住房补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上传人:dax****eng 文档编号:167042269 上传时间:2022-11-02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2.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住房补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住房补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住房补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住房补贴资金是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发放住房补贴是国家为了推行住房货币化改革而实行的一项配套措施。目前,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主要有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贴(比较少见)一次性住房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下面分别对其账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一、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规定: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与住房困难补助,允许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所处的地区必须符合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并且要按当地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来发放,发放对象也必须是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而不是每个职工人人有份,只有符合以上条件,企业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上,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文件规定,住房提租补贴与住房困难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07号)规定,按照(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今后如国家税务总 局有另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山东省地税局没有出台相关的免税文件,意味如果我省有的企业发放上述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润负数的,按本规定一的原则处理(即负数部分记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企业所得税上,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又明确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参照其他省份及有关部门标准协商确定。目前我省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对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有明确规定,所以,我省国、地税未再制定相应的标准。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按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上冲减有关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却允许其在不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或是税务机关)规定标准的范围内税前扣除。但其扣除时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并在不少于3年的时间内分期摊销。例:某企业1999年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100万元,按该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该企业职工可领取的住房补贴为90万元,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该企业可以分3年在税前扣除。假设1999年的会计利润为50万元,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3%。会计处理:1999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100万元税法允许企业分3年,每年在税前扣除30万元(903),而会计全部计入了未分配利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1999年企业应纳所得税=(50-30)*33%=6.6万元而2000、2001年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在个人所得税上,对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明朗,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330号)规定,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来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对执行货币分房的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税收政策问题,国家将做出统一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对中油公司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下列职工的住房补贴,暂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A、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B、职位提升后的职工,其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C、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由于上述政策是针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专门发文的,应是不适用于其他企业,其他企业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其征税虽有些不合情理,但从理论上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三、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规定: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应付工资”、“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规定,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企业所得税方面,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但文件同时又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企业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定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以住房补贴的名义发放工资。企业应注意,虽然会计上要求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但是其并不作为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应付工资调增数额时,应注意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并不是一定企业发放的全部住房补贴)扣除。例:某企业2000年的“应付工资”科目的发放额为30万元,其中住房补贴为10万元,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为8万元,企业职工人数为20人,当地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为人均800元。税前准予列支的工资限额=20*800*12=19.2万元应纳税调增的工资额=(30-8)-19.2=2.8万元由于税收上仅允许扣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8万元,对企业多发放的2万元应作为工资薪金,所以,企业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部分仅限于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国家规定住房补贴管理方式时,曾要求像住房公积金一样缴入金融机构专户储存,所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缴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企业不计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统筹基数。对不按规定缴入金融机构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规定,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从1999年7月1日,我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工资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根据省财政厅的规定,山东省地税局又下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文件规定,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个人发放或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只适用于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但在现实征管中,企业面对的是山东省内的税务机关,而且各地税务机关应是比较认同省地税局的文件规定的,省税务机关的政策在实际征管中又具有现实的“优先性”,并且按山东省的规定对纳税人是有利的,所以,企业可以按照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无论是在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关键的问题还是发放的基数与比例要符合政策规定。目前,我省对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按职工情况的不同有不同的算法,在此不再赘述。对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的政策比较明确。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其中,职工住房补贴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本工资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调整工资后的7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提。有关职工基本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执行。目前,关于住房补贴切的提取比例,不存在争议,但对提取基数,尚有很多政策不明细之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企业实行薪酬制度改革,对工资不再像以前一样划分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各种补贴等名目,而是实行统一的一个数额的岗位工资,对于这种情况下,住房补贴的基数如何确定,尚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对于企业职工来讲,如果不扣除,肯定不合理;如果按照企业发放的全部工资作为扣除基数,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政策规定只有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与基数发放的部分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按多少作为扣除基数合理且税收风险最小呢?个人认为,对于发放工资不再分明细项目的企业,其员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的基数最好是按企业工资改革之前的劳动部门核定的基本工资来提取,这样税务检查时,也比较容易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中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