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笔记、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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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这是依法行政和合法行政的基本规定。依法行政应遵循权责统一的基本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妥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补偿。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人身安全、防止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7种: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命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7、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0、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送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查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监督管理的;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协议、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也许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24、生产经营场合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合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去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揽的责任的。2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别人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实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别人导致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承担补偿责任或者连带补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来源关键词1未保证安全投入安法80条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重要负责人撤职、罚款2-20万2重要负责人未履责安法81条刑责、撤职、罚款2-20万、5年内不得任重要负责人3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安法82条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2-20万4重要负责人安员人员未考核合格5从业人员未教育培训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7安全设施设计未报审安法83条限期改正、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5万以下、刑责8未按安全设计施工9安全设施未验收10未挂警示标记11不符合国标行标12安全设备未保养13劳动防护用品不达标14未取得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15使用淘汰工艺设备16擅自经营危险物品安法84条停止违法行为、关闭、没收、罚1-5倍17无危险品管理制度措施安法85条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2-10万、刑责18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案19爆破吊装无专人管理20项目设备发包出租安法86条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5倍、连带补偿21无安全管理协议22交叉作业未签协议安法87条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23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局限性安法88条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刑责24无紧急疏散出口25与从业人员订免责协议安法89条协议无效、罚重要负责人投资人2-10万26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安法93条停产停业、关闭、吊销证照27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法95条补偿、强制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7种:(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去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4)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5)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的;(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7)生产安全事故的负责人未依法承揽补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用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补偿的。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实行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违法行为来源关键词1未保证安全投入安法80条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重要负责人撤职、罚款2-20万2重要负责人未履责安法81条刑责、撤职、罚款2-20万、5年内不得任重要负责人3与从业人员订立免责协议安法89协议无效、罚重要负责人投资人2-10万4重要负责人逃匿安法91条降职、撤职、拘留15日、刑责5瞒报、谎报、不报事故6违章操作安法90条批评教育、处分、刑责7负责人未补偿受害者安法95条法院执行、继续随时执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查机构检测、检查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上海某个体独资纺织厂的生产活动,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澳门某外资公司的生产活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建立、贯彻、追究)不涉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行。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性:(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合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协议、租凭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声场做统一协调、管理。(不能签订委托书委托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不涉及对重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涉及:进入单位了解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事故隐患责令排除、撤出人员、责令停产等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查封、扣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少出事故,从而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的正常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而上岗作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重要负责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而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10万元的,处2-10万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协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处2-10万元的罚款。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并应当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规定、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违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停产停业直至符合安全规定才干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安排专门人员对爆破、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解决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因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其安全生产责任不涉及负责平常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被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生产单位重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不涉及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生条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局限性300人的非危险行业可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行的组织保障,涉及:经费保障、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平常值班系统。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补偿请求权、检举权、安全保障权、建议权、拒绝权、批评权。从业人员的义务(基本):对的佩戴劳保用品、发现隐患立即报告安管人员或负责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现场检查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当场解决权(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解决)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检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别人员实行监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的职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地方政府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应当:责令整改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对重要负责人给予撤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许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用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在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经营活动性质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能做到安全生产法关于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则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整改可并处罚款;导致严重火锅导致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安全生产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本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不涉及三同时)。并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管理矿山公司的主管部门批准。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设计的供电系统、通风系统、保障系统、排水系统(不涉及运送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每个矿井必须有2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安全法明确的处罚权限规定,由管理矿山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解决的是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不具有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要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涉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致使重大伤亡事故、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断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公司,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善;逾期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公司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6项管理职责:(1)检查矿山公司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审查批准(不是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4)组织矿长和矿山公司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5)调查和解决重大矿山事故;(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矿山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已投入生产的矿山公司,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善。某矿山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用措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其直接负责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政府机构调整,目前煤矿公司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非煤公司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矿山事故,矿山公司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矿山公司的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突发事件是指忽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没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突发事件特性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危害性和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不涉及长期性和广泛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防止为主、防止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法规定,举行大型集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主办方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献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备案。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则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队应当参与火灾扑救、水灾抢险救援、交通事故抢险救援(不涉及交通事故解决和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范围:火灾扑灭后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认定火灾的因素(不涉及对负责人进行解决)。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重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公司。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公司。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不涉及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重点高等院校)。消防法规定,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立在符合消防规定、防火防爆规定的位置(不涉及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城市的边沿、易于运送的地方)。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消防职责是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合,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合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消防法规定,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如生产、储存、运送、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反)要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的职权有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为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涉及阻止义务消防人员进入现场)。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行。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通行规定的“一般规定”中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建设管理部门(不涉及市政管理、城市规划、城市管理)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铁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安全(不涉及保证道路畅通无阻和不发生交通事故)。铁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中涉及拘留、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涉及没收车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20-200罚款。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50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用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与对面来车有回车也许,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行经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形,不得超车。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规定,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规定载货。严禁货运机动车载客。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严禁拖拉机通行。其他严禁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半年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出具虚假检查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查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消其检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刑法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法规定:强令别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行政人员徇私舞弊,相应当移交司马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迟延不报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重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献罪。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处3-2023有期徒刑。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告知采用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实行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限度相称。行政处罚法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1)人身自由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2)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3)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等。(不涉及没收所有财产)(4)声誉罚。如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1陈述权当行政处罚实行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行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如实陈述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事实、情节。行政处罚实行机关应当告知并保证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剥夺、阻止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2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实行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提取、合用法律和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持有异议的,有权为自己辩解并提出证据,规定行政处罚实行机关予以调查核算。行政处罚实行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申辩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予以调查核算,依法作出给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3复议权在行政处罚实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行政违法行为,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的确施,纠正行政处罚实行机关的错误,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的权利和途径。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4诉讼权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服的,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既可以由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经行政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但法律规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5索赔权一些行政处罚实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导致其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依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补偿法规定的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补偿。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涉及:一般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1职能管辖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是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行行政处罚上所作的分工。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2地区管辖地区管辖又称一般管辖或者属地管辖,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拟定管辖权的依据,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本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合用地区管辖。3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拟定其管辖范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实行行政处罚,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实行行政处罚。我国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的设立大多在县级以上,县级又是我国按区域实行管理较为基层的单位,这些都为行政处罚的实行提供了保障。假如法律、行政法规对级别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进行管辖。4指定管辖指定管辖重要是由于共同管辖的存在而产生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时,为共同管辖,而共同管辖的解决规则一般是由行政机关互相协商或按惯例等方式解决,但当异议无法消除,行政机关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他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来拟定由谁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合用以下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别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虽然实行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行处罚是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涉及以下法律责任: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应追究的、谋取非法个人利益行为的、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行政处罚使用过期单据的。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有过必罚、过罚相称。实行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收取;实行行政许可的费用由财政予以拨付。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合用条件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般许可(或称普通许可)、特许、许可、核准和登记。分为长期许可、短期许可和临时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涉及公司行业协会)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可以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以上方式可以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对安全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选行政处罚法)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不能吊销营业制造。可以责令暂停作业、封存材料设备、组织控制事故现场。批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是省级、国家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方针防止为主、防治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仅此两个)接到职业病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解决。各级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规定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规定采用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用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解决;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解决。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假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拾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当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取消其资格、罚款3000-5000元。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仅此两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不涉及家族遗传病史)。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人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提出补偿规定的权利。不涉及变动工作、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职业病的前期防止规定:工作场合的职业卫生规定(不涉及对劳动场合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请中介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用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劳动者不承担职业病危害责任)。必须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一是严禁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严禁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是严禁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四是严禁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参与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女职工四期保护:经期、孕期、哺乳期、产期。严禁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协议法第二条规定,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含续约)劳动协议合用本法。 劳动协议法规定,订立劳动协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协议法规定,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对危害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协议。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可以安排连续轮班作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仅此四条(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欺侮、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导致严重损害的。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遵循“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公司分为六种,矿山公司分为煤矿公司和非煤矿矿山公司两种,危险物品生产公司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烟花爆竹生产公司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公司三种,加上建筑施工公司共为六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公司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接到申请人关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相关文献和资料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审查,另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自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献、资料之日起,应当在45日内完毕审查发证工作。45日是指法定工作日,不连续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需要延期的,公司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但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免审延续3年。两级发证是指(1)国务院与省;(2)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建筑施工公司、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公司、矿山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公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除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公司之外,其他中央管理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都是两级。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也很特殊,它不是省级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门,而是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煤炭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开办的煤矿公司,凭批准文献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煤矿取得采矿权的法定凭证。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现行职责分工的规定,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煤矿公司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矿长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三证一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公司法人执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行监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公司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公司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分别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据该条规定,除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公司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公司,都要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后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的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的专项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矿山公司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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