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详谈:民法整体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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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详谈:民法整体结构图 2002年8月20日 中国学习在线在法律硕士联考复习过程中,民法普遍是令考生犯难的一个科目,尤其当大家纷纷埋头于一些具体知识点的复习之时,却无暇于总体上的梳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然而,民法实际上是诸种法律中最为精巧与严密的一门。本文将对民法的体系予以归纳、总结,以帮助法律硕士考生了解民法的结构,把握住民法的脉络,从而避免民法复习过程中“剪不断,理还乱”的种种困惑。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参考了王泽鉴、魏振瀛、梁慧星、王利民、郭明瑞等老师的著作,不一一指明。另外,民法博大精深,同时面临此民法典争论不休的敏感时刻,涉及此敏感的题目,错误和争议怕在所难免。祈望来信指正channelb。同时,本文对民法体系的归纳主要依据传统一些做法,同时结合联考大纲进行,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在文中尽量予以指明。第一部分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定义,民法通则中规定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分为财产法与人身(身份)法。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为人身法。(一)、财产法的体系财产法传统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归属法,二是财产流转法。这种分类是合乎逻辑的,社会生产无非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阶段,其中,前两个阶段就是确定的财产的归属,而后两个阶段则是财产之间的流动。 在民法的体系中,财产归属法一般指物权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一定的物, 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通常我们称物权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定权止分”其意义就在于此。只有确定了“物(财产)”的归属,才能进行“财产”的流转(交易)。财产的流转法一般指债法,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外,还有一些法也属于民法中财产法的范畴,如知识产权,这一点比较有争议,民法理论界基本上都回避讨论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也很少研究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财产法,兼具财产归属法和财产流转法的性质。同时对继承法的归属问题,也有争议,一般认为继承法属于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法。综上,财产法总的体系如下:()、在物权法方面,又分为以下几种物权:、对物的完全支配权所有权、对物的不完全支配权限制物权(他物权)而限制物权又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种。、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占有因而,物权法的体系如下:()、在债权法方面,一般根据债发生的原因来构成债权法的体系,包括:、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它:悬赏广告、证券发行、捐且行为等。因而,债权法的体系如下:()、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因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如下:(二)、在人身法方面,一般认为人身权法和婚姻法,因而,人身法的体系如下:综上,我们可以对整个民法的体系予以总结,如下:第二部分:民法的编纂体例民法的体系,并不等于民法在成文法典中的立法体例,需要一些立法技术上的需要做一些调整。民法的编纂价格体例历史、理论较多,不一一介绍。在此仅介绍我国教科书上通常采用的及现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已经采用和正拟采用的体例,即德意志式,即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所谓的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是以德国民法典为模式的民法典编纂体例。即按照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原则对民法予以编纂。先将民法分为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四编(因当时的社会条件,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和社会需要并未深入、迫切,因而没有列入)。在这四编前另将这四编所共有的一些制度和规则等归纳为一编,为总则,用来指导剩下的四编。另外,在民法的各编的第一章也均为各编的总则,将各编中的一些共同的制度和规则予以归纳。因而,民法的立法体例表现为以下的形式:民法的这种所谓的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对于民法的体系和逻辑化意义重大,但因为其违背了从特殊到一般的认识规律,初学者学习时感到比较困难。另外,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法典的规定未经专业训练的普通人难于掌握,如要了解买卖合同的规定,必须先了解合同总则的规定,了解合同总则之前,又必须了解债权总则的规定,而在了解债权总则之前,又必须了解民法总则的规定。法律硕士联考的大纲及指南的编写和民法的编纂体例是贴近的,因此,了解民法的编纂体例对于掌握如何学习民法及如何应对民法学的考试是非常重要的。即:、首先应当掌握民法的体系结构。、明白民法中每一部分都有总则约束该部分的全部规定。、在答题时,应当逆流而上,一层层予以倒退剖析,从而对该题予以正确解答。民法的博大精深,逻辑严密,尤其经过德意志民族特有的抽象概括,让后学者入门时尤感困难。因而,掌握好民法的体系,条分缕析,才能在大脑中形成对民法的一个大致的概况,从而为进一步得学习民法打下良好的基石。附录:由于,如今的中国正面临民法典的制定,各位大家论争不断,本文所涉及的题目正是诸位民法学者争论的焦点所在。因而,本文的诸多划分肯定会遭到多方质疑,然而,民法一途,其整体的结构之美,却不易为法律硕士考生轻易掌握,本人查阅诸多网站,均无此方面的相关文章提供给考生网友参考。本人不揣,斗胆冒昧,写作此文,以帮助法律硕士考生更好得复习备考。为方便诸位网友查看,特将有关民法典体系划分中争议较大的几大问题作为附录列后,大家有兴趣可以查看相关的争论文章:中国制定民法典在体系划分上的几大焦点问题()、人身权是否单独成编。()、知识产权法是否列为民法典的一编。()、侵权行为法是否应与债编分离,独立成编;()、民事责任是否应与债分离,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注:如同本文开首所说,这些争议问题,本文按照法律联考大纲的说明予以解决。恕不一一说明。在法律硕士联考复习过程中,民法普遍是令考生犯难的一个科目,尤其当大家纷纷埋头于一些具体知识点的复习之时,却无暇于总体上的梳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然而,民法实际上是诸种法律中最为精巧与严密的一门。本文将对民法的体系予以归纳、总结,以帮助法律硕士考生了解民法的结构,把握住民法的脉络,从而避免民法复习过程中“剪不断,理还乱”的种种困惑。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参考了王泽鉴、魏振瀛、梁慧星、王利民、郭明瑞等老师的著作,不一一指明。另外,民法博大精深,同时面临此民法典争论不休的敏感时刻,涉及此敏感的题目,错误和争议怕在所难免。祈望来信指正channelb。同时,本文对民法体系的归纳主要依据传统一些做法,同时结合联考大纲进行,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在文中尽量予以指明。第一部分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定义,民法通则中规定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分为财产法与人身(身份)法。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为人身法。(一)、财产法的体系财产法传统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归属法,二是财产流转法。这种分类是合乎逻辑的,社会生产无非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阶段,其中,前两个阶段就是确定的财产的归属,而后两个阶段则是财产之间的流动。 在民法的体系中,财产归属法一般指物权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一定的物, 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通常我们称物权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定权止分”其意义就在于此。只有确定了“物(财产)”的归属,才能进行“财产”的流转(交易)。财产的流转法一般指债法,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外,还有一些法也属于民法中财产法的范畴,如知识产权,这一点比较有争议,民法理论界基本上都回避讨论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也很少研究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财产法,兼具财产归属法和财产流转法的性质。同时对继承法的归属问题,也有争议,一般认为继承法属于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法。综上,财产法总的体系如下:()、在物权法方面,又分为以下几种物权:、对物的完全支配权所有权、对物的不完全支配权限制物权(他物权)而限制物权又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种。、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占有因而,物权法的体系如下:()、在债权法方面,一般根据债发生的原因来构成债权法的体系,包括:、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它:悬赏广告、证券发行、捐且行为等。因而,债权法的体系如下:()、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因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如下:(二)、在人身法方面,一般认为人身权法和婚姻法,因而,人身法的体系如下:综上,我们可以对整个民法的体系予以总结,如下:第二部分:民法的编纂体例民法的体系,并不等于民法在成文法典中的立法体例,需要一些立法技术上的需要做一些调整。民法的编纂价格体例历史、理论较多,不一一介绍。在此仅介绍我国教科书上通常采用的及现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已经采用和正拟采用的体例,即德意志式,即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所谓的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是以德国民法典为模式的民法典编纂体例。即按照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原则对民法予以编纂。先将民法分为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四编(因当时的社会条件,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和社会需要并未深入、迫切,因而没有列入)。在这四编前另将这四编所共有的一些制度和规则等归纳为一编,为总则,用来指导剩下的四编。另外,在民法的各编的第一章也均为各编的总则,将各编中的一些共同的制度和规则予以归纳。因而,民法的立法体例表现为以下的形式:民法的这种所谓的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对于民法的体系和逻辑化意义重大,但因为其违背了从特殊到一般的认识规律,初学者学习时感到比较困难。另外,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法典的规定未经专业训练的普通人难于掌握,如要了解买卖合同的规定,必须先了解合同总则的规定,了解合同总则之前,又必须了解债权总则的规定,而在了解债权总则之前,又必须了解民法总则的规定。法律硕士联考的大纲及指南的编写和民法的编纂体例是贴近的,因此,了解民法的编纂体例对于掌握如何学习民法及如何应对民法学的考试是非常重要的。即:、首先应当掌握民法的体系结构。、明白民法中每一部分都有总则约束该部分的全部规定。、在答题时,应当逆流而上,一层层予以倒退剖析,从而对该题予以正确解答。民法的博大精深,逻辑严密,尤其经过德意志民族特有的抽象概括,让后学者入门时尤感困难。因而,掌握好民法的体系,条分缕析,才能在大脑中形成对民法的一个大致的概况,从而为进一步得学习民法打下良好的基石。附录:由于,如今的中国正面临民法典的制定,各位大家论争不断,本文所涉及的题目正是诸位民法学者争论的焦点所在。因而,本文的诸多划分肯定会遭到多方质疑,然而,民法一途,其整体的结构之美,却不易为法律硕士考生轻易掌握,本人查阅诸多网站,均无此方面的相关文章提供给考生网友参考。本人不揣,斗胆冒昧,写作此文,以帮助法律硕士考生更好得复习备考。为方便诸位网友查看,特将有关民法典体系划分中争议较大的几大问题作为附录列后,大家有兴趣可以查看相关的争论文章:中国制定民法典在体系划分上的几大焦点问题()、人身权是否单独成编。()、知识产权法是否列为民法典的一编。()、侵权行为法是否应与债编分离,独立成编;()、民事责任是否应与债分离,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注:如同本文开首所说,这些争议问题,本文按照法律联考大纲的说明予以解决。恕不一一说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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