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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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规定1 规定名称 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 高空/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目的:本规定明确了高空/高处作业的管理要求,防止和最大限度减少高空/高处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坠落、落物伤人和损物事故事件。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作业场所高空/高处作业管理。定义:高处作业是指凡坠落高度在2m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是指从作业平面到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垂直距离。个人坠落防护用具是指能防止作业人员高处坠落伤害的一组用具,由系挂点、安全带、救生索、缓冲器等组成。救生索是指在没有坠落防护设施或坠落防护设施不完善的高处进行作业时,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带系挂点的一种水平或垂直绳索。护栏系统通常由上护栏、中护栏、立柱和踢脚板组合而成,形成屏障防止坠落物伤人及人员坠落。孔洞是指地面、屋顶、通道或工作平面上短边尺寸大于50mm的缝隙或开口。开口是指墙面、隔断或其他立面上高度750mm、宽度450mm及以上的缝隙或缺口。特殊高处作业:在海洋石油作业环境下,除了GB3608-93 中规定的强风高处作业、异温高处作业、雪天高处作业、雨天高处作业、夜间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悬空高处作业和抢救高处作业外,特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的高处作业)、舷外及接近水面作业、使用工作吊篮作业、非常规高处作业等同样被视为特殊高处作业。 编制依据: 规 定 内 容 1 管理要求 1.1 作业单位 1.1.1 合理安排生产工序,在甲板/地面上能够完成的作业活动应尽可能避免安排高处作业;1.1.2 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适合的个人坠落防护用具;1.1.3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选择应优先考虑完善作业环境;1.1.4 加强高处作业人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指派胜任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1.1.5 制订高处作业工作计划,组织工作安全分析;1.1.6 组织召开班前会,提示作业风险和安全防护措施;1.1.7 组织个人坠落防护用具的使用前检查,督促作业人员的正确佩戴和使用。1.2 作业人员 1.2.1 应了解高处作业风险、熟知作业程序和相关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要求;1.2.2 遵守高处作业管理要求,执行高处作业工作计划;1.2.3 检查、正确佩戴和使用坠落防护用具;1.2.4 发现安全隐患或危险,应立即报告作业负责人。2 作业限制条件 2.1 高处作业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病、癫痫病、恐高症、眩晕症等疾病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2.2 未经培训或未掌握高处作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安全技能的人员不应安排高处作业;2.3 饮酒或服用影响判断力和行动能力的药品后,不应进行高处作业;2.4 当风速在10.8 m/s(六级)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下,不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2.5 坠落防护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应进行高处作业;2.6 夜间从事高处作业应配备良好的照明器具,作业面照度通常不应低于30勒克斯(LUX)或3.0尺烛光(Foot-candle),照明效果不佳时不应进行高处作业。3 高处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3.1 高处作业平台应具备完善的坠落防护措施,周围装有符合标准的防护栏杆系统,地面孔洞或其它漏洞均得到了适当的防护,人员上下通道方便稳固,且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3.2 应由有资质的脚手架人员根据施工需要搭设脚手架,并完善其护栏系统和覆盖平台面上的孔洞;3.3 高处作业区域应与周围外电架空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表1 安全防护距离表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防护距离(m)4 6 8 10 15 3.4 在坠落高度2m以上有可能发生人员坠落的高处作业时,应使用并始终系挂好安全带;3.5 在装有标准护栏系统、地面无孔洞裸露、没有坠落危险的永久性或临时工作平台上栏杆防护范围内进行作业,可不系挂安全带;3.6 高处作业区域入口处应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提示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3.7 应对高处作业下方周围区域进行安全隔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受伤,隔离范围应满足GB3608中规定的坠落防护距离要求。对可能坠落范围的半径R与作业位置的垂直距离h之间的关系见表2:表2 坠落范围表 作业高度(h)2-5m 5-15m 15-30m 30m - 坠落范围(R)3m 4m 5m 6m 3.8 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应妥善摆放,保持通道畅通,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3.9 上下运送工具、材料、部件应装入工具袋,使用绳索系送或吊机运送,严禁抛掷;3.10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协调;尽可能避免上下垂直交叉作业,若必须进行垂直交叉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4.0脚手架 4.1 脚手架搭设材料应符合JGJ130-2001和JGJ128-2000的要求;4.2 脚手架的搭设、修改、拆除应由专业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完成,搭设作业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且持证上岗;4.3 脚手架的搭设应编制方案,搭设作业前应对钢管、扣件等材料进行外观检查,只有合格的材料才能投入使用;4.4 脚手架搭设完毕,经检查验收、悬挂合格标志牌,方准投入使用;4.5 脚手架工作平面至少应有三个标准跳板(750mm)宽度,且绑扎牢固;4.6 脚手架搭设负责人应对使用中的脚手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经受各种恶劣天气后,应对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5.0护栏系统 5.1 上护栏距工作平面的高度为1.0-1.2m,中护栏的高度为0.5-0.6m;当工作面坡度大于1:2.2时,护栏的高度应为1.5m以上,并安装安全立网;5.2 相邻两立柱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m;5.3 踢脚板高度应不小于100mm,与工作面的间隙不超过6mm;5.4 护栏系统应至少能够承受1000N的冲击力,且各方向的变形不超过50mm。6 梯子 6.1 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存在缺陷的梯子在修复完成前严禁投入使用; 6.2 使用直爬梯作为高处作业平台的上下通道时,上端应至少伸出作业平面1m,保持4:1(垂直距离:水平距离)的斜度,对上下两端进行妥善固定;6.3 直爬梯的总长度不应超过6m,否则应在2m以上部位安装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6.4 上下直爬梯时应面向梯子且双手抓牢,严禁手中持物上下直爬梯;6.5 使用便携式直爬梯进行高处作业,应使梯子保持4:1的斜度(同上),对上下两端进行固定,无法进行固定时,应指派专人在下方看护;梯上作业人员应面向梯子工作,将安全带系挂于上方的相邻结构上,严禁将安全带系挂在梯子上;6.6 使用便携式折叠梯作业,应将梯子完全打开且挂好防滑锁,人员应跨骑在梯子顶部,双脚踏实两侧的梯子横档,将安全带系挂于上方的相邻结构上,严禁双脚踩踏在同一侧横档上进行作业;6.7 一个梯子仅限一人攀爬或在其上作业,严禁两人或多人同时攀爬和使用同一梯子。7 孔洞及开口防护 7.1 作业平面、通道上短边尺寸小于500mm但大于50mm的孔口,应用坚实的盖板覆盖,若采用木制盖板其厚度不应小于20mm,应对盖板进行妥善固定防止移位,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警告他人不得随意挪动;7.2 作业平面、通道上边长为500mm-1500mm的洞口,应使用脚手架钢管扣接形成网格,并在其上铺满脚手板。7.3 作业平面、通道上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应在四周安装标准防护栏,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7.4 高处作业区域墙面或立面高度大于750mm、宽度大于450mm的开口应使用标准护栏系统进行防护。8 安全带 8.1 安全带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认可; 8.2 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和在无安全防护设施的平台上作业的人员应使用双系绳安全带,且始终保持安全带处于系挂状态,双系索不得以“钩挂钩”的形式使用;8.3 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作业负责人应对所辖作业人员安全带的正确使用进行经常性检查,作业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带的专项检查;8.4 检查中发现存在缺陷的安全带应立即退出使用,由制造厂家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安全带应做破坏性处理,以防他人误用;8.5 安全带应用于人员坠落防护,不得用作其他用途;8.6 安全带的使用应坚持“高挂低用”的原则,应确保人员的坠落高度在2m以内,严禁随意对安全带系绳进行接长使用;8.7 安全带应系挂于人员上方且尽可能靠近作业位置,以防发生坠落时人体摆动与相邻结构碰撞造成伤害;8.8 安全带系挂点应能够承担22295N的冲击力,应优先选用永久性设施或已安装完成的结构作为系挂点,不得选用如下物品作为系挂点:格栅、电线护管、仪表管线、电缆托盘、便携式梯子、未妥善固定的管线或结构梁、相邻的移动部件等。9.0救生索 9.1 必须在无防护措施的高处进行作业时,应安装救生索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带系挂点;9.2 救生索应为直径不小于10mm的钢丝绳索,使用三个钢丝绳卡子在系挂点处进行捆扎固定,每个系挂点应至少能够承受22295N的冲击力;9.3 救生索应由有起重索具使用经验的人员进行安装,经作业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9.4 水平救生索的安装高度应略高于作业人员腰部,应连接在同一高度的至少两个系挂点上,并预置一定的张力使其绷紧;9.5 当救生索与锋利边缘接触时,应加防护垫进行保护。9.6 救生索只能用于高处作业人员坠落防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10 液压升降机 10.1 使用液压升降机进行高处作业,应始终将安全带系在升降机篮框或相邻结构上;10.3 液压升降机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处于安全状态方可开始作业; 10.4 液压升降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地面上使用;10.5 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升降机操作;10.6 折叠式液压升降机恢复到设计的移动状态方可移动作业位置。11 特殊作业安全与防护措施 11.1 特殊作业安全要求 特殊高处作业或非常规高处作业除了遵守前述安全要求外,还应:a)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逐级审核、批准后生效;b) 向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的技术、安全交底,并保存经参加技术交底各方人员签字的交底记录;c) 组织由技术、资深作业人员参加的工作安全分析会,识别作业危险、制订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并确定落实安全措施的负责人;d) 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实施作业前检查审批、作业中监督看护、完工后确认,按照许可的范围和管理要求进行作业。11.2 特级高处作业 11.2.1 对于搭设30m以上高度的脚手架或高空悬挑式脚手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结构强度计算和复核,编制专项搭设方案。11.2.2 在特级高处作业区域入口处应建立作业动态展示牌,标明高处作业负责人、作业内容、应急联络方式、即时作业人数等信息,以方便应急管理;11.2.3 应为特级高处作业人员配备通讯器材,以方便与地面人员沟通联系;11.2.4 进行特级高处作业时,应指派专人在地面进行看护和应急联络。11.3 舷外及接近水面作业 11.3.1 从事舷外及接近水面的作业应考虑海况和气象因素;11.3.2 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救生衣,作业地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圈;11.3.3 应指派专人进行看护,看护人员应与作业人员及船舶或平台保持通讯畅通;11.3.4 应指派守护船在下游方向进行看护。11.4 使用工作吊篮作业 11.4.1 工作吊篮(含吊索具)应由专业人员设计、制作、检验,并具有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11.4.2 工作吊篮应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11.4.3 只有当通过其他途径不能完成作业任务或使用其他工作方法的危险性更高时,方可选择使用工作吊篮作业;11.4.4 海上使用工作吊篮作业应经船长或平台负责人批准;陆地使用吊篮作业应经作业单位生产负责人批准;11.4.5 作业前,应对吊机和工作吊篮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机具处于安全状态方可开始作业;11.4.6 吊篮中的作业人员数量不应超过核定人数;11.4.7 使用工作吊篮作业应由起重指挥人员负责吊机指挥;11.4.8 起重指挥应与吊车司机保持通讯畅通,并严格遵守起重作业规程进行作业;11.4.9 当吊篮中作业人员身体探出吊篮以外作业或其它有坠落危险的时候,应系挂安全带。 编 制 编制时间 审 核 审核时间 批 准 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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