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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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目录一、部门职责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二)排污许可事项监管(三)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四、公共服务事项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面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实施处理环境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听证案件。实施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并组织应用实施。审核本区各类计划、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2负责本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 。负责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法规。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协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3承担落实本区域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配合完成省环保厅对开发区实施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半年、年度核查核算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项目任务。按照规定对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初步核定协助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减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对减排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建设、验收及运行工作开展督导。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及排污申报组织协调工作。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制度。4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恶臭、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水体、大气、噪声和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实施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岸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指导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对污染企业的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实施开展集中式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检查。实施开展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责任。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进行审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实行关闭、拆除、闲置(停运)防治污染设施备案制度。实施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区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对本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进行管理。6指导、协调、监督本区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协调生态创建工作;负责农村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区、乡镇(街道)、村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7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统一监督管理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8负责环境监测工作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监测计划,定期报送监测数据。开展经常性的环境要素的质量监测和对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组织调查评估开发区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发布环境公报等环境信息。指导全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9开展本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后的监管。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科技交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10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区环境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开发区生态建设和重大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开展环境新闻报道工作。承办3.25生态日、“65”世界环境日等相关纪念日的重大主题活动。承担开发区区绿色系列创建的具体工作。开展生态、环保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11组织区内外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指导与协调各乡镇环保和生态建设工作;提出本区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年度区级环保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会同下达补助资金。会同组织申报各级财政环保专项资金。参与区级以上财政环保资金使用监督,配合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配合做好年度开发区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12承办管委会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管委会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水污染防治生态环保局监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保局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排放废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管。市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市政管理局负责市政管网管理。2海域和海洋生态保护生态环保局负责近海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协调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环境管理等。交通海洋局负责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围填海管理与监督等。交通运输和海洋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与管理。3农村环境治理生态环保局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经发局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保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监督工作。规划局负责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经发局负责提供农业源减排数据,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等。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经济发展局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3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保局负责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工作;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动重点工业企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回收利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合格标志信息联网;负责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联合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执法和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x-x年)生态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分工;开展日常运营督查、在线监控和执法监察;依法处理企业超标等违法行为。公安局交警部门负责实施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的淘汰、报废注销及路查工作。经发局负责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及清洁能源推广工作。规划局和市政管理局负责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油烟治理。财政局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及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资金配套工作。公安局负责黄标车淘汰及限行工作;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开展道路抽检执法。经济发展局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及推广清洁能源使用;负责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协助开展道路抽检执法(运管处)。规划建设土地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市政管理局负责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提高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油烟治理,严格限制建成区露天烧烤。财政局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负责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资金配套工作。4固体废物管理生态环保局监督企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发局管理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经营许可,规划局管理建筑垃圾的处置。经发局管理区内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市政管理局管理建筑垃圾。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较大、污染较重或风险较高和涉及敏感区的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施工期环境监理。对污染较重或环境风险较高、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定期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三同时”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建设期间是否落实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是否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三)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擅自变更、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理。(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文件后,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为项目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予以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环评要求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六、监督检查处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罚款。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二)-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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