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BA0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1、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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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辅导培训大纲,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9年6月,2,总目录,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第10章 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第6章 中标与签约的规定,第5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第4章 投标的规定,第3章 招标的规定,3,提要 1、本科目考试主要检验应试人员对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能力。 2、本科目涉及法律法规的理论和条文知识均比较多,共有10章42节,全书结构紧密围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法调整的招标采购活动,分别介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知识,其中第1、2、7、8、9章的有关内容与综合法律知识联系比较紧密,第3、4、5、6章是对招标采购程序的法律规定要求,第10章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规定。 3、本科目在复习时应当配备一份法律汇编以便查阅有关具体规定。其中带有*号的法律法规为重点需要掌握的。法律考查截止2008年12月31日。 4、本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即单项、多项、不定项选择),满分为100分。,4,提要 5、应考的两个务必 第一,务必以考试大纲为核心 第二,务必准确掌握知识点 6、复习方法: 第一、采用对比学习法 第二、关键词法,5,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目录: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1.3招标投标法 1.3.1 立法目的 1.3.2 适用范围 1.3.3 基本原则 1.3.4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大纲: 1.1熟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招标投标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定、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 1.2掌握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程序。,6,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熟悉) 1.1.1构成(内容)(熟悉) 主要介绍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7,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2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 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 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8,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招标比货物与服务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除招标投标法以外,主要掌握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等的规章,教材列出10项,如发改委的30号令、56号令等,建设部的89号令等。 (2)货物类招标采购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 包括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规章。 (3)服务类招标采购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科技项目、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财务、法律、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等。,9,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 (1) 必须招标制度。主要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标法第3条 授权:标法授权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授权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区的标准。 工程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号)。 -注意与政府采购的对比。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0,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 (1) 必须招标制度。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国家发改委的824号文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3类: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3)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有规定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6类 分别按照工程、中央投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科技项目等进行规范。 (6)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2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发改委又发通知,招标人支付、指导价等,11,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标法主要规定包括核准、备案、报告和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面的职责。 各部委: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特派员监督检查。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财政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部委都制定本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专项规定。 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类: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 规范市场交易的通用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建筑法及法规规章等方面 投资管理:200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利用外资管理:,12,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3招标投标法(掌握) 1.3.1立法目的 1.3.2适用范围:必须掌握。 地域范围: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 主体范围:两类,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法人、经济组织、个人; 第二类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例外: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3.3 基本原则: 标法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1.3.4 基本程序: 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书面合同等六大环节。,13,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目录: 2.1招标人 2.1.1招标人的分类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2.2投标人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2.3招标代理机构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 2.3.2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2.3.3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 2.3.4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2.3.5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2.3.6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1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2.4.2 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2.4.3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2.4.4 行政监督的内容 2.4.5 行政监督方式,三类主体 分类和条件 权利与义务,14,第2章 招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大纲: 2.1 熟悉招标人的分类和具备条件。 2.2 熟悉投标人的分类和资格条件。 2.3 掌握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分类、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收费的相应要求。 2.4 熟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内容、方式。,15,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1招标人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1招标人的分类(掌握) 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掌握)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 二是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如实载明。 2)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的规定进行。,16,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2投标人(与招标人的区别)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掌握) 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掌握) 1)法律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具备的5个条件; 政府采购法在第22条也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 2)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 但是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17,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招标代理机构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掌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组织完成招标投标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活动,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确定中标人。,18,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掌握) 1)拟订招标方案; 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制定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同意后发售上述文件,有关澄清和修改等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 4)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依据委托草拟合同以及谈判和修订,经招标人同意组织签订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19,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掌握) 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20,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21,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掌握)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由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22,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依据招标投标法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体是: 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 D.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以上,乙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体现在:一是人员,二是业绩。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时,须对其人员和业绩提出具体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业绩没有明确要求。,23,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设有自己的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评标专家库的规模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甲级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24,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 招标代理机构 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甲级资格: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甲级:各类工程。 乙级: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4)政府采购招标。,25,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 招标代理机构 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收费方式和标准: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合同约定。 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分工、内容、方式)-熟悉 2.4.1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含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原则。 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行业监督部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即房屋建筑类、工业和信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进口机电设备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7,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4行政监督的内容: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 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 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具体内容有13项,如: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28,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 (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的。 (10)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29,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9种,包括核准招标方案、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投诉举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稽察、实施行政处罚等。 1)核准招标方案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核准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活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都对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作出了规定。,30,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2)自行招标备案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实现) 现场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如商务部就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1,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5)受理投诉举报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监督管理。 7)监督检查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时,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32,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8)项目稽察 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国家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9)实施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发现并经调查核实有关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33,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9.1政府采购法 9.2合同法 9.3民法通则 9.4 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规定 9.5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药品采购等招标的主要规定.,34,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大纲: 9.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9.1掌握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策规定、采购方式、程序、采购当事人和法律责任。 9.2熟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3了解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和责任的主要内容。 9.4熟悉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决策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市场准入、发包与承包等主要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规定。 9.5了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药品采购等招标的主要规定。,35,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9.1政府采购法 9.1.1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 9.1.2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9.1.3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9.1.4 政府采购当事人 9.1.5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9.1.6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9.1.7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在本课程第八章统一介绍。,36,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1 政府采购法(掌握) 2003年1月1日生效,政府采购法共九章88条。 9.1.1立法目的: 9.1.2适用范围:5个方面。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体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资金范围)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调整对象范围)。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例外情形:附则规定三种情形例外,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贷款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37,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1 政府采购法(掌握) 9.1.3基本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9.1.4当事人:3类 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包括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38,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1 政府采购法 9.1.5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分为法定要求和特定项目条件。 (1)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人规定的具体采购项目涉及的特定条件 一般包括:资质、生产能力、业绩、生产许可、财务状况、专业人员等。这些特定条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且不能通过设定特定资格条件来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人为设定歧视条款。,39,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1 政府采购法 9.1.6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经济性和社会性的政策性目标主要有:扶持本国企业的发展,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促进就业,供应商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强制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中小企业、保护残疾人兴办的企业,价格优惠方式给予照顾等。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对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境外使用以及另有规定的情形例外审批。 (2)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4)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政府采购清单。,40,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1 政府采购法 9.1.7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国务院 中央预算:国务院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地方政府地方预算 其他程序:见政府采购法。,41,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1 政府采购法 9.1.7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2)邀请招标:法律规定限于货物和服务,随机邀请三家以上。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程序。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42,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1 政府采购法 9.1.7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3)竞争性谈判: 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43,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1 政府采购法 9.1.7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4)单一来源采购 是指采购人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三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44,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1 政府采购法(掌握) 9.1.7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5)询价 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询价的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询价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6)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45,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大纲: 熟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23章428条,总则部分有八章,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内容,概括说明合同从始至终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内容要素。分则是对各类合同的概念、形式、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等的规定。 9.2.1基本原则 9.2.1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9.2.3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9.2.4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9.2.5 违约责任 9.2.6 合同争议解决,46,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1基本原则 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合法性等方面原则 9.2.2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要约与承诺 合同订立是缔约各方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内容,并以一定形式表示的过程。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一方称之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为受要约人。 要约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二是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三是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47,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2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要约与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承诺主体必须为受要约人。 承诺内容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48,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2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合同在订立过程中需要经过招标投标的环节。 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视为承诺到达,并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30天内签订建设工程书面中标合同。且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能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49,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2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合同的内容、形式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内容在于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建设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期、工程价款计算以及支付、指定分包、保修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合同的形式是指缔约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表达协议的内容的形式。一般表现为合同书,协议书等。当事人之间来往的电报、图表、修改合同的文书,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工程监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0,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2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3)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可将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生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三种。 1)合同的成立。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合同生效需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和约定的生效条件,包括当事人缔约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标的确定并且可能等四个方面。 如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则可能最终会导致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者合同的可撤销。 3)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欠缺某生效条件的情况下或者合同适用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时,合同当然不产生效力,且绝对无效,自始无效。 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52条,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51,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2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3)合同的效力 4)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效力:在未被撤销之前,合同有效。被撤销的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时失去法律约束力,可视为无效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恢复至合同生效之前。 可撤销的情形: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也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后,争议解决条款依然有效。 5)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生效要件存在瑕疵,须经有权补正人追认方为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要素主要为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等。,52,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3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生效之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合同标的的行为,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当事人实施给付义务的过程, 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助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2)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等。 2)合同的权利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为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分为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部分转让的,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原合同之债因此变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中应当注意,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程序完成之后方为生效。合同权利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53,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3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2)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3)合同的义务转让。是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 债务转让的构成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方为生效。 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化,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的前提下将其全部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概括转让的前提是: 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 必须经对方同意。 包括合同一切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主权利和从权利,主义务和从义务的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义务除外。 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必须就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中标后的承包单位不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54,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4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概念和效力 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造成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合同终止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法定终止的情形:合同法第91条,如因履行、解除、抵销、标的物提存等方面原因,合同可以终止。 约定终止:当事人约定 合同的结算清理条款、仲裁诉讼条款有效。,55,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4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因其一方或各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可以概括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 约定解除:由双方合同约定。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类情形。,56,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4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解除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相应规定。 在承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例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和催告的期限内没有完工;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或者在工程施工承包过程中擅自将己方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等。 在发包人有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时,即发包人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即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7,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5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积极条件,后者为消极要件。其中违约行为可分为四类: 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迟延; 不完全履行。分为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瑕疵给付主要是指给付在数量上不完全、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时间与履行地点不当、履行方法不符合约定。加害给付是履行有瑕疵而造成了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加害给付将有可能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其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情况。,58,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5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2)无免责事由: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存在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合同责任的事由。国际贸易当中常见。 3)归责原则。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采用何种方法,即为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来认定违约行为。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当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所致,而不考虑违约方的主观态度是故意或者是过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9,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5 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构成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如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对于承包人而言,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选择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主张权利。,60,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2 合同法(熟悉) 9.2.6 合同争议解决 1、协商:成本低 2、调解: 三种:机构调解、仲裁中调解、法院调解 两类:机构调解和人民调解 3、仲裁: 4、诉讼:,61,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3 民法通则(了解) 9.3民法通则 9.3.1我国民法的渊源 9.3.2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9.3.3 民事法律关系 9.3.4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公布,共分为9章156条。我国民法的渊源 主要来自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交易习惯等。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9.3.1我国民法的渊源 9.3.2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62,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3 民法通则(了解) 9.3.3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三方面。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并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发生法律关系中对价或利益的载体事物。这种事物是多样性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的名誉、荣誉、人的身体、劳动能力、财产权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63,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3 民法通则(了解) 9.3.3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主体: 是指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自然人。自然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64,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3 民法通则(了解) 9.3.3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主体: 2)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法人具有的基本特征: A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B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C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D 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65,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9.3 民法通则(了解) 9.3.3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主体: 2)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独立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之一,除了具有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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