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企业的应收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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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主张超时效 法院判决不支持关注企业的应收款安全【基本案情】原告:阀门公司被告:宏苑地产2006 年 17 月,江东集团的项目公司(宏苑地产)向阀门公司先后采购数批阀门,供货完成 后出具结算书一份,确认货款总额为98.68万元,约定当年10月底前付款。同年11 月7日,宏 苑地产向阀门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53.18 万元未付。2010年7月28日,阀门公司以江东 集团项目公司拖欠货款 53.18 万元未付为由,将江东集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江东集团给付 欠款 53.18 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宏苑地产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阀门公司起诉江东集团属主体错误的主张,遂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裁定驳回了阀门公司的起诉。2010 年 9 月,阀门公司又以该项目公司(宏苑地产)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庭审中,宏苑地 产主张阀门公司诉称买卖关系发生在 2006 年,业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丧失胜诉权,请求法庭 驳回阀门公司的诉讼请求。2011 年2 月2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阀门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 讼时效,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阀门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 行使诉权而丧失胜诉权为由,驳回了阀门公司的诉讼请求。阀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江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 年7月,南江市中院判决驳回阀门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分析与对策】明明向对方供应了阀门,对方也已签收了产品,办理了供货结算,而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投 入使用。证据清清楚楚,为什么材料款得不到呢?这个世界还有天理吗?不少企业管理者对诉讼时效没有基本概念,或者在时效方面存在误区,认为法院不会根据时 效驳回起诉。的确,在多数情况下,法院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单纯时效抗辩支持的力度 不大。但是,不能排除例外。如果法院依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即 面临血本无归的结果;不论法官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如何,至少他依照时效驳回起诉有足够的法 律依据,当事人连喊冤的地方都没有。所以,单纯抱怨是没有用的。企业管理者应该了解:诉讼时效是什么?超过诉讼时效有什么 后果?有什么办法延长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对多数企业管理者来说,是个一知半解甚至完全陌生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 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 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 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 就不再予以保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 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民事债权(比如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 这个两年的时效,对绝大多数企业的应收款都至关重要,题述案例的阀门公司,就是因为起诉时 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被判决驳回起诉。二、诉讼时效方面的常见误区几乎每个企业都有数额不等的应收工程款和其他债权在外。国内企业习惯上通过电话或者当 面追讨工程款,不少项目竣工三、四年之久工程款尚未支付到位。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这种做法 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发包方更容易以销售状况差、资金困难作为拖延支付的借口,甚至恶意拖 过两年的时效期。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可因提起 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即可以因为起诉、请求或认诺行为导致时 效中断,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电话催讨”或“当面催讨”不 容易形成法律上的证据,达不到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三、策略与手段为防止债权过期,企业可以根据诉讼时效的法律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第一,对于每一个工程,在工程完工后迅速确认债权。工程完工之后,企业自身应立即绘制 完整的竣工图、提交正式的竣工结算送审稿,并安排专职预算人员配合发包方和审价单位的审价 工作,审价过程中遗漏的资料立即补齐,不要给发包方留下拖延结算的借口,将工程总造价和未 付款总额固定下来(与对方签署的结算审定单是最有力的证据)。在当前房地产调控、开发商 资金紧张的大形势下,结算工作不能容许发包方一拖数月甚至数年之久,因发包方人员调动、证 据湮灭、资金挪用等,均会给企业日后的债权追讨带来重重困难。第二,对于存在较多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应该对所有工程项目的进展、结算、支付情况进 行系统整理,避免遗漏事项。可能有些单位对项目检查不以为然,实际由此造成损失的不在少数。 笔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某施工企业,应收款超过一亿二千万元,笔者建议企业进行整理。检查后发 现确有一些项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后经律师设法,部分超过时效的款项对方承认支付);但也有 个别项目,完工结算至今四五年时间,经律师调查,欠款的公司已经注销,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本 无从挽回。第三,催讨债权留下证据。凡已确认的工程款,除当面或电话催讨外,定期还可以用挂号邮 寄方式发出书面催收的信函,留下主张债权的书面证据,以求得将来举证上的便利。白纸黑字, 对方在法庭无可抵赖。节假日尤其是春节前是发函催款的好时机。可能有些企业担心,书面催款是否会惹得对方不高兴。这种顾虑应该消除。催款函的内容可 以写得非常客气。如果对方有诚意履约,对我方的函件应该能够理解;如果对方有赖账的打算, 我方也达到了延续时效、保护债权的目的。不发函,我方的权利可能完全丧失。所以,对于有一 定年限的工程欠款,权衡利弊,发函还是必要的,因为书面追索后诉讼时效中断,2 年的诉讼时 效期可以重新起算。发函的过程中,有三点需要特别注意:1. 发函或者其他促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手段必须要在 2 年的时效期内行使才可以达到中断、重 新起算的目的。2. 催款函需要注意行文的方式和分寸。函件的措辞应客气、理智、不动声色,因势而动。避 免刺激对方,又要达到目的。如果超过 2 年的时效期,则建议请专业人员代为拟写催款函。3. 所有函件发送,应留下可查询的记录。比如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交催收回执或类似的表明已 接到催收通知的函件。如债务人拒绝这样做,企业可采取挂号信的方式发出催收通知,并保留挂 号查询单(最好是邮局发出的EMS,有关函件的主题内容可以填写在EMS单据上)。在对方恶意拖 欠时,可以发律师函;也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发出催收通知。第四,对于工程欠款数额较大、完工后较长时间还未支付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两个 方面的措施:对方有履行能力,只是一时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对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 期限,以书面行为确认欠款数额和还款计划,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利将来债权的实现;对 于信誉较差、有大量外债甚至资金链有断裂迹象的开发商,应立即起诉,并采取保全措施。【结语】债权的时效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切身利益,不少企业在这方面观念比较薄弱,甚至碍于面子, 不愿轻易采用书面形式讨账,由此造成损失十分可惜。法律的支持是企业最大的依靠。超过时效的欠款,无论是谈判还是应诉,都处于被动地位。 落后就要挨打,企业应该树立时效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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