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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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保证公司会计信息完整,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财会人员以下情形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一)因工作调动、辞职、被公司辞退、开除而需要离开会计岗位的;(二)在公司内部因工作变动而需离开会计岗位的;(三)单位内部会计岗位轮换的;(四)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第三条 公司会计人员包括各财务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一般会计、出纳、 统计人员和清算人员等所有与会计信息处理、会计资料保管有关的人员。第四条 工作交接当事人按其所在交接工作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可分为移交人(交出 方)、接交人(接收方)和监交人(监督证明人)。第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移交人从事范围内的所有会计工作所涉实物,包 括: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信息档案、重大会计事项、现金资 产、有价证券、会计票据、未决事宜及会计专用工具等。第二章 移交准备第六条 移交人办理交接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应当制证,并登记入账;(二)填制交接日为止的会计科目汇总表、并加盖经办人印章;(三)整理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包括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账证、 账表、账账相符,资料完整无缺。如有不符或短缺,移交人必须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说明, 等待接交人意见;(四)对重大会计事项和重要会计事件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年度内财务会计制度变更、 涉及诉讼事项、抵押或冻结资产状况、需要说明的特殊会计事项一贯核算方法、上任遗留的 档案、票据实物短缺情况等;(五)对未了会计事宜作出书面说明。如等待对方签章的文件、近日内急需办理的公文第三章 移交方法第七条 移交的主要方法:编制移交清单;对重大、重要和未了事项作书面说明。第八条 移交人编制下列自已从事工作范围内的有关移交明细清单 ,载明移交信息、资 料、实物的编号、时间、数量、金额等内容。(一)会计凭证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装订的按凭证号登记(二)会计账簿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装订的按会计科目顺 序排列清点页次登记。(三)会计报表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归档的按月装订后登 记。(四)银行存款帐户一览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接清单:包括银行存款账户及 储蓄性存折等。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与银行对账单一致,所有账户合计数应与总账相应科目金 额一致,所有账户均应编制期末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清理,并加以说明。(五)库存现金、现券盘点:根据账簿记录进行登记,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有 关会计科目记录一致(账实相符)。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限期查清,直至个人承担责任。(六)未使用支票交接清单:空白支票按所属银行、支票种类、号码逐一进行清点, 登记,支票领用簿由经管人盖章。(七)会计专用印章交接清单:所有印章及银行支票变码器密码,在移交清单上盖、 注预留。其中:银行预留印鉴必须交由两人接管,印鉴与支票不得由同一人接管。(八)财务管理文件和合同(协议)交接清单:包括公司下发文件,企业内部管理制 度,上报总部资料,各种报表原件、草稿、底稿,银行开户申请、预留印签卡,独立核算单 位的银行贷款证,企业验资报告,历年大检查结论资料,股权变更资料,各种合同、协议及 各种授权委托资料。(九)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实物卡片交接清单:各种财产物资卡片余额必须与总账、 明细账相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如有不符,应在移交清册上另附说明。(十)会计电算化的资料交接清单:包括会计软件资料、临时备份与双备份(当年的 备份截止时间应为交接前一日的最新数据),会计电算化进网密码授权范围等。有关数据均应 在电脑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十一)清算席位、自营或受托账户资料交接清单:列示本单位的交易清算席位编码、 自营或受托证券帐户相关资料。(十二)税务资料交接清单:包括国税、地税纳税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如有应纳未 缴事项,应加注说明。(十三)会计专用工具及备查簿记交接清单:包括支票变码器、纳税计算器、文件柜 资料柜、档案室(柜)钥匙及会计档案登记簿、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档案销毁清册等。(十四)其它资料交接清单:上述清单未能载明而又必须移交的资料清单。第九条 对上述书面说明、明细清单编码造册,装订会计工作交接汇总清单, 并加封页,载明交接双方单位名称、交接双方当事人名称、监交人名称及交接时间等要素。第四章 办理交接第十条 办理交接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必须在同地同时进行。第十一条 移交人向接交人移交书面说明资料。第十二条 移交人按明细清单所载内容向接交人逐一移交相关材料。接交人、监交 人核实无误后,三方在各明细清单上签字。第十三条 如有差漏,应在明细清单上注明并三方认可。特殊、重大问题应报请上 级主管部门并等待批示后,重新办理交接手续。第十四条 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持一份,存档一份。第五章 交接工作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接交人有要求得到进一步解释的权利。第十六条 移交人在规定交接时间内有催促办理交接的权力。第十七条 移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监交人对交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接交人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 的连续性。并有继续办理未了事项的义务。第二十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 决算,未移交前移交人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 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事务有违规、违纪行为,责任归移交人。第六章 监交人资格第二十二条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 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由财务管理总部派人会同监交。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的会计交接工作,公司收购 证券营业部过程中的会计交接工作必须由财务管理总部指派或授权专门人员参与现场交接。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财务核算单位。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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