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第1章2章3章财产保险

上传人:xiao****017 文档编号:16356535 上传时间:2020-09-28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39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产保险第1章2章3章财产保险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财产保险第1章2章3章财产保险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财产保险第1章2章3章财产保险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财产保险教学课件 (第二版)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主编:李立 李玉菲,第一章 财产保险导论,学习目标: 掌握财产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熟悉财产保险的特征 了解财产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了解财产保险的历史沿革 了解我国财产保险的基本现状 本章结构 1、财产保险概述 2、财产保险特征 3、财产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4、财产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财产保险的定义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狭义财产保险是指仅以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中相关财产保险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九十五条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财产保险的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定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 强制保险: 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如交强险。 按承保时保险价值有无确定分类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该险种通常适用于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待定物,如字画、古玩或海上货物运输的标的物。 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在不定值保险中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分为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注;我国保险规定,超过的部分无效。,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 火灾保险【主要有企业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有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 工程保险【主要有第三者责任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 农业保险【主要有种植险、养殖险】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包括诚实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包括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履行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第二节财产保险的特征,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 1、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 2、承保范围具有广泛性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第二节财产保险的特征,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第三节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财产保险的职能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1、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 1、融资职能 2、防灾防损职能,第三节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财产保险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宏观作用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 财产保险的微观作用 1、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和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 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第四节财产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古代、近代、现代,第四节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010年全国原保险保费收入145279714.55万元,第四节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2010年全国财产险市场份额,第四节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2010年1-12月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第二章财产保险合同,学习目标 1、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2、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程序、内容和形式 3、掌握财产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要件 4、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法律规定 5、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纠纷处理方式 本章结构 1、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2、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3、财产保险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4、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5、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6、财产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自愿订立的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利益的原则 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 要约 承诺 反要约 要约承诺 反要约,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1、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交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办法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 2、特约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5、批单 6、其他协议形式,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的要件 1 、要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当事人具有订约的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需真实一致 3、合同的客体需确定、合法和可能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了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 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生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 内容的法律行为 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类型 1、合同主体的变更【通知变更自动变更】 2、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财产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形式有三种: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协议,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 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是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时必须明确下面几点 1、解除发生在成立以后,完全履行以前。 2、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是发生了特定的情况。 3、解除需要采用意思表示的方式。 4、解除的后果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合同解除的分类 1、约定解除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消灭合同的效力达成合意。 2、法定解除 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贷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费】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5、未履行维护标的安全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因履约而终止 因合同解除而终止,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 文义解释的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专业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第三章财产保险经营原则,学习目标 掌握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以及判定近因的方法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 掌握代位追偿的概念 掌握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概念以及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分摊损失的计算方法 本章结构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诚信不欺,重信守诺。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必须是重要事实,即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告知的形式 询问告知无限告知 告知的违反过失;漏报、误报故意;欺诈、隐瞒 违反责任确系重要事实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则可解除合同对于故意行为不退还保费对于过失的则可退还保费。,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告知 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保险人告知的事实有;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某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 明示 形式 默示 保证 承诺 时间 确认 1、投保方违反合同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2、保险方保证履行赔偿义务,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主要约束保险人),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即投保人或被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从本质上将保险与赌博区分开来 2、可以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 3、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 4、便于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财产保险补偿责任,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构成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适用范围【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4、合同利益】 使用时限【主要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注意事项【1、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对具体保险地址予以约定,则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一般认为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2、关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尤其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察】,第三节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人责任和责任免除, 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偿条件。,第三节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运用 1、近因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为近因】 2、损失由多种原则所致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得到的赔偿正好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 1、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2、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的确定 1、按市场价格确定实际损失 2、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确定实际损失 3、按重置成本减折旧确定实际损失 4、按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费用确定实际损失,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的方式 1、不定值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100% 2、定值保险 全损;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分损;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损失价值标的完好价值),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方式 3、第一危险补偿方式 第一危险是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 额的损失为第二危险。 第一危险方式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额内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适用于家庭财产险中的室内险有益于投保人) 4、限额补偿方式 在农作物中固定责任赔偿方式 赔款=限额责任-实际收获 免赔限度赔偿方式 赔款=保额(损失率免赔率)绝对免赔 赔款=保额损失率(损失率免赔率)相对免赔,第五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在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后依法应将保险标的所有权和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权益转让原则的意义 1、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在一次损失中获得双重或多重补偿,防止道德风险。 2、可以促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补偿责任。 3、可以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权益转让原则分为【1、权力代为(追偿权、第三者索赔权)2、物上代为(标的物所有权)】,第五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 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此为代位追偿。 成立的条件与行使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2、 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 3、保险人已支付了保险金,第五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注意事项: 保险人追偿金额以其实际支出的赔偿金额为限 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 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习惯上,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五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保险委付(前提全损或推定全损) 定义是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将其所有权及派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保险委付成立的条件 1、保险委付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2、保险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要求 3、保险委付不得附加条件 4、保险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成立,第五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指投保人像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方式 1、比例责任制(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2、限额责任制(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损失金额) 3、顺序责任制(按出立保单顺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