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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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传:邮 编:开户银行:账 号:工商登记号:用电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传:邮 编:048000开户银行:账 号:工商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方和用电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吗,严格履行。一、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2)用电分类:(3)符合性质: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1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320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为300千瓦一台。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采用单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电源一回: 供电方以10kv电压,从风城10kv开闭所原家街814线路经吴家沟煤矿分支13#干,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320千伏安。 3、电路二回: 用电方的自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为300千瓦,安装地点为发电机房300kw一台。 4、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5、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余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五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并且在电力供应满足供应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是供电负荷紧缺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供电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客户要按照当地经贸委批准的计划用电方案规定的时间、负荷实行避峰、错峰、轮休用电,在电网超负荷状态下或电网事故状态下,要严格执行调度的限电命令。4、供电方依法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予以配合。四、用电计量 1.供电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表用互感器及二次连续接线导线)的配置、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计费点9900072502 采用高供高记的记量方式 计费点9900072503 采用高供高记的记量方式 计费点9900116772 采用高供高记的记量方式 计费点9900116771 采用高供高记的记量方式 3、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与双方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难以装表计量时,导致用电方不能按电价分别配电,应: 计费点9900072503的非居电量按定比计算,定比值为2.15。所用电量从计费点990072502的大工业电量中扣除。计费点9900116772的非居电量按定比计算,定比值为0.15。所用电量从计费点9900116771的大工业电量中扣除。随着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用点双方每年至少供用核定一次光(力)比,并在下一年度修正。 五、五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按无功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对用电的大工业用电执行功率因数调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90%。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 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及其他收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 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计算按电费结算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320千伏安 按照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1) 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用电方按期向供电方交纳电费。(2) 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 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方交付电费,每月20日前结算清当月全部电费。B按付费售电协议中的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提起诉讼解决。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之间互相通讯联系: 煤矿必须建立供电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配置相关通讯工具和专用电话随时接收传递电力供应相关信息。联系人要求有负责人、责任人、至少有两人担任并将名单书面报供电部门备案。由于用电人不履行停送电制度,无人接听电话,对用电人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责任。停送电联系方式采用以下方式保持相互之间的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电源一回: 用电方采用:负责人: 责任人: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有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供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其它事项 1供电方提供的单回路供电属公网单回路供电,在当前供电方式情况下,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电源仅作为用电人的正常生产电源。在正常生产电源故障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用电人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并接入保安备用电源。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保安备用电源由用电人自备。用电人未从供电人经营的电网接入符合独立电源条件的保安备用电源的,供电人不承担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保证用电人重要负荷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的义务,全部相关责任由用电人承担。凡没有自备保安电源的,在其中一路断电的情况下,用电方不得组织生产,井下不得有人工作;有自备保安电源的煤矿,其保安电源和保安措施必须可靠,供电方不承担保安责任。 2用电必须“六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否则,供电方有权拒绝办理一切用电手续,已经用电要求煤矿提供新的合法证件,如煤矿提供不出有效证件,还在非法生产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书面汇报后根据政府的批复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3用电方必须具备自备发电机,自备发电机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用电负荷的保安电源。自备发电机的容量也必须满足煤矿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人员提升系统以及瓦斯检测监控系统用电的容量要求,并且确保在外部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状态下,备用发电机能够具备24小时随时开机及时及提供保安电源。用电由于发电机未能及时启动或者非电措施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的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用电方单方面负责。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人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人、用电人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4煤矿应具备非电保安措施,鉴于煤矿客户对安全的特殊要求,用电方在取得供电方给的备用电源的同时,还应采取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求。在正常电源事故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用电人事故照明、安全及自动装置用电负荷、通讯和报警用电负荷以及其他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用电负荷由用电人自行采取保安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影响,用电人对保安措施的可靠性承担全部责任,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用电方自负。 5为了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供电方对于发现的涉电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电方,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的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用电方单方面负责。 6用电方制定在外破坏、不可抗力、电网事故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电网停电后煤矿人身安全;供电刚相应完善上述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由不同调度调度的方式等内容,此以明确停送电联系方式),确保电网停电后的及时恢复。并定期进行煤矿供电反事故演习。 7对于存在外电源供电的,供电方提供的公电网电源只作为生产,不承担任何保安责任,公网电源断电情况下井下必须立即撤人。 8属基建矿井的,只允许抽水、通风、提升等保安负荷用电,不允许生产,因生产用电所引起的一切事故均由用电方负责,供电方发现用电方有生产迹象,供电方可立即执行停电。 9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规定,依法进行的因欠费、违章用电的停电,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书面送达用电方。因用电方不配合造成的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用电方单方面负责。 10根据国家规定,供电方在用电方安装所需电量采集装置时,用电方必须予以配合。 11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定防范措施。 12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工进行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13用电方应加强电气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煤矿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水平。 14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15用电方对双电源应采取有效闭锁措施,防止两电源同时带电的可能性。 16用电方应服从供电方的调度,避峰用电。对拒不执行命令或借故拖延的情况,供电方可按法定程序实施拉闸限电。 17用电方需增加供电容量、别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办理申请手续。 18供、用电双方任一方改变法定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 19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限电,供电方必须采取登报和电话通知等法定方式通知用电方。 20附件资料(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六款所列资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供电方所在地。 22供电方更改由供电方负责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供电设施时,只要不改变本合同中分界点的具体位置,则按更改后的实际供电条件为准,双方可不再变更合同内容。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供电方未能按事先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害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客户造成的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在计收电费时,首先收取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交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4)危害供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用电方违约用电或窃电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四条处理。 3由于用电方违约用电引起停、限电的,在违约用电消除并且向供电方交付违约金后,供电方在三日内恢复向用电方供电。 4 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和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条款处理。 十一、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电网事故、通讯事故、采空区等供电部门无法控制的原因等)等非人为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免除赔偿责任。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等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按约定目的和条款履行的,双方应将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或终止本合同。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 本合同经供电方、用电方签字盖章后并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3 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4 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6 本合同附件(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A 付费售电协议。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C 供用电双方认可的用电工作传票及传真、文书等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北 供电方产权 用电方产权 13# (160+160)320KVA/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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