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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P255 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所有权转移于他方,他方则应于一定期限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并支付或不支付利息的合同。 提供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也可以称为出借人。 借款合同属于借贷合同中的消费借贷合同。 借款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借款合同的特征,P256 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4借款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2010,银监会)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三、借款合同的种类,P256 1、银行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其他合同 2、担保(抵押)贷款合同、信用贷款合同 3、短期借款合同、长期贷款合同 4、工业贷款合同、农业贷款合同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商业银行的商业借贷合同的区别,例甲、乙为好友,9月1日约定甲借乙5000元,9月5日甲交钱与乙。 问: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参考答案:9月5日,例张某为办养猪场向王某借款1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两年后,养猪场获利。张某归还借款时,王某要求其支付1000元利息,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问:张某应否支付利息? A.张某不必支付利息 B.张某应按当地民间利率支付利息 C.张某应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张某应在不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参考答案:A,例甲、乙为好友,甲于2000年3月1日借给乙1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2001年3月1日,甲通知乙于1个月内还款。后乙于2001年12月1日还款。 问:甲能否主张从2001年4月1日至12月1日共8个月的利息? 参考答案:可以(民通意见第123条),.参考资料借款合同公民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do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法释一九九九三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一九九八一百九十二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复,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四、借款合同的订立,P257 1、再贷款合同的订立 2、银行借款合同的订立 3、民间借款合同的订立,五、借款合同的效力,P259,()银行贷款合同中贷款人的义务和权利,1足额、按期提供贷款 2. 贷款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3遵守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 4. 保密的义务 否则构成侵权责任,也可构成违约责任。,主 要 义 务,1收回本金与利息的权利 2. 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主 要 权 利,(二)银行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和权利,1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 2按照约定提供担保 3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一般地说,是否按用途使用,涉及交易安全。如将流动资金贷款用来买卖股票,就会危及贷款人的利益。 4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5返还本金 6提前还款,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利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合同法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甲银行与乙企业商定,甲贷给乙1000万元,借期2年,预计利息为150万元。甲提出:甲向乙实贷出850万元,2年后乙只需还款850万元即可。 问:甲、乙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认定甲与乙之间成立了一个本金为850万元的借款合同,乙在2年后还本(8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850万元为本金计算),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合同法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1999-3-53)下列4份借款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均无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 A甲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则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则应当每满6个月时支付一次利息C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D丁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时支付利息 参考答案:AC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参考资料借款合同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doc .参考资料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私贷公用案.doc,.参考资料借款合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2010,银监会),(三)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2003-3-45)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合同法206条)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民通意见124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民通意见123条,ABD,案例分析,2001年3月7日苏某向其叔父(美国人)借款2000元翻修房屋。至今未还。2005年1月6日,苏某再次提出借款500元用于赌博,叔父应允。因苏某频繁参与赌博,当其第三次向叔父提出借款请求时,叔父予以拒绝。叔父在苏某拿刀威逼后借款500元。以上三份协议中所借款项均为美元,借款期限均为二年,且均未规定借款利率。 问题:(1)三份协议的效力如何?(2)叔父多次请求苏某还款,苏某避而不见。叔父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维权?(3)叔父要求其以人民币偿还所借欠款,利率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法院应否支持?,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年月日司发通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2年08月12日实施日期:1992年08月12日(中央法规),借款背后的困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doc(2008.05.04)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doc(2009.06.09)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答记者问.doc(2009.06.18),214、借钱不还的教师(班主任多次向学生家长借钱不还被判诈骗罪案):88/skin6/film_view.asp?id=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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