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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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资料收集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鉴定有突 出危险的煤层。2、突出煤层的范围: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 矿井。3、突出矿井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主要负责人及矿长。4、防治瓦斯突出的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内容:(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5、防突工作原则: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原则6、区域防突工作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7、煤层厚度在0.3 米以上必须作突出危险性评估。8、有下列条件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2)、相临矿井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的9、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在120 天内完成鉴定工 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10、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p坚固性 系数f瓦斯压力(相 对压力)p/Mpa临界值III、W、V$10W0.5$0.74只有四项指标都达到临界值时,煤层才定为突出煤层。11、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 向距离小于10 米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 米时),必须边探边 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 米。1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 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 查各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 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委托有煤 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 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2、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开采保护层。3、突出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时,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5、每年制定和修订水害应急救援,进行1 次救灾演练6、煤矿防治水规定1、防治水原则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 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2、防治水制度内容: 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工作方案,防治水应急预案, 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水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地质报告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4 种。4、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每 3 年进行重新确定;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 在 1 年内重新确定本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5、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达到 300 立方米/小时或者造成 3 人以 上死亡的突水事故。6、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 1 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地质水文观测工作。 在采掘过程中,应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 应当每 7-10 天观测 1 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 测 1-3 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 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 次,丰、枯水期各1 次。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 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 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 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 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7、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 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 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分为4 个等级:小突水点:QW60m3/h中突水点:60m3/hQC600m3/h大突水点:600m3/hQW1800m3/h特大突水点:Q1800m3/h8、矿井应当分井、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 不少于 3 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 测站进行观测,每月测定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 丰、枯水期各1 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降水影响的雨 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对于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 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一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 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 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 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区积水区时,应 当每日观测涌水量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 10 米应当观测 1 次涌水量。 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 半各测 1 次涌水量。9、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 每小时测 1-2 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 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10、矿井有以下情况,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 足生产要求的; 、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含水 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11、名词解析:(1)、老空:是指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2)、采空区:是指采煤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3)、水淹区域:是指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4)、矿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5)、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 的高峰值。(6)、安全水头:是指不致引起矿井突水的承压水头最大值。(7)、防隔水煤(岩)柱:是指为确保近水体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体底(顶)板界面之间的煤岩层区段。(8)、探放水:是指包括探水和放水的总称。 探水是指采矿过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 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状况等情况。放水:是指为了预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况后采取钻孔等安全方法将 水体放出。(9)、跨落带;是指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跨落的岩 层范围。(10)、导水裂隙带:是指开采煤层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跨落 和断裂,产生裂隙,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11)、抽冒:是指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破碎带和基岩 风化带附近采煤或掘巷时,顶板岩层或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内跨落超 过正常高度的现象。(12)、带压开采:是指在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行的采煤。(13)、隔水层厚度:是指开采煤层底板至含水层顶面之间隔水的完 整岩层的厚度。(14)、三图-双预测法:是指一种解决煤层顶板充水水源、通道和强 度三大问题的顶板水害评价方法。三图是指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富水 性分区图、顶板跨裂安全性分区图和顶板涌(突)水条件综合分区图。 双预测是指顶板充水含水层预处理前、后工作面分段和整体工程预 测。(15)、脆弱性指数法:是指将可确定底板突水多种主控因数权重系 数的信息融合与具有强大空间信息分析处理能力的 GIS 耦合于一体 的煤层底板水害评价方法。(16)、五图-双系数法:是指一种煤层底板水害评价方法。五图是指 底板保护层破坏深度等值线图、底板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煤层底板 以上水头等值线图、有效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带压开采评价图。双 系数是指带压系数和突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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