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系统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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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系统管理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直流系统的运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直流系统运行维护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3337.1-1991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GB 50172-1992电气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DL/T 5044-19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 637-1997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DL/T 459-2000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724-200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技术监督规定3 总则3.1 为防止因直流系统故障引发或扩大生产设备和电网事故,提高直流系统的管理水平,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结合本局直流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特制订本标准。3.2 本直流系统管理标准对在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技术监督规定中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已提到的内容,除须引起特别注意内容外,一般不再重复叙述。3.3 本标准中的直流系统含意为:包括直流系统与蓄电池。3.4 本标准对各级人员的要求1)下列人员应了解本标准:非生产管理人员。2)下列人员须熟悉本标准:电业局生产局长、总工程师;电业局副总工程师、生产部、安监部部长;各供电局生产局长、总工程师;各供电局副总工程师;电业局中调所主任。3)下列人员须掌握本标准:电业局生产部副部长、变电专工;电业局中调所副主任、调度员、方式专工;供电局生产部、安监部:部长、专工;供电局:变电站、修试公司部门负责人、运行、检修、修试班组全体人员。3.5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3.6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4 职责与分工4.1 本局生产部职责4.1.1 贯彻国家、行业及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规程、规范、制度和技术标准。对本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1.2 掌握本局直流系统的运行现状、直流系统的严重、危急缺陷,以此为依据,综合分析直流电源系统存在问题,正确做出设备状态评估,提出技术改造意见,参与制订直流系统反措计划、规划。并监督直流系统严重以上缺陷的按时消除。4.1.3 参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对设备选型提供合理建议,并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直流系统部分的验收工作。4.1.4 负责直流系统技术管理,审核直流系统的大修、更改工程的施工方案,协助人力资源部对本局直流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考核。4.1.5 参加直流系统的事故、故障分析、调查,提出改进措施。4.2 调度所职责4.2.1 负责本所直流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监视,在直流熔断器熔断时,按容量更换直流熔断器。4.2.2 负责本所直流设备的技术资料管理。包括图纸、台帐、说明书、试验报告等资料的收集整理。4.2.3 运行人员对发现的直流系统缺陷,应按维护管理职责和局颁发的设备缺陷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或上报。4.2.4 负责本所直流系统设备的检修、试验工作。4.2.5 负责本所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工作。4.2.6 负责本所直流系统的大修更改工程的安装、调试。4.3 供电局生产部职责4.3.1 组织本单位运行、检修、试验人员学习、贯彻国家、行业及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规程、规范、制度和技术标准,并认真执行本管理标准。4.3.2 掌握本单位的直流的运行现状及直流系统的所有缺陷,制订本单位的直流系统反措计划,认真贯彻执行直流反措项目。监督直流系统缺陷的按时消除。4.3.3 组织编写、审核现场规程中有关直流系统部分。4.3.4 负责直流系统大修更改工程的施工方案制定,并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直流系统部分的验收工作。4.4 变电站(含集控站及被控无人值班站)职责4.4.1 负责本变电站(含集控站及被控无人值班站)直流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监视,在直流熔断器熔断时,按容量更换直流熔断器。4.4.2 负责本变电站(含集控站及被控无人值班站)直流设备的技术资料管理。包括图纸、台帐、说明书、试验报告等资料的收集整理。4.4.3 运行人员对发现的直流系统缺陷,应按维护管理职责和局颁发的设备缺陷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或上报。4.5 检修、试验班组职责4.5.1 负责本单位直流系统设备的检修、试验工作。4.5.2 负责本单位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工作。4.5.3 负责本单位直流系统的大修更改工程的安装、调试。5 直流系统运行维护的一般规定5.1 直流系统的巡视周期为每次交接班时及运行中每四小时巡视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运行记录中。5.2 各站(所)的直流系统图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蓄电池、充电机、开关、刀闸、电缆、熔断器等设备的额定数据应标注齐全。当设备变更时,应作相应改动。5.3 直流监控盘上的仪表(或模块)应满足运行监视的需要,仪表(或模块)精度应足够、量程应合适,所有表计(或模块)按规定定期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校验,不合格者要迅速更换。5.4 安装于台架上的蓄电池,须有可靠的防震措施;蓄电池室的照明应有足够亮度。防爆灯的护栏或护网应牢则可靠,以防脱落造成电池组短路。5.5 变电站应严格控制蓄电池室的环境温度,不能长期超过30,防止因环境温度过高使蓄电池容量严重下降。5.6 直流母线在正常运行和改变运行方式的操作,严禁脱开蓄电池组。5.7 充电机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带直流负荷。5.8 直流系统的最低接地报警电阻:额定电压为220V,报警电阻为25k;额定电压为110V,报警电阻为7k;额定电压为48V,报警电阻为1.7k。6 直流熔断器(自动空气开关)运行维护6.1 由变电站(调度所)运行人员负责直流熔断器更换。各变电站(调度所)须具有熔断器配置图及空气开关整定值表,熔断器的实际情况应与图相符。变电站(调度所)须备有现场需用的各种型式、各种容量的熔断器,熔断器存放地点应固定,并分别存放。6.2 装熔断器的表盘处应有熔断容量和分路名称的标志。熔断器上应标明熔丝容量。取下熔断器时应存放在固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上熔断器前认真核对容量,并确保熔体本身与熔断器接触良好。6.3 各单位每年应对熔断器的配置情况进行一次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级差配合应严格遵守24级的规定,靠近直流主母线、主回路,与分路馈线的熔断器的级差应选择上述级差的上限值,网络末端则取上述级差的下限值。设备更换时,应及时更换熔断器,使容量与需要相符。6.4 直流电源系统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不应混用,尤其不应在空气断路器的上级使用熔断器。防止在回路故障时失去动作选择性。严禁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7 充电机(充电装置)的运行维护7.1 充电装置的检查项目:交流输入电压、直流输出电压、电流正常,表计指示正确,保护的声、光信号正常,运行声音无异常。直流控制母线、动力母线电压值在规定范围内,浮充电流值符合规定。直流系统的绝缘状况良好。各支路的运行监视信号完好、指示正常,熔断器无熔断,自动空气开关位置正确。7.2 新安装、检修、改造后的直流系统投运后,应增加巡视次数。7.3 直流系统出现交、直流失压、直流接地、熔断器熔断等异常现象处理后,应增加巡视次数。7.4 出现自动空气开关脱扣、熔断器熔断等异常现象后,应巡视保护范围内各直流回路元件有无过热、损坏和明显故障现象。8 蓄电池的运行维护8.1 蓄电池记录检测周期:每周定期抽测代表电池,每月定期进行一次整组测量。(样式见附录A)由变电站运行人员填写并签名。蓄电池核对性充放电期间应将巡视次数增加为每小时一次。8.2 铅酸蓄电池每月普测一次单体蓄电池的电压、比重,每周测一次代表电池的电压、比重。8.3 碱性、阀控式铅酸免维护蓄电池每月测一次单体蓄电池的电压,每周测一次代表蓄电池的电压。8.4 代表电池应不少于整组电池个数的十分之一,选测的代表电池应相对固定,便于比较。8.5 蓄电池测量值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每次测完电池应审查测试结果。当电池电压或比重超限时,应在该电池电压或比重下边用红色横线标注,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设法使其恢复正常值,将检查处理结果写入蓄电池记录。对站内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由专业人员处理。8.6 蓄电池正常巡视检查项目8.6.1 蓄电池室通风、照明及消防设备完好,温度符合要求,无易燃、易爆物品。8.6.2 蓄电池组外观清洁,无短路、接地。8.6.3 各连片连接牢靠无松动,极柱无锈蚀,端子无生盐,并涂有中性凡士林。检查大电流放电后(如电磁机构断路器合闸),接头有无熔化现象。8.6.4 蓄电池外壳无裂纹、漏液,呼吸器无堵塞,密封良好,电解液液面高度在合格范围。8.6.5 蓄电池极板无龟裂、弯曲、变形、硫化和短路,极板颜色正常,无欠充电、过充电,电解液温度不超过35。8.6.6 抽测的典型蓄电池电压、密度在合格范围内。8.7 蓄电池的浮充电:8.7.1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浮充电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的上、下限,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8.7.2 电池浮充电压一般以厂家给定值为准,若厂家未给定可参照下述数值:若单位电池额定电压为2V,其充电和供给的浮充电压选223227V单体,温度25;若单体电池额定电压为12V,其充电和供给的浮充电压选13381362V单体,温度25。环境温度变化应修正浮充电压值,温度每升高1,浮充电压下降3mV单体,反之则提高相应值。8.8 蓄电池的均衡充电:蓄电池的均衡充电按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中有关要求进行。8.9 蓄电池的维护8.9.1 发现落后电池,应查找原因,分别情况进行个别处理、个别充电。待恢复正常后方可与其它电池一起使用。8.9.2 蓄电池使用过程中,电解液液面应始终保持在高、低液面线之间,如因充电、蒸发等原因电解液减少时,可用蒸馏水补充。8.9.3 对于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因其采用贫液设计,除不进行加酸、加水及检查电解液、测比重外,关它维护工作和一般蓄电池同样对待。8.10 直流事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8.10.1 直流事故照明系统由运行人员每月检查、切换一次。并将检查的结果填入事故照明系统检查、切换记录(样式见附录B)。9 直流系统检修管理9.1 直流系统检修包括直流系统的大修、小修、缺陷处理及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9.2 直流系统的大修、小修、缺陷处理按局下发的设备缺陷管理标准和设备检修管理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但对直流系统的缺陷分类重新明确如下:9.2.1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为危急缺陷:9.2.1.1 蓄电池出现短路或开路;9.2.1.2 蓄电池总熔断器熔断;9.2.1.3 蓄电池外壳破损电解液外漏。9.2.2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为严重缺陷:9.2.2.1 充电装置停止工作;9.2.2.2 交流电源中断;9.2.2.3 监控器工作失灵;9.2.2.4 直流系统一点接地;9.2.2.5 运行中蓄电池组温度异常9.3 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9.3.1 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过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在第一年内,每半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运行一年以后的防酸蓄电池组,每隔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9.3.2 新安装的阀控式密封蓄电池组,应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六年以后的蓄电池组,应每年做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9.3.3 蓄电池核对性充放电时,应由检修人员每小时检测一次电压(防酸蓄电池还应检测比重),并详细记录,在蓄电池全部充放电结束后,根据所检测的数据作出蓄电池的充放电曲线,将此曲线与蓄电池的初次充放电曲线进行比较,对蓄电池组的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评价。9.3.4 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的放电电流为0.1C10A恒流放电。放电时间为10小时。表9.1 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放电电流蓄电池容量(单位:AH)0.1C10(单位:A)45045300301501510 直流系统技术档案管理10.1 变电站应具备的直流系统技术档案1)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台帐;2)充电装置、微机监控装置、自动装置、微机接地装置、电池巡检仪使用说明书;3)性能测试记录,容量测试记录,图纸资料;4)产品合格证;5)直流系统网络图;6)直流空气断路器、熔断器配置一览表;7)投运前交接试验记录;8)蓄电池历次充放电曲线。10.2 运行人员每半年应对运行中的直流系统作一次运行分析。发现直流系统有异常或缺陷时,应及时作专题分析,并做好事故预想。附录A(规范性附录)年月日号数电压比重液温号数电压比重液温号数电压比重液温母线电压 (V)充电电流 (A)室温测试人蓄电池记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照明系统检查、切换记录时 间检查结果检 查 人备 注 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维护管理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变电设备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的管理工作内容、要求、检查和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及所辖各变电站的防误操作装置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 3 总则 3.1 为规范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的管理,做好防误装置的选型、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检修等工作,使其在安全生产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文件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等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3.2 本规定所指的防误装置包括:微机防误、电气闭锁、电磁闭锁、机械联锁、机械程序锁、机械锁、带电显示装置等。3.3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所属各变电站防误装置管理。3.4 下列人员须熟悉本标准: 电业局生产局长、总工程师;电业局副总工程师、生产部、安监部负责人;各供电局生产局长、总工程师;各供电局副总工程师;电业局调度所行政负责人。3.5 下列人员须掌握本标准: 电业局生产部、安监部专工;电业局中调所副主任、调度员、方式专工;供电局生产部、安监部:负责人、专工;供电局变电站、地调:全体人员。 3.6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 防误操作装置的管理职责4.1 局生产部防误操作装置管理专责人职责: 1)制定防误操作装置的管理标准、技术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防误计划落实情况;2)每年向内蒙古电力公司上报年度专业总结;3)定期参加内蒙古电力公司召开的防误装置专业会议,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4)审定各供电局的防误装置改造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5)参加电气误操作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6)负责各供电局防误装置的技术监督、信息反馈和各供电局间的经验交流;7)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选型、设计审查、投运前的验收工作。4.2 各供电局生产部防误操作装置管理专责人职责:1)每年上报本单位的年度防误工作总结、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及相关电气误操作统计表及年度工作计划;2)将防误装置的反措和技改项目纳入各单位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或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内;3)组织本单位的防误操作装置的技术培训;4)制定专项或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防误操作装置的运行、巡视、维护、检修、台帐、备品备件管理等规章制度;5)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选型、设计审查、投运前的验收、运行、检修管理工作。4.3 各变电站防误操作装置的管理专责人职责:1)认真执行本标准;2)上报本站的年度防误工作总结、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及相关电气误操作统计表及年度工作计划;3)按现场运行规程规定负责本站的防误闭锁装置的锁码检查、日常维护;4)组织本站的防误操作装置的技术培训;5)认真执行专项或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防误操作装置的运行、巡视、维护、检修、台帐、备品备件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6)参加本站扩建、改建的变电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选型、设计审查、投运前的验收、运行、检修管理工作。对不符合防误闭锁要求的设备提出整改意见。5 防误操作装置的运行管理5.1 防误装置正常情况下严禁解锁或退出运行。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解锁工具(钥匙)必须有专门的保管和使用制度,符合变电站管理规范的要求。5.2 电气操作时防误装置发生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报告调度和运行值班负责人,在确认操作无误,经调度和变电站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解锁操作,并做好记录。5.3 当防误装置确因故障处理和检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解锁工具(钥匙)时,经调度和变电站负责人同意,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在专人监护下使用,并做好记录。5.4 在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且确需解锁的紧急情况下,经变电站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对断路器进行解锁操作。5.5 防误装置因故暂时停用应及时报告调度,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才能退出,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采取相应的防止电气误操作的有效措施,并加强操作监护。5.6 运行值班人员(或操作人员)及检修维护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及本标准,做到“三懂二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会操作、维护),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5.7 防误装置的管理应纳入变电站的现场规程,明确技术要求、运行巡视内容等,并定期维护。5.8 防误装置的检修工作应与主设备的检修项目协调配合,定期检查防误装置的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5.9 防误装置的缺陷、设备定级应与主设备的缺陷、设备定级管理执行相同程序。5.10 每年春、秋查或该防误装置所属设备大、小修时须对相应的防误装置进行检查与试验,处理存在的缺陷。防误闭锁装置的检修情况应记放检修记录簿中。5.11 每月定期对防误闭锁装置的锁具及各种机械闭锁装置的转动部分、拐臂进行润滑,防止锈蚀。按现场运行规程规定定期对微机防误进行锁码检查;对机械锁进行钥匙核对。5.12 防误闭锁装置巡视检查要求:1)锁栓部件无弯曲、变形、脱落、卡涩现象;2)各部位螺丝无松动,轴销、弹簧齐全不变形;3)各部件位置正确,动作灵活可靠;4)程序锁的锁芯无变形,微机防误锁的锁码平整,无变形、断裂现象;5)电磁锁锁的电磁线圈无过热现象,运行电压合乎要求,户外电磁锁的外露部件不锈蚀,不进水,箱体密封良好;6)二次回路完好,操作电源、辅助开关的接点良好。6 防误装置的技术原则和使用原则6.1 防误的装置应实现以下功能(简称“五防”):1)防止误分、误合开关;2)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3)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4)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5)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凡有可能引起以上事故的一次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装置。6.2 选用防误装置的原则:1)防误装置的结构应简单、可靠,操作维护方便,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2)电磁锁应采用间隙式原理,锁栓能自动复位;3)成套高压开关设备,应具有机械联锁或电气闭锁;4)防误装置应有专用的解锁工具(钥匙);5)防误装置应满足所配设备的操作要求,并与所配用设备的操作位置相对应;6)防误装置应不影响开关、隔离刀闸等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如合闸时间、分闸时间、速度、操作传动方向角度等);7)防误装置所用的直流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使用的交流电源应是不间断供电系统;8)防误装置应做到防尘、防蚀、不卡涩、防干扰、防异物开启。户外的防误装置还应防水、耐低温;9)“五防”功能中除防止误分、误合开关可采用提示性方式,其余“四防”必须采用强制性方式;10)变、配电装置改造加装防误装置时,应优先采用电气闭锁方式或微机“五防”;11)对使用常规闭锁技术无法满足防误要求的设备(或场合),宜加装带电显示装置达到防误要求;12)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五防”闭锁功能。若具有前置机操作功能的,亦应具备上述功能;13)开关和隔离刀闸电气闭锁回路严禁用继电器接点,应直接用开关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14)防误装置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并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省(区、市)电网公司鉴定的产品,已通过鉴定的防误装置,必须经运行考核,取得运行经验后方可推广使用。6.3 新型防误装置的试用应经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批准。6.4 新建的变电站(1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防误装置应优先采用单元电气闭锁回路加微机“五防”的方案;变电站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计算机监控系统中应具有防误闭锁功能;无人值班变电站采用在集控站配置中央监控防误闭锁系统时,应实现对受控站的远方防误操作。对上述三种防误闭锁设施,应做到:1)对防误装置主机中一次电气设备的有关信息做好备份。当信息变更时,要及时更新备份,信息备份应存储在磁带、磁盘或光盘等外介质上,满足当防误装置主机发生故障时的恢复要求;2)制定防误装置主机数据库、口令权限管理方法;3)防误装置主机不能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合用,严禁与因特网互联,网络安全要求等同于电网二次系统实时控制系统;4)电磁闭锁装置应使用独立的直(交)流电源,不允许与控制、保护用电源系统混用,二次结线端子应成组排列,并且与其它端子隔开。5)对微机防误闭锁装置:现场操作通过电脑钥匙实现,操作完毕后,要将电脑钥匙中当前状态信息返回给防误装置主机进行状态更新,以确保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6)对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防误闭锁功能:应具有所有设备的防误操作规则,并充分应用监控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闭锁功能实现防误闭锁。7)对中央信监控防误闭锁系统:要实现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电控锁的锁销位置信号以及其他他辅助接点信号的实时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当这些信号故障时应发出告警信息,中央监控防误闭锁系统能实现远程解锁功能。6.5 新建的输、变电工程中采用防误装置必须符合本规定第6.2、6.3、6.4条的要求。“五防”实施方案,应经运行主管部门审核并同意。6.6 远方操作无人值班的受控变电站,应具备完善的闭锁功能,现场通过该功能进行操作。7 防误装置的一些概念7.1 闭锁点:在一套装置中能对高压电气设备实现某一种防止电气误操作功能的一个闭锁控制点。如机械闭锁装置或电气闭锁装置的一个执行元件(锁、接点)。7.2 事故率:按每100个闭锁点每年发生事故次数的比率统计。7.3 安装率:安装率=实际安装防误装置的闭锁点总数/需要安装防误装置的闭锁点总数100%7.4 投入率:投入率=投入运行防误装置的闭锁点总数/实际安装防误装置的闭锁点总数100%7.5 完好率:完好率=运行良好防误装置的闭锁点总数/投入运行防误装置的闭锁点总数100%8 检查与考核8.1 对各单位防误闭锁管理情况,要在局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中一并进行检查。8.2 对管理混乱,不按规定进行防误装置管理的单位,提出批评整改意见,必要时向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8.3 由于防误装置管理不善,发生本单位责任的事故,按照本局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设备测温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局运行设备温度监测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本局运行设备温度监测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DL/T664-1999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GB/T12604.9-1996无损检测术语红外检测GB763-90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输变电设备运行规范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规范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输变电设备技术监督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3 总则3.1 为规范运行设备温度监测的管理工作,规范各级人员应用在线或非在线手段对运行设备的表面温度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和判断设备的缺陷和异常情况,为电力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及时维修提供可靠依据。依据相关的规程、制度、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标准。3.2 对各级人员的要求3.2.1 下列人员须熟悉本标准:1)本局生产局长、总工程师;2)本局副总工程师、各供电局生产局长、副总工程师。3.2.2 下列人员须掌握本标准:1)本局生产部、安监部全体人员;2)各供电局生产部长、安监部长、生产管理、运行和检修人员。3.3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3.4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4 管理职责4.1 本局生产部职责4.1.1 督促检查中试所,各供电局红外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4.1.2 掌握本局所辖各单位的红外检测设备状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购置、配备各类红外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4.1.3 深入各供局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运行设备红外检测管理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红外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4.2 供电局生产部职责4.2.1 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输、变、配电设备的红外温度检测工作。4.2.2 在红外检测工作中贯彻执行部颁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程、制度、技术文件,认真执行本管理标准。 4.2.3 掌握本单位设备在红外测试中发现的缺陷,对本单位设备的状态检修提供依据,并组织、督促及时处理。4.3 电研所职责4.3.1 电力试验研究所(以下简称电研所)配置红外成像仪,负责本局的红外成像测试工作。4.3.2 根据红外成像仪的检测结果,对本局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4.4 各单位运行部门职责4.4.1 运行部门按规定的检测周期及时、准确的进行红外温度测试工作,并按规定格式进行记录。4.4.2 对在红外测试中发现的的问题,及时汇报,并按缺陷严重程度分别记入缺陷记录中。4.4.3 发热缺陷(故障)在处理前、后要分别测温,并在处理前增加测温次数,跟踪并掌握缺陷的发展。5 红外检测的范围及重点部位5.1 凡是运行中的设备,且红外检测装置发出的红外辐射能不受阻挡的到达设备表面的输、变、配电设备均是红外检测的有效检测范围。5.2 变电设备的重点部位:5.2.1 变电一次设备中的电缆接头及电缆;母线与引出线的联接部位;隔离开关动静触头接触部位;设备本体等。5.2.2 变电二次设备中的蓄电池的联接接头等。5.2.3 所用电系统中的联接接头等。5.3 配电设备的重点部位:5.3.1 10kV、0.4kV电缆分线箱内接头,变电站电缆出线,配电箱的引出电缆。5.3.2 柱上开关的引线联接部位;5.3.3 线路接续金具;5.3.4 配电变电器;5.3.5 跌落开关、高压隔离开关的触点等。5.3.3 架空绝缘导线的配电变压器高压引线,大负荷的主线路。5.4 输电设备的重点部位:5.4.1 电缆线路的电缆及其附件、接头。5.4.2 输电线路导线连接点、补强点。6 红外检测装置的配置6.1 35kV及以上变电站每站应至少配置一台点温仪,线路运行部门应至少配置一台点温仪。6.2 电研所应配置红外成像仪,有条件时应逐步给距海拉尔较远的局配置红外成像仪。6.3 运行部门及局电研所均应设专人管理、使用红外检测装置,并按相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所管辖设备的红外检测工作。对从事红外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素质:6.3.1 掌握红外检测装置的基本原理,能熟练操作红外检测装置。6.3.2 掌握本管理标准,掌握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部分和现场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7 红外测温检测周期7.1 运行设备的红外检测周期,应根据电气设备的重要等级、负荷及环境等因素确定。一般应执行如下规定:7.2 变电设备使用点温仪的测试周期7.2.1 例行测试:运行人员在每周高峰负荷时进行一次接头红外测温,并做好记录。设备测温记录的格式如附表A所示。7.2.2特殊测试:发热缺陷(故障)在处理前、后要分别测温,并在处理前增加测温次数。7.3 变电设备使用红外成像仪的测试周期7.3.1 本局的红外成像检测统一由电研所负责进行,电研所根据全年的工作计划及局生产部的安排对本局设备进行红外成像检测,并在检测结束后一周内出具红外成像检测报告。对于在红外成像检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现场提出书面意见。7.3.2 红外成像例行测试:春查及冬季负荷高峰时各进行一次红外成像普测。7.3.3 红外成像特殊测试:7.3.3.1 对重要的枢纽站、重负荷站及运行环境恶劣的站应在重负荷期到来之前进行红外成像普测。7.3.3.2 新建、扩建的电气设备在带负荷后的一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红外成像检测和诊断。7.4 输、配电设备的红外测试周期7.4.1 例行测试:在每次巡视线路时,均应用点温仪对重点部位进行测试,对同一线路每次可测试不同的位置,但应保证在半年内全测一遍, 并做好记录。设备测温记录的格式如附表A所示。在冬季负荷高峰期或设备发现异常时,应缩短测试周期,增加测试次数,扩大测试范围。7.4.2 红外成像例行测试:输、配电线路,在春查及冬季负荷高峰时由电研所各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红外检测的普测。7.4.3 特殊测试:在线路负荷较大时、重要保电开展夜巡同时对输、配电线路(设施)重点进行抽测。新建、扩建的线路在带负荷后的一个月内应用点温仪进行一次测温。7.5 中试所应制定年度红外成像测试计划,并纳入在年度设备试验计划中。8 红外检测操作方法及要求8.1 红外检测的安全管理8.1.1 运行人员使用点温仪进行红外检测时,一般两人进行。一个人检测,一个人进行监护并记录。8.1.2 电研所进行红外成像检测时,应有熟悉设备的运行人员在现场进行监护。8.1.3 当红外检测中需要打开柜门或盖板时,应取得变电站站长或线路工区主任的同意,并按照安规的相关规定,保证与带电设备有足够的安全距离。8.2 红外检测对环境的要求8.2.1 使用点温仪时,在室外要避开阳光直射,在室内检测时应避开灯光直射,宜闭灯检测。8.2.2 使用红外成像仪应在日落后,天完全黑了以后进行。8.2.3 红外检测一般不应在雷、雨、雾、雪天气进行,风速不宜过大,否则影响准确性。8.3 红外检测的重点检测部位8.3.1 红外测温检测时应对刀闸的上、下(或左、右)端口分不同相;开关的进、出线两侧分别测温。8.3.2 一般红外检测时对下列部位进行重点检测:1)设备表面颜色异常部位;2)污秽较严重部位;3)雪天设备表面积雪异常融化部位;4)相邻的绝缘套管表面出现细小裂纹的部位。8.4 使用点温仪测试时,一般测试仰角不大于45,测试距离不大于10米,且红外测点直接作用于被测部位,中间不宜经过玻璃等透明物体。8.5 红外成像检测时一般先用红外热像仪对所有应测部位进行全面扫描,找出热态图像异常的部位,然后对异常部位和重点检测部位进行准确测温。8.6 红外检测时应注意下列各项:8.6.1 测量发热点、正常部位的对应点时,应使用同一台仪器进行测量。8.6.2 应从不同方位、角度进行检测,求出最热点的温度。8.6.3 记录红外检测异常设备的实际负荷电流和发热相、正常相及环境温度的温度值,来判明是否是由于负荷过大引起的温度升度。8.7 设备停电检修前要进行红外点温仪的检测诊断工作,并记录数值;在设备检修投运接带负荷后同样要进行红外点温仪的检测,并与检修前的数值进行比较。必要时用其他检测手段核实红外诊断的结果,确认检修后复查缺陷是否真正消除。8.8 红外检测的结果应做为状态检修的重要依据。根据红外测试结果,开展输、配电线路的导线跳线引流板、导线线夹、并沟线夹等的检修工作(紧固或更换)8.9 红外检测时,须按局颁发的生产作业(施工)危险点控制指导手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设备试验分册)的有关要求作好危险点分析并填写危险点控制单,同时按要求作好安全措施。8.10红外检测时,须按局颁发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设备试验分册)的有关要求作好准备好红外检测工器具。5.2.12红外检测时,须严格按照局颁发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设备试验分册)“试验项目和操作标准卡”的程序执行,试验项目不准漏项,每进行完一项记录一项。5.2.13 完成红外检测时后,除须按本标准填写有关记录外,还须严格按照局颁发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设备试验分册)“试验项目和操作标准卡”的记录上填写有关记录。9 红外检测的缺陷诊断9.1 一般常用电器设备主要以同一设备的三相温差或相邻同类设备的相同部位温差作为缺陷性质的判断依据。表9-1 缺陷分类表设备类型相对温差值%一般缺陷重大缺陷危急缺陷SF6断路器208095真空断路器208095充油套管208095高压开关柜358095空气断路器508095隔离开关358095其他导流设备3580959.1.1 相对温差值%=(发热点的温度-正常相对应点的温度)/发热点的温度*100%9.2 红外测试提出的缺陷应纳入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的范围。红外成像检测和诊断的数据(包括现场记录、设备照片、磁盘、录像图像计算机分析处理记录),应妥善保管,立案存档。9.3 测温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异常现象均应记入测温记录,记录中的各项必须填写齐全:9.3.1 被测设备的温度超过规程规定的温度值的。9.3.2 设备同一部位三相之间温差大于10时。9.3.3 负荷较小,但温度偏高时。9.3.4 10kV小车柜体某些部位明显高于其他部位的。9.3.5 设备红外成像图有明显异常状况的。 10 资料管理10.1 无伦何时,作何种测试,均应按设备测温记录的格式(附录A)做好记录。10.2 在测试后不论有无问题,均应按设备测温记录的格式(附录A)做好记录。10.3 在测试后如有问题,除应按设备测温记录的格式(附录A)做好记录外,还应在本部门的缺陷记录和巡视记录中记载。附录A(规范性附录)设备测温记录测温日期测温人测温范围发热部位温度()负荷(A)环境温度()ABC 接地装置运行维护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局接地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及所辖各生产单位接地装置运行维护的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S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3 总则3.1 为规范本局接地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3.2 本标准未涉及到的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3.3 本标准要求:1)下列人员应了解本标准:非生产管理人员。2)下列人员须熟悉本标准: 电业局生产局长、总工程师 。电业局副总工程师、生产部、安监部全体人员。各供电局生产局长、总工程师。各供电局副总工程师。电业局中调所主任、副主任。3)下列人员须掌握本标准:电业局生产部变电、线路专工 。电业局中调所主任、副主任、调度员、方式专工。供电局生产部、安监部:负责人、专工 。供电局变电站、地调:部门负责人、全体人员 供电局所(工区):部门负责人、运行、检修班组全体人员。3.5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4 接地的类型 4.1 工作接地:为满足电力系统或电气设备的运行要求,而将电力系统的某一点进行接地,称为工作接地,如电力系统的中性点接地。4.2 防雷接地:为防止雷电过电压对人身或设备产生危害,而设置的过电压保护设备的接地,称为防雷接地,如避雷针、避雷器、通讯机房的接地。4.3 保护接地:为防止电气设备的绝缘损坏,将其金属外壳对地电压限制在安全电压内,避免造成人身电击事故,将电气设备的外露可接近导体部分接地,称为保护接地,如:1)电机、变压器、照明器具、手持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和其他电器的金属底座和外壳;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3)配电、控制和保护用的盘(台、箱)的框架;4)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构架、接线盒和终端盒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或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6)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或钢筋混凝土杆塔的钢筋以及杆塔上的架空地线、装在杆塔上的设备的外壳及支架;7)变(配)电所各种电气设备的底座或支架。4.4 重复接地:在低压配电系统的tnc系统中,为防止因中性线故障而失去接地保护作用,造成电击危险和损坏设备,对中性线进行重复接地。tnc系统中的重复接地点为:1)架空线路的终端及线路中适当点;2)四芯电缆的中性线;3)电缆或架空线路在建筑物或车间的进线处。4.5 防静电接地:为了消除静电对人身和设备产生危害而进行的接地。4.6 屏蔽接地:为防止电气设备因受电磁干扰,而影响其工作或对其它设备造成电磁干扰的屏蔽设备的接地。5 接地装置运行管理5.1 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禁止无工作票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上的工作,禁止将运行设备的接地装置断开运行。5.2 接地装置检查周期: 1)变电站运行人员在每次交接班巡视设备时,应对接地装置进行巡视;线路运行人员应每年雨季来临前对线路的接地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2)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一般每年测量一次;3)各种防雷装置的接地装置每年在雷雨季前全面检查一次;4)接地装置,应根据运行情况一般每35年对地面下接地体开挖检查一次; 5)配电变压器、柱上开关设备、线路电容器的接地电阻每二年至少测量一次;输配线路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一般每四年至少测量一次。5.3 接地装置检查项目:1)检查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折断和腐蚀现象;2)对含有重酸、碱、盐等化学成分的土壤地带应检查地面下500mm以上部位的接地体的腐蚀程度;3)在土壤电阻率最大时(一般为雨季前)测量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并对测量结果进行分析比较;4)电气设备检修后,应检查接地线连接情况,是否牢固可靠;5)检查电气设备与接地线连接、接地线与接地网连接、接地线与接地干线连接是否完好;6)接头接触是否良好,线夹螺栓有无松动、锈蚀;7)接地引下线的保护管有无破损、丢失、固定是否牢靠;8)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腐蚀,在埋设范围内有无土方工程。5.3 接地装置的运行标志:5.3.1 接地隔离开关垂直连杆、操作把手应涂黑漆。5.3.2 全部设备的接地装置(外露部分)应涂黑漆。5.4 变压器中性点应有两根与主地网不同干线连接的接地引下线,并且每根接地引下线均应符合热稳定校核的要求。5.5 接地装置的日常运行巡视由运行部门负责,接地装置的例行试验由所属各局的修试公司(试验部门)在变电站春季预防性中进行,并出具正式的试验报告。新建或扩建站内接地电阻的试验由调试单位负责,并出具正式的试验报告。5.6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5.7 对于已投运行的接地装置,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每年校核接地装置(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的热稳定容量。6 接地装置验收管理 6.1 接地装置的验收与变电设备的验收同时进行,验收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相关规定。6.2 接地装置验收时的检查项目:6.2.1 整个地网外露部分的连接可靠,接地线规格正确,防腐层完好,标志齐全明显;6.2.2 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的边接板的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6.2.3 接地电阻值符合设计要求,雨后不应立即测量接地电阻。6.3 隐蔽工程必须经过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土。运行人员应参与、配合接地装置中隐蔽工程的验收,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应有照片作为永久资料保存。6.4 原则上接地电阻不合格的变电站或线路不允许投入运行,特殊情况下应经过局生产局长或总工程师的批准,才可将接地电阻不合格的变电站或线路投入运行。6.5 在扩建工程中,除新扩建工程接地装置的热容量应满足要求以外,还应对以前已入投运行的接地装置进行热稳定容量校核,不满足要求的必须在现在本期工程中一并进行改造。7 接地装置技术资料管理运行部门应具备的接地装置的技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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