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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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87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DB12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实施-发布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Quality Test and Apprasal Code for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报批稿)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ICS备案号:目 录第1部分: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一般规定1第2部分:消防供配电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5第3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9第4部分:消防给水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18第5部分:消火栓(消防炮)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24第6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29第7部分: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39第8部分: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47第9部分:机械防排烟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55第10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质量检验评定规程61第11部分: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66第12部分:防火分隔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70第13部分:消防电梯质量检验评定规程75第14部分:灭火器质量检验评定规程79第15部分:其它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83前 言本规程为全文强制。本规程在行业标准GA 503- 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其在”技术要求”方面要严于GA 503- ,不但涵盖了GA 503- 的所有技术要求,而且提高了部分技术参数,增加了部分检测项目,对”检测方法”进行了更详细的描述,对所有检测项目进行了”A类项、B类项、C类项”的分类,同时每个分部分都增加了检验规则。本规程包括15个部分:第1部分: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一般规定;第2部分:消防供配电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3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4部分:消防给水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5部分:消火栓(消防炮)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6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7部分: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8部分: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9部分:机械防排烟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10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11部分: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12部分:防火分隔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13部分:消防电梯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14部分:灭火器质量检验评定规程;第15部分:其它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本规程是对DB120971998的首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规程名称由”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改为”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2、增加了;3、增加了;4、将DB12-097.2-1998、DB12-097.3-1998和DB12-097.4-1998中”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气压给水装置”、”消防水泵”和”水泵接合器”等消防给水设施的有关规定分列出来,新增为;5、将DB12-097.2-1998和DB12-097.4-1998的内容合并为;6、删除了DB12-097.7-1998;7、删除了DB12-097.8-1998,将其中”消防控制室”的有关规定纳入,将”防排烟控制装置”的有关规定分列独立,新增为,将”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有关规定分列独立,新增为,将”事故广播系统”的有关规定分列独立,新增为,将”防火卷帘”、”防火门”、”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有关规定分列独立,新增为,将”电梯”的有关规定分列独立,新增为;8、增加了;9、增加了;10、删除了;11、增加了附录A。本规程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2-097-1998。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提出。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起草。本规程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二站、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六十二站、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永鄄、周详、鲁会生、徐力、李丹力、邓巨良、冯爱全、高建勇、周建红、李华、熊志劼、郭美红、王同喜、梁振辉、张璐、杨永志、王青、王会杰、胡占林、高海林、朱德明、李英兵、刘芳。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DB12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实施-发布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一般规定General Rules for Fire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Quality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in Builing(报批稿)DB12/ .01天津市地方标准前 言本规程为全文强制。本规程是系列规程的第1部分。系列规程共包括、等15个部分。DB12/-是对DB12-097-1998的首次修订。本规程为新增部分。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提出。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王永鄄、冯爱全、周建红。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一般规定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术语、检测项目分类、一般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灭火器等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检验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检验评定。2 术语建筑消防设施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3 检测项目分类本规程的检验项目根据其对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a)A类项: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严重影响,直接关系到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b)B类项: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间接影响建筑消防设施次要功能的项目。c)C类项: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的项目。4 检测机构的基本要求4.1 检测用仪器设备应为检验机构的自有仪器设备,且能够满足本规程所要求的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要求,具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台账及购买证明。4.2 检测用的仪器设备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且计量检定合格证在有效期内。4.3 对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检测,应使用符合场所要求的防爆类型的检测仪器设备。4.4 检测人员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5 一般要求5.1 各消防设施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A类项)5.2 设备和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A类项)5.3 各消防系统的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B类项)5.4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C类项)6 检测方法6.1 查验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的设计选型情况,查验竣工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出厂产品合格证、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消防电梯的检测合格证、灭火剂的有效期等。6.2 查看设备、管道密封情况和施工记录。6.3 查看各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的外观。6.4 查看各消防设施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标志情况。6.5 完成检测后,将各消防设施恢复至正常警戒状态。7 检验规则7.1 检验类别系统检验分为委托检验、监督检验、仲裁检验。7.2 检验数量委托检验均按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100%检验,其它形式的检验可根据各方需要确定。7.3 判定7.3.1 单项判定下列三种情形,判定单项合格,否则单项不合格:a)一个A类项中不合格个数为0;b)一个B类项中的不合格个数不超过其检验总数的3%;c)一个C类项中的不合格个数不超过其检验总数的5%。7.3.2 系统判定下列两种情形,判定系统合格,否则系统不合格:a)所检项目中的A类项全部合格,且B类项、C类项不合格个数均不超过一个;b)所检项目中的A类项、B类项全部合格,且C类项不合格个数不超过三个。DB12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实施-发布消防供配电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Quality Test and Apprasal Code for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报批稿)DB12/ .02天津市地方标准前 言本规程为全文强制。本规程是系列规程的第2部分。系列规程共包括、等15个部分。DB12/-是对DB12-097-1998的首次修订。本规程为新增部分。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提出。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周详、周建红、李华。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消防供配电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消防供配电设施质量的检测项目分类、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供配电设施质量的检验评定;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消防供配电设施质量的检验评定。2 检测项目分类本规程的检验项目根据其对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a)A类项:指对消防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质量有严重影响,直接关系到消防供配电设施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b)B类项:指对消防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间接影响消防供配电设施次要功能的项目。c)C类项:指对消防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的项目。3 技术要求3.1 消防供配电设施质量的检验评定首先应符合DB12/ .01的规定3.2 消防配电3.2.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A类项)3.2.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A类项)3.2.3 切换备用电源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及消防电梯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A类项)3.2.4 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安装牢固,操作灵活可靠。(B类项)3.2.5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它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C类项)3.3 自备发电机组3.3.1 发电机3.3.1.1 仪表、指示灯、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B类项)3.3.1.2 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应正常。(B类项)3.3.1.3 机房通风设施应运转正常。(B类项)3.3.2 储油设施3.3.2.1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发电机运行的用量,且油位显示正常。(C类项)3.3.2.2 燃油标号应正确。(B类项)4 检测方法4.1 消防配电4.1.1 查验供电部门竣工报告中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4.1.2 查看消防用电配电情况及各设备间配电情况。4.1.3 核对配电箱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并进行试验: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情况;手动控制方式下,在低压配电室先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用消防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情况。4.1.4 查看各部位消防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开关及控制按钮,并现场手动操作开关及控制按钮。4.1.5 查看各部位消防配电箱的标志、标识情况。4.2 自备发电机组4.2.1 发电机4.2.1.1 仪器设备:秒表。4.2.1.2 查看发电机铭牌、仪表、指示灯、按钮。4.2.1.3 在自动控制方式下,切断消防主电源,同时用秒表计时,30s后核对仪表的显示及数据,并观察机组的运行状况。4.2.1.4 查看机房通风设施运转情况。4.2.2 储油设施4.2.2.1 查看油位,按发电机的用油量核对储油箱内的储油量。4.2.2.2 核对燃油标号。5 检验规则5.1 检验类别系统检验分为委托检验、监督检验、仲裁检验。5.2 检验数量委托检验均按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100%检验,其它形式的检验可根据各方需要确定。5.3 判定5.3.1 单项判定下列三种情形,判定单项合格,否则单项不合格:a)一个A类项中不合格个数为0;b)一个B类项中的不合格个数不超过其检验总数的3%;c)一个C类项中的不合格个数不超过其检验总数的5%。5.3.2 系统判定下列两种情形,判定系统合格,否则系统不合格:a)所检项目中的A类项全部合格,且B类项、C类项不合格个数均不超过一个;b)所检项目中的A类项、B类项全部合格,且C类项不合格个数不超过三个。DB12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实施-发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Quality Test and Apprasal Code for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rm(报批稿)DB12/ .03天津市地方标准前 言本规程为全文强制。本规程系列规程的第3部分。系列规程共包括、等15个部分。DB12/-是对DB12-097-1998的首次修订。本规程是对DB12-097.1-1998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改变DB12-097.1-1998中在每个检测项目下列出”要求”和”检测方法”的写法,按照GB/T1.1- 的要求,将所有检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分别排序编写;2、由于DB12/-已对消防产品质量做出了统一规定,故删除了DB12-097.1-1998中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的规定;3、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消防通讯”的有关内容。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提出。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鲁会生、郭美红、王同喜、梁振辉、李英兵、刘芳。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的检测项目分类、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的检验评定;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的检验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 4717- GB 15322.1- GB 15631- CB 16806- GB 16808- GB 50116-98GB 50166- 3 检测项目分类本规程的检验项目根据其对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a)A类项:指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质量有严重影响,直接关系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b)B类项:指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间接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次要功能的项目。c)C类项:指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的项目。4 技术要求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的检验评定首先应符合DB12/ .01的规定。4.2 消防控制室4.2.1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B类项)4.2.2 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C类项)4.2.3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A类项)4.2.4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C类项)4.3 系统布线4.3.1 系统布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当额定工作电压超过50V时,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500V。(A类项)4.3.2 系统每个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值和导线间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A类项)4.3.3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共用接地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A类项)4.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线槽保护。(B类项)4.3.5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暗敷时应采取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电缆时,可直接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B类项)4.3.6 传输线路导线截面积: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0mm2;槽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0.75mm2;多芯电缆截面积不小于0.50mm2。(B类项)4.3.7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B类项)4.3.8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C类项)4.4 火灾探测器4.4.1 一般要求4.3.1.1 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应符合设计及GB 50116-98第7章的规定。(A类项)4.3.1.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GB 50116-98的8.1和8.2的规定。(B类项)4.3.1.3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 50166- 的3.4的规定。(B类项)4.3.1.4 火灾探测器表面应无腐蚀、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C类项)4.4.2 功能4.4.2.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能感应火灾状态,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火灾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火灾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A类项)4.4.2.2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OdB10dB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A类项)4.4.2.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A类项)4.4.2.4 火焰(或感光)探测器: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A类项)4.4.2.5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能在可燃气体作用下,向报警控制器输出报警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A类项)4.4.2.6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探测器在任一采样孔获取的火灾烟参数符合报警条件时,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并保持至被复位。(A类项)4.4.2.7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当被监视区域的火灾参数符合GB 15631- 的4.4.1.1的规定时,探测器应在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并保持至被复位。(A类项)4.5 手动报警按钮4.5.1 设置及安装4.5.1.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A类项)4.5.1.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部位,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标志。(C类项)4.5.1.3 手动报警按钮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倾斜现象。(C类项)4.5.2 功能手动报警按钮应能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能手动复位。(A类项)4.6 火灾报警控制器4.6.1 系统供电4.6.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A类项)4.6.1.2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A类项)4.6.1.3 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A类项)4.6.2 配线4.6.2.1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二根。(B类项)4.6.2.2 接地线应采用黄绿铜芯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B类项)4.6.2.3 导线端部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C类项)4.6.2.4 接地线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C类项)4.6.2.5 外观配线应整齐,导线应绑扎成束,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C类项)4.6.2.6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C类项)4.6.3 安装4.6.3.1 壁挂式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C类项)4.6.3.2 柜式火灾报警控制器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其底宜高出地面0.1-O.2m。(C类项)4.6.3.3 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应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当安装在轻质墙壁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C类项)4.6.4 功能4.6.4.1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报警功能、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等,应符合GB 4717- 的5.2.25.2.11的规定。(A类项)4.6.4.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A类项)4.7 火灾显示盘4.7.1 安装应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导线端部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C类项)4.7.2 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并有消音指示,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A类项) 4.8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4.8.1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报警器应同时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A类项)4.8.2 对于互联式报警器,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与其连接的其它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A类项)4.8.3 在距报警器3m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级应大于80dB。(B类项)4.9 火灾警报装置4.9.1 安装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平稳、无倾斜;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C类项)4.9.2 功能4.9.2.1 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警报。(A类项)4.9.2.2 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A类项)4.10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4.10.1 消防控制室的联动控制设备的功能应符合GB 16806- 的4.2.2.2、4.2.2.6、4.2.2.10和4.2.2.11及GB 50116-98的6.3的规定。(A类项)4.10.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A类项)4.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4.11.1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本机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GB 16808- 的4.1.3.2、4.1.3.6、4.1.3.9、4.1.4.2和4.1.6.2的规定。(A类项)4.11.2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A类项)4.12 消防通讯4.12.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A类项)4.12.2 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以直通方式呼叫。(A类项)4.12.3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受插孔电话的呼叫。(A类项)4.12.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外线电话。(B类项)4.12.5 通话音质应清晰。(A类项)5 检测方法5.1 消防控制室5.1.1 查看疏散情况。5.1.2 查看消防控制室标志及各部位平面图设置情况。5.1.3 查看消防控制室防火阀设置情况,并进行现场测试。5.1.4 查看消防控制室布线情况。5.2 系统布线5.2.1 仪器设备:a)兆欧表:测量范围为0500V;b)接地电阻测试仪:精度0.05%;c)千分尺:量程25mm。5.2.2 查验导线材质单,检查选用导线及电缆的有关技术资料。5.2.3 断开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连接,使被测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脱离,将火灾探测器所有接点相互短接,在该短接处和穿线金属管(或接地线)间,用500V兆欧表持续60s测量绝缘电阻,记录测量时电阻的最小值或检查施工测试记录。5.2.4 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量接地电阻值,对共用接地也能够检查施工测试记录。5.2.5 查看线路敷设形式和穿管保护情况。5.2.6 查验相关材质单,检查选用电线、电缆的有关技术资料。5.2.7 用千分尺测量单根导线直径。5.2.8 查看线路敷设情况。5.3 火灾探测器5.3.1 一般要求5.3.1.1 查看火灾探测器的选型情况。5.3.1.2 查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和安装情况。5.3.1.2.1 仪器设备:a)卷尺:最小分辨率为1mm,量程100m;b)万能角度尺;c)线坠。5.3.1.2.2 用卷尺测量各部位距离。5.3.1.2.3 用线坠过火灾探测器中心作一垂线,用万能角度尺测量角度。5.3.1.3 查看火灾探测器的外观。5.3.2 功能5.3.2.1 仪器设备:a)秒表;b)发烟装置: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c)加热装置: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的热气流。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温度一般在5478范围内,进行试验时,气流温度应大于80;d)滤光片:减光值分别为0.9dB和10.0dB各一片;e)热源:测量范围为55145;f)光源:紫外光波长280或红外光波长850;g)GB 15631- 的表8所确定的卷尺、镜头、燃烧盘。5.3.2.2 采用发烟装置向感烟火灾探测器施放烟气,加热装置向感温火灾探测器加温,逐个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5.3.2.3 将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相向的发射与接收器件之间,并尽量靠近接收器的光路上,同时用秒表开始计时。在不改变滤光片设置位置的情况下,查看30s内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的动作情况。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dB10dB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5.3.2.4 可恢复型线型感温探测器,在距离终端盒0.3m以外的部位,使用55145的热源加热,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不可复位点型感温探测器,采用线路模拟的方式试验。5.3.2.5 在火焰(或感光)探测器监测视角范围内,距离探测器0.551.00m处,放置紫外光波长850nm光源,探测器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3.2.6 向可燃气体探测器释放对应的试验气体,观察报警响应时限内报警控制器的显示情况。5.3.2.7 采用发烟装置分别向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施放烟气,查看120s内火灾控制和指示设备的火警信号、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的动作情况。5.3.2.8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应符合GB 15631- 的4.4.1.1的规定。5.4 手动报警按钮5.4.1 设置及安装5.4.1.1 仪器设备:卷尺,最小分辨率为1mm,量程30m。5.4.1.2 查看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及安装情况。5.4.1.3 用卷尺测量手动报警按钮的安装距离和安装高度。5.4.2 功能触发手动报警按钮,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和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显示情况,并手动复位。5.5 火灾报警控制器5.5.1 系统供电查验供电方式、主电源线连接方式和保护开关。5.5.2 配线5.5.2.1 仪器设备:千分尺,量程25mm。5.5.2.2 查看接线端子处接线数和接线材质。5.5.2.3 用千分尺测量单根导线直径。5.5.2.4 查看导线标志及绑扎情况。5.5.2.5 查看接地线连接情况及标志。5.5.3 安装5.5.3.1 仪器设备:卷尺,最小分辨率为1mm,量程5m。5.5.3.2 用卷尺测量各部位距离。5.5.3.3 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情况。5.5.4 功能5.5.4.1 查验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消音、复位按钮,观察控制器的声光信号,模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模拟火灾探测器报警查验火警优先功能和报警记忆功能。5.5.4.2 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观察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5.6 火灾显示盘5.6.1 查看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及配线情况。5.6.2 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测过程中,同时查看火灾显示盘的报警、显示、消音、复位和二次报警功能。5.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5.7.1 仪器设备:声级计,测量范围为0dB120dB。5.7.2 采用发烟装置向感烟火灾火灾探测器施放烟气,查看探测器声光报警信号。5.7.3 在距报警器3m远处,用声级计测量火灾报警信号声压级。5.8 火灾警报装置5.8.1 安装查看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和设置情况。5.8.2 功能5.8.2.1 仪器设备:声级计,测量范围为0dB120dB。5.8.2.2 模拟火灾报警信号,查看火灾警报装置工作情况。5.8.2.3 使用声级计测量背景噪音和警报的声强。5.9 消防控制设备5.9.1 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5.9.2 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5.9.3 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下列检测:5.9.3.1 核对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功能和逻辑控制程序。5.9.3.2 在接线端子处,模拟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连线的断路、短路故障,并用秒表计时,查看声、光故障报警信号。5.9.3.3 远程手动启动各联动控制消防设备,查看控制信号的传输。5.9.4 系统恢复至正常警戒状态。5.10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5.10.1 试验气体的选择应符合GB 15322.1- 的5.1.6 的规定。5.10.2 触发自检键,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5.10.3 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5.10.4 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下列检测:a)模拟可燃气体探测器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恢复系统警戒状态。b)向非故障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试验气体,查看报警信号及报警部位显示。c)触发消音键,查看报警信号显示。5.10.5 系统复位,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5.11 消防通讯5.11.1 查看消防通信系统设置形式。5.11.2 在消防控制室与对讲电话分机进行通话。5.11.3 在消防控制室与插孔电话进行通话。5.11.4 查看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的设置情况,并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通话。5.11.5 检查电话通话效果。6 检验规则6.1 检验类别系统检验分为委托检验、监督检验、仲裁检验。6.2 检验数量委托检验均按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100%检验,其它形式的检验可根据各方需要规确定。6.3 判定6.3.1 单项判定下列三种情形,判定单项合格,否则单项不合格:a)一个A类项中不合格个数为0;b)一个B类项中的不合格个数不超过其检验总数的3%;c)一个C类项中的不合格个数不超过其检验总数的5%。6.3.2 系统判定下列两种情形,判定系统合格,否则系统不合格:a)所检项目中的A类项全部合格,且B类项、C类项不合格个数均不超过一个;b)所检项目中的A类项、B类项全部合格,且C类项不合格个数不超过三个。DB12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实施-发布消防给水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Quality Test and Apprasal Code for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报批稿)DB12/ .04天津市地方标准前 言本规程为全文强制。本规程是系列规程的第4部分。系列规程共包括、等15个部分。DB12/-是对DB12-097-1998的首次修订。本规程为新增部分,主要是将DB12-097.2-1998、DB12-097.3-1998和DB12-097.4-1998中”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气压给水装置”、”消防水泵”和”水泵接合器”等消防给水设施的有关内容分列整合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改变DB12-097.2-1998、DB12-097.3-1998和DB12-097.4-1998中在每个检测项目下列出”要求”和”检测方法”的写法,按照GB/T1.1- 的要求,将所有检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分别排序编写;2、由于DB12/-已对产品质量做出了统一规定,故删除了DB12-097.2-1998和DB12-097.3-1998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3、增加了”水泵控制柜”的有关内容。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提出。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徐力、冯爱全、熊志劼、李华。本规程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消防给水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消防给水设施质量的检测项目分类、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给水设施质量的检验评定;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消防给水设施质量的检验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 50016- GB 50045-1995( )3 检测项目分类本规程的检验项目根据其对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a)A类项:指对消防给水设施的工程质量有严重影响,直接关系到消防给水设施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b)B类项:指对消防给水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间接影响消防给水设施次要功能的项目。c)C类项:指对消防给水设施的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的项目。4 技术要求4.1 消防给水设施质量的检验评定首先应符合DB12/ .01的规定。4.2 消防水池4.2.1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A类项)4.2.2 消防水池水位及补水设施应正常;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且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A类项)4.2.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并符合GB 50016- 的8.6.2的第五项或GB 50045-1995( )的7.3.4的规定。(A类项)4.2.4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她用的技术措施。(B类项)4.2.5 消防水池宜设水位显示装置,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池应设置液位检测和高低液位报警设施。(C类项)4.2.6 消防水池的防冻保护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C类项)4.3 消防水箱4.3.1 消防水箱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A类项)4.3.2 消防水箱出水管与系统的连接方式及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A类项)4.3.3 高层建筑中最不利点静压达不到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A类项)4.3.4 消防水箱应有补水措施,且水位正常。(A类项)4.3.5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她用的技术措施。(B类项)4.3.6 消防水箱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与消防水箱连接的管路上的各阀门关闭时应严密。(B类项)4.3.7 消防水箱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C类项)4.3.8 消防水箱四周应设检修通道,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C类项)4.3.9 消防水箱宜设水位显示装置。(C类项)4.4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4.4.1 气压水罐的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A类项)4.4.2 气压水罐应保证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正常工作。(A类项)4.4.3 系统稳压泵、增压泵应能根据管网压力变化自动启停,启动运行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维持管网设定的工作压力,压力表显示正常。(A类项)4.4.4 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出口阀门应常开。(C类项)4.4.5 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C类项)4.5 消防水泵4.5.1 消防水泵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A类项)4.5.2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A类项)4.5.3 消防水泵启动运行应正常,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信号。(A类项)4.5.4 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小于两条。吸水管上应安装控制阀门,直径不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A类项)4.5.5 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管网连接,供水管上应装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放水阀门。(A类项)4.5.6 按设计要求应设消防备用泵的,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B类项)4.5.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设置独立的供水泵时,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两运一备的比例设置备用泵。(B类项)4.5.8 水泵出水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B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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