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法规体系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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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反应堆安全学,第四章 核安全法规体系和核安全监督管理,上海交通大学核科学与工程学院 2009年4月,主讲 杨燕华,第四章 核安全法规体系,4.1 核安全法规基本概念 4.2 中国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4.3 中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4.1核安全法规基本概念,核安全立法的目的 核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 国际公约核安全公约 中国核安全政策,核安全法规的基本目的,OBJECTIVE OF NUCLEAR LAW To provide a legal framework for conducting activities related to nuclear energy and ionizing radiation in a manner which adequately protects individuals, property and the environment. (IAEA) 为与核能和电离辐射相关的活动提供合法的范围,使其能充分保障个人、财产和环境的安全,核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1)安全原则 (2)社会安全原则 (3)责任原则 (4)许可原则 (5)继续控制原则 (6)赔偿原则 (7)依从原则 (8)可持续发展原则 (9) 独立原则 (10)透明原则 (11) 国际合作原则,参考文件: Handbook on Nuclear Law, IAEA, July, 2003,安全原则safety principle,安全是核能利用和电离辐射应用的基本要求 安全子原则 Prevention principle 预防原则 protection principle 保护原则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警戒原则 风险和利益的合理平衡 可能造成严重放射性后果的行为 有明确而严苛的技术安全方法 有苛刻的法律制度 很小或者不会造成放射性的行为 基本的技术安全方法 有限的法律控制,社会安全原则security principle,核的非和平使用 许多现在的先进技术来源于一些国家的军事应用技术 某些核材料和核技术一旦应用于非和平的用途中,会给人的健康和安全带来风险,也会对社会安全带来风险 遗失或者丢弃放射性源,使人们在未知威胁的情况下造成健康上的伤害 如果放射源被恐怖份子或者犯罪集团获得,就有可能制造能够散布放射性物质的仪器,用于犯罪活动 某些放射性物质的散失,会被某些非国家或者国家组织用于制造核武器 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手段 保护和限制那些可能造成社会安全问题的核材料的类型和数量 保证可以防止那些原本用于合法目的的材料和技术被事故地或故意地散失,许可原则Permission principle,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系统,对于没有被法律限制的行为,就承担行为的个人而言,是自由的,不受官方干涉的。 当某种行为可能会对人们或环境造成明显伤害时,法律必须要求在承担者进行该行为之前得到预先的许可。 核安全法规通常要求,在进行包括与裂变材料和放射性同位素相关的活动前,需要事先得到许可。 许多词可以用于这些许可。例如“授权”、“执照”、“许可”、“证书”或者“批准”。 必须知道哪些行为和组织是可以获得这种许可的,哪些是不可以的。,责任原则Responsibility principle,核能相关组织 研发组织 核材料处理商 核仪器或者电离辐射源制造商 医学界 建筑工程公司 建设公司 核设施运行公司 财政单位 规章监管单位,“谁是保障安全的基本责任者?”,继续控制原则Continuous control principle,在某种行为的授权已经被批准后,安全管理当局仍有继续监视和控制的权力 保证被授权单位在安全合法地执行行为的内容,并且同被授权的内容一致 国家的核安全法律必须提供核监督员自由进入所有使用和储存核材料地方的权力,赔偿原则Compensation principle,由于各种技术因素,核能的使用可能导致主要对人、财产和环境造成伤害的风险。 当预防措施不能完全消除这种伤害的威胁时,核安全法律必须能要求国家采取手段对核事故提供适当的赔偿。,依从原则 Compliance principle,核能的放射性包容若破坏则具有穿透国界的特殊风险 许多核能协议是在国家间和全球的基础上建立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法律 一旦接受了国际法,国内法律必须服从国际法 国际惯例要求,在某个国家的领土内的行为必须保证不对其它国家造成破坏,也即,必须有控制的办法 对许多国家而言,必须制定额外的法律来满足国际法的要求,可持续发展原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inciple,大量的环境法律规定,这一代人类的各种行为必须不会对未来的人类造成不合适的负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只有在世界环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才能“可持续” 这个原则对于核能利用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某些裂变材料和电离辐射源能够在很长的时间内造成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影响。但是这些放射性材料的长寿命特性使得目前人类很难确定用何种手段来保证在非常遥远和不可预期的未来保证人类的安全 可行的办法是当前的人类必须采用任何可能的手段来保证长期的安全,同时还必须留给未来人类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独立原则Independence principle,核安全法律必须强调建立国家的核安全管理当局,它的决定不受核能发展和促进部门的支配。 管理当局除了承担涉及核技术的重大风险责任外,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对安全问题的专家判断权。,透明原则Transparency principle,核能的早期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主要用于军事目的。在随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涉及核材料和核技术的情报是非常敏感的,并认为是对政府的忠诚 随着核能和平利用的发展,公众对技术的了解和需要公众、医学界、立法机构、和其它相关的单位提供涉及利用核能技术造成的风险和利益的充分情报 透明原则要求所有涉及核能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必须能够提高可靠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到对健康、安全和环境具有影响的事故和异常情况时,国际合作原则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principle,要求核技术用户和核管理当局同其他国家和相关的国际组织维持一个紧密的联系 核能的国际性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在安全与环境领域,核穿越国界的能力要求政府协调政策和发展合作计划,以减少对本国国民、地球上的人类,以就是这个星球造成损害的风险。此外,在一个国家中对核安全的改进经验对其他国家也会影响其他国家的相应改进。对于核安全的改进传播得越快越好,越广越好。 其次,核材料的使用包含了安全上的风险,这是无国界的。只有通过建立在高层次上的国际的合作才能对付恐怖组织的威胁、核材料的非法交易威胁以及核武器的扩散。 其三,已经颁发了大量的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核安全领域的义务,不仅国家政府必须忠诚地服从,而且也可防止立法者在确定国家法律时能够不偏离国际法。 其四,随着核工业国际合作的增加,核材料和设备在国家间经常要移动,对此有效的控制取决于国家和民间企业间的相类似的和联合的方法。 基于所有这些原因,国家核能立法应该提供合适的措施,鼓励国家企业和民间企业参加相关核领域的国际活动。,国际公约:核安全公约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1994年6月,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了核安全公约 要求缔约国在本国的核安全法规和管理中体现公约承诺的内容 为各国立法的主要基础,核安全公约内容,目的 义务 立法和监督管理 一般安全考虑 设施的安全 ,核安全公约-目的,通过加强本国措施与国际合作,包括适当情况下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和维持高水平的核安全 在核设施内建立和维持防止潜在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措施,以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来自此类设施的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 防止带有放射后果的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此种后果,核安全公约-义务,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本国法律的框架内采取为履行本公约规定义务所必需的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及其他步骤 每一缔约方应在召开第条所述的每次会议之前,就它为履行本公约的每项义务已采取的措施提出报告,以供审议,核安全公约-立法和监督管理,应建立并维持一个管理核设施安全的立法和监管框架 立法和监管框架 可适用的本国安全要求和安全法规的制订; 对核设施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禁止无许可证的核设施运行的制度; 对核设计进行监管性评查和评价以查明是否遵守可适用的法规和许可证条款的制度; 对可适用的法规和许可证条款的强制执行,包括中止、修改和吊销许可证 监管机构 应建立或指定一个监管机构,委托其实施立法和监督管理框架,并给予履行其规定责任所需的适当的权力、职能和财政与人力资源 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将监管机构的职能与参与促进或利用核能的任何其他机构或组织的职能有效地分开 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 应确保核设施安全的首要责任由有关许可证的持有者承担,并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此种许可证的每一持有者履行其责任,核安全公约-一般安全考虑,安全优先 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从事与核设施直接有关活动的一切组织为核安全制定应有的优先政策 财政与人力资源 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有充足的财政资源可用于支持每座核设施在其整个寿期内的安全 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备有数量足够、受过相应教育、培训和再培训的合格人员,在每个核设施整个寿期内在该设施中或为该设施从事一切有关安全的活动 人的因素 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在核设施的整个寿期内都要考虑到人的工作能力和局限性 质量保证 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制定和执行质量保证计划,以便使人相信一切核安全重要活动的具体要求在核设施的整个寿期内都得到满足 安全的评价和核实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 在核设施建造和调试之前及在其整个寿期内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安全评价。此类评价应形成文件并妥善归档,随后根据运行经验和新的重要安全资料不断更新,并在监管机构的主管下进行审查 利用分析、监视、试验和检查进行核实,以确保核设施的实际状况和运行始终符合其设计、可适用的本国安全要求以及运行限值和条件,核安全公约-一般安全考虑,辐射防护 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由核设施引起的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量在各种运行状态下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并确保任何个人受到的辐照剂量不超过本国规定的剂量限值 应急准备 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核设施备有厂内和厂外应急计划,并定期进行演习,并且此类计划应涵盖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将要进行的活动 对于任何新的核设施,此类计划应在该核设施以监管机构同意的高于某个低功率水平开始运行前编制好并作过演习 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可能受到辐射紧急情况影响的本国居民以及邻近该设施的国家的主管部门得到制订应急计划和作出应急响应所需的适当信息 在本国领土上没有核设施但很可能受到邻近核设施一旦发生的辐射紧急情况影响的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编制和演习其领土上的、涵盖一旦发生此类紧急情况将要进行的活动的应急计划,核安全公约-设施的安全,选址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程序,以便 评价在该核设施的预定寿期内可能影响其安全的与厂址有关的一切有关因素 评价拟议中的核设施对个人、社会和环境的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 必要时重新评价上述提及的一切有关因素,以确保该核设施在安全方面仍然是可以接受的 在邻近拟议中的核设施的缔约方可能受到此设施影响的情况下与其磋商,并应其要求向这些缔约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它们能就该核设施很可能对其自己领土的安全影响进行评价和作出自己的估计 设计和建造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 核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能提供防止放射性物质释放的若干可靠的保护层次和保护方法(纵深防御),以防止事故发生和一旦事故发生时能减轻其放射后果; 设计和建造核设施时采用的工艺技术是经过实践证明可靠的,或经过试验或分析证明合格的; ,中国核安全政策,总政策 核安全管理政策 核安全技术政策 安全目标 纵深防御,总政策,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核安全管理政策,完整的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作为核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 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的国家核安全局作为核安全审管机构 对核安全负全面和最终责任的核电厂营运单位作为核安全责任单位 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作为核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科学的、独立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检查作为核安全管理手段 核安全文化作为所有从事核活动的人员及机构的行动指南,核安全技术政策,纵深防御战略原则是最主要的和核心的核安全技术原则,4.2 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核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建造核电站必要的与安全相关的审查过程 核安全管理的主要方式,核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独立的核电发展部门和监管部门 核安全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核行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电厂) 核安全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导则 技术文件、标准 核安全管理方式 许可证制度 核安全审评 核安全监督,核安全监管机构,监管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法定职责 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 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 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许可证制度 对核电厂、核材料和核活动实施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政府的监督管理特点,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的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具有强制性,这种监督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阶段或某一方面,而是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并且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导则,技术文件,专门法律 管理机构,审查 许可,环境评价报告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设计、营运部门,建造许可证,监管机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运行许可证,装料、调试和试运行,一整套质量保证和安全标准,制定,安全法规 安全导则,国家,中国建造核电站必要的与安全相关的审查过程,装料批准书,修改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核电厂建造,核电厂调试,核电厂运行,土建和安装,操作员执照,核材料许可证,申照过程的改进(美国),10 CFR Part 52,核安全管理的主要方式,许可证制度 核安全审评 核安全监督,许可证制度,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核材料许可证 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 其它需要批准的文件,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的所有者在核设施建造前十二个月 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有关许可证申请文件 建造申请书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设计阶段) 相关文件 申请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在得到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 浇灌第一罐混凝土 开始建造工作,PSAR,核电站安全分析报告,1.0 引言和电厂概况 2.0 厂址特征 3.0 构筑物、部件、设备和系统的设计 4.0 反应堆 5.0 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连结系统 6.0 专设安全设施 7.0 仪表和控制 8.0 电力 9.0 辅助系统 10.0 蒸汽和动力转换系统 11.0 放射性废物管理 12.0 辐射防护 13.0 运行管理 14.0 初始试验大纲 15.0 事故分析 16.0 技术规格书 17.0 质量保证 18.0 人因工程 19.0 PSA和严重事故处置,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核设施的所有者在核设施从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后 必须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有关许可证申请文件 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修订本) 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最后 修订的环境影响报告 申请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在得到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 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行工作,FSAR,核设施操纵员执照,核设施的主要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操纵员执照有 操纵员执照 高级操纵员执照 操纵员执照考试必须在国家核安全局严格监督下进行,核材料许可证,核设施必须在接收和持有核材料之前的6个月向“国家核材料管制办公室”提交 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 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后,颁发核材料许可证,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包括 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 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 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 许可证申请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许可证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后发给许可证,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只有持有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应的活动。,其它需要批准的文件,其它需要批准的文件 核设施某些重要操作或活动必须在得到国家核安全局的许可后方可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相应活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 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核电厂首次临界批准书 核电厂退役批准书,首次装料批准书,在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之前12个月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国家环保总局提交 首次装料申请书 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装料阶段) 厂内应急计划 运行时期的质量保证大纲 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批准前,国家核安全局要获得证据,证明 核设施是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建造的 在启动前完成了充分的试验 全部运行人员和规程都已准备就绪 足以能操作核设施的所有核设备 主要运行人员应已取得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 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和首次装料批准书的颁发 同时向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发执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核电厂各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是颁发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许可证申请和审批过程,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安全分析报告及其它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经国家核安全局评审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核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过程中,应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征询意见 国家核安全局在取得技术审评结果,并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经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咨询审议后,独立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同时规定必要的许可证条件,核安全审评,核安全审评目的和手段 通过对下列事项技术审查,决定核设施的安全状况和管理是否满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 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调试、运行状况 核设施的管理 核设施发生的事件、不符合项 审评结论是颁发各类许可证和批准核设施进行相关活动的主要依据 重要的核安全审评 核设施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的审评 核设施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的审评 核设施设计修改的审评 核设施特许申请的审评 核设施事件的审评 审评的依据 中国的核安全法规 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其它法律与法规 核安全局认可的国家技术标准(如GB系列)和国际通用的技术规范(如SRP、ASME、RCC规范等),核安全监督,核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 及时发现核设施的安全问题 核安全管理要求方面存在的问题 核设施存在的核安全隐患 督促营运单位及时纠正问题 不满足核安全法规的问题 不满足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的技术文件要求的问题 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如停止运行 监督形式 日常监督 例行/非例行检查,日常监督,日常监督是核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在核安全检查中占有重要地位 日常监督检查是地区监督站派遣监督(员)组常驻核电厂现场,对核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目的是及时掌握核设施的安全状况和发现安全问题 监督员每个工作日在核电厂现场进行 跟踪监督,对影响安全的重要活动、物项和记录进行检查 发现核设施存在的安全问题 根据核安全法规要求进行处理,例行/非例行检查,例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是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组织检查组,按照国家核安全局预先制定的检查计划,按照一定的程序对营运单位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各阶段的安全重要活动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核安全检查 目的是对核设施的某些领域进行深入地检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检查组一般由局人员、地区监督站人员以及邀请的专家组成 检查前要编制检查程序,按照程序检查,提出核安全管理要求 每次检查持续36天 是一种正式的检查,监管的改进,传统的监管 保守的判断主导规则和条例 监管过程为被动式的和约定俗成式的 为便于许可证持有者执着遵守条例而密切观察电站性能 当运行难题出现时给予应对措施 先进的监管 (NRC) 将监管机构更多资源有针对性地放在有性能问题的相对说来数量较少的核电站上 采用基线检验程序,作为保证电站符合“安全性基石”目标而需作出的最低检验努力 将更为彻底地检验那些尚未达到目标的电站,集中在性能渐趋降低的领域 更多地采用了客观性能指标,美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框架,总体安全使命,由民用核反应堆运行引起的公众健康和安全问题,关键性能领域,反应堆 安全,辐射 安全,核保障,始发 事件,缓解 系统,屏障 完整性,应急准备状态,公众辐射安全,职业辐射 安全,实体 保护,人员 行为,安全意识 环境,问题 鉴别和解决,交叉领域 事件,安全基石,交叉要素,管 理 框 架,NRC按基石分列的性能指标,性能指标的评估,NRC评估性能指标,并将其和NRC检验程序结合 每个性能指标都有测量合格性能用的阀值 阀值根据由彩色编码系统指示的安全裕度来指出风险 “绿色”编码指示 性能处于符合有关基石目标的预期性能范围内 “白色” 指示 性能处于许可证持有者公称性能预期范围之外,但仍可符合相关基石目标 “黄色”指示 仍可符合相关基石目标,但安全裕度稍有下降 “红色”指示 该性能指标所测量的领域中,安全裕度有重大下降,NRC应对计划或“措施矩阵”,3.3 中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层次图 核电法规和导则系列与编号 核电法规和导则体系,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层次图,核安全法规系列(一),HAF 0 xx/yy/zz - 通用系列 包括了国务院发布的核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应急响应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导则等法律文件 HAF 1xx/yy/zz - 核动力厂系列 包括了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适用于核动力厂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管理的部门规章 HAF 2xx/yy/zz - 研究堆系列 包括了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适用于研究堆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管理的部门规章 HAF 3xx/yy/zz -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包括了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适用于核燃料循环设施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管理的部门规章,按照法规的适用性,核相关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导则分成10个系列,核安全法规系列(二),HAF 4xx/yy/zz -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包括了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适用于放射性废物处置、保存、运输等方面管理的部门规章 HAF 5xx/yy/zz - 核材料管制系列 包括了国务院发布的核材料管理、运输及许可证制度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等 HAF 6xx/yy/zz -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中国对于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许可证制度,只有取得许可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工作 这个系列包括了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适用于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方面管理的部门规章 HAF7xx/yy/zz -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HAF8xx/yy/zz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系列 HAF9xx/yy/zz -电磁辐射防护管理系列(制定中),核安全导则各系列的编排,HAD0 xx/yy通用系列 HAD1xx/yy核动力厂系列 HAD2xx/yy研究堆系列 HAD3xx/yy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D4xx/yy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D5xx/yy核材料管理系列 HAD6xx/yy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D7xx/yy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中国核安全法规的范围,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 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放射性环境的管理 个人剂量的监测、卫生和健康状况管理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核事故应急 核材料的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核电法规和导则体系,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内法规,原子能法(待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颁布 强制性执行的法律文件 与核相关的国家法律有 原子能法(待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其他国家的核能相关法律,原子能法(待批),用于规定中国的核能发展和核安全监管等方面关系 是強制性執行的法律文件,是调整和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法律文件 它既规定了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又规定了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是在原子能领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 目前,該法律文件正在制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 该法律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同日由人大常委会发布施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防止在核能开发、核技术应用及伴生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 废气排放 废液排放 固体废物 贯穿辐射 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 该法律文件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它国家的核能相关国家法律,美国 日本 韩国,美国的核能相关法律,原子能法,1954年 能源改组法,1974年 低放射性废物政策修订法 核废料政策法,日本的核能相关法律,原子能基本法 原子能委员会和核安全委员会设置法 核反应堆监管法(关于核原料、核燃料物质及反应堆管制的法律 ) 电力工业法 灾害对策基本法 工业安全和健康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核损害赔偿法,日本的原子能基本法,目的 通过鼓励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确保未来的资源,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推动工业发展,提高人类社会福利和生活水平 基本政策 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应仅限于和平为目的和确保安全第一为根本 应该在民主管理下在自我控制的基础上进行 其成果向公众公开,并主动为国际合作作贡献 确定法律规定的内容 原子能委员会和核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其职责、组织形式、运营和权利 核燃料物质相关的法规 核设施建设等的法规 辐射伤害的防止,日本原子能基本法摘录(1),(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未来的能源资源,谋求学术的进步和产业的振兴,通过促进对核能的研究、开发及利用,从而提高人类社会的福利和国民的生活水平,制定本法律 (基本方针) 第二条 核能的研究、开发及利用仅限于以和平为目的,以确保安全作为宗旨,在民主的管理下自主进行,公开取得的成果,并积极地参与国际协作 (设置) 第四条 为了有计划地执行与核能的研究、开发及利用相关的国家政策,实现核能行政的民主运营,内阁府设置原子能委员会及核安全委员会 (任务) 第五条 原子能委员会对与核能的研究、开发以及利用相关的事宜(与确保安全进行的监管相关的事宜除外)进行计划、审议和决定。 2 核安全委员会在对核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相关的事宜中,负责对确保安全的事宜进行计划、审议和决定 (组织、运营及权限) 第六条 关于原子能委员会以及核安全委员会的组织、运营及权限,将由另外的法律来制定,日本原子能基本法摘录(2),(核原料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另外的法律,对核原料的输入、输出、转让、接收及提炼等活动只能授权给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 (核燃料物质的监管) 第十二条 根据另外的法律,对一切生产、输入、输出、拥有、所持、转让、接收、使用及运输核燃料物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政府的强制监督管理 (反应堆建设等的监管) 第十四条 根据另外的法律,反应堆建设单位必须服从政府的强制监督管理。本条同样适用于想改造或移动反应堆的单位。 第十五条 根据另外的法律,对于转让反应堆者、还有接受反应堆者,必须服从政府的强制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另外的法律,在遵守前两条规定的监管下进行建设、改造、移动还有接受反应堆的单位,在操作开始前必须制定出运行计划,并得到政府的批准 (辐射危害的防止措施) 第二十条 为了防止放射性造成的危害,确保公共的安全,对与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放射线的装置有关系的制造、贩卖、使用和测定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它有关的保安和保健上的措施,将制定另外的法律来制约,韩国的核能相关法律,原子能法 电力行业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韩国核安全组织机构法 核安全政策声明(1994) 核安全宪章 (2001,MOST) 郑重确认核安全对于核工业的发展具有头等的重要性,鼓励核领域从业人员有一种确保核安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公众对于核安全的信心 KINS使命的声明和行动法 原子能安全技术院,韩国的原子能法,核能发展、利用和核监管的整体性法律 主要规定了核能的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等的基础和主要内容 还包括原子能委员会、核安全委员会、核能促进项目、核设施的建造许可证和运行许可证及其他方面的条款 原子能法对核设施的安全管理、维护、维修、运行和核设施的安全等方面有详细规定 原子能法对防止放射性沾污措施有详细规定,韩国原子能法主要内容(1),第1章 总纲 第2章 原子能委员会和核安全委员会 原子能委员会和核安全委员会的成立、职能和组成 第3章 总体核能促进项目的确立和执行、核能研究和开发 总体核能促进计划的确立和执行,原子能研究和开发机构、原子能研究和开发工作所需费用的承担 第3.2章 原子能研究和开发基金 该基金的确立、管理和使用 第4章 核反应堆及相关设施的建造和运行 第1节 核反应堆及相关设施的建造 第2节 核反应堆及相关设施的运行 第3节 核研究反应堆等的建造和运行 建造许可证和运行许可证的标准、许可证发放流程、申请许可证需递交的文件、监管当局的检查、文档记录和保存、反应堆运行责任人的指定(解除)及所担负的责任、暂停运行或停止运行的通告、转移和继承、停止运行的措施、退役 第6章 核燃料循环的企业,核材料的使用等 第1节 从事核燃料循环的企业 第2节 核材料的使用 许可证的标准、许可证发放流程、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监管部门的检查,韩国原子能法主要内容(2),第7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发生装置 许可证的标准、许可证发放流程、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7.2章 提供相关服务 提供相关服务的限制、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第8章 放射性物质的处置和运输 放射性物质处置设施的建造许可证和运行许可证、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9章 个人剂量监测服务 个人剂量监测服务和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10章 执照和考试 执照考试和执照证书 第11章 管理和监督 辐射危害的应对措施和隔离区的确立 第12章 补充规定 许可和任命的条件、特别技术专题报告的批准、听证、对负责安全管理的个人进行教育和防护培训 第13章 刑事条款 刑事条款、渎职的处罚 附录 执行日期、过渡措施,与其它法律的关系,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一般由国务院发布,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 目前与核安全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是各种核安全管理条例,是规定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监督管理原则及程序等重大问题的规章 它们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国务院行政法规,相关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HAF5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 HAF8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该条例由下列各部分组成 总则 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许可制度 核安全监督 奖励和处罚 附则 该文件是国家核安全局对包括核电站在内的民用核设施的许可证审批及核安全检查的纲领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HAF501,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该条例规定了 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 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与非法使用的管理办法 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 文件由下列各章组成 总则 监督管理职责 核材料管制办法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奖励和处罚 附则,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1993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124号发布),该条例为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而制定 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条例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 总则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准备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资金和物资保障 奖励与处罚 附则,部门规章 (核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门规章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和发布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的一部分,具有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并要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 其内容不能与行政法规的内容相冲突 包括两种规章 条例的实施细则 国家核安全局制订的管理规定 目前核安全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共有 8个条例的实施细则 11个核安全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的形式 相关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形式,实施细则 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安全规定 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由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属部门规章 其他部门的相关部门规章,对应于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安全规定,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 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HAF4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 (HAF603),相关部门规章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HAF001/01) 附件1: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附件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1) 附件二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附件三 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HAF0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国防科工委的相关部门规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 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核出口管制清单 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我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部门的相关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局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 卫生部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电力工业部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导则(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的定位和作用 与核安全相关的指导性文件 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是更低一层次的规定 安全导则的要求 每一个规定提出的核安全要求可以从相应的导则中找到这些核安全要求的具体描述和实现的方法 它从某种意义上具有法规相同的效力,但是 导则所提供的技术要求可以用不同于导则的方法来达到 但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不同于导则的方法可以达到与导则所提供的方法相同的安全性 已发布的安全导则 目前安全导则共有70多个,部分核安全导则 (1),部分核安全导则 (2),部分核安全导则 (3),技术文件 (参考性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 (HAF J xxxx) 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 工业标准和规范 由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等部门制定 国家标准(GB,GB/T) 核工业行业标准(EJ, EJ/T) 国外的参考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 (美国ASME, 法国RCC),核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 为各种活动或者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者规定特性的文件 为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法规等文件的通称 标准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或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技术规范 指规定产品应符合的要求及其符合性检验等内容的一类标准 工业标准 工业标准化的目的 对应工业的科研、生产、管理工作中,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重复性问题,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求获得最佳秩序以及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类型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HAF J00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剂量评价 HAF J0002 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 HAF J0003 微震观测在核电厂选址中的应用 HAF J0004 防止和减缓放射性泄漏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HAF J0005 研究堆选址 HAF J0006 单一故障准则的应用手册 HAF J0007 核电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 HAF J0008 运行安全审评队指南 HAF J0009 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维修手册 HAF J0010 轻水堆水化学的安全作用 HAF J0011 质保人员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手册 HAF J0012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质保大纲的恰当选择 HAF J0013 核电厂厂址查勘、评价和核实中的质量保证 HAF J0014 质保大纲履行情况的核安全检查 HAF J0015 核动力厂核材料衡算管理技术报告 HAF J0016 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管理 HAF J0017 研究单位设施核材料衡算管理技术报告 HAF J0018 动力堆核燃料后处理厂核材料衡算管理,国家标准,GB/T 13625-1992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抗震鉴定 GB/T 13626-1992 单一故障准则应用于核电厂安全级电气系统 GB/T 13628-1992 核反应堆保护系统用于非安全目的准则 GB/T 13630-1992 核电厂控制室的设计 GB/T 13631-1992 核电厂辅助控制点设计准则 GB/T 15443-1995 压水堆压力容器选材原则与基本要求 GB/T 15761-1995 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设计建造规范 GB/T 16702-1996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设计规范 GB/T 17569-1998 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核工业行业标准,国外核行业标准,美国ASME规范 ASME第卷: 核动力装置设备建造准则 ASME QME-1.2002:核电厂能动机械设备的鉴定 法国RCC规范 RCC-M: 压水堆核电站核岛机械设备设计与建造法则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核安全标准 IAEA 50-C-QA: 核电厂能动机械设备的鉴定,部分国外先进规范和标准,美国ASME锅炉及压力容器设计规范,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 ASME锅炉及压力容器设计规范共13卷 第I卷 动力锅炉 第II卷 材料 第III卷 核动力装置设备建造准则(核容器卷) 第IV卷 采暖锅炉 第V卷 无损检测 第VI卷 第VII卷 第VIII卷 压力容器 第IX卷 焊接和钎接评定标准 第X卷 第XI卷 第XII卷 移动式压力容器,美国的ASME第卷核动力装置设备建造准则,ASME规范第卷共分两册,共包括九个分卷以及一个附录 NCA分卷: 第一册和第二册的总要求 第一册NB分卷:一级设备 第一册NC分卷:二级设备 第一册ND分卷:三级设备 第一册NE分卷:MC级设备(金属安全壳) 第一册NF分卷:设备支承结构 第一册NG分卷:堆芯支承结构 第一册 附录 第二册CB分卷:混凝土反应堆容器 第二册CC分卷:混凝土安全壳,法国RCC规范,RCC-M:压水堆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 RCC-E:压水堆核岛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建造规则 RCC-C:压水堆核电站燃料组件设计和建造规则 RCC-I:压水堆核电站防火设计和建造规则 RCC-P:900MWe压水堆核电站系统设计和建造规则 RCC-G:900MWe压水堆核电厂土建的设计和建造规则 RSEM: 压水堆核电厂在役检查规则,法国的RCC-M规范法国压水堆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建造规则,Design and Construction Rules for mechanical Components of PWR Nuclear Islands 法国压水堆机械设备设计、建造规则 RCC-M规范借鉴了美国ASME规范第卷中NB、NC、ND、NG和NF各分卷的有关内容,同时吸取了法国在工业发展实践中所取得的结果 汇集了法国压水堆核电站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和建造实践中的所有规范,法国的RCC-M规范压水堆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建造规则,RCC-M 规范的范围限止在安全相关设备所要遵守的技术规则 压力容器、热交换器、泵、阀、管道、反应堆内部构件和设备支承件等 RCC-M规范最关心的是承压设备 涉及所有压力边界部件及少量的附加承压件 如泵的转子和扩压管等 RCC-M规范对上述设备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提出了要求 RCC-M规范不包括对设计和建造的检查 RCC-M规范对设备的功能及试验条件未提出要求,法国的RCC-M规范压水堆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建造规则,RCC-M规范共分成五卷,共有十三册: 第卷A册:总论 第卷B册:一级设备 第卷C册:二级设备 第卷D 册:三级设备 第卷E册:小设备 第卷G册:堆芯支承结构 第卷H册:设备支承件(所有级别的设备支承件) 第卷J册:低压或常压储罐 第卷Z册:技术性附录 第卷M册:材料,汇集了零件和制品的供货技术规范 第卷MC册:检验方法,叙述了各种破坏性试验和无损检验的方法和实施规则,先进轻水堆用户要求,目的 为了明确防范与缓解严重事故、提高安全可靠性和改善人因工程等方面的要求,用一系列定量指标来规范核电厂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类型 美国电力研究院1990年代, “先进轻水堆用户要求”文件,即URD文件 欧洲出台的“欧洲用户对轻水堆核电厂的要求”,即EUR文件 IAEA对核安全法规(NUSS系列)进行了修订补充 通常把符合URD或EUR要求的核电反应堆称作先进堆核电站或第三代核电站,INSAG报告,INSAG-1:切尔诺贝利事故事故后审查会议总结报告(1986年) INSAG-2:轻水堆核电厂严重事故放射性核素源项(1987年) INSAG-3:核电厂基本安全原则(1988年) INSAG-4:安全文化(1991年) INSAG-5:核动力安全(1992年) INSAG-6:概率安全评估(1992年) INSAG-7:切尔诺贝利事故:INSAG-1更新资料(1993年) INSAG-8:判断按早期标准建造的核电厂安全性的共同基础(1995年) INSAG-9:核安全中的潜在照射(1995年) INSAG-10:核安全中的纵深防御(1996年) INSAG-11:辐射源安全管理:原则与战略(1999年) INSAG-12:核电厂基本安全原则(INSAG-3,Rev.1)(1999年) INSAG-13:核电厂运行安全管理(1999年) INSAG-14:核电厂运行寿期安全管理(1999年) INSAG-15:增强安全文化的关键实践议题(2002年) INSAG-16: 保持核安全研究和发展知识, 培训和基础设施 (2003年) INSAG-17:管制决定制定中的独立性 (2003年) INSAG-18:核工业中的管理变化:对安全的影响(2003年) INSAG-19:保持核设施运行寿期中设计的完整性 (2003年) INSAG-20:利益相关者对核问题的参与 (2006年) INSAG-21: 加强全球核安全体制 (2006年),典型核电法规和导则介绍,国务院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技术文件,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核材料管制条例(HAF50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与防护条例(HAF800),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 人员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核动力厂,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 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 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基本内容,(HAF001),基本内容,1 总则 2 监督管理职责 3 许可证制度 4 核安全监督 5 奖励和处罚 6 附 则,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国务院发布,第三章 许可证制度,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申请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 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申请核设施运行申请书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 核设运行造申请书 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持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国务院发布,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经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核设施的迁移 转让 退役,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 审查所提交的安全资料是否符合实际 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建造 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管理 监督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考察营运人员是否具备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其他需要监督的任务。 核安全监督员由国家核安全局任命并发给核安全监督员证。,国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命令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 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权拒绝有害于安全的任何要求,但对国家核安全局的强制性措施必须执行,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国务院发布,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对保证核设施安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核安全局或核设施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 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迁移、转让和退役的 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或无故拒绝监督的 无执照操纵或违章操纵的 拒绝执行强制性命令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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