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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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律师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影响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企业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势必会对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冲击,亦不利于企业廉政文化的建设; 损害企业的利益:企业员工通过受贿所获得的利益往往以损害企业利益为前提,尤其在采购领域,价高而质次的原材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更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产品质量;,二、商业贿赂的危害,企业易形成机会主义价值观:对于行贿企业,增加的行贿成本往往通过降低产品质量进行弥补,企业容易形成机会主义价值观,不注重产品开发、技术提升,企业发展缺乏活力; 行业易形成恶性循环:商业贿赂所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使那些致力于品牌与技术投入的企业无法通过健康的市场销售行为进行成本的回收,其后续发展难以为继,于是也加入到商业贿赂的行业中,从而在行业内形成低级的、恶性的循环。,三、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1)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三、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2)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括 (1)金钱和实物; (2)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规定财产性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1)在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 (2)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3)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 (4)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 (5)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案例 唐某,中南某财经大学校园建设处处长。2007年10月,一审法院查明:唐某在担任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索要或收受王某、周某等五人加油卡、购物卡、充值手机费等共计折合人民币52600元。法院以受贿罪对唐某进行了定罪处罚。,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一)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帐。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帐外暗中,是指未在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二)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帐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三)随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四)捐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帐,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商业贿赂主体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按照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案例 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是日本丰田汽车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消费个人贷款业务。2008年8月开始,杭州金丰丰田4S店等丰田品牌汽车的经销商在向客户推荐汽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时,优先向客户推荐丰田金融的贷款业务,而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则向上述经销商以“手续费”或“服务费”等名义给付财物,从而获得消费贷款业务。2010年9月20日,杭州市工商局认定丰田金融涉嫌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共计56万元的行政处罚。,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三)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部分) 1、受贿方的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第1款:“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第2款:“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一:浙江省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07年11月9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某服装公司生产主管代某提起公诉。代某任公司生产主管期间,负责到外寻找加工厂,江苏省某公司经理丁某为获得加工权,前后四次给予代某“好处费”共计88900元。代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代某提起公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二 2006年10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陆某在担任阿迪达斯公司上海分公司企业内部传讯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组织公司年会等活动的职务便利,安排某某公司承办该公司相关活动。期间,被告人陆某多次收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现金28万元及索尼彩电一台(价值1.3万元)。最终,法院认定陆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受贿方的刑事责任: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例一 2008年4月,被告人许某为承包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向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薛某行贿现金人民币49000元。在薛的帮助下,被告人许某获得该厂房建设工程的承包资格。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票据诈骗犯罪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待上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判决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例二:广西省首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 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之一的梁某经劳务派遣,到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南宁分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南宁市区营业厅营业款的稽核工作。2008年5月,该地区的某特许营业厅负责人徐某为达到迟延上交营业款并躲避网通分公司处罚的目的,先后多次通过给付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梁某共计人民币12450元,梁某则为其隐瞒拖欠营业款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梁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徐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谢 谢 !,以下为附加内容,以下为附加内容,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刘天金 20130507 陕西,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这是一项基础性工程、创新性工作,要大抓特抓、坚持不懈。 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目标) 生产更多更好更安全的农产品供给社会(方向),一、为什么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二、什么是新型职业农民 三、如何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为什么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深刻背景 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人走村空”问题愈演愈烈 2012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2.6亿,每年新增900-1000万。 四川抽样调查: 26% 举家外出农户 20% 留守农户 转移比例平均60%,高的70-80%,一、为什么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深刻背景 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老人农业”“妇女农业”“小学农业”问题日益凸显 陕西抽样调查: 72% “80后”“90后”青壮年劳动力(农民工) 55岁 务农农民平均年龄 63% 妇女 83% 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四川抽样调查: 务农农民50岁以上54%,60岁以上30%,70岁以上13%; 妇女60%; 初中及以下90%。,一、为什么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深刻背景 农村新生劳动力离农意愿强烈,农业后继乏人问题步步紧逼 新生代农民工 76% 不愿再回乡务农 85% 从未种过地 (国家统计局2010年10省调查:90%的新生代农民工没有从事过一天的农业生产活动),一、为什么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二)紧迫课题 “谁来种地”“地如何种”?,党的十八大: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采取有效措施,使一部分年轻人愿意在农村留下来搞农业,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队伍。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稳定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使务农种粮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势在必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农业生产经营队伍,积极培育新型农民。 聚焦“谁来种地”“地如何种”,一、为什么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二)紧迫课题 “谁来种地”“地如何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农村劳动力结构性不足:“不是没人种地,而是这地由什么人来种”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是种不过来,而是怎么种得更好”,一、为什么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三)历史使命 回答好“谁来种地”“地如何种”的问题,历史性地落在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上。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着力解决农业生产力发展问题,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完善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生产关系,进一步强调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现代)家庭经营+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现代农业,新型职业农民是伴随农村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完善产生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细胞,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支撑,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基本力量。,一、为什么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四)重大意义 不失时机地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一是有利于促进农民从身份向职业的转变,在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中加快剥离“农民”的身份属性,使培育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步走上具有相应社会保障和社会地位的职业化路子,解决有人愿意在农村留下来搞农业的问题;,一、为什么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四)重大意义 不失时机地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民从传统农业生产向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转变,在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中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使培育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步走上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的现代化路子,解决务农种粮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的问题;,一、为什么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四)重大意义 不失时机地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三是有利于促进农民从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加快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使培育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步走上“家庭经营+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组织化路子,解决保供增收长效机制的问题。,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就是激活农民自身活力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过程,就是培养高素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者的过程,就是培育“三农”事业发展未来的过程。,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应对农业后继乏人问题的挑战,必须在稳定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基础上,大力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世界性课题 比如在英国,农场主平均年龄达到59岁。 欧盟一直关注农民老龄化和培养青年农民问题,在CAP新一轮改革议案中提出,将2%的直接支付专门用于支持40岁以下的青年农民从事农业。,世界性课题 法国经验 统筹农村劳动力转留 加强农业后继者培养 重视农业劳动力教育培训,切实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放在三农工作突出位置予以推动落实。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是伴随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农业劳动力供求结构已进入总量过剩与结构性、区域性短缺并存新阶段,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力问题日显普遍,“谁来种地”“地如何种”事关13亿人的饭碗。,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任务,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将其放在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的原则,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推动落实,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壮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二、什么是新型职业农民,(一)基本表述 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必然要求传统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二、什么是新型职业农民,(二)主要类型 生产经营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 专业技能型: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社会服务型: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跨区作业农机手、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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