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主要内容》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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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沈雪建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二一一年九月六日,提 纲,新法修订的过程,新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等新理念,需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 多年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更好地指导全国水土保持工作 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形势严峻,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原法中一些规定内容覆盖不全,制度设计存在较大局限,法律责任较弱,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1.1 修订背景,2005年 6月 水利部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2008年 9月 水利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2008年10月 水利部上报国务院 2010年 7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 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2010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并通过,1.2 修订过程,收集全球相关法律200多部,涉及26个国家、10个语种 完成近100万字的研究报告 多次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 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咨询会、协调会(不同层次、不同规模达200多次) 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全国水利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前后易稿多达几十次,水利部完成前期基础和条文起草工作,过“五关”,过“五关”,协调难度大,反对意见多,焦点问题 水土保持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 水土保持补偿费,新水土保持法重大突破 水土保持经费保障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 法律责任,释义和解读 周英副部长讲话 部发文件 配套法规座谈会 刘震司长署名文章,关于“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全国人大环资委深圳调研,召开座谈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山西调研,国务院法制办四川调研,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下午举行第十八讲专题讲座,题目我国水土流失问题及防治对策。吴邦国委员长主持讲座,孙鸿烈院士主讲,2010年12月25日,提 纲,新法修订的过程,新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2.1 新法的特点,(1)更加注重新理念的指导,可持续发展,立法目的(第一条),增加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增加了“规划”一章,大力开展生态修复和封禁抚育(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人与自然和谐,“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第二条) 严格保护地貌植被(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减少扰动(第二十五条) 加强废弃土石渣的综合利用(第二十八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等规划水土保持要求(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第二十五条) 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第二十八条),生态修复,(2)更加注重科学规律和自然规律,全面加强水土保持规划,全面加强地貌植被保护,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力侵蚀地区 风力侵蚀地区 重力侵蚀地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生产建设活动防治责任范围,全面完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 交通、铁道、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3)更加注重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政府职责,新水土保持法中共有15处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职责 审批水土保持规划 划定和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 保障水土保持监测经费等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部门职责,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相关规划水土保持要求 投入保障机制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 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制度 行政代履行制度(代为治理),(4)更加注重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5)更加注重有效性和操作性,2.2 新法的重点内容,新法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理念为指导,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核心,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原法6章42条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为7章60条,增加了1章18条,内容大大丰富,一是明确政府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宏观管理,组织和发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切实完成各项水土保持目标和任务,新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 - 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性决定了必须依靠多个部门、各方面力量以及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需要政府加强统一领导,才能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 多年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证明,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一领导,促进各部门协调配合,水土保持工作才能真正取得成效,(1)强化了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二是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新法第四条规定“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 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是阐述本级政府发展战略,明确工作重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纲领 - 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落实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三是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新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 “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四是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职责,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国现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体系:,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七大流域机构水土保持局(处)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处、科等) 协调领导、监测等机构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水土保持学会,流域机构的水土保持职责主要有: 对流域内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流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相关部门水土保持职责 林业:组织好植树造林和防沙治沙工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区采伐林木水土流失防治 农业:组织做好农耕地的免耕、等高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国土:主要是在滑坡、泥石流等重力侵蚀区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组织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复垦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环保等主管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 交通、铁路、能源等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行业生产建设活动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2)强化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一是确定了水土流失调查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是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重要基础 新法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成因、程度、危害、发生发展规律以及防治情况等,二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新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是要求在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规划中,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对策措施,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四是将水土保持规划作为水土流失防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预防保护措施布设、确定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都须有水土保持规划指导,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十二条规定“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六是要求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规划既符合科学规律,又充分尊重和体现民意,保证水土保持实现惠民生、谋福祉的目标,新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五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新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3)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强化了对特殊区域人为活动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一是明确了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禁止性规定,确立了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公告制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二是要求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三是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禁止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新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沙地、戈壁、高寒山区等生态脆弱地区,地表结皮是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而保留下来,是水土资源的天然保护屏障,具有很强的水土保持功能。一旦破坏之后,几乎无法恢复。如遇大风,很快就会形成高强度的土壤侵蚀,甚至形成流沙 干旱地区,微小降雨便可形成沙壳或结皮,具有固土、吸湿和减少土壤水分蒸发的作用,能有效防治风蚀 绿色苔藓、地衣覆被有较强的水土保持功能,还可为植被生长创造条件,四是禁止毁林、毁草和采集发菜等严重扰动和破坏地表的行为,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发菜是生长在西北干旱地区地表的一种藻类。采集发菜一般是用耙子将发菜、地表灌草和根系一并搂取,是对干旱草原植被的一种毁灭性的破坏活动。据估算,采集1公斤发菜将导致2.6公顷草原沙化,一些地方群众取暖、烧饭都以柴草为主,加之制作盆景、根雕等,铲草皮、挖树兜的现象较为普遍,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已有条件解决农村能源替代问题。因此,法律规定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这些活动,虫草、甘草、麻黄等具有药用的植物大多生长在青藏高原、北方草原、干旱半干旱等地区。这些地区生态极为脆弱,滥挖乱采挖药材对地表的扰动强度大,植被破坏也大,引发和加剧水土流失,危害极大。,挖一根虫草最少要破坏30平方厘米左右的草皮,五是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等生态敏感区建设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侵蚀沟产生严重水土流失的形式主要是沟头前进和沟岸扩张。植物保护带可稳定沟岸,减缓水流的冲刷能力,有效减少水土流失 - 在河流、湖泊、农田和水库周边的一定范围内设置植物保护带,利用植物的根系固土护坡,可使汇入水流减缓冲刷能力,减少跌水甚至造成崩岸的可能,对于稳定库岸、减少水土流失具有重要作用。另外,还可减少水土流失面源污染,发挥净化水质的作用,六是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据20世纪90年代初的调查,在陡坡地上种植农作物,土壤流失量是林草地的520倍,水的流失量是林草地的28倍。25度以上陡坡耕地的土壤流失量高出普通坡地2到3倍。研究结果表明,25度是土壤侵蚀的临界坡度 - 农作物是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本条中禁止开垦种植的农作物,除粮食、蔬菜、花生等之外,还包括人参、烟叶、花卉、药材等,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在种植时需要精耕细作,需要整地、定期翻耕等,对地表造成持续的扰动,引发水土流失 - 黑龙江为15度。东北黑土漫川漫岗区,坡度缓,但坡长特别长,降水量和强度较大,坡面径流冲刷力强,水土流失严重 -宁夏、内蒙古、江西、陕西、浙江和海南等省区地方性法规中确定了小于25度的禁垦坡度,一是明确水保方案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明确了水保方案审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独立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合理界定了水保 方案编报范围和对象,范围: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 对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4)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三是加强了对水土 保持方案变更的管理,四是强化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效力,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开工建设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的开工和建设,包括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和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局部试验段项目”等前期建设内容) - 多年来,我国水电站、核电站、工业园区等一些生产建设项目,往往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开展了“三通一平”、“五通一平”、“局部试验段项目”、配套及附属等前期工程建设,由于这一阶段地表扰动强烈,植被损坏多,挖填土石方量大,极易造成十分严重的水土流失,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之一,是水土保持方案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必须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五是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新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 同时设计,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要与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核准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同时施工,指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建设实施 - 同时投入使用,指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并投入使用,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六是加强水土保持 方案验收制度,-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是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最后一道关口,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机关必须把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关,确保责任明确、方案和设计得到落实、达到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效果,并长期发挥作用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前置性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展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七是强化方案资质管理,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 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既要对主体工程的设计报告进行水土保持论 证,对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标准做出部署,还要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进行设计,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提出要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5)完善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一是明确国家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新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陕西安塞县淤地坝坝系,淤地坝,坡改梯,退 耕还林,- 梯田是在坡地上分段沿等高线建造的阶梯式农田,是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蓄水、保土、增产作用十分显著。梯田的通风透光条件较好,有利于作物生长和营养物质的积累 - 淤地坝是指在水土流失地区各级沟道中,以拦泥淤地为目的而修建的坝工建筑物。黄土高原地区土层深厚,黄土广布,具有质地均匀、结构疏松、透水性强、易崩解、脱水固结快等特点,是良好的筑坝材料,可以就地取材,二是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以及承包治理“四荒”等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三是明确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四是确立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1993年8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 30个省(区、市)水行政、财政和物价(计划)主管部门制定了配套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补偿费法规体系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 国家已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新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一是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二是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6)完善水土保持防治技术路线,三是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四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五是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六是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七是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八是要求对生产建设活动占用的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要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九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等,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7)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是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依法认真履行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职责,三是规范了监督检查的程序、内容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新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8)强化水土保持监测,一是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家监测网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二是进行动态监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三是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制度,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须要有相应资质,新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四是完善公告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水土流失状况、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等情况,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9)强化了法律责任,针对原法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手段较为单一,处罚力度不够,可操作性差,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新法进行了完善 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滞纳金制度、行政代履行制度、查扣违法机械设备制度,强化了对单位(法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增强了可操作性。规定罚款、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等处罚措施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进行,不需报请政府批准,减少了环节,提高了效率 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提高了罚款的标准,最高罚款限额由原法的1万元提高到了50万元,一是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在禁垦坡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罚,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三是对在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的处罚,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对在不依法采伐林木的处罚,新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五是对在不依法编报方案的处罚,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是对在不依法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处罚,新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七是对不按规定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新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新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是对不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10)明确单设水土保持机构的职责,新法借鉴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新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职责,新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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