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若干问题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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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若干问题研究上一、强制性规定概述法理学上一般将强制性规定称为“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相对,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在探析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影响时,应当注意强制性规定不同渊源的等级和性质。并应注意不存在规范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一)强制制性规定的形形式强制性规定定在形式上有有一般性的特特点,概括性性强制性规定定必须具体化化然后才能适适用于判断合合同效力。1、一般形形式绝大多数义义务性规则属属于强行性规规则。义务性性规则是直接接要求人们作作为或不作为为的规则。规规定“作为”义义务的义务性性规则,通常常采用“应当当”、“应该该”、“必须须”等术语;规定“不作作为”义务的的义务性规则则则常使用“不不得”、“禁禁止”、“严严禁”等术语语,或者在描描述行为模式式后加上不利利的法律后果果。比如,“出出卖标的物,应应当属于出卖卖人所有或者者出卖人有权权处分。”“出出租人出卖租租赁房屋的,应应当在出卖之之前的合理期期限内通知承承租人,承租租人享有以同同等条件优先先购买的权利利。”“经营营商业保险业业务,必须是是依照本法设设立的保险公公司。”“建建设工程主体体结构的施工工必须由承包包人自行完成成。”这些都都属于规定作作为义务的义义务性规则。合合同法第二二百七十二条条规定,(建建设工程合同同)承包人不不得将其承包包的全部建设设工程转包给给第三人或者者将其承包的的全部建设工工程肢解以后后以分包的名名义分别转包包给第三人。“禁禁止承包人将将工程分包给给不具备相应应资质条件的的单位。禁止止分包单位将将其承包的工工程再分包。”则则属于规定不不作为义务的的义务性规则则。保险法法第五十六六条第一款规规定,“以死死亡为给付保保险金条件的的合同,未经经被保险人书书面同意并认认可保险金额额的,合同无无效。”属于于在描述行为为模式后加上上不利法律后后果的规定不不作为义务的的强制性规定定。合同法法第五十二二条第(五)项关于合同同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强制制性规定无效效的规定亦属属此类。2、概括性性强制性规定定有的规则在在形式上也有有“应当”、“必必须”、“不不得”等带有有强制性色彩彩的词语,如如“从事保险险活动必须遵遵守法律、行行政法规,尊尊重社会公德德,遵循自愿愿原则。”“保保险活动当事事人行使权利利、履行义务务应当遵循诚诚实信用原则则。这些规则则部分内容(事实状态、权权利、义务、后后果等)具有有很大概括性性,亦即不确确定性,不能能直接适用,必必须首先对这这些内容进行行解释,使之之具体化,使使之确定或是是比较确定,然然后才能适用用于具体案件件,在适用时时存在较大的的自由裁量余余地。在一定定意义上讲,任任何法律规定定不经解释皆皆不能适用,ix但是是对这些概括括性规则解释释和裁量的“自自由度”明显显不同于其他他规则,以至至于让一般人人感到,概括括性条款内容容过于宽泛,不不经解释不能能适用,而其其他条款则内内容明确、肯肯定和具体,无无须解释即适适用。合同同法第五十十二条第(五五)项的规定定属于不能直直接适用的规规则,但很多多人甚至是很很多合同案件件审判人员却却认为本条能能够直接适用用,认为合同同“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强制性规定定”,内容明明确、具体,而而且对法律后后果“无效”的的规定也毋庸庸置疑,因而而可以不假思思索地直接适适用以认定某某合同无效。其其实,对本条条规定中存在在的一些基本本问题加以仔仔细考虑。xii就就会发现“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强制制性规定”的的内容并不明明确、具体,对对于涉及某特特定的强制性性规定,同样样不能简单地地认为是明确确、具体的。又又如保险法法第六十一一条第二款规规定:“投保保人指定受益益人时须经被被保险人同意意。”看似明明确、具体,但但是无民事行行为能力人、限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人的同同意是否符合合本条规定?事后同意是是否符合本条条规定?这些些问题的答案案并不能从本本条规定明明明白白地直接接得出,必须须通过法律解解释。审判实践中中,从一般形形式上认定某某一规则为强强制性规定不不会出现问题题,问题在于于不能自觉地地或不能正确确地对强制性性规定进行解解释和具体化化。(二)不同同位阶法律规规范强制性规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第第(五)项规规定的意义在在于对“法律律”和“行政政法规”的强强调。地方性性法规、行政政规章、司法法解释中强制制性规定适用用于判断合同同效力时,其其地位和性质质应予正确理理解和认识。1、合同同法第五十十二条第(五五)项中的强强制性规定从法条形式式上理解,合合同法第五五十二条第(五)项强调调的是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强制制性规定,这这里的“法律律”因其与“行行政法规”并并列提出来,是是指作为现行行中国法的形形式之一种的的法律,不是是各种法的总总称。指由全全国人大及其其常委会依法法制定、修改改,规定和调调整国家、社社会和公民生生活中某一方方面带根本性性的社会关系系或基本问题题的一种法,分分为基本法律律和基本法律律以外的法律律两种。基本本法律如刑刑法、民民法通则、合合同法,基基本法律以外外的法律如担担保法、保保险法。全全国人大及其其常委会就有有关问题作出出规范性决议议或决定,与与法律具有同同等地位和效效力,应当属属于本条规定定中的“法律律”。“行政政法规”指由由最高国家行行政机关国务务院依法制定定、修改的,有有关行政管理理和管理行政政事项的规范范性文件的总总称。行政法法规调整的社社会关系和规规定的事项,远远比法律调整整的社会关系系和规定的事事项广泛、具具体。政治、教教育、科学、文文化、体育以以及其他方面面的社会关系系和事项,只只要不带根本本性或一定要要由宪法、法法律调整的,行行政法规都可可调整。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第第(五)项的的规定,可以以尝试从两个个角度理解。一一是合同只要要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的强强制性规定,就就无效。二是是合同在违法法的情况下,只只有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的强制性规规定,才无效效。第一种理理解,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强制性规规定是合同无无效的充分条条件。而第二二种理解,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强制制性规定则是是违法合同无无效的必要条条件之一。按按第二种理解解,本条的含含义不是在于于强调合同违违法,而在于于强调合同违违反的是什么么样的“法”,这这个法不是指指法律、行政政法规中的所所有规定,而而只是其中的的强制性规定定。本条规定定真意不在于于违法导致的的后果而在于于违反的“法法”的级别和和具体内容。强调合同同法第五十十二条第(五五)项中“法法律”为狭义义法律,其意意义可通过比比较而看出,民民法通则第第五十八条第第(五)项规规定,违反法法律或者社会会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为无无效。这里的的“法律”应应当如何理解解,有人说凡凡是具有立法法权限的单位位制订的规范范性文件都是是本条规定中中的法律,这这与我国民事事特别是合同同立法和司法法实践很长时时间以来的观观点一致,导导致了过分强强调无效制度度的功能和作作用,非常不不适当地扩大大了无效的范范围。所以必必须对关于民民法通则第第五十八条第第(五)项中中“法律”理理解进行限制制。合同法法第五十二二条第(五)项强调“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强制性性规定”,毫毫无疑问正体体现了这种限限制。2、地方性性法规和行政政规章在合同同效力制度适适用中的地位位判断合同效效力的依据是是全国人大及及其常委会制制定的法律和和国务院制定定的行政法规规。地方性法法规和行政规规章规定不违违反法律和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才可以以作为处理合合同纠纷的参参考依据。不不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地方性法法规和行政规规章,实际上上可以看作对对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内内容的具体化化和明确,从从逻辑上讲,依依据这些规章章和法规规定定就是适用法法律和行政法法规。但是,部部门规章、地地方性法规、地地方规章往往往是站在片面面的利益角度度处理问题,自自觉不自觉的的目的是维护护本部门、本本地区的利益益,并不能妥妥当、正确地地平衡社会、国国家、他人与与自己的利益益冲突。按立立法权限划分分,对涉及比比较重大民事事权利义务关关系的事项,规规章、地方性性法规无权予予以规定。即即规章、地方方性法规规定定无权规范比比较重大民事事权利义务关关系。合同效效力问题属于于比较重大民民事权利义务务关系,规章章和地方性法法规无权规范范。而且,判判断一个规章章或一个地方方法规是否不不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涉及到到对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解解释和对规章章、法规的解解释两方面问问题,实际判判断往往与“应应当”怎样有有差别。所以以,为了切实实维护公民、法法人、其他组组织的重大民民事权益,为为了维护立法法权限划分的的严肃性,判判断合同效力力时,对不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规章和地地方性法规,只只应是可以作作为参考依据据。即判断合合同效力需要要依据有关规规章和地方性性法规时,首首先要判断一一项规章、地地方性法规的的规定是否违违反法律和行行政法规;如如果不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还要看看法律、行政政法规有无明明确、具体规规定,如果法法律、行政法法规有了明确确、具体的规规定,仍不得得以规章、地地方性法规作作为参考依据据,而应适用用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如果法律、行行政法规没有有明确、具体体地规定,就就可以以规章章、地方性法法规作为参考考依据。在将将规章、地方方性法规作为为参考依据的的情况下,仍仍然不是直接接适用规章和和地方性法规规,而仍然是是适用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不过因因为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不明确、不不具体或没有有规定,必须须通过法律方方法对之明确确化、具体化化或进行补充充,以便和具具体合同情节节对应起来,然然后予以适用用,而相关规规章和地方性性法规规定正正可作为对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具体化漏漏洞补充的参参考。3、司法解解释中的强制制性规定在规规范合同效力力方面的地位位及其适用有关国家机机关在其权限限内所作的关关于民事立法法的解释,本本身不是民事事法律规范,但但具有约束力力,可视为广广义的民法规规范,是我国国民法的渊源源。其中最高高人民法院所所作司法解释释的民事部分分最为重要。司司法解释中的的强制性规定定与合同法法第五十二二条第(五)项中的强制制性规定的关关系很有必要要探讨。因为为最高人民法法院司法解释释对各级人民民法院处理合合同案件具有有拘束力,司司法解释有规规定的,人民民法院认定合合同效力必须须直接适用。有有的法律工作作者称最高人人民法院的司司法解释为我我国效力最高高的法律,虽虽然语气是讽讽刺和批评,但但却道出了我我国司法这方方面的实际情情况。有的审审判人员可能能对法律的规规定不理不睬睬,但绝不会会不顾司法解解释。我国立立法法规定定民事基本制制度只能由法法律规定,而而合同效力制制度是民事基基本制度之一一,司法解释释本无规定的的权限,而且且最高人民法法院本身也没没有立法权。所所以从法理上上讲,司法解解释中的强制制性规定不得得作为认定合合同效力的依依据,但是我我们必须正视视我国的立法法和司法现实实。立法上,我我国现在民事事法律内容比比较简单,而而最高人民法法院的司法解解释中个别条条文具有“法法院造法”的的性质,弥补补了法律之不不足,对实践践中出现的许许多问题特别别是新问题的的处理起着积积极的作用。xvi目目前我国司法法工作人员法法学理论水平平不高、法律律方法的理念念和技术不统统一,司法解解释有利于法法的理解和操操作的统一,有有利于实现法法制的统一。在在司法实践上上,司法解释释实际起着极极其重要的“法法律”作用。所所以,很有必必要对司法解解释从理论上上予以正当化化,但对其实实施应予以规规范,并对之之保持足够的的警惕。目前前的司法解释释从时间角度度来讲,只应应是阶段性的的存在,只应应在特定法治治历史时期有有其正当意义义,承认其具具有规范效力力,但应当努努力地对它进进行限制,一一方面在司法法适用上进行行限制,一方方面也是更主主要方面要在在立法上对它它的内容进行行限制,使之之逐步丧失法法律渊源的地地位。依据司法解解释对合同效效力进行评判判,应坚持如如下几方面,一一是要求司法法解释有法律律规范作为依依据,相关法法律规范被修修改或废止后后,相应的司司法解释必须须失效;二是是将司法解释释视为法律适适用过程中对对法律条文的的解释;三是是视为对法律律概括性、原原则性规定的的具体化和价价值补充;四四是视为对法法律漏洞的补补充;五是对对司法解释中中强制性规定定仍然要运用用法律方法进进行解释后适适用。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于贯彻执行民民法通则有有关问题的意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十八条规定,出出租人出卖出出租房屋,应应提前三个月月通知承租人人。承租人在在同等条件下下,享有优先先购买权;出出租人未按此此规定出卖房房屋的,承租租人可以请求求人民法院宣宣告该房屋买买卖无效。本本条司法解释释属强制性规规定,并明确确规定了违反反此强制性规规定的后果是是合同无效。本本条司法解释释在法律层面面上没有依据据。国务院11983年112月17日日发布施行的的城市私有有房屋管理条条例第十一一条也未规定定房屋所有人人未提前3个个月通知承租租人即将房屋屋出卖给他人人的房屋买卖卖合同的效力力。xviii民法法通则实施施意见第一百百一十八条即即以上述行政政法规规定为为依据,对民民法通则第第五十八条第第(五)项“违违反法律或者者社会公共利利益的”民事事行为无效的的概括规定进进行具体化,有有助于统一各各级法院对违违反房屋承租租人优先购买买权规定的房房屋买卖合同同效力的认识识与认定。我我们注意到,民民法通则第第五十八条第第(五)项只只是讲违反法法律或者社会会公共利益,xviiii而没有讲讲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的强强制性规定,城城镇私有房屋屋管理条例第第十一条又未未规定该买卖卖合同效力,最最高法院的司司法解释只是是讲承租人有有权请求该房房屋买卖合同同无效,言外外之意,如果果承租人不请请求宣布该合合同无效,则则该合同并不不无效。对承承租人优先购购买权案件的的处理应适用用民法通则则第五十八八条第(五)项、城镇镇私有房屋管管理条例第第十一条、民民法通则实实施意见第一一百一十八条条。19999年10月11日起施行的的合同法第第二百三十条条对房屋承租租人优先购买买权作出强制制性规定,但但不是规定提提前三个月通通知承租人,而而是规定“合合理期限”内内通知,在合合同法施行行后人民法院院处理承租人人优先购买权权案件,就不不应适用民民法通则实实施意见第一一百一十八条条。因为合合同法作为为特别法,对对合同无效作作出了特别规规定,根据特特别法优于一一般法的法律律适用原则,对对合同无效的的认定与处理理则应当适用用合同法的的规定。如果果认定违反承承租人优先购购买权规定的的房屋买卖合合同无效,依依据的应当是是合同法第第二百三十条条和第五十二二条第(五)项规定,而而不应再适用用民法通则则实施意见见第一百一十十八条。民民法通则实实施意见第一一百一十八条条对适用合合同法的案案件不具有拘拘束力。该条条司法解释作作为历史的产产物随着社会会与法律的发发展已失去效效力,对承租租人优先购买买权涉及的房房屋所有人与与第三人间的的房屋买卖合合同的效力不不能再断然判判决无效,而而应按合同同法的规定定和合同法法的精神进进行重新思考考并重新认定定。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第第(五)项规规定的关键点点不在于“强强制性规定”,而而在于“法律律”和“行政政法规”。地地方性法规、行行政规章强制制性规定不能能作为判断合合同效力的依依据,但对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强制性规规定进行解释释和具体化有有重要的参照照作用。司法法解释实际上上是“法院造造法”,在中中国目前法制制状况下,司司法解释强制制性规定是法法院判断合同同效力的重要要的、现实的的依据。应当当明确,司法法解释规定必必须符合宪法法、法律的规规定,否则不不能作为法院院认定合同效效力的依据。(三)强制制性规定规范范私法行为效效力的间接性性与非一般性性强制性规定定本身一般不不规范私法行行为的效力,从从实际作用上上看,合同同法第五十十二条第(五五)项规定也也起不到规范范私法行为效效力一般规范范的作用。1、不直接接规范私法自自治如果某合同同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强制制性规定,最最终被认定无无效,我们应应当认识到,合合同被认定无无效不是因为为合同违反了了法律、行政政法规强制性性规定,而是是因为合同同法第五十十二条第(五五)项规定了了合同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强制性规规定无效。强强制性规定只只是对某特定定行为进行强强制,本身一一般并不规定定私法行为的的效力。xxix保保险法第十十二条第一款款规定“投保保人对保险标标的应当具有有保险利益。”这这是对投保人人订立保险合合同所需主体体资格的要求求,是对要约约行为的强制制,如果投保保人投保不符符合这个强制制规定,并不不表明投保要要约行为仍然然有效或因此此无效,因为为这个强制性性规定并不规规范效力。否否则,本条第第二款规定就就没有意义了了。本条第二二款规定,“投投保人对保险险标的不具有有保险利益的的,保险合同同无效。”这这是单独对违违反强制性规规定的保险合合同的效力作作出规定,这这也说明第一一款的强制性性规定不是针针对合同效力力的。再看合合同法第二二百一十四条条规定,“租租赁期限不得得超过二十年年。超过二十十年的,超过过部分无效。”本本条前项是强强制性规定,后后项是违反强强制性规定对对合同效力的的影响。本条条规定也很典典型地说明强强制性规定作作用力是针对对行为本身的的,即行为应应当如何做,或或不应当如何何做,而不是是说如果违反反将导致合同同效力有何影影响。认定违违反强制性规规定对合同效效力的影响,需需另外有法律律依据,需要要另外规定合合同违反强制制性规定的后后果是有效还还是无效还是是其他影响。合合同法第五五十二条第(五)项就应应当是专门规规定合同违反反法律、行政政法规强制性性规定效力如如何的法律依依据。但合合同法第五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定实际上起不不到这个一般般性法律依据据的作用。2、不存在在规范合同效效力的一般规规范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第第(五)项规规定合同违反反法律、行政政法规强制性性规定无效,保保险法规定定投保人对保保险标的应当当具有保险利利益属强制性性规定,投保保人对保险标标的不具有保保险利益则属属违反法律强强制性规定。合合同法属一一般法,保保险法属特特别法。按三三段论推理,投投保人对保险险标的不具有有保险利益,保保险合同当然然无效。为什什么保险法法又紧接着着单独规定投投保人对保险险标的不具有有保险利益的的,保险合同同无效呢?是是不是不单独独规定投保人人对保险标的的不具有保险险利益保险合合同无效,保保险合同就不不无效呢?我我们认为,完完全可以这样样理解,而且且应当这样理理解,否则就就无法解释保保险法对保保险合同违反反法律强制性性规定无效作作出单独规定定。这就是说说,合同法法第五十二二条第(五)项一般规定定合同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强制性规规定无效,而而如果保险险法不再单单独作出合同同违反法律、强强制性规定无无效的规定,则则合同违反法法律强制性规规定并不无效效。这表明合合同法第五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定并未起到一一般规定的作作用。虽然规规定的内容是是合同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强制性规规定无效,但但它的作用并并不能完全实实现,这条规规定并不能使使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强制制性规定的合合同都无效。从从上文关于保保险利益对保保险合同效力力影响的分析析可知,合合同法第五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定并不能充分分地起到判断断合同效力依依据的作用。同同样的分析过过程,合同同法总则规规定合同违反反法律、行政政法规强制性性规定无效,而而分则规定租租赁期限不得得超过二十年年属于强制性性规定,租赁赁期限超过二二十年的租赁赁合同违反了了分则规定的的强制性规定定,按三段论论推理,超过过二十年的租租赁合同当然然无效,为什什么又紧接规规定,超过二二十年的,超超过部分无效效呢?只能表表明如果不这这样单独作出出规定,那么么租赁期限超超过二十年的的,超过部分分并不无效。有有人可能主张张合同法分分则规定“超超过二十年部部分无效”,实实际上是想说说没超过二十十年的部分有有效。那么,为为什么不直接接规定“未超超过二十年的的部分有效”呢呢?总则中规规定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强制性规定定的合同无效效,分则中又又有不得超过过二十年的强强制性规定,那那么,如规定定未超过二十十年的部分有有效则属对总总则规定的特特别的例外的的规定,这是是合乎逻辑的的。但现在情情况是,总则则作出一般规规定后,分则则又作出一个个规定,而这这个分则规定定相对于总则则规定却又不不是例外规定定。我们没有有依据认定立立法者这样表表述是故意或或过失犯的逻逻辑错误,我我们只能理解解这样表述寓寓有深意,即即“超过二十十年部分无效效”(而不是是“未超过二二十年的部分分有效”)的的规定是特别别的、例外的的规定。这也也说明大前提提“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强制性规定定的合同无效效”并不是指指任何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强制性规规定的合同都都无效。从另另外一个角度度审视合同同法分则“租租赁期限不得得超过二十年年。超过二十十年部分无效效”的规定,假假设某租赁合合同约定租赁赁期间为二十十五年,这个个“二十五年年”作为一个个整体违反了了本条禁止性性规定,则整整个合同应当当无效,因为为这个“二十十五年”的合合同不能理解解为是两个合合同(一个租租赁期间为二二十年,一个个为五年),而而是一个合同同,但法律规规定只是超过过二十年的部部分,即五年年的部分无效效,而二十年年的部分并不不无效。第五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定,这个租赁赁期间为二十十五年的租赁赁合同违反法法律强制性规规定,应当全全部无效,而而现在人为地地分割成两个个合同,只使使其中一个合合同无效,这这也让我们感感到合同法法第五十二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并非绝对的、一一般的规定,即即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强制制性规定的合合同并不一定定无效。上述分析表表明合同法法第五十二二条第(五)项合同违反反法律、行政政法规强制性性规定无效的的规定不能作作为一个一般般性的规定。即即依据合同同法第五十十二条第(五五)项,我们们不能得出“合合同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强制性规定定无效,但法法律有特别规规定的除外”的的结论,反过过来结论却应应当能成立,即即“合同违反反法律、强制制性规定并不不无效,但法法律有特别规规定的除外”。至至少我们可以以推断出,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强制制性规定的合合同并不都无无效。那么什什么样违反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强制性规规定的合同才才无效呢?这这无法依据合合同法第五五十二条第(五)项判断断出来,也无无法通过其他他法律、行政政法规的强制制性规定本身身判断出来,除除非法律有单单独的、明确确的规定,比比如上引的保保险法关于于投保人对保保险标的不具具有保险利益益保险合同无无效的规定和和合同法关关于(租赁合合同)租赁期期限超过二十十年超过部分分无效的规定定。可以断言言,合同法法第五十二二条第(五)项规定,从从直接法律适适用角度看,没没有任何意义义。本条的价价值只是在于于,它宣示了了这样一个价价值原则:合合同违法只有有在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强制性规定定的情况下,才才可能无效。二、调整合合同行为强制制性规定的判判断和合同效效力制度的适适用合同属典型型的私法行为为,探讨强制制性规定与合合同效力的关关系,首先要要认定强制性性规定是否为为了规范私法法行为,是否否为了规范合合同行为,进进而认定是否否为了规范私私法行为的效效力,是否为为了规范合同同行为的效力力。这些必须须对规范合同同行为的强制制性规定的价价值进行判断断。(一)调整整合同行为的的强制性规定定公法与私法法是对立统一一体,在现实实中不乏冲突突。法律调整整公法行为、私私法行为产生生不同的法律律效果。合同同行为属典型型的私法行为为,调整合同同行为的强制制性规定具有有不同于调整整公法行为强强制性规定的的特征。1、调整公公、私法行为为强制性规定定及其法律效效果从法律效果果上讲,行为为被调整公法法行为的强制制性规定规范范直接产生公公法效果,而而不直接产生生私法上效果果。违反调整整公法行为的的强制性规定定,直接产生生公法责任,而而不产生私法法责任。而行行为被调整私私法行为的强强制性规定规规范的法律效效果包括两种种情况,一是是既直接产生生公法效果,又又直接产生私私法效果,违违反这种强制制性规定,直直接产生公法法责任,也直直接产生私法法责任;二是是直接产生私私法效果,不不直接产生公公法效果,违违反这种强制制性规定,直直接产生私法法责任,不直直接产生公法法责任。比如如把强制性规规定分为“取取缔规定”和和“效力规定定”,取缔规规定是赋予公公法责任,而而效力规定是是赋予私法责责任。但司法法实践中,却却存在审判人人员将取缔规规定、效力规规定及其相对对应的不同性性质的法律责责任混为一谈谈的情况。调整公法行行为的强制性性规定不规范范私法行为,私私法行为谈不不上违反此类类强制性规定定,更谈不上上违反此类强强制性规定对对私法行为效效力的影响。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税收征收收管理法第第十条规定,从从事生产经营营的纳税人,税税务登记内容容发生变化的的,自工商行行政管理机关关办理变更登登记之日起三三十日内或者者在向工商行行政管理机关关申请办理注注销登记之前前,持有关证证件向税务机机关申报办理理变更或者注注销税务登记记。这是强制制性规定,如如果纳税人未未在规定期限限内申报办理理税务登记、变变更或者注销销登记,则要要承担行政责责任,本法第第三十七条第第(一)项规规定,对违反反此规定的纳纳税人,由税税务机关责令令限期改正,逾逾期不改正的的,可以处以以二千元以下下的罚款;情情节严重的,处处以二千元以以上一万元以以下的罚款。此此为公法责任任。而纳税人人在违反本强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况下,与与消费者发生生的民事关系系不受影响,即即没有私法责责任。纳税人人进行纳税登登记是单纯的的行政管理关关系,本条规规定单纯调整整这种行政管管理关系,而而不调整民事事关系,所以以对民事行为为没有影响。比比如甲开一家家电器店,但但甲并未按规规定进行税务务登记,即卖卖给乙一台彩彩电,甲违反反税收征管管法规定的的强制性规定定,甲承担限限期整改、罚罚款等行政责责任,但甲、乙乙之间彩电买买卖合同并不不因甲违反税税务登记强制制性规定而无无效。甲、乙乙之间买卖彩彩电合同的行行为并未违反反强制性规定定。有的调整私私法行为的强强制性规定,既既直接产生私私法效果,又又直接产生公公法效果,私私法行为违反反此类强制性性规定,本身身受到影响,即即要承担民事事责任,同时时也要承担公公法责任。这这类强制性规规定有两种情情况,一种情情况是规范的的是私法行为为本身。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治安管理理处罚条例第第三十二条规规定,严厉禁禁止制作、复复制、出售、出出租或者传播播淫书、淫画画、淫秽录像像或者其他淫淫秽物品的行行为。如果甲甲制作淫秽光光盘出售给乙乙,甲、乙之之间买卖淫秽秽光盘的行为为,属平等主主体之间的交交易行为,性性质属私法行行为,但这种种行为是治安安行政管理的的内容,受公公法强制性规规定调整,所所以应承担公公法责任,应应当受到同条条第二款规定定的处罚,处处十五日以下下拘留,可以以单处或者并并处三千元以以下罚款;或或者依照规定定实行劳动教教养;构成犯犯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责责任。因为这这种买卖行为为本身违反了了法律强制性性规定,针对对此私法行为为也必然产生生私法上责任任。第二种情情况是行为具具有公法行为为和私法行为为双重性质。这这种行为具有有社会法行为为性质。调整整社会法行为为的强制性规规定目的不是是直接为维护护国家管理、统统治的需要,也也不是直接维维护私法主体体个体或双方方的利益,而而是为了维护护社会利益,是是从人类社会会的整体和社社会发展的长长期考虑的。如如果私法行为为违反此强制制性规定的责责任,则既有有公法责任,如如刑事责任、行行政责任,又又有私法责任任。野生动动物保护法第第八条禁止任任何单位和个个人非法猎捕捕或者破坏野野生动物及其其生存环境,第第十六条禁止止猎捕、杀害害国家重点保保护野生动物物。如果甲、乙乙二人订立买买卖国家重点点保护的野生生动物东北虎虎虎骨的合同同,约定甲猎猎杀东北虎,将将虎骨出卖给给乙。甲、乙乙违反野生生动物保护法法强制性规规定,既要承承担公法责任任,又要承担担私法责任。2、调整合合同行为强制制性规定的判判断有的强制性性规定是否调调整私法行为为,并不容易易判断。比如如国家公务务员暂行条例例第三十一一条第(十三三)项规定,国国家公务员不不得有经商、办办企业以及参参与其他营利利性经营活动动的行为。这这是调整公法法行为还是调调整私法行为为的呢?如甲甲、乙二人合合伙开办农机机具销售商店店,而甲为现现职国家公务务员。甲违反反了国家公公务员暂行条条例强制性性规定,根据据国家公务务员暂行条例例第三十一一条、第三十十二条规定,他他应承担受到到行政处分的的行政责任,违违纪行为情节节轻微,经过过批评教育后后改正的,也也可以免予行行政处分。构构成犯罪的,还还要被追究刑刑事责任。问问题是甲、乙乙二人的合伙伙经营行为是是否应受到影影响。国家家公务员暂行行条例第三三十一条第(十一)项强强制性规定是是调整公务员员行为的,乙乙不是国家公公务员,不受受此规定约束束。甲承担公公法责任,乙乙则不应承担担任何责任,因因为乙的行为为没有违反调调整公法行为为的规定。乙乙同样不应承承担私法责任任,因为他也也没有违反调调整私法行为为的规定。即即甲、乙合伙伙经营的私法法行为不应受受到影响。但但按国家公公务员暂行条条例第三十十二条规定,甲甲应当改正参参与营利性经经营的行为,如如果甲改正即即不参与营利利性经营不与与乙合伙,则则甲、乙合伙伙行为必然归归于消灭。但但我们认为这这种对私法行行为的不利影影响并非法律律对私法行为为否定的后果果,而只是一一种事实上的的、偶然的、意意外的后果。不不能说国家家公务员暂行行条例第三三十一条第(十一)项强强制性规定调调整了私法行行为。所以,国国家公务员暂暂行条例第第三十一条第第(十一)项项的强制性规规定并不调整整私法行为,虽虽然内容是“不不得经商、办办企业以及参参与其他营利利性的经营活活动”,但国国家公务员经经商、办企业业以及参与其其他营利性的的经营活动的的私法行为并并无法律责任任的不利影响响。现实经济济活动的实际际情况也是如如此。调整公法行行为的强制性性规定、调整整私法行为的的强制性规定定都是指规范范的实质内容容而言的,不不是指法的形形式,一个强强制性规定无无论规定在民民法通则或或合同法里里,还是规定定在刑法里里,只要其内内容是调整公公法行为的,就就是调整公法法行为的强制制性规定,如如其内容是调调整私法行为为的,则属调调整私法行为为的强制性规规定。某强制性规规定调整公法法行为,但是是否调整私法法行为可从形形式上和实质质上两方面判判断。如果形形式上是从权权力管理角度度对主体私法法行为资格进进行限制或剥剥夺,某主体体违反此限制制或剥夺规定定,则此强制制性规定并不不调整私法行行为。实际上上这只是权力力内部管理规规定,不产生生对外效力。如如果此强制性性规定对行为为内容和程序序进行限制或或禁止,则属属调整私法行行为。在实质质上须得考察察强制性规定定的规范意图图,如果规范范意图在于私私法行为,则则能认定为属属调整私法行行为的强制性性规定,如果果规范意图不不在于私法行行为,则认定定不属调整私私法行为的强强制性规范。在判断强制制性规定对私私法行为的影影响时,双方方私法行为要要考虑一方的的违法行为对对另一方民事事权益的影响响,如果因一一方违法行为为致对方受到到很不公正的的不合理对待待,那么本强强制性规定对对私法行为就就不应当调整整。合同行为为是典型的双双方私法行为为。(二)强制制性规定与合合同效力制度度适用作为典型的的私法行为,合合同必须在公公权许可的限限度内实施。合合同当事人进进行合同行为为的目的一般般不是让合同同行为无效,而而是为了产生生一定的私法法效果,即让让合同行为结结果朝预想的的积极方面发发展,但合同同无效制度把把合同当事人人就某些合同同行为的“美美好”理想毫毫不留情地粉粉碎。1、强制性性规定体现公公权对合同行行为的干预法律为行为为主体划定权权利义务,是是公权对私权权行为调控的的主要手段。公公权对私权行行为控制,体体现在合同方方面,不仅体体现在合同无无效制度,还还表现在合同同不成立、效效力待定、可可变更、可撤撤消、法定解解除等制度设设置,这些制制度反映公权权对私权干预预的不同程度度,也体现了了不同合同行行为对公权侵侵犯的不同性性质及不同程程度。公权之之所以对私法法行为强制干干预,是因为为私法行为对对公权有侵犯犯。但不同种种类、性质、内内容的私法行行为对公权侵侵犯的程度、性性质、造成的的后果不可能能相同,不同同情况应予不不同处理,那那么公权对之之干预程度也也不应相同。即即使是相同种种类、性质的的行为,因其其行为的具体体内容不同,也也不应作相同同处理。有学学者认为,在在对违法行为为进行判断时时,要区别量量上的违法与与质上的违法法,量上的违违法指合同某某些条款在量量上违反了法法律规定,而而质上的违法法,是指合同同内容在根本本上违反了法法律规定。对对不同违法行行为的强制程程度当然不应应相同,处理理也不能相同同。无效合同同具有违法性性,对此类合合同应实行国国家干预。合合同无效是国国家干预的结结果,是公权权力对私权利利直接的、最最强烈的否定定,因为它使使合同自始消消灭,没有丝丝毫缓和余地地。有关合同同行为之所以以引起公权最最强烈干预,应应当是因为有有关合同行为为对公权构成成最严重的侵侵害,对于这这一点,应当当把握两方面面,一是在程程度上是最严严重,是一种种根本性的破破坏;二是这这种根本性的的破坏,无法法补救,以致致于只能宣布布取消这种合合同行为本身身,宣布这种种行为无效,使使之不产生任任何法律效果果。合同效力制制度的本质是是国家对合同同行为的干预预,国家对合合同行为应否否干预、实际际是否干预、应应当如何干预预以及实际如如何干预都应应当认真考虑虑,否则就不不能准确、妥妥当地适用合合同效力制度度。2、强制性性规定适用于于合同行为具具有时代性公权对合同同行为的调整整不是一成不不变的,随着着社会情况的的变化,调控控的内容及方方式也不断变变化。比如民民法通则第第五十八条第第(三)项规规定,一方以以欺诈、胁迫迫的手段或者者乘人之危,使使对方在违背背真实意思的的情况下作出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而合合同法第五五十二条第(一)项则规规定,一方以以欺诈、胁迫迫的手段订立立合同,只有有在损害国家家利益的情况况下才无效,如如果不损害国国家利益,并并不无效。后后者的规定体体现了法律强强制性规定主主要功能在于于维护国家利利益,如果一一个合同只是是对合同双方方利益有影响响,而不直接接危害国家利利益,法律并并不予以最强强烈干预;而而前者反映了了对合同当事事人之间的直直接利益影响响也予以最强强烈保护,不不论是否危害害国家利益。再再如,民法法通则第五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定,经济合同同违反国家指指令性计划的的无效。而合合同法第五五十二条则没没有相同或类类似规定。民民法通则体体现了计划经经济时期的对对私法行为的的公权观,在在很大程度上上将私法行为为作为公权行行为(国家对对经济的计划划行为)的补补充,以保护护计划经济目目的实现。随随着社会变化化,我国现在在处于社会主主义市场经济济建设时期,主主要以市场作作为配置资源源手段,计划划只在很狭小小的范围的经经济活动中存存在。计划经经济时代与社社会市场经济济时代,对合合同行为的干干预必然有着着本质的不同同。公权通过法法律对私法行行为进行调控控的变化不仅仅体现在立法法上,也体现现在司法方面面。以法人超超越经营范围围缔结契约为为例,从现行行立法上不能能当然直接得得出法人超越越经营范围的的行为无效的的结论。民民法通则第第四十九条、11998年国国务院发布的的企业法人人登记管理条条例第三十十条均规定了了法人超越经经营范围公法法上的责任,但但没有规定超超越经营范围围缔结的契约约效力瑕疵。但但是法院长期期以来严格按按照法人经营营范围的规定定使大量法人人超越经营范范围订立的合合同被认定无无效。这种做做法严重危害害了交易安全全,从客观上上说,可能造造成一系列债债的履行不能能,导致经济济秩序的混乱乱。随着社会会主义市场经经济的建立和和发展,最高高法院逐步改改变了思路。在在1991年年10月311日最高法院院(19911)法经复议议字第3号民民事制裁复议议书对陕西唐唐都科研红厂厂的经营范围围问题作出认认定:“钛白白粉属于三类类商品,双方方所签订的合合同客观上也也不违反国家家和社会利益益。因此,医医疗公司与唐唐都药厂虽然然两次超越经经营范围,但但情节一般,可可以不予制裁裁。”许多学学者对此产生生了积极的反反应,认为是是我国司法审审判对法人缔缔约能力问题题的解释上的的松动。最高高人民法院关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若若干问题的解解释(一)第第十条规定,当当事人超越经经营范围订立立合同,人民民法院不因此此认定合同无无效。但违反反国家限制经经营、特许经经营以及法律律行政法规禁禁止经营规定定的除外。体体现了学者提提出的“行为为能力限制说说”。可见,公权权对私权调控控程度、内容容及方式的变变化,并不存存在一个永恒恒的、绝对的的“应当”如如何的问题,因因为从不同角角度,从不同同标准看待任任何问题,都都可以滔滔不不绝地讲出许许多“应当”的的理由,所以以只能说是一一种政策性问问题,即现实实要求作出某某种处理,法法律就作出如如何规定,司司法就作出如如何处理。不不同时期,不不同强制性规规定适用于合合同行为导致致的法律后果果可能相同,而而相同强制性性规定在不同同时期适用于于合同行为导导致的法律后后果却可能不不同。文章来源:中顾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律咨询,就上上中顾法律网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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