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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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摘 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并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不同层面来分析了现有劳动保障制度的缺陷,并就今后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方法及对策进行了论述,以其通过劳动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 和谐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企业形式的多元化和市场竞争的尖锐化,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依法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2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需要 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特别是加强关注民生、保障权利等方面的立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 3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 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平衡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国劳动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4 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思考 (1)劳动合同法是一把双刃剑 劳动合同法是政府重视保护企业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追求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体现,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lOcALHOsT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短期内确实会给大部分的企业带来不小的冲击,如人力成本的增加、经营压力增大、无固定期限等条款使企业的风险飙升等等。但是,劳动合同法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契机。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企业管理层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劳动合同法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员工关系管理的重点不是处理劳动争议,而是预防争议发生和预防争议恶化,从战略上看,企业管理者和相关管理部门既要做好被动应对工作,更要做好主动合作工作。也就是管理上常说的“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农民工参保制度缺陷亟待修补 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国家尚未建立专门制度,但按劳动法,农民工进城打工也应参加法定社会保险。而在实践层面,涵盖农民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却面临诸多困境。在上海和浙江等地,目前是有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综合社会保险,江苏等多数地区则是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体系,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农民工退保现象分析 河南籍农民工李某刚从南京某机械厂辞工,到长沙一家公司打工,参保一年半领到养老保险退保金1600多元。“打工时要一直上保险将来才能领养老金,可是在南京上的社会保险,又不能转到其它地方。到了长沙打工后,长沙的社保部门又说:你在其它城市缴的养老保险,凭什么到我们这里享受养老金,不能接续。”李某不知道该咋办。“既然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对我们来说,拿到现钱最重要。”李某说。 退保费是农民工一笔重要收入,经济利益诉求也是退保的重要原因。有的人甚至为领取退保金而故意辞工,但到了新的城市是否能接续保险就顾不上考虑了。 流动性大、就业稳定性差,以及金融危机的影响等原因,使有些企业开始裁员,成了农民工频繁退保的重要原因。 市场经济下,一般的劳动密集性企业在有订单时招收大量农民工,订单少就裁员,也是造成很多农民工集体退保的原因。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从农民工层面上看 农民工在一个地方打工到退休可能性较小;累计缴费到退休,退休后才能拿到养老金,让打工者觉得太“遥远”;社会保险是根据缴费年限确定待遇的,打工者经常换地方工作,流动性大不能连续计算工龄;制度上又不能保证在每个地方参保的社会保险接续在一起,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保不能有效对接,就目前状况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许多农民工不知道今后这笔钱会转到哪里。这些原因都导致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从地方政府层面上看 让农民工参保再退保,不乏某些社保机构内在的利益驱动。按相关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再接续;也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重新参保。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门更愿意让农民工退保,有的甚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农民工退保,所缴保险费的“小头”个人缴纳部分由农民工一次性领回,“大头”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充入地方社保基金。这也是各地社保机构扩大参保面和办理退保时心照不宣的动力。以农民工参保名义向企业征缴保险金,已变相成为地方政府的增收行为。 而从另一角度,虽然国家规定任何地方都要无条件接纳个人养老保险,但某些地方还是设置了障碍。不接受从别市转进来的无常住户口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原因很简单:外来人员在当地退休的越多,当地财政需要支出的养老金也越多。这种制度缺陷,让社保成空中楼阁。 从法制层面上看 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导致农民工对参保失去信心。首先,以养老保险为例,不少农民工对其心存疑虑。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形成矛盾。农民工即使参保也难“老有所养”。政策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对于流动频繁的农民工而言,若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很难达到这个标准。同时,费率过高也对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参保有影响。其次,频繁参保退保使农民工实际权益受损。现行政策允许农民工退保,客观导致农民工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甚至在同一地区更换工作单位时先退保再参保。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也影响到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 (3)农民工参保制度缺陷最主要原因 社会保险难以实现跨省市转移和接续,而导致社会保险难以实现跨省市转移和接续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养老金相对要高,他们担心一旦实现全国统筹,社保实行自由的跨省市转移和接续,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人就会把保险关系大量的往经济发达地区转移,所以,许多地方并不愿意主动进行社会保险关系全国统一转续,这实质上的利益分配才是问题的症结。 (4)本人观点 本人以为,一方面,如实行了全国社会保险统筹,从长期来看,农民工如果仍回到原户籍地养老的话,除个人帐户基金全部随同转移外,统筹基金也必须有一定的转移,否则,对不发达地区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并不仅仅是基金运行方式的改变,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合理负担问题,建立起对历史债务的补偿机制。另外,随着“金保工程” 全国联网的推进,至时,无需烦琐的手续而只要在一张小卡片上,就能完成劳动者一生工作和参保记录的接续。这样,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管理手段的改进,将有效化解转移难的问题。 就目前情况看,尽管实现全国统一社保难以一就而蹴。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手段,设立一个平均的社保缴纳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个人社会保障水平和各地社保基金实行一定程度的“削峰平谷”,为全国统筹打下基础。 社会保险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互济性,统筹的层次越高,基金互济的能力越强。统一社保是政府的责任,统筹到省,省要负责;统筹到全国,中央要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钱都是单位和个人缴,如果想把这个地方的钱拿到别的地方去用,肯定会有很大的阻力,只有把它变成财政的钱,才可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统一使用和调剂,从而扩大互济的能力。 同时,政府在大幅度增加的公共支出中,对社保的投入理应占到相当比例,这一方面既是符合国家近年来一直强调的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和突出社会公平的原则取向,另一方面则是在当前扩大内需保增长的前提下,切实提高社会保障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 田小宝主编,中国社会保障,五洲传播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 郑海航,吴冬梅主编,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第1版. 3 张倜主编,劳动关系管理,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年,第1版. 4 程延国主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细化. 注释 劳动合同法第17、35条规定. 本人参加人力资源经理沙龙时,讨论过的案例. 2008年12月日工人日报记者调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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