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研究分析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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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的同时犯罪率也在不断攀升,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司法资源却未能同步增加,案件数量的堆积使得司法压力不断增大。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简化刑事诉讼程序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工作。纵观其他国家,大都通过构建刑事快速审判程序来缓解诉讼压力。我国从2014年开始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目的在于结合我国国情构建适合我国实际司法需要的速裁程序。在试点过程中,刑事速裁程序显示了其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效果,但是也显现出其存在的诸多问题。目前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已经结束,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的出台肯定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并在刑事速裁办法的基础上对速裁程序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探究如何优化我国司法资源配置。本文从介绍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内涵与价值开始,继而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分析了刑事速裁试点工作中显现的问题;然后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进行分析,归纳其特点,借鉴其可适用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之处;最后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提出建议。关键词:刑事速裁,轻微刑事案件,效率,公正,人权保障ABSTRACTIn our country,the economy develops rapidly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crime rate is rising, since the judicial resources failed to increase, the accumulation of the number of the case makes the judicial pressure increasing.It is urgent to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simplify criminal procedure.In other countries, the pressure of litigation is alleviated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riminal quick trial procedure.Our country also began to carry out the pilot work of fast-track sentencing process in 2014, the purpose is to construct the criminal quick trial procedure that is suitable for our country which suits actual judicial needs.In the pilot process, the criminal speed procedure shows its effectiveness in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but it also shows its problems.The two-year pilot work has ended, the issue of plea for leniency affirmed the pilot fast-track sentencing process.The provisions of the fast-track sentencing process are refined.The plea for leniency further explores how to optimize alloc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This article begins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notation and value of the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gram, then summarizes the pilot work of the fast-track sentencing process in our country, and analyzes the problems appearing in the pilot work.Second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quick trial procedure of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inal trial procedure can be summarized, which can be used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Finally, on the basis of combining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and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construct the fast-track sentencing process in our country.KEYWORDS:fast-track sentencing process,minor criminal cases,efficiency,justice,human rights protection目录前言1一、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内涵及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1(一) 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内涵与价值1(二)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概况2(三)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存在问题分析21.适用范围过窄22.庭审形式化问题33.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到位的问题3二、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域外借鉴4(一)大陆法系快速审判程序的代表41.日本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42.德国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5(二)英美法系快速审判程序的代表61.美国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62.英国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7(三)域外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7三、构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8(一)适当扩大适用范围8(二) 合理设计审理方式91.书面审理模式的设想92.集中审理模式的设想9(三)建构配套的人权保障制度91.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的完善92.自愿认罪应获得量刑优惠10结语10参考文献11前言刑事速裁程序是我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新尝试。由于司法压力相对不大,所以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后来社会治安状况急剧恶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其中规定了速决程序,但其重点在于追求诉讼效率,忽视了人权保障,与我国之后确立的简易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并不一致,故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简易程序;基于日益严峻的司法压力,1996年,我国正式确立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并于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将被告人认罪作为简易程序适用的基本前提要件。为了进一步节约司法成本,缓解司法压力,我国于2014年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为期两年的试点结束后,最高院、最高检等联合印发了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该办法肯定并继续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并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更深入地探究如何优化我国司法资源配置。一、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内涵及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刑事快速审判程序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规定,我国也于2014年启动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各地法院均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实践成果,累积了实践经验。及时对实践成果进行分析,可以有效地巩固司法实践成果,汲取司法实践的经验,并为更好地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建立良好的实践基础。(一) 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内涵与价值大部分现代国家都肯定人权保障理念,认为坚持程序公正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必要要求。1参见宋远升: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反思与重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第94页。然而随着诉讼浪潮的增长,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在保障人权、坚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压力成为各国政治管理者的必须考虑的问题,对诉讼程序进行简化是成为必然,刑事快速审判程序应运而生。综合各国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规定,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刑事快速审判程序。从狭义上来理解就是仅指在审判阶段中,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所启动的各种专门的快速审判程序。而广义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是将刑事诉讼的简化贯穿于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对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进行优化,旨在解决司法机关案多人少,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使刑事案件的处理变得简易、快速,节约司法成本。虽然各国在刑事快速审判程序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具有审判程序简化、认罪从宽处理、注重人权保障的特点,其体现了刑事快速审判程序并不是对诉讼效率的单极追求,而是在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刑事审判普通程序的设计相对繁冗,人权保障是其必然追求,但是对于自愿认罪悔罪的被告人而言,必须经过一个繁冗复杂的审判程序才能定罪处罚,是不公平的。所以针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一个简便、迅速的审判程序能够更好地体现结果公正,避免迟到的正义,可以说实现公正才是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根本价值,而提高效率体现的是该程序的工具价值。(二)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概况我国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启动是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司法资源不足的直接结果。首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使醉驾及扒窃等入刑使更多的违法行为被纳入“犯罪圈”,如醉驾等轻微刑事案件入刑,极大地增加了案件数量。其次,废除劳教制度后,原本应该通过劳教处理的案件需要通过刑事审判定罪量刑,这必然使法院审判案件的压力大为增加。2参见前引1,宋远升文,第95页。一方面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而另一方面,司法资源却没有同步增加。在诉讼压力日益加剧,简易程序不足以缓解司法压力的情况下,我国于2014年启动了为期两年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在北京、天津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制定了速裁试点办法,速裁试点办法将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融合进一个程序当中。2016年,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结束,在此基础上,认罪认罚试点办法的出台启动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该办法规定原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执行,并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试点规定进一步细化,是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肯定和延续。各地试点数据表明,刑事速裁程序极大地加快了诉讼进程,提高了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可以有效缩短审查起诉周期,十日内审结率高,当庭宣判率高,被告人上诉率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体现。但是在试点法院的速裁工作总结中可以看出,各地区速裁试点也显现出速裁程序的不足之处。(三)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从两年的刑事速裁试点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刑事速裁程序存在适用范围过窄、速裁程序的庭审流于形式以及在速裁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力保障缺位等问题。1.适用范围过窄根据速裁试点办法的规定,刑事速裁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量刑建议无异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11种犯罪的刑事案件;此外,在速裁试点办法中规定,在量刑方面可能被判处刑罚一年以下的案件才能适用此程序,该规定已经在认罪认罚试点办法中进行了修订,在基层法院可能判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速裁试点办法从量刑和罪名两个方面来规定了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要件。速裁试点办法中还规定了适用速裁程序的消极要件,如被告人对量刑等有异议的,未得谅解的,是累犯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此外,出于对弱者的保护,未成年人、盲聋哑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亦不可适用速裁程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速裁程序在适用的条件上十分严格,从罪名、量刑以及其他方面都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进行了限制。从罪名限制方面来看,对于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罪名如盗窃、诈骗、抢夺等类型的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是出于贫困才犯罪的,由于其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缺乏赔偿能力,他们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较低,由于不能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而速裁程序的适用前提之一是获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因此,这些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数量大大降低,并且有速裁程序适用的主动权偏向被害人之嫌。3参见宋远升: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反思与重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第98页。而量刑限制这一方面,在试点工作之后,认罪认罚试点办法将速裁试点办法中规定的可能判处的刑罚从一年以下扩宽至三年以下,可见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已经显现出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认罪认罚试点办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宽。除此以外,笔者认为速裁程序的核心在于合理简化庭审程序,虽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是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累犯认罪认罚的也应该允许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必要将累犯排除在适用速裁程序的范围之外。2.庭审形式化问题根据试点法院的速裁工作总结可以看出,在速裁程序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庭审程序形式化现象。在速裁程序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一般法官会提前阅卷,通过阅卷,法官对案件已经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先形成内心确信,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从而使得庭审流于形式。此外,我国一些法院规定免除刑事处罚的案件需要先经审委会批准,而根据速裁试点办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当庭判决,因此,为了可以当庭判决,法官在处理需要免除刑事处罚的案件时,会在庭审之前就向审委会提出申请,导致庭审程序只是“走过场”4参见高通: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研究,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第107页。3.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一,在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方面,虽然速裁试点办法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但是在速裁程序当中,法援律师的作用并不显著。一方面,法援律师一般在庭审阶段才介入庭审,为被告人提供帮助,而速裁程序启动于侦查阶段,侦查中的第一次询问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是至为关键的,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又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往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情形就发生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又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必要前提,为避免为了追求诉讼效率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真实的有罪答辩,在侦查阶段至庭审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现实情况中,有经验的律师在案件的选择方面相对有主动权,他们一般会选择更为“有价值”的案件,所以代理速裁程序案件的值班律师大多是本行业的新从业者,值班制度成为其获得职业经验的“练手”途径,故值班律师制度并不足以彰显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作用。第二,根据速裁试点办法规定,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退还赃款赃物、获得谅解,其可以从宽处罚,而不是应当从宽处罚,可见被告人自愿放弃答辩机会也非必然能换来量刑优惠,对被告人而言并不公平。二、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域外借鉴二战结束以后,各国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激增。一方面犯罪率不断攀升,而另一方面,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繁琐,导致各国法院案件堆积过多,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为了解决这一办案难题,构建一种简化的刑事诉讼程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于是英、美、德、日四国开始探索刑事快速审判程序。最早开始对刑事快速审判程序进行探索的是英国,英国简易程序约始于1848至1849年间。5参见程味秋:程味秋文集:中外刑事诉讼比较与借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此后,英国还发展了一种以通信方式作认罪答辩的做法,以及英国辩诉交易程序。6参见前引5,程味秋文,第230页。除英国外,美国也有辩诉交易程序,日本有简易命令程序以及简易公审程序,而德国规定有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笔者认为通过借鉴域外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结合我国国情,可以有效快速地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一)大陆法系快速审判程序的代表笔者选择了日本法以及德国法作为研究域外刑事快速审判程序中的大陆法系代表。德国法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而日本借鉴域外法律制度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值得我国借鉴。1.日本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日本有三种简易程序,分别是简易命令程序、简易公审程序和交通即决裁判程序,以下只介绍简易命令程序和简易公审程序。(1)简易命令程序在被告人同意适用的前提下,由检察官提出适用请求,然后向被告人说明适用简易命令对被告人的影响后,通过书面记录被告人对适用简易命令没有异议的笔录,再将案件的全部材料和笔录移交法院。法官通过对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案件可适用简易命令程序的,可以根据检察官提交的材料作出相应的判决。该程序只适用于由简易法院管辖的对被告人处以不高于五十万日元罚金的刑事案件。法官所作出的简易命令中简要记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适用的法令以及被告人应被处罚的刑罚等。若检察官或被告人对处罚命令有异议,应该收到该处罚命令之日起十四天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按照正式程序重新审判。7参见潘可信: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简易命令的启动前提是被告人同意适用,在听取被告人同意适用的意见后,检察官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适用简易命令程序。适用简易命令程序的主动权由被告人掌握,其体现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2)简易公审程序简易公审程序的适用前提是被告人所犯罪行为轻罪,且在开头程序中作有罪陈述。适用简易公审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不得是被判决死刑、无期或最低刑期为一年以上刑罚的案件。法官可以在听取检察官、被告人以及辩护人三方的意见后,只针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作出适用简易公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裁定。在简易公审程序当中,简化了对证据的处理。首先,在证据调查环节上,法官认为适当即可,省略了一些不必要的证据调查;此外,在简易公审程序中,证人不是必须出庭作证;第三,简易公审程序的判决书中可以直接引用庭审当中在证据调查环节中所作的证据目录,不需另外制作。简易公审程序赋予了法官对程序进行转化的权力,若在庭审当中,法官认为不应适用简易公审程序进行审判的,可以撤销适用该程序来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8参见前引7,潘可信文。2.德国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大陆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另一典型代表是德国,德国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包括处罚令程序和简易命令程序。其中,在德国,通过处罚令程序处理刑事案件占了绝大部分。(1)处罚令程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罪案件,即最高刑为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科处罚金的犯罪,检察院可以向法官、陪审法庭提出签发处罚令的书面申请,根据检察院的书面申请,法官审查申请后可以省略开庭审理程序,直接发布处刑命令。若被告人对处刑命令提出异议,处罚令自动失效,案件移交至法庭进行正式审判。9参见赫尔曼:中译本引言,载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2)简易程序德国的另外一种刑事快速审判程序为简易程序。法官、陪审法庭对那些案情清楚、证据充分且有可能立即审理或判决的案件,通过检察院向法官、陪审法庭提出口头或书面的适用申请,法官或陪审法庭受申请后可以立即或者在最短期限内进行审判,若法官审查检察院提出申请时认为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进行审理的,可以拒绝检察院的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可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自由刑或科处矫正及保安处分,但允许剥夺驾驶权。10参见马阿如娜: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二)英美法系快速审判程序的代表1.美国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美国的快速审判程序包括辩诉交易程序、快速审判程序以及认罪处刑程序。(1)辩诉交易程序美国辩诉交易是指在开庭审理前,检察官在证据不足以指控被告人的重罪、数罪的情形下,通过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罪名、罪数、量刑进行协商,检察官以只指控轻罪、一罪或者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并达成协议,并交给法庭裁决的做法。在适用范围上,美国辩诉交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案件,其不受重罪轻罪的限制。在适用程序上,通常是由检察官决定案件是否进行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启动的主动权由检察官掌握,在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官会根据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检察官的承诺来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在辩诉交易中,法官仍然有权对辩诉交易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保被告人的答辩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作出的,是真实自愿的,这是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其中一种表现。此外,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除了在相关法律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有所规定外,也通过判例建立了一系列权力保障制度,辩诉交易制度也来源于判例。在辩诉交易当中,被告人可以享有获得律师帮助其进行辩护的权利、知悉权、程序选择权以及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时可以保留上诉权等一系列的司法保障。11参见周国均,刘根菊:试论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撰写。(2)快速审判程序在美国,轻罪案件还可以通过快速审判程序来处理。根据美国刑法典规定,经被告人书面同意,由司法官或地区法院的法官可以对刑法典规定的轻罪案件进行简易审理,并且立即作出判决。快速审判程序的具体流程如下:先由检察院出具简易起诉书,法院收到后应当在最短时间内传唤被告人出席罪状认否程序;并应当在罪状认否程序当中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再对控方在简易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逐条进行答辩。法官需要在公开的法庭上亲自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来确保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真实自愿,且需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在庭审当中,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的,法庭需要为被告人提供接受量刑听证的机会,最会司法官根据量刑听证会的结果对被告人定罪判刑。(3)认罪处刑程序自诉案件、由警察起诉的案件以及未达成辩诉交易案件可以适用认罪处刑程序。认罪处刑程序可以根据被告人在传讯时作认罪答辩和在庭审中作认罪答辩来分别处理。若被告人在传讯时即作认罪答辩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省略庭审环节,直接根据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作出裁决。若被告人在庭审当中作认罪答辩的,则可以省略庭审当中的调查环节,直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无论被告人是在传讯环节中作认罪答辩还是在庭审环节作认罪答辩,法庭依据认罪处刑程序作出判决的应该在作出判决后一个月内举行量刑听证会。该程序较为灵活。12参见前引7,潘可信文。2.英国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英国的快速审判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1)简易程序英国简易程序的审理由治安法院负责。与德国简易程序、美国快速审判程序一样,英国简易程序适用于轻罪案件,即不得被判处超过六个月监禁或者被罚超过五千英镑的罚金。启动简易程序后,法庭传唤被告人,在核对被告人身份信息无误后,若被告人自愿认罪,不做有罪抗辩,法庭可以直接作出裁决,否则法庭应该启动听证程序,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审理。13参见程味秋:程味秋文集:中外刑事诉讼比较与借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页。(2)辩诉交易程序英国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跟美国辩诉交易的范围基本一致,即各种类型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若被告人自愿作有罪答辩,检察官可对被告人降格指控,但没有权力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可见英国辩诉交易的交易范围比美国辩诉交易的交易范围要窄。此外,在英国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告人选择了认罪答辩则意味着自愿放弃上诉权,所以,在英国对于采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结的案件,被告人不能提出上诉。14参见前引10,马阿如娜文。(三)域外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刑事快速审判程序已是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重要程序之一,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刑事快速审判程序。虽然各国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是其中还是存在不少共性,具体如下:程序类型呈多元化趋势。从英国简化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各国的简易程序逐渐开始发展,并已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发展成为多种简易程序和快速审判程序,如英国除了简易程序之外,还有辩诉交易程序;美国则包括辩诉交易程序、快速审判程序以及认罪处刑程序;而大陆法系快速审判的代表日本则包括简易公审程序和简易命令程序。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刑事审判程序的简化由英国开始发展,逐渐发展至世界多个国家的刑事审判程序中都包含刑事简易程序或者快速审判程序。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当中,英美国家越来越趋向于用简易程序来审理刑事案件,通过刑事快速审判程序来审理的案件的审结率越来越高。一开始英国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易罪案件,但后来的辩诉交易程序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案件。美国的辩诉交易同样对程序适用范围没有作出具体限制,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程序简化加速案件审结。如德国处罚令程序的书面审理模式省略了庭审阶段,直接根据检察官提交的材料作出处罚令;如美国快速审判程序,法院应根据简易起诉书立即传唤被告人,节约了中间环节的时间;如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被告人对案件作有罪答辩,法院无需对被告人进行定罪,而是根据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的协议,直接进行量刑。以上是各国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设计上的共同点。此外,各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还有其独特的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一,被告人享有选择程序的权利。在德国的快速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可以对快速审判程序提出异议,从而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处理;在美国,被告人可以选择何时和控方进行协商。第二,庭审环节简化。如日本的简易公审程序简化了证据调查环节,德国的处罚令程序可以直接省略庭审环节,采用书面审理申请书的方式。第三,获得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如美国和英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中,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第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前提是被告人自愿作有罪答辩,若承诺给予被告人相应的量刑优惠,可以激发被告人适用快速审判程序的主动性,其中美国和英国的辩诉交易程序都突出了这一特点。三、构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针对我国速裁试点工作所凸显的问题,以及在借鉴域外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试点结束后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一)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从前文对其他国家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域外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呈扩大趋势。笔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最理想的模式应该平衡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以及被告人的利益。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以及被告人的利益是无法割裂的,若国家诉讼压力得不到缓解,案件数量不断堆积,只会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而被告人也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超期羁押之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条件扩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是值得肯定的,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刑事速裁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工具价值。合理借鉴域外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做法,适当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缓解司法办案压力,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不损害司法公正,才能使各方利益得到保障。15 参见苏冠铮: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D,广东财经大学,2017年。此外,笔者认为累犯也应该被纳入可适用速裁程序的范围。此外,目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把适用速裁程序的罪名限制在危险驾驶等11个罪名上,但笔者认为,应该对禁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罪名予以明确,除了被禁止适用速裁程序的罪名以外,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条件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这样才可以切实有效地提高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笔者认为不得适用速裁程序的罪名应该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这些类型的犯罪涉及国家机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并且案情相对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审结,应该被列在禁止适用速裁程序的罪名之列。(二) 合理设计审理方式针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庭审流于形式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域外快速审判程序对庭审环节的设计,例如书面审理模式和集中审理模式。1.书面审理模式的设想笔者认为,流于形式的庭审是对司法资源的另一种浪费,故可以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来替代。对于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公诉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达成刑事速裁程序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记录了被告人是真实自愿作出认罪答辩的,并在书面协议中记述案件事实,被告人签名确认后,检察院向法院递交书面协议以及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法院收到检察院提交的材料后,指定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查,依据协议以及法律作出裁判。这样的审理方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案件的审结速度,有效解决案件积压问题。2.集中审理模式的设想笔者认为,可以设立独立的业务庭对刑事速裁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笔者在前文中提到,应该进一步扩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因此可以预测到未来通过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将大为增加,设立独立的业务庭并非多此一举。对于案由相同的,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同一批次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集中公诉,法院可以在同一庭审中进行集中审理,当庭集中宣判并告知上诉权利,但是要在庭审当中分别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16参见刘广三,李艳霞: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反思与重构,法学2016年第2期,第157页。(三)建构配套的人权保障制度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制度缺陷,我国速裁程序还存在人权保障不足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1.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的完善虽然速裁试点办法和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都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但无论是速裁试点办法,还是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对于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都未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一般是在第一次讯问后才能介入刑事诉讼的,而第一次讯问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又是至关重要的,故笔者认为,律师对被告人的援助不应只局限于庭审阶段,应该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此外,应该给予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人的地位,明确其辩护权,让其可以在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程序中发挥辩护作用,必要时提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服务。其次,应该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作用,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和解。17参见熊秋红:“两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辩护,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第60页。再者,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司法局发起倡议或者组织具有一定职业经验的律师为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18参见宋远升: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反思与重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第103页。适当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待遇,或者通过律协鼓励有责任心、注重社会名誉度的律所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或者与律师年审挂钩的做法也是可取的。19参见孔祥来:论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以S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实践为视角,盛京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129页。2.自愿认罪应获得量刑优惠对于被告人而言,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其对量刑方面获得一定的法律优待或者福利有所期待。然而,在我国的速裁试点办法中并无明确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后必然可以从宽处罚。如果被告人明确知道主动认罪可以获得量刑优惠的,会提高其适用速裁程序的主动性,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不能获得量刑优惠的话,则会导致其缺乏选择速裁程序的动力。故笔者认为,对于主动认罪悔罪,主动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原则上应当给予适当的量刑优惠,而不是规定为可以给予量刑优惠,并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的幅度,因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相较于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而言,悔罪态度完全不同。但是笔者认为也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例外,如累犯,由于其屡次挑战刑法,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说明其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所以对累犯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但不可以从宽处罚。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前提要件,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可以在量刑时尽量适用缓刑。20参见前引16,刘广三,李艳霞文,第157页。在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这一时间段中,减少适用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也是量刑优惠的另一种体现。结语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是日益加剧的司法压力之下应运而生的产物,是劳教制度废除以及刑法修正案(八)颁行后对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有效衔接,是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必要前提,其充分发挥着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积极作用。以刑事速裁试点工作作为研究基础,从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与价值出发,结合域外借鉴,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提出可行性建议,在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与坚持公正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求。参考文献1汤景桢:刑事庭前程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2(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4程味秋:程味秋文集:中外刑事诉讼比较与借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5赫尔曼:中译本引言,载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6熊秋红:“两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辩护,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7李本森: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研究报告基于18个试点诚实的调查问卷分析,法学家2018年第1期。8刘记福:检察视野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探析,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9宋远升: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反思与重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10周新:论从宽处理的基本原则及其类型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分析,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11刘方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路径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3期。12高通: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研究,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13白月涛,陈艳飞:论程序性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第三条路径探索,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14孔祥来:论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以S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实践为视角,盛京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15樊崇义:刑事速裁程序:从“经验”到“理性”的转型,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16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17刘广三,李艳霞: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反思与重构,法学2016年第2期。18原立荣:刑事速裁程序实证研究以C市J区为分析样本,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19苏冠铮: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D,广东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20马阿如娜: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21潘可信:刑事速裁程序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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