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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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列管企业:请按文件要求尽快落实专家定期检查制度要求:1、先筛选出本公司具备要求的专家2、定期组织专家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复查,并形成台帐记录,查找和整改隐患;3、制定相应的公司管理制度并发布执行。今后安监部门对大企业的检查,一是进行基础台帐检查,二就是查看你们是否落实了专家检查制度的规定(查看企业台帐),定期进行了现场检查。必要时,安监部门也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请你们尽快落实到位,这个月或下个月,省安监局将对南京进行督查,主要内容就是: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回头看”工作和落实专家检查制度的情况。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苏安监200796 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安监局: 江苏是危化品生产大省,现有危化品生产企业约占全国危化品生产企业总数的五分之一。由于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因危化品造成的影响较大的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全面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省局在充分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1、各地要迅速将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和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2、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立即组织制定本地区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县(市、区)安监部门还要制定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适当增减和调整。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应于7月底前完成。 3、各地要抓紧组织对意见和实施细则内容的宣贯,于8月底前完成监督检查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重点使监督检查人员和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人员,熟悉并掌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等。要向辖区内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推动企业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4、各地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应于今年四季度起全面实施。自2008年起,省局将组织对各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请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将本地区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于8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附: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的职责,加强和规范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二、实施原则 1、属地监督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企业(生产场所)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分类监督检查原则。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分别对其负责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不同的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企业等级的划分 按照企业的危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等,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为红色、橙色、蓝色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分类方法可参照以下原则:1、红色等级: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危险性高、安全管理难度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对红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2、橙色等级: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危险性较高、安全管理难度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对橙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12次。3、蓝色等级: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除红色、橙色等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作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对蓝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分布,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对负责监督检查的企业进行分类。企业等级可以随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将辖区内企业等级的分类情况上报设区的市安监部门备案。四、监督检查范围的划分 1、省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级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2、设区的市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市直接管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并确定。3、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企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如有需要,县(市、区)安监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委托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县(市、区)安监部门应于每年初确定县(市、区)安监局和乡镇(街道)分别负责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并正式发布。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人员,其监督检查工作岗位责任制由所属县(市、区)安监部门制定。4、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分工也可结合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情况另行商定。五、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台帐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安监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检查和企业现场安全状况的抽查。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内容(附录1):(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3)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备案的情况。2、现场安全状况抽查内容(附录2):(1)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应知应会情况;(2)查验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3)安全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4)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包装的情况。(二)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 主要检查方式: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查。需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三)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1、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前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3、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记录(附录1)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对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时,检查人员或聘请的专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附录2)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如有需要,应现场取证。4、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有专家参与现场检查的,应请专家在检查记录上加签。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报告。5、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对被检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6、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无论检查中企业是否存在应作出相应处理的事项,检查人员都应及时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检查情况和结果。7、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检查人员应在限期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录3);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8、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企业,在事故隐患排除后,由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附录3);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四)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附录4),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出具责令改正指令书(附录5);(2)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应出具强制措施决定书(附录6);(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等的,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整顿结束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案件移送情况登录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有关案件移送文书复印留档备查。3、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4、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等其他特别情况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发现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如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仍不能解决的,应上报省安监部门作出处理。(五)监督检查台帐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应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以及历次的监督检查记录册等。监督检查记录册应包括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并装订成册。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有条件的,可按上述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档案;条件不具备的,要按“一企一档”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档案,留存历次监督检查记录册。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和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应建立本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记录历次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日期、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复查日期、复查结果等。六、工作要求 1、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当遵循务实管用、易于操作和便于考核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自律。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工作台帐,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本意见所列的监督检查内容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提供必要的经费、车辆和装备等。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地方政府应适当增加经费,用于聘请专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附录: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记录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 5、责令改正指令书6、强制措施决定书 附录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记录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企业地址联系电话检查人员检查日期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 注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正式发布: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正式发布: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a安全教育培训制度b安全生产奖惩制度c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d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e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f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g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h事故管理制度(2)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并正式发布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1)是否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2)是否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检查活动抽查企业相关台帐、记录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2)是否正常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活动(3)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预案文本及演练记录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2)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3)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6生产安全事故(1)是否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查事故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2)是否如实、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设置了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查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1)安全教育培训台帐抽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记录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2)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帐(3)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台帐(4)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5)职业卫生检测台帐(6)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票证记录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3)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5)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6)新职工入厂是否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4重大危险源管理(1)是否确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查重大危险源档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2)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三、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情况1是否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查工商营业执照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立安全审查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3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批准查新建企业或新建项目设立批准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文件6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8是否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9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已登记查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法第二条10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储存剧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1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2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文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检查意见:检查人(签字):企业意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当场处理结果出具文书名称文书编号限期改正期限移送或上报移送其他机关事项移送上级机关事项其他特别事项备注:1、“检查结果”根据“检查内容”填写有、无或是、否;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3、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附录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企业地址联系电话检查人员专 家现场检查场所或部位检查日期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依据存在问题处理意见一、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应知应会情况1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抽查作业人员上岗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2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化学品的基础知识抽查作业人员进行询问3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5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抽查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二、查验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安全设备、设施是否有检测、检验标签或铭牌,是否定期检测现场抽查安全设备、设施的标签或铭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三、安全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1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抽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安全评价报告中描述的企业总平面布置是否与企业现状一致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检查企业总平面布置3安全评价后企业的车间、仓库等建筑物是否改变用途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抽查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的用途4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抽查生产、储存环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四、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包装情况1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是否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是否进行核查登记抽查储存仓库及出入库登记记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抽查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中的安全标志3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抽查专用仓库及收发、保管记录4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是否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抽查的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5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否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抽查包装岗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检查意见:检查人(签字): 专家(签字):企业意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当场处理结果出具文书名称文书编号限期改正期限移送或上报移送其他机关事项移送上级机关事项其他特别事项备注: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附录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记录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检查人员专 家复查日期复查依据复查内容复查意见复查结论检查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本记录一式两份,一联交被检查单位,一联存档。附录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一、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1、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4、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5、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6、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9、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1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2、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设立批准的;13、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 14、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15、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6、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17、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1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19、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 20、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2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3、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4、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危险化学品的; 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7、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2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2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3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三、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关闭:1、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改建、扩建;3、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6、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7、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8、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的情形。附录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指令书( )安监管责改字 第( )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 2 3 4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 项问题立即整改;对第 项问题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 月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附录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强制措施决定书( )安监管强措字 第( )号 :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依据 ,决定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 月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苏安监200863号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生产专业性强,工艺复杂,且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特点,危险源点多,易产生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难度大。我省化工生产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多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不深入、不全面、不规范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号)的实施,现就建立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的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二、总体要求1、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化工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2、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健全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企业应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或委托有能力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协会或行业学会(以下统称“社会中介组织”),定期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切实解决化工生产企业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3、明确聘用双方权利、责任。企业应与聘请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签定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4、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台帐。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三、专家的有关要求1、资历要求。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涂料、专用化学品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2、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3、专家来源(1)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化工安全专家;(2)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化工安全专家。各地可依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社会中介组织向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安全技术服务事务所,开展向中小化工企业派驻安全工程师的安全技术服务。4、专家开展安全检查的要求。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四、专家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方式1、安全检查频次。对采用硝化、氯化、氟化、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危险程度较低的化工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具体检查频次由企业与所聘请的专家共同商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除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外,还应按本意见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台帐。所聘请的专家,可在企业内或本系统内选择。2、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3、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4、事故隐患整改。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5、事故隐患整改复查。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也可于每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存档。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统一表式,以便建档和备查。五、监督管理1、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推进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建设。企业聘请专家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必须于2008年年底前落实到位。企业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实施后,各级安监部门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号)中有关聘请专家对现场安全状况抽查的内容,可改为对企业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2、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地的化工专家库,细化行业分类,调整专家库人员结构,专家库人员名单应向企业公开,为企业聘请专家提供帮助。企业聘请的专家应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应迅速将本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所有的化工生产企业。各地在本意见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及时反馈省安监局危化处。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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