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安全规程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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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全员培训教案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矿培训中心授课人培训类型矿井新安全规程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 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 (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二编地质保障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七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八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九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 (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 (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三篇 井工煤矿第一章 矿井建设第十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十一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以上。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第四编应 急 救 援第一章一 般 规 定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六条 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年。第十九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第二十一条 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第二十二条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第二十三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第二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min内出动救援.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第二章有害气体防治第二十六条 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第二十七条 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个月监测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次。第二十八条 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浓度。第三章噪 声 防 治第二十九条 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第三十条 每半年至少监测次噪声。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露天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钻机、挖掘机、破碎机等设备使用地点。第三十一条 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第四章职业病危害管理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第五章设 备 检 修第三十五条 检修前,应当选择坚实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动的设备应当采取防止溜车措施,轮式设备必须安放止轮器。第三十六条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二)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三)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四)检查和诊断运动、铰接、高温、有压、带电、弹性储能等危险部位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检修前必须切断相应的动力源,释放压力。(五)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七条 检修用电设备的高压进线和总隔离开关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验电、放电、挂接短路接地线。第三十八条 拆装高温(40)或者低温(15)部件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人体直接接触。(一)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二)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三)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四)进入设备或者容器内部焊接、切割时,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物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五)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六)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第三十九条 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吊装作业区四周设置明显标志,夜间作业有足够的照明。(二)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体;严禁使用一根绳索挂个吊点;严禁绳索与棱角直接接触。(三)台及以上起重机起吊同一物体时,负载分配应当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二)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四)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五)防止物体坠落,严禁抛掷工具和器材。(六)在有坠落危险的下方严禁其他人员停留或者作业。第四十一条 检修矿用卡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厢斗举升维修过程中,设定警戒区,严禁人员进入。(二)厢斗举起后,采用刚性支撑或者安全索固定厢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三)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者油箱。必要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四)必须制定专门的检修轮胎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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