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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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浅议民事诉诉讼中证证人出庭庭作证难难的问题题郑德祥祥 代娟娟提要:本文认认为,在在证人作作证的三三种方式式中,出出庭作证证是最重重要、最最有效的的一种,对对于提高高审判效效率、保保证案件件质量、做做到公正正审判是是十分必必要的。但但是,由由于证人人方面的的某些原原因,特特别是由由于现行行法律制制度不够够完善的的某些原原因,造造成了目目前证人人往往不不愿或不不敢作证证的现象象。为了了解决这这个问题题,我们们应该首首先建立立和完善善证人出出庭作证证的制度度,尤其其是建立立和完善善证人传传唤制度度、制裁裁制度、保保护制度度、补偿偿制度。目前,在在我国的的民事审审判实践践中,证证人出庭庭作证难难的现象象比较普普遍,直直接影响响到庭审审功能的的发挥和和办案质质量的提提高,在在很大程程度上制制约了民民事审判判方式改改革的深深入开展展。本文文试图对对这一问问题进行行探讨,并并就如何何完善我我国民事事诉讼中中证人出出庭作证证制度提提出一些些粗浅的的建议。一、民民事诉讼讼中证人人出庭作作证的必必要性。所谓证证人,通通常是指指向司法法机关陈陈述所知知案件情情况,了了解案件件情况,经经当事人人要求并并经人民民法院同同意,或或经人民民法院通通知出庭庭作证的的当事人人以外的的第三人人。一般般来说,证证人作证证主要采采取三种种方式:一是由由证人到到庭用口口头陈述述,即出出庭作证证;二是是不能到到庭的证证人,所所提供的的书面证证言;三三是由法法官对证证人进行行庭外调调查、核核对事实实,即调调查笔录录。在通通常的审审判实践践中,上上述三种种证人作作证的方方式往往往是交互互使用的的。不过过,细究究起来,出出庭作证证应该说说是三种种方式中中最有效效的一种种,因为为与另外外两种方方式相比比较,它它明显具具有以下下几方面面的优越越性:第一、出出庭作证证可以更更有效地地保证证证人证言言的真实实性。由于种种种主客客观方面面的原因因,在书书面证言言或调查查笔录中中,比较较容易出出现证人人陈述不不真实或或不完全全真实的的情况,有有时候甚甚至可能能纯属伪伪证,结结果在庭庭审过程程中,而而又因为为证人不不在场,不不能当庭庭质证,故故往往引引起当事事人对证证言真实实性的异异议。诚诚然,在在出庭作作证中,也也有可能能会出现现证言不不真实或或不完全全真实的的情况;但在这这种方式式下,通通过当庭庭陈述、经经过反复复质证,就就有利于于揭示证证人证言言的疑点点和不实实之处,从从而使证证人的证证言更具具有客观观性和真真实性,由由此提高高证据的的证明效效力,同同时也有有利于减减少不必必要的调调查取证证。另外外,从心心理学的的角度来来看,如如果证人人不出庭庭而仅仅仅提供书书面证言言或出具具调查笔笔录,可可能会采采取比较较轻率或或不负责责任的态态度;但但在出庭庭作证的的方式下下,由于于要直接接面对法法官及当当事人的的发问,就就更容易易唤醒证证人的责责任感,使使其忠实实于事实实和法律律,因而而也就相相应地减减少了虚虚假证词词和伪证证的发生生。此外外,在书书面证言言或调查查笔录的的形式下下,往往往会出现现诸如证证人主体体资格是是否适格格、证据据取得的的方式是是否合法法、证言言内容是是否确属属证人真真实意思思的表达达等问题题;而在在出庭作作证的方方式下,这这些问题题也比较较容易得得到解决决。第二、出出庭作证证可以更更有效地地保证当当事人的的诉讼权权利。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六十六六条规定定:“证证据应当当在法庭庭上出示示,并由由当事人人互相质质证”;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若若干问题题的意见见第七七十二条条规定:“证据据应当在在法庭上上出示,并并经过庭庭审辩论论、质证证”;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民事诉诉讼证据据的若干干规定第第四十七七条规定定:“证证据应当当在法庭庭上出示示,由当当事人质质证。未未经质证证的证据据,不能能作为认认定案件件事实的的依据”,第第五十四四条规定定:“当当事人申申请证人人出庭作作证,应应当在举举证期限限届满十十日前提提出,并并经人民民法院许许可”,第第五十五五条规定定:“证证人应当当出庭作作证,接接受当事事人的质质询。证证人在人人民法院院组织双双方当事事人交换换证据时时出席陈陈述语言言的,可可视为出出庭作证证”。这这几条规规定都清清楚地说说明:在在法庭上上出示的的证据,应应当由当当事人互互相质证证,而质质证则具具有“面面对面”的的形式,具具有“质质问证人人”的性性质,它它也是法法律赋予予当事人人的一项项重要诉诉讼权利利;没有有经过质质证的证证据,则则不得作作为人民民法院定定案的依依据。换换句话说说,当事事人的诉诉讼过程程中,对对证据享享有依法法质证的的权利,即即当事人人有对证证人进行行质询的的权利。因因此,如如果证人人不出庭庭,对这这些证言言就不能能进行当当面审查查和质证证,缺乏乏质证就就很容易易造成当当事人对对案件审审理持一一种不信信任的态态度,甚甚至怀疑疑审判公公正。在在书面语语言或调调查笔录录的方式式下,当当事人很很难充分分有效地地行使质质证的权权利,质质证程序序就会流流于形式式,而且且会失去去其本来来的意义义,从而而在一定定程度上上剥夺了了当事人人的诉讼讼权利;而出庭庭作证的的方式,则则可以避避免上述述弊端,从从而充分分保障当当事人行行使诉讼讼权利。第三、出出庭作证证可以更更有效地地保证法法官认定定事实的的准确性性。在庭审审过程中中,如果果法官单单纯依靠靠书面证证言和调调查笔录录审理案案件,往往往难以以分辩内内容的真真伪,从从而使审审查判断断证据的的工作停停留在表表面,影影响到对对案件事事实的认认定和裁裁判结果果。比如如,当书书面证言言或调查查笔录在在庭审中中宣读出出示时,法法官就无无法针对对其中的的疑点向向证人询询问;而而当不同同的书面面证言或或调查笔笔录的内内容相互互矜持时时,法官官也很难难正确认认定案件件的事实实。相比比之下,在在出庭作作证的方方式下,法法官就能能够充分分听取证证人的陈陈述以及及双方当当事人的的质证意意见,对对案件形形成比较较全面的的了解,并并结合其其他证据据进行综综合审查查,由此此确定证证人证言言的真实实性,从从而依法法运用证证据来认认定案件件事实,最最终作出出公正的的判断。反反之,如如果审判判人员对对证据的的确认不不是建立立在证人人出庭作作证、当当事人双双方相互互质证的的基础上上,而只只是凭借借间接的的书面材材料,则则很容易易导致判判断及认认定上的的失误,严严重影响响到办案案质量。由此可可见,在在民事诉诉讼过程程中,证证人出庭庭作证是是依法认认定事实实的重要要条件,对对于提高高审判效效率、保保证案件件质量、做做到公正正审判是是十分必必要的。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第第七十条条规定:“凡是是知道案案件情况况的单位位和个人人,都有有义务出出庭作证证”,明明确提出出了出庭庭作证是是每个公公民应尽尽的义务务。所以以,在民民事审判判方式的的改革中中,我们们应该结结合贯彻彻“谁主主张谁举举证”、“证证据公开开”的原原则,特特别强调调证人出出庭作证证的必要要性,采采取各种种措施,厉厉行以出出庭作证证作为证证人作证证的首要要方式,以以达到“公公平、公公正、公公开”的的目的。二、当当前民事事诉讼中中证人出出庭作证证难的主主要原因因然而,在在当前的的审判实实践中,经经常出现现的情况况却是:大多数数证人不不愿意出出庭作证证,而宁宁愿采取取书面证证言或庭庭外接受受调查的的方式。造造成这种种现象的的原因,主主要存在在于两个个方面。从证人人自身方方面看,造造成出庭庭作证难难的具体体有以下下几个因因素。首先,由由于出庭庭作证的的费用得得不到保保障,证证人怕经经济上受受损失,因因而不愿愿作证。证证人出庭庭作证不不仅要花花时间,而而且也要要支付各各种必要要的费用用,如住住宿费、车车旅费、餐餐饮费等等。虽然然,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民事事诉讼证证据的若若干规定定第五五十四条条第三款款规定:“证人人因出庭庭作证而而支出的的合理费费用,由由提供证证人的一一方当事事人先行行支付,由由败诉一一方当事事人承担担”,使使证人出出庭作证证的费用用有一定定保障,但但实务中中并没有有统一的的操作程程序,证证人的权权利很难难得以保保护,如如:证人人已出庭庭作证,促促进案件件顺利审审结,但但各方当当事人均均不愿意意支付费费用,而而裁判文文书中亦亦未涉及及到该项项费用承承担的问问题。所所以,这这笔费用用的负担担问题得得不到实实际解决决,就必必然会影影响到证证人出庭庭作证的的积极性性和自觉觉性。其次,由由于出庭庭作证后后人身安安全得不不到保障障,证人人怕受到到打击报报复,因因而不敢敢作证。证证人出庭庭作证,便便与当事事人之间间形成了了一种利利害关系系,并且且往往会会有利于于一方,而而不利于于另一方方。在这这种情况况下,证证人就有有可能遭遭受到不不利一方方的打击击报复,如如侮辱、诽诽谤、威威胁、恐恐吓、甚甚至殴打打伤害等等等。如如果对这这类问题题没有相相应预防防的有效效措施,证证人便会会产生惧惧怕心理理,而不不敢出庭庭作证。再从法法律制度度方面看看,也有有几个方方面的原原因。首先,关关于“证证人出庭庭作证的的权利和和义务”不不对等、不不公平。现现行法律律虽然明明确规定定了证人人出庭作作证应该该如实陈陈述、不不得伪造造证据等等方面的的义务,却却缺乏赋赋予证人人以相应应的权利利,尤其其是缺乏乏有效地地保障证证人经济济权益和和人身安安全方面面的程序序性具体体规定,因因而造成成了证人人义务与与权利保保障规定定的脱节节。例如如,目前前法律强强调了证证人出庭庭作证的的义务,但但对于证证人出庭庭作证的的经济补补偿问题题,却没没有作出出明确可可操作的的规定,忽忽视了证证人所享享有的补补偿因其其出庭作作证而带带来的经经济、时时间损失失的权利利;再如如,在如如何有效效地保障障证人的的人身安安全方面面,目前前法律主主要强调调的是对对证人的的事后保保护,却却缺乏预预见性、防防范性的的事先保保护规定定。如上上所述,这这两个因因素也是是导致证证人不愿愿或不敢敢出庭作作证的主主要原因因。其次,对对于拒绝绝履行出出庭作证证义务的的行为没没有规定定有效的的制裁手手段。虽虽然现行行法律明明确规定定,凡是是知道案案件情况况的单位位或公民民都有义义务出庭庭作证,但但是,对对于那些些既有证证人资格格、又有有出庭作作证能力力的单位位或个人人,没有有正当理理由而拒拒不到庭庭的,知知情者拒拒不出庭庭作证的的,单位位负责人人阻挠其其工作人人员出庭庭作证的的情形,现现行法律律却缺乏乏相应的的处罚规规定,以以致面对对那些无无理拒绝绝作证的的单位和和个人,法法庭除了了对其进进行说服服、教育育和动员员之外,缺缺乏具有有强制性性的制约约手段。不难看看出,造造成证人人出庭作作证难的的上述两两方面的的因素是是密切联联系在一一起的,而而法律制制度的不不够完善善又是其其中的主主要原因因。现行行法律显显然还不不足以为为证人充充分提供供确保其其敢作证证、愿作作证、作作证之后后无后顾顾之忧的的法制环环境。所所以,在在解决证证人出庭庭作证难难的问题题时,我我们除了了进一步步加强对对广大公公民的法法制教育育,使他他们真正正认识到到出庭作作证是向向国家承承担的法法定义务务、对于于公正审审判也具具有重要要意义外外,更重重要的就就是应该该通过建建立和完完善相关关的法律律制度,切切实解决决审判实实践中证证人所面面临的一一系列具具体问题题,保障障证人的的合法权权益,才才能够真真正使证证人自觉觉自愿地地履行出出庭作证证的义务务。三、完完善证人人出庭作作证制度度的几点点建议目前,我我国在民民事审判判工作中中,正在在实行证证据规则则制度,全全力推行行“谁主主张谁举举证”的的原则,为为强调和和推行证证人出庭庭作证提提供了良良好法律律环境,在在审判实实践中应应当逐步步建立和和完善证证人出庭庭作证的的各项制制度,尤尤其应当当注意以以下几个个问题:第一、加加强建立立和完善善证人传传唤制度度,以确确保证人人依法履履行出庭庭作证的的义务。首首先,确确立证人人必须向向法院作作证的义义务观念念,确立立作证制制度,严严格遵守守“谁主主张谁举举证”的的原则,由由当事人人提供和和请求法法院传唤唤证人出出庭作证证,并随随附证人人的姓名名、年龄龄、住所所、职业业等基本本情况。如如果某证证人不愿愿出庭作作证,则则应该由由法官对对该证人人的出庭庭资格进进行审查查后,再再根据案案件的具具体情况况予以核核实,以以确认该该证人的的证言与与案件是是否具有有关联性性、是否否对认定定事实具具有重大大的影响响,从而而决定法法院是否否有必要要传唤该该证人到到庭作证证。一旦旦法官认认定有必必要传唤唤某证人人出庭作作证,就就应该发发出的“证证人出庭庭通知书书”,向向其告知知明确的的案由、时时间、地地点、证证人的权权利和义义务、不不出庭的的法律后后果、作作伪证应应承担的的法律责责任等内内容,要要求其准准时到场场或出庭庭作证,以以体现司司法的严严肃性。当当证人接接到出庭庭通知书书后,无无正当理理由仍不不到庭的的,如果果证人证证言是影影响定案案的关键键证据,或或证人提提供的书书面证言言模糊不不清、调调查笔录录内容有有歧义,或或证人不不接受当当事人质质询将难难以查清清案件事事实的,则则可以采采取拘传传措施强强制证人人到庭作作证。否否则,证证人未经经法院许许可拒不不到庭的的,其书书面证言言或调查查笔录不不应作为为定案证证据采信信。第二、加加强建立立和完善善相应的的制裁措措施,以以国家强强制力保保障证人人出庭。一一方面,鉴鉴于当事事人提供供证人为为其作证证是当事事人举证证责任的的体现,因因此,如如果当事事人提供供的证人人在法院院审核传传唤之后后,无正正当理由由仍拒不不到庭的的,应由由该当事事人承担担其举证证不能的的责任。但但另一方方面,鉴鉴于某些些证人证证言对案案件的处处理具有有决定性性的影响响,是法法官认定定案件事事实的重重要证据据之一,为为了确保保这类证证人能够够出庭作作证、以以使审判判工作顺顺利进行行,应该该对民事事证人的的拒证行行为作出出相关的的制裁规规定。在在这方面面,可以以借鉴其其他国家家的法律律规定,如如:美国国是以惩惩戒来保保障证人人出庭作作证、德德国是以以承担相相应费用用和科处处秩序处处罪相结结合、日日本是分分别承担担经济责责任和刑刑事责任任相结合合、法国国是处以以第五级级法警罪罪的罚款款。根据据我国的的具体情情况,对对必须到到庭作证证的证人人无正当当理由仍仍拒不到到庭、致致使案件件无法审审理的,可可认定其其是一种种严重妨妨害民事事诉讼的的行为,并并根据情情节轻重重采取两两种制裁裁措施:一是运运用经济济强制手手段,如如给予一一定的罚罚款,其其数额可可以参照照证人出出庭过作作证所需需费用的的数额确确定;二二是情节节严重、导导致庭审审无法正正常进行行的,司司法机关关可以将将其强行行拘传到到庭作证证或处115日以以下的拘拘留,证证人抗拒拒作证情情节特别别严重的的,可以以视其“蔑蔑视法庭庭妨害诉诉讼罪”判判处两年年以下有有期徒刑刑。当然然,证人人拒证通通常情况况下主观观恶性不不大,不不是情节节特别严严重者一一般不应应适用刑刑罚,即即使确有有必要追追究刑事事责任,也也应该以以判处管管制、拘拘留或者者有期徒徒刑缓刑刑为宜。第三、加加强建立立和完善善证人保保护制度度以有效效措施保保障证人人的合法法权益。出出庭作证证是证人人向国家家所承担担的法定定义务,是是以国家家采取一一定的手手段和方方式来保保障其权权益不受受损害为为前提的的。因此此,根据据权利和和义务相相一致的的原则,我我们应该该制定相相关的程程序性法法律规定定,对证证人出庭庭作证所所应有的的各种权权益予以以保障,给给证人自自愿意出出庭作证证提供良良好的制制度环境境,并健健全相关关的配套套措施。其其中最重重要的就就是对证证人的人人身权利利给予合合法保护护。目前前,除了了进一步步落实民民事诉讼讼法和民民事证据据规则的的有关保保护证人人的各项项措施以以外,还还应该通通过立法法的途径径,着重重加强对对证人的的预防性性、事前前性保护护,以防防患以未未然。首首先应当当明确规规定,司司法机关关在审前前采取切切实有效效的措施施,以防防危害结结果的发发生。在在出庭作作证之前前,证人人享有各各方对其其基本资资料予以以保密的的权利,任任何人不不得对外外泄露其其姓名、住住址、工工作单位位以及证证言的内内容,禁禁止相悖悖方的当当事人与与证人单单独接触触;另外外,对证证人可采采取由国国家专门门设立证证人保护护机构,对对证人进进行整容容、改变变身份或或居所迁迁移。如如果违反反该规定定而导致致证人遭遭受威胁胁或报复复的,应应该对其其给予行行政处分分直至追追究刑事事责任。当当然,由由于这些些特殊保保护措施施都需要要花费很很大的司司法投入入,因此此,在具具体操作作过程中中一定要要从严掌掌握,不不得随意意扩大适适用,以以免浪费费诉讼资资源。其其次,如如果证人人申请人人身保护护,经过过法院审审核属合合理的范范围,应应该对证证人的人人身安全全提供必必要的保保护措施施,如监监视保护护、跟踪踪保护等等,使其其免遭不不法侵害害。再次次,为了了保证证证人能够够心无旁旁鹜地提提供证言言,免除除证人作作证的后后顾之忧忧,对证证人的法法律保护护措施还还应延伸伸至证人人的近亲亲属及其其财产利利益,明明确规定定保障证证人近亲亲属的人人身安全全和证人人的财产产安全也也属于司司法机关关的法定定义务。第四、加加强建立立和完善善证人经经济补偿偿制度。在在这方面面,如果果由居于于中立地地位的法法院参照照人民民法院诉诉讼费收收取办法法的统统一标准准来行使使证人的的经济补补偿权,先先由申请请证人作作证的一一方当事事人向法法院预交交相关费费用(其其数额可可以参照照各地的的经济水水平予以以确定),庭审审后再由由证人提提交相关关费用的的书面凭凭证,经经法院审审核确定定后,最最终由败败诉方承承担,这这才更有有效地使使民事证证据规则则的规定定得以实实现。同同时,也也可以设设立证人人出庭专专项补偿偿基金,纳纳入国家家财政预预算并统统一划拨拨,由法法院统一一掌管,实实行专款款专用,切切忌挪作作它用。同同时,所所在单位位应为证证人出庭庭提供方方便,不不得因作作证扣发发证人的的工资或或其它福福利。不不过,如如果证人人经法院院传唤无无正当理理由拒不不到庭、而而被拘传传到庭的的,其作作证费用用则应由由证人自自行负担担。另外外,证人人及其亲亲属因受受打击报报复、而而遭受人人身或财财产损失失的,应应责令责责任人予予以如数数赔偿,在在证人短短期内难难以从责责任人方方获得相相应赔偿偿的情况况下,则则可以按按照国家家赔偿法法的精神神,先由由国家先先行垫付付,再进进一步向向责任人人追偿。当然,我我们应当当清醒地地认识到到,目前前我国的的基本国国情从根根本上决决定了证证人能否否依法出出庭作证证,能否否如实作作证,将将是一个个由不习习惯到习习惯、不不自觉到到自觉的的循序渐渐进的漫漫长过程程,除加加强法制制宣传,提提高公民民的法制制意识,健健全证人人出庭的的舆论环环境外,还还需要我我们从各各个方面面进行长长期的、艰艰苦的、细细致的努努力才能能实现。然然而,启启动这一一过程的的基本前前提,恰恰恰就是是通过立立法的途途径制订订出明确确具体的的、可操操作的规规定,由由此建立立和完善善证人出出庭作证证制度,调调动证人人出庭作作证的积积极性和和自觉性性,这样样才有可可能最终终解决证证人出庭庭作证难难的问题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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