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上传人:付****f 文档编号:158287106 上传时间:2022-10-03 格式:DOCX 页数:53 大小:94.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_第3页
第3页 / 共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045595(20011年修订订版)主编部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公安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建设设部施行日期:19995年11月1日注:有*符符号的部部分是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建建设部119999年3月月8日第第20号号工程建建设国家家标准局局部修订订公告修修订的部部分。红色字字体部分分是根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建设设部20001年年4月224日第第28号号工程建建设国家家标准局局部修订订公告修修订的部部分。 第一章 总总 则1.0.11 为了了防止和和减少高高层民用用建筑(以以下简称称高层建建筑)火火灾的危危害,保保护人身身和财产产的安全全,制定定本规范范。1.0.22 高层层建筑的的防火设设计,必必须遵循循“预防防为主,防防消结合合”的消消防工作作方针,针针对高层层建筑发发生火灾灾的特点点,立足足自防自自救,采采用可靠靠的防火火措施,做做到安全全适用、技技术先进进、经济济合理。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术术语2.0.11 裙房房 skkirtt buuilddingg与高层层建筑相相连的建建筑高度度不超过过24mm的附属属建筑。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0.1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第三章 建建筑分类类和耐火火等级33.0.1 高高层建筑筑应根据据其使用用性质、火火灾危险险性、疏疏散和补补救难度度等进行行分类。并并宜符合合表3.0.11的规定定。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高级住宅十九层及十十九层以以上的普普通住宅宅十层至十八八层的普普通住宅宅 公共建筑1.医院2.高级旅旅馆3.建筑高高度超过过50mm或每层层建筑面面积超过过10000m22的商业业楼、展览楼、综综合楼、电电信楼、财财贸金融融楼4.建筑高高度超过过50mm或每层层建筑面面积超过过15000m22的商住住楼5.中央级级和省级级(含计计划单列列市)广广播电视视楼6.网局级级和省级级(含计计划单列列市)电电力调度度楼7.省级(含计划划单列市市)邮政政楼、防防灾指挥挥调度楼楼8.藏书超超过1000万册册的图书书馆、书书库9.重要的的办公楼楼、科研研楼、档档案楼10.建筑筑高度超超过500m的教教学楼和和普通的的旅馆、办办公楼、科科研楼、档档案楼等等1.除一类类建筑以以外商业业楼、展展览楼、综综合楼、电电信楼、财财贸金融融楼、商商住楼、图图书馆、书书库2.省级以以下的邮邮政楼、防防灾指挥挥调度楼楼、广播播电视楼楼、电力力调度楼楼3.建筑高高度不超超过500m的教教学楼和和普通的的旅馆、办办公楼、科科研楼、档档案楼等等建 筑 分分 类 表表3.00.1 33.0.2 高高层建筑筑的耐火火等级应应分为一一、二两两级,其其建筑构构件的燃燃烧性能能和耐火火极限不不应低于于表3.0.22的规定定。各类类建筑构构件的燃燃烧性能能和耐火火极限可可按附录录A确定定。 建筑构件的的燃烧性性能和耐耐火极限限 表表3.00.2 燃烧性能和和耐火极极限(hh)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3.000不燃烧体33.000承重墙、楼楼梯间、电电梯井和和住宅单单元之间间的墙不燃烧体22.000不燃烧体22.000非承重外墙墙、疏散散走道两两侧的隔隔墙不燃烧体11.000不燃烧体11.00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0.755不燃烧体00.500柱不燃烧体33.000不燃烧体22.500梁不燃烧体22.000不燃烧体11.500楼板、疏散散楼梯、屋屋顶承重重构件不燃烧体11.500不燃烧体11.000吊顶不燃烧体00.255难燃烧体00.25533.0.3 预制钢钢筋混凝凝土构件件的节点点缝隙或或金属承承重构件件节点的的外露部部位,必必须加设设防火保保护层,其其耐火极极限不应应低于本本规范表表 3.0.22相应建建筑构件件的耐火火极限。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0.8.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总总平面布布局和平平面布置置4.1 一一般规定定44.1.1 在在进行总总平面设设计时,应应根据城城市规划划,合理理确定高高层建筑筑的位置置、防火火间距、消消防车道道和消防防水源等等。高高层建筑筑不宜布布置在火火灾危险险性为甲甲、乙类类厂(库库)房,甲甲、乙、丙丙类液体体和可燃燃气体储储罐以及及可燃材材料堆场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2.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 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1.5BB 地下商商店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4.1.55B.11 营业业厅不宜宜设在地地下三层层及三层层以下;4.1.55B.22 不应应经营和和储存火火灾危险险性为甲甲、乙类类储存物物品属性性的商品品;44.1.5B.3 应应设火灾灾自动报报警系统统和自动动喷水灭灭火系统统;44.1.5B.4 当当商店总总建筑面面积大于于200000mm2时,应应采用防防火墙进进行分隔隔,且防防火墙上上不得开开设门窗窗洞口 ;44.1.5B.5 应应设防烟烟、排烟烟设施,并并应符合合本规范范有关规规定;4.11.5BB.6 疏散走走道和其其他主要要疏散路路线的地地面或靠靠近地面面的墙面面上应设设置发光光疏散指指示标志志。 4.1.66 托儿所所、幼儿儿园、游游乐厅等等儿童活活动场所所不应设设置在高高层建筑筑内,当当必须设设在高层层建筑内内时,应应设置在在建筑物物的首层层或二、三三层,并并应设置置单独出出入口。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2 防防火间距距44.2.1 高高层建筑筑之间及及高层建建筑与其其它民用用建筑之之间的防防火间距距,不应应小于表表 4.2.11的规定定。高层建筑之之间及高高层建筑筑与其它它民用建建筑之间间的防火火间距(m) 表4.2.11 建筑类别高层建筑裙房其它民用建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建筑13991114裙房96679注:防火间间距应按按相邻建建筑外墙墙的最近近距离计计算;当当外墙有有突出可可燃构件件时,应应从其突突出的部部分外缘缘算起。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4.2.4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5的规定。高层建筑与与小型甲甲、乙、丙丙类液体体储罐、可可燃 气体储储罐和化化学易燃燃物品库库房的防防火间距距 表表4.22.5 名称和储量量防火间距(m)高层建筑裙房小型甲、乙乙类液体储罐30m33353030600m34035小型丙类液体储罐150mm335301502200mm34035可燃气体储罐100mm330251005500mm33530化学易燃物品库房1t302515t3530注: 储储罐的防防火间距距应从距距建筑物物最近的的储罐外外壁算起起;当甲甲、乙、丙丙类液体体储罐直直埋时,本本表的防防火间距距可减少少50%。44.2.6 高高层医院院等的液液氧储罐罐总容量量不超过过3.000m33时,储储罐间可可一面贴贴邻所属属高层建建筑外墙墙建造,但但应采用用防火墙墙隔开,并并应设直直通室外外的出口口。44.2.7 高高层建筑筑与厂(库)房房、煤气气调压站站、液化化石油气气气化站站、混气气站和城城市液化化石油气气供应站站瓶库的的防火间间距,不不应小于于表 44.2.7的规规定,且且液化石石油气气气化站、混混气站储储罐的单单罐容积积不宜超超过100m3。高层建筑与与厂(库库)房、煤煤气调压压站等的的防火间间距 表4.2.77 防火间距(mm)名 称称一类二类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裙房丙类厂(库)房房耐火等级一、二级20151513三、四级25202015丁、戊类厂(库)房房耐火等级一、二级15101310三、四级18121510煤气调压站站进口压力(MPa)0.005500.155201515130.150.33025202015煤气调压箱箱进口压力(MPa)0.005500.15515131360.150.33020151513液化石油气气气化站站、混气气站总储量(m3)30454040353050050454540城市液化石石油气供供应站瓶瓶库153025252010252020154.3 消消防车道道44.3.1 高高层建筑筑的周围围,应设设环形消消防车道道。当设设环形车车道有困困难时,可可沿高层层建筑的的两个长长边设置置消防车车道。当当高层建建筑的沿沿街长度度超过1150mm或总长长度超过过2200m时,应应在适中中位置设设置穿过过高层建建筑的消消防车道道。高高层建筑筑应设有有连通街街道和内内院的人人行通道道,通道道之间的的距离不不宜超过过80mm。44.3.2 高高层建筑筑的内院院或天井井,当其其短边长长度超过过24mm时,宜宜设有进进入内院院或天井井的消防防车道。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第五章 防防火、防防烟分区区和建筑筑构造5.1 防火和和防烟分分区55.1.1高层层建筑内内应采用用防火墙墙等划分分防火分分区,每每个防火火分区允允许最大大建筑面面积,不不应超过过表 55.1.1的规规定。每个防火分分区的允允许最大大建筑面面积 表5.1.11 建筑类别每个防火分分区建筑筑面积(m2)一类建筑1000二类建筑1500地下室500注:设有有自动灭灭火系统统的防火火分区,其其允许最最大建筑筑面积可可按本表表增加11.000倍;当当局部设设置自动动灭火系系统时,增增加面积积可按该该局部面面积的11.000倍计算算。一一类建筑筑的电信信楼,其其防火分分区允许许最大建建筑面积积可按本本表增加加50%。55.1.2 高层建建筑内的的商业营营业厅、展展览厅等等,当设设有火灾灾自动报报警系统统和自动动灭火系系统,且且采用不不燃烧或或难燃烧烧材料装装修时,地地上部分分防火分分区的允允许最大大建筑面面积为440000m2;地下下部分防防火分区区的允许许最大建建筑面积积为20000mm2。5.1.33 当高高层建筑筑与其裙裙房之间间设有防防火墙等等防火分分隔设施施时,其其裙房的的防火分分区允许许最大建建筑面积积不应大大于25500mm2,当设设有自动动喷水灭灭火系统统时,防防火分区区允许最最大建筑筑面积可可增加11.000倍。5.11.4 高层建建筑内设设有上下下层相连连通的走走廊、敞敞开楼梯梯、自动动扶梯、传传送带等等开口部部位时,应应按上下下连通层层作为一一个防火火分区,其其允许最最大建筑筑面积之之和不应应超过本本规范第第 5.1.11条的规规定。当当上下开开口部位位设有耐耐火极限限大于33.000h的防防火卷帘帘或水幕幕等分隔隔设施时时,其面面积可不不叠加计计算。5.11.5 高层建建筑中庭庭防火分分区面积积应按上上、下层层连通的的面积叠叠加计算算,当超超过一个个防火分分区面积积时,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5.11.5.1 房房间与中中庭回廊廊相通的的门、窗窗、应设设自行关关闭的乙乙级防火火门、窗窗。 5.11.5.2 与与中庭相相通的过过厅、通通道等,应应设乙级级防火门门或耐火火极限大大于3.00hh的防火火卷帘分分隔。5.1.55.3 中庭每每层回廊廊应设有有自动喷喷水灭火火系统。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5.2 防防火墙、隔隔墙和楼楼板5.2.11 防火火墙不宜宜设在UU、L形形等高层层建筑的的内转角角处。当当设在转转角附近近时,内内转角两两侧墙上上的门、窗窗、洞口口之间最最近边缘缘的水平平距离不不应小于于4.000m;当相邻邻一侧装装有固定定乙级防防火窗时时,距离离可不限限。55.2.2 紧紧靠防火火墙两侧侧的门、窗窗、洞口口之间最最近边缘缘的水平平距离不不应小于于2.000m;当水平平间距小小于2.00mm时,应应设置固固定乙级级防火门门、窗。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堵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3 电电梯井和和管道井井55.3.1 电电梯井应应独立设设置,井井内严禁禁敷设可可燃气体体和甲、乙乙、丙类类液体管管道,并并不应敷敷设与电电梯无关关的电缆缆、电线线等。电电梯井井井壁除开开设电梯梯门洞和和通气孔孔洞外,不不应开设设其它洞洞口。电电梯门不不应采用用栅栏门门。55.3.2 电电缆井、管管道井、排排烟道、排排气道、垃垃圾道等等竖向管管道井,应应分别独独立设置置;其井井壁应为为耐火极极限不低低于1.00hh的不燃燃烧体;井壁上上的检查查门应采采用丙级级防火门门。55.3.3 建建筑高度度不超过过1000m的高高层建筑筑,其电电缆井、管管道井应应每隔223层层在楼板板处用相相当于地地楼板耐耐火极限限的不燃燃烧体作作防火分分隔;建建筑高度度超过1100mm的高层层建筑,应应在每层层楼板处处用相当当于楼板板耐火极极限的不不燃烧体体作防火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5.4 防防火门、防防火窗和和防火卷卷帘55.4.1 防防火门、防防火窗应应划分为为甲、乙乙、丙三三级,其其耐火极极限:甲甲级应为为1.220h;乙级应应为0.90hh;丙级级应为00.600h。5.44.2 防火门门应为向向疏散方方向开启启的平开开门,并并在关闭闭后应能能从任何何一侧手手动开启启。用用于疏散散的走道道、楼梯梯间和前前室的防防火门,应应具有自自行关闭闭的功能能。双扇扇和多扇扇防火门门,还应应具有按按顺序关关闭的功功能。常开的的防火门门,当发发生火灾灾时,应应具有自自行关闭闭和信号号反馈的的功能。 5.4.33 设在在变形缝缝处附近近的防火火门,应应设在楼楼层数较较多的一一侧,且且门开启启后不应应跨越变变形缝。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5.5 屋屋顶金属属承重构构件和变变形缝55.5.1 屋屋项采用用金属承承重结构构时,其其吊顶、望望板、保保温材料料等均应应采用不不燃烧材材料,屋屋顶金属属承重构构件应采采用外包包敷不燃燃烧材料料或喷涂涂防火涂涂料等措措施,并并应符合合本规范范第 33.0.2条规规定的耐耐火极限限,或设设置自动动喷水灭灭火系统统。55.5.2 高高层建筑筑的中庭庭屋顶承承重构件件采用金金属结构构时,应应采取外外包敷不不燃烧材材料、喷喷涂防火火涂料等等措施,其其耐火极极限不应应小于11.000h,或或设置自自动喷水水灭火系系统。5.55.3 变形缝缝构造基基层应采采用不燃燃烧材料料。电电缆、可可燃气体体管道和和甲、乙乙、丙类类液体管管道,不不应敷设设在变形形缝内。当当其穿过过变形缝缝时,应应在穿过过处加设设不燃烧烧材料套套管,并并应采用用不燃烧烧材料将将套管空空隙填塞塞密实。第六章 安安全疏散散和消防防电梯6.1 一一般规定定66.1.1 高高层建筑筑每个防防火分区区的安全全出口不不应少于于两个。但但符合下下列条件件之一的的,可设设一个安安全出口口:6.11.1.1 十十八层及及十八层层以下,每每层不超超过8户户、建筑筑面积不不超过6650mm2,且设设有一座座防烟楼楼梯间和和消防电电梯的塔塔式住宅宅。6.11.1.2 每个个单元设设有一座座通向屋屋顶的疏疏散楼梯梯,且从从第十层层起每层层相邻单单元设有有连通阳阳台或凹凹廊的单单元式住住宅。6.1.11.3 除地下下室外的的相邻两两个防火火分区,当当防火墙墙上有防防火门连连通,且且两个防防火分区区的建筑筑面积之之和不超超过本规规范第 5.11.1条条规定的的一个防防火分区区面积的的1.440倍的的公共建建筑。6.11.2 塔式高高层建筑筑,两座座疏散楼楼梯宜独独立设置置,当确确有困难难时,可可设置剪剪刀楼梯梯,并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6.11.2.1 剪剪刀楼梯梯间应为为防烟楼楼梯间。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6.1.5的规定。安 全 疏疏 散 距 离离 表6.1.55 高层建筑房间门或住住宅户门门至最近近的外部部出口或或楼梯间间的最大大距离(m)位于两个安安全出口口之间的的房间位于袋形走走道两侧侧或尽端端的房间间医院病房部分2412其它部分3015旅馆、展览览楼、教教学楼3015其它402066.1.6 跃跃廊式住住宅的安安全疏散散距离,应应从户门门算起,小小楼梯的的一段距距离按其其1.550倍水水平投影影计算。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个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 6.1.9的规定。首层疏散外外门和走走道的净净宽(mm) 表6.1.99 高层建筑每个外门的的净宽走道净宽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医院1.301.401.50居住建筑1.101.201.30其它1.201.301.4066.1.10 疏散楼楼梯间及及其前室室的门的的净宽应应按通过过人数每每1000人不小小于1.00mm计算,但但最小净净宽不应应小于00.900m。单单面布置置房间的的住宅,其其走道出出垛处的的最小净净宽不应应小于00.900m。6.11.111 高层层建筑内内设有固固定座位位的观众众厅、会会议厅等等人员密密集场所所,其疏疏散走道道、出口口等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66.1.11.1 厅厅内的疏疏散走道道的净宽宽应按通通过人数数每1000人不不小于00.800m计算算,且不不宜小于于1.000m;边走道道的最小小净宽不不宜小于于0.880m。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6.1.11.4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1.11.6 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紧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6.2 疏疏散楼梯梯间和楼楼梯66.2.1 一一类建筑筑和除单单元式和和通廊式式住宅外外的建筑筑高度超超过322m的二二类建筑筑以及塔塔式住宅宅,均应应设防烟烟楼梯间间。防烟烟楼梯间间的设置置应符合合下列规规定:6.2.11.1 楼梯间间入口处处应设前前室、阳阳台或凹凹廊。6.2.11.2 前室的的面积,公公共建筑筑不应小小于6.00mm2,居住住建筑不不应小于于4.550m22。66.2.1.33 前室室和楼梯梯间的门门均应为为乙级防防火门,并并应向疏疏散方向向开启。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6.2.7 除本规范第 6.1.1.条第 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的最小净净宽度 表表6.22.9 高层建筑 疏散楼梯的的最小净净宽度(m) 医院病房楼楼 1.30 居住建筑 1.10 其它建筑 1.20 66.2.10 室外楼楼梯可作作为辅助助的防烟烟楼梯,其其最小净净宽不应应小于00.900m。当当倾斜角角度不大大于455,栏杆杆扶手的的高度不不小于11.100m时,室室外楼梯梯宽度可可计入疏疏散楼梯梯总宽度度内。室室外楼梯梯和每层层出口处处平台,应应采用不不燃材料料制作。平平台的耐耐火极限限不应低低于1.00hh。在楼楼梯周围围2.000m内内的墙面面上,除除设疏散散门外,不不应开设设其它门门、窗、洞洞口。疏疏散门应应采用乙乙级防火火门、且且不应正正对梯段段。66.2.11 公共建建筑内袋袋形走道道尽端的的阳台、凹凹廊,宜宜设上下下层连通通的辅助助疏散设设施。6.3 消消防电梯梯66.3.1 下下列高层层建筑应应设消防防电梯:66.3.1.11 一类类公共建建筑。6.3.11.2 塔式住住宅。6.3.11.3 十二层层及十二二层以上上的单元元式住宅宅或通廊廊式住宅宅。6.33.1.4 高高度超过过32mm的其它它二类公公共建筑筑。66.3.2 高高层建筑筑消防电电梯的设设置数量量应符合合下列规规定:6.3.22.1 当每层层建筑面面积不大大于15500mm2时,应应设1台台。6.33.2.2 当当大于115000m2但不大大于45500mm2时,应应设2台台。6.33.2.3 当当大于445000m2时,应应设3台台。6.33.2.4 消消防电梯梯可与客客梯或工工作电梯梯兼用,但但应符合合消防电电梯的要要求。6.33.3 消防电电梯的设设置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66.3.3.11 消防防电梯宜宜分别设设在不同同的防火火分区内内。6.33.3.2 消消防电梯梯间应设设前室,其其面积:居住建建筑不应应小于44.500m2;公共共建筑不不应小于于6.000m22。当与与防烟楼楼梯间合合用前室室时,其其面积:居住建建筑不应应小于66.000m2;公共共建筑不不应小于于10mm2。66.3.3.33 消防防电梯间间前室宜宜靠外墙墙设置,在在首层应应设直通通室外的的出口或或经过长长度不超超过300m的通通道通向向室外。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第七章 消消防给水水和灭火火设备7.1 一一般规定定77.1.1 高高层建筑筑必须设设置室内内、室外外消火栓栓给水系系统。7.11.2 消防用用水可由由给水管管网、消消防水池池或天然然水源供供给。利利用天然然水源应应确保枯枯水期最最低水位位时的消消防用水水量,并并应设置置可靠的的取水设设施。7.11.3 室内消消防给水水应采用用高压或或临时高高压给水水系统。当当室内消消防用水水量达到到最大时时,其水水压应满满足室内内最不利利点灭火火设施的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7.2 消消防用水水量7.2.11 高层层建筑的的消防用用水总量量应按室室内、外外消防用用水量之之和计算算。 高层建建筑内设设有消火火栓、自自动喷水水、水幕幕、泡沫沫等灭火火系统时时,其室室内消防防用水量量应按需需要同时时开启的的灭火系系统用水水量之和和计算。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水系统的的用水量量 表7.2.2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营销创新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