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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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伙伴社会福利保障企业章程法与参与决定权卫生事业保护消费者 工人、职员、公务员和受培训者,简称为雇员,构成了德国3600万就业人员的89.5。在这些处于依附地位的就业人员之外,还有作为雇主的330万名独立开业者。他们除了488000名协助工作的家属之外大多聘用雇员。雇主还包括:股份公司、联邦、州、乡镇以及其他公共机构。雇主和雇员都依赖于合作,然而他们之间同时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在联邦德国实行劳资自治:雇主和雇员联合会有权在国家不干预的情况下互相签订劳资协定。国家虽然以它的立法权规定了一般的框架条件,但是,譬如说它不确定一个工人或职员在某一个工业部门中的工资数额。这项以及诸如休假天数等许多其他问题的商定都是劳资伙伴,即工会和雇主联合会或个体雇主的任务。工会雇主联合会劳资协定劳资斗争合作 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是在许多年内发展起来的,它的高度效率也得到了外国的公认。1997年社会福利费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为34.4左右。1996年的全部社会福利费用约为1.236兆马克。其中将近1/3用于年金保险,1/5为法定医疗保险。国家以这些社会福利完成了基本法的一项委托。根据基本法第20条第1款,德国是一个民主制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国家。社会福利国家的根本原则是既要求团结互助,又要求个人负责。为实现这些原则,国家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法网络,从对生病、需要护理、事故以及年老时的保障直至子女补助、住房补贴或失业金。除此之外,国家还保证确保基本的生活条件。社会福利保障的发展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家庭保险费用供养战争受害者和健康受损害情况下的社会福利补偿社会救济金 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起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矿工们筹建了集体的金库,用以资助遇难或贫困的成员。然而,直至19世纪末才为广泛的社会福利保险奠定了基石。工业的迅速发展使产业工人人数剧增,对社会保险业起了推动作用。工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保护地位;当时的帝国宰相俾斯麦开创了进步的社会福利法。当时的这一立法为现代的、对其他工业国也有指导意义的社会福利保险奠定了基础。通过1883年、1884年和1889年的法律,建立了直至今日对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险业产生影响的3项除了工人也包括部分职员在内的义务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以及当时被称为伤残保险的老年保险。1911年,上述各项保险一并归入除此之外还实施供养死难者家属的孤寡抚恤金的帝国保险法。1923年为矿工建立了专门的矿工社会福利保险。1927年产生了失业保险。从1938年起,手工业者只要他们没有参加私人保险,也被纳入法定的社会福利保险。二战后,社会福利保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与改善。1957年建立了农民的法定老年补助。同年的养老金改革使养老金与收入的普遍提高挂钩:如果雇员的平均收入增加,养老金也相应地提高(活动的养老金)。1972年和1992年再次进行了养老金改革。随着养老金改革法的通过,1997年下半年法定养老金保险已针对未来的挑战。社会福利保障的全面措施从1990年起对原民德因退休、战争中受害或因残疾而受到亏待的人们都有好处。货币、经济与社会联盟以及统一条约于1990年为使社会福利国家德国所有的人在一个过渡时间后能享受到同样的社会福利保障奠定了基础。1995年,社会福利保险制度由护理保险予以补充。它规定了家庭和住院护理的福利项目。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几乎所有的德国公民,无论是作为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的义务的或自愿的投保者(90的居民)或者作为私人医疗保险公司的投保者,都参加医疗保险。在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里为所有雇员和收入在一定界限以下的职业群的人员设立保险义务。具备了某些条件即可自愿参加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还有领养老金者、失业者、受培训者和大学生。雇员在地方保险公司、企业保险公司、或手工业同业公会保险公司及其医疗互助组织参加保险。他们不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可以自由选择保险组织。如果是企业保险公司或手工业同业工会保险公司,这一条只是在章程中规定它们为局外人设立时才有效。除此之外,还有海员保险公司、联邦矿工医疗保险公司以及农业医疗保险公司等为某些职业部门设立的特殊形式。所有投保者都可在被允许开业的医疗保险医生和牙科医生中自由选择。有保险义务者以及自愿投保的职员的保险费由投保者和雇主各付一半。1998年老联邦州的平均保险费率为有缴纳保险费义务者总收入的13.5,在新联邦州为13.9。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生和牙医的治疗费用,此外还有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和卫生预防措施。保险机构承担疗养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病假如不超过6周,雇员有权要求雇主照发工资和薪金。有几个劳资协定还延长了这个期限。在此之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最长期限为78周的病休补贴。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情况下,法定的事故保险提供保护和帮助。在德国,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参加事故保险,其他的独立工作者可自愿投保。大学生、学生和日托儿童也都被纳入受保险保护的范围。承办事故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分别包括一个职业部门所有企业的各职业合作社,它们只通过企业支付的保险费筹资。在发生导致(受伤、疾病或死亡的保险事故(工作事故、职业病)时,投保者可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也算作事故保险。投保者如因事故受伤,事故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在投保者同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就给予伤残补贴。如果丧失了至少五分之一的工作能力或投保者因一项保险项目身亡,保险公司就支付养老金、丧葬费及亲属抚恤金。养老金每年随普遍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事故保险范围内的为康复而促进职业的项目主要包括为恢复工作能力或帮助获得新的工作岗位而进行的改行培训措施。此外,职业合作社有义务公布防止事故和防治职业病方面的规定,并监督这些规定在企业内的实施。法定的养老金保险是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证就业者退出职业生活之后能够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平。根据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养老金保险。不因为从属于某些职业而有保险义务的独立工作者可以申请义务保险。无义务保险者,可自愿参加养老金保险。养老金保险费(1998年为总收入的20.3)只交到每月为4200欧元(新联邦州为3500欧元)的保险费计算界限为止,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职工养老金保险公司在职工职业能力减弱后支付养老金与社会保险金,从2000年起支付就业能力减弱养老金。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得到死者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前提是等待期期满,即至少参加过最低年限的保险。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主要视保险的工作收入多少而定。1992年的养老金改革后,年老的雇员在从职业生活过渡到退休时有更多的选择自由。也存在领取非全额年金,部分地继续工作的可能性。随着年龄部分时间工作法的颁布,从1996年起实行的向退休滑动过渡的可能性又有了扩大。从1957年养老金改革以来,德国西部一个平均收入的人在45年以后的可支配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已提高到大约为雇员平均纯收入的70。1998年7月1日,此类养老金在老联邦州约为1980马克,在新联邦州约为1694马克。1992年1月1日起德国实行统一的养老金法。许多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支付额外的老年补贴,这种企业养老金是对法定的养老金保险的一个宝贵的补充。所有雇员(即工人、职员、家庭手工业者以及受培训者)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如果一名失业者在有权要求此费用之前的最后3年中至少有12个月有缴纳保险费用义务,他获得的失业金通常为劳动净报酬的60(至少带一个孩子的为67)。失业金支付的时间长短视年龄而定。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护理保险补充了对需要护理这种情况的社会福利保险。它是一种义务保险:法律规定每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在他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或者参加私人保险的人必须参加一项私人护理保险。护理保险的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为了均衡经济界的费用负担,在大多数的联邦州里还取消忏悔和祈祷日这个法定的节日。有取得生活费权利的子女和无收入或收入甚微的配偶,在家庭保险的范围内和法定医疗保险的情况一样免费一起保险。企业章程法企业职工委员会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任务与组成参与企业决定权大企业中的参与决定权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雇员监事的选举股东代表的选举选举主席董事会煤钢工业中的参与决定权在较小企业中的参与决定权其他信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拥有一个广泛的、以社会为后盾的卫生事业。关心健康首先是每一个人的事情。然而,它也是国家和社会的任务。所有公民,无论其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如何,都应有保持和恢复健康的同等机会。德国的卫生事业是建立在多元制和自治的基础上的分散式结构。医生和医院药品安全医用产品的安全卫生保健措施国际性活动 市场上提供的商品与服务越来越多。仅在德国,每年新推出的产品就有1000多种。在1993年1月1日欧洲内部共同大市场出现后,商品与服务更是琳琅满目,一望无际,消费者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选择。他越来越感到要正确判断各种商品的质量与价格,可能还包括其可靠性或对健康的影响。消费者上不正当的销售手段的当也并非罕见。保护消费者在德国的经济与社会秩序中获得了一个牢固的地位。保护消费者政策的目的是使市场保持透明度并使用户有可能在客观地判断质量和进行了价格比较的基础上合理地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此外,消费者也需要关于他们的权利例如在签订保险、借贷、投资、旅行等方面的合同或在购买消费品时的信息。在饮食方面或者在对环境是否有影响等问题上也需要帮助。除此之外,还有建筑和居住、业余爱好和休闲、节省能源和消费者权利等方面。1964年联邦政府就和消费者联合工作组共同在柏林建立了商品检验基金会。它检验与鉴定各种日用品和消费品从圆珠笔至私人电脑的质量、价格与性能的比较以及环境的可承受性。对服务也进行检验。如今每年大约有1700种产品在大约100个比较检验处进行测试。商品检验基金会原则上只同懂行的和独立的检验者与测试单位合作。它被消费者和制造商认为是可靠的机构。商品检验基金会对被检验商品的正面评价,例如良好或很好等评语都是有关公司在作广告时喜欢使用的。该基金会最重要的出版物是每月发行量达100万份的杂志检验以及财政检验。检验的结果还定期在大约160种报刊杂志上和电台、电视台的许多节目中公布。各州的消费者中心拥有大约350个消费者咨询处,为公民出主意提建议。它们解答关于商品质量、价格以及服务方面的问题。这些联合会的工作得到国家的资助。消费者联合会工作组(AgV)是消费者联合会以及宗旨是社会福利的会员联合会的最高组织,它主要包括各联邦州的消费者中心。工作组受其委托为消费者利益服务,并支持为消费者提供咨询的成员组织的活动。消费者联合会工作组在国内外政界和经济界的许多专设机构中代表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它同各国议会保持着密切联系并对法律倡议提出建议和表态。对消费者的保护通过法律得到很大的改善。一般业务条件法保护用户不受不可靠的易被人疏忽之处的欺骗;消费者信贷法保证有退约权并要求债权一方提供各种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上门直销退货法也规定有退约权。食品法保护用户不受有损健康的食品之害;旅行合同法约束旅行组织者信守诺言;产品担保法规定制造商应担保对有欠缺的产品的赔偿责任。1997年8月1日生效的产品安全法责成生产者和商人保证商品交往中产品的可靠,并授权负责单位抵制由于有问题的产品而出现的危险。食品是否有责任注明标记,药物是否有严格的使用说明规定、洗涤剂对人和环境是否有害或橱窗里的商品是否必须标价等这些法律处处都为最终消费者的利益着想。随着欧洲打成一片,欧盟制定必须在各国法律中落实的方针。欧盟委员会有一个由20名成员组成的咨询性的消费者理事会。欧洲最重要的消费者联合会利益代表机构是消费者联盟欧洲办事处(BEUC)。它是30个国家级消费者组织的最高联合会。卫生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食品、日用品、化妆品和烟草产品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于今天主要由欧盟决定的食品法和兽医法中。它是统一的欧洲内部大市场得以运作的前提条件。在内部大市场上,食品保护和消费者保护如今已无国家界限。消费者主要关心的是不论食品来自何处,它必须安全和无损害健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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