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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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汇 编煤业有限公司2018.5目 录第一章 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1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二、安全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7三、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1四、机电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5五、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9六、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23七、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5八、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8九、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2十、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5十一、技术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6十二、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7十三、生产技术部部长岗位责任制40十四、安全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4十五、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47十六、机电运输部部长岗位责任制50十七、通风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1十八、机电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2十九、运输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3二十、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5二十一、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60二十二、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61二十三、巷修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5二十四、机电机运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6二十五、通风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9二十六、采煤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1二十七、掘进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3二十八、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7二十九、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8三十、保卫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80三十一、小车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81三十二、财务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82第二章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83一、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84二、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86三、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89四、通风部安全生产责任制90五、机电运输部安全生产责任制92六、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94七、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95八、保卫科安全生产责任制96九、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97十、通风队安全生产责任制98十一、机电队安全生产责任制99十二、采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00十三、掘进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01十四、运输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02第三章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3一、监控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3二、监控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4三、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5四、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6五、值班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6六、地测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7七、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8八、水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09九、炸药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9十、机运队机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10十一、乳化液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10十二、井下维修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11十三、放炮员岗位责任制111十四、瓦检员岗位责任制112十五、瓦斯监测值班员岗位责任制113十六、电钳工岗位责任制114十七、把钩工岗位职责115十八、班组长岗位责任制116十九、采煤工岗位责任制117二十、支护工岗位责任制117二十一、攉煤工岗位位责任制118二十二、回柱工岗位职责118二十三、井巷维修工岗位责任制119二十四、井口检身工岗位责任制120二十五、炸药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120二十六、主扇值班员岗位责任制121二十七、材料保管员岗位责任制122二十八、物资采购员岗位责任制123二十九、会计岗位责任制124三十、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124三十一、测尘工岗位责任制125三十二、运输工岗位责任制125三十三、掘进工岗位责任制126三十四、信号工岗位责任制127三十五、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127三十六、刮板输送机司机岗位责任制128三十七、空气压缩机司机岗位责任制129三十八、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30三十九、通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1四十、 通风木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31四十一、 封闭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32四十二、风筒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32四十三、防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33四十四、矿灯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3四十五、钢丝绳检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5四十六、掘进队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35四十七、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38四十八、铁道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39四十九、小车队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0五十、办公室文书安全生产责任制141五十一、保险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3五十二、档案室档案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4第一章 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总经理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 每周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等灾害事故及出现“十种”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3条 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第14条 负责建立可靠的“三条”生命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8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22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23条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4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经理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28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9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0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1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3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未对每日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5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37条 未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38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总经理应负主要责任。第39条 煤矿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2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3条 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经理负领导责任。第4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5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指定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副经理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熟悉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第3条 协助总经理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主持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4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指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7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检查验收质量“五落实”,出现“十种”险情,必须立即撤人,建立、完善“三条”生命线。第9条 坚持开展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出现“十种”险情不立即组织撤人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经理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安全副经理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安全副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安全副经理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按规定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副经理负领导责任。第25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不落实作业规程的,安全副经理负领导责任。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副经理负领导责任。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整改安全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未及时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无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副经理负领导责任。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及时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副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分管的部门、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经理负领导责任。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副经理是原煤掘进开拓、采煤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原煤掘进开拓、采煤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熟悉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合理组织原煤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总经理、安全副经理开展工作,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的问题。第3条 协助总经理、安全副经理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原煤生产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4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巷道维修、掘进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5条 组织编制采煤、巷道维修、掘进专业年度考核管理指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协助安全副经理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采煤、巷道维修、掘进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检查验收质量“五落实”。第8条 坚持开展对采煤、巷道维修、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9条 负责组织编制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0条 负责采煤、巷道维修、掘进生产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巷道维修、掘进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1条 负责监督采煤、巷道维修、掘进区队落实作业规程。第12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13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出现“十种”险情不立即组织撤人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经理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未及时组织生产系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9条 对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0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1条 采煤、巷道维修、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按规定协助安全副经理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副经理负领导责任。第24条 采煤、巷道维修、掘进工作面不落实作业规程的,生产副经理负领导责任。第25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6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副经理负领导责任。第27条 未落实采煤、巷道维修、掘进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整改安全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未及时组织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无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生产副经理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负领导责任。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及时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副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在分管的部门、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副经理负领导责任。第3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四、机电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副经理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总经理、安全副经理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的问题。第3条 协助总经理、安全副经理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4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5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专业年度考核管理指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安装、检修安全管理。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检查验收质量“五落实”。第8条 坚持开展对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9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第10条 负责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机电、运输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1条 负责监督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第13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第14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第15条 负责监督机电运输区队机电运输措施的落实。第16条 协助总经理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7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出现“十种”险情不立即组织撤人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经理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1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2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3条 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故隐患的,机电副经理负领导责任。第25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落实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机电、运输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整改安全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未及时组织编制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无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经理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负领导责任。第30条 大型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行,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机电运输工程施工中不落实有关措施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6条 在分管的部门、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经理负领导责任。第3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五、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要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第6条 对煤矿“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第7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第8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第9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10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1条 协助总经理、安全副经理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12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第13条 协助总经理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4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出现“十种”险情不立即组织撤人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0条 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在组织每年一次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的,或不能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安全措施等)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及时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1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缺失总工程师签字,或虽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2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六、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煤矿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总经理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监督总经理开展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保证在煤矿生产、建设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第3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第4条 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第6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第7条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保险。第8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总经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第9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第10条 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11条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没有对总经理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总经理负责的直接事故中,工会主席应负重大责任。第13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 不能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保险,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工会主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在分管部门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七、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副总工程师是煤矿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要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第5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8条 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第9条 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第10条 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出现“十种”险情不立即组织撤人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5条 采煤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煤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6条 煤矿采煤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18条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19条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第21条 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及时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分管的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八、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风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要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风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职责第1条 必须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一通三防”等方面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搞好本企业通风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加强对分管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通风技术管理制度。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瓦斯治理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煤矿的正常接续,同时有力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通风系统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6条 贯彻落实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瓦斯治理长远规划、防治瓦斯相关措施及其他通风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第8条 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9条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第10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第11条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第12条 反风演习时,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第13条 负责协助总工程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和现场指挥,参与应急技术措施的筹划;负责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支援工作。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出现“十种”险情不立即组织撤人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总工程师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8条 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0条 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的,通风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1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瓦斯治理长远规划、“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的,通风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及时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通风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分管的通风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第28条 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有失误,通风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九、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副总工程师是煤矿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工作。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要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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