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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的本体,关于法本身的知识,法的概念,法不仅是一个范畴,一切法律的考察由此出发并以此为基础,也不仅仅是一个思维方式,舍此根本不能思考法律问题,而且它是一种现实的文化形态,它使法律世界的一切事实得以形成和塑造。拉德布鲁赫 法学者还在为法下定义。康德 没有自身历史的东西才可以被定义。尼采,本章主要内容,法的定义 法的本质(实质特征) 法的形式特征 法的分类,非马的定义,西方资产阶级为主,马克思的定义,法、法律;现在人们仍在给法下着定义。,法的定义,关于法概念的图示,非马克思的法的定义,1、从法本身的角度 规则说规矩、绳墨、衡石、斗斛等; 命令说国家或主权者的命令; 判决说格雷认为:法是法院的判决所创造 2、从本源的角度 神意论法出自神意如上帝和先知; 理性论西塞罗认为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中,存于人的理智之中; 公意论卢梭说法是公意的宣告; 权力论即法是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如商鞅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3、从法作用的角度,正义论法是实现正义的工具,如古罗马法学家说,法是善良公平之术; 社会控制论庞德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统治方式; 事业说富勒认为,“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的定义,法学者们还在为法下定义。(康德) 尼采:没有自身历史的东西才被定义。 自然法学者:法是直接源于自然,是人的本质或造物规则。 实证法学派认为:法是权力机关根据宪法所制定的规则。,法是什么?,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P58),法的本质,神意论是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比如观世音的智慧,也就说我们人世间世俗社会的法律,不是我们人类自己创造的,而是有一种高于人类、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这样一种力量规定的,是一种神人二元论。,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自然法学家强调二元论,有一个国家的法即实在法;另有一种高于实在法并且指导实在法的自然法。如果实在法违反了自然法,那么实在法就应该是无效的。这一学说强调法的应有价值,在西方社会影响是很大的。,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 属于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意志说,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 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利益说,揭示法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认为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马克思法学,法律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他们看来,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的反映。特点强调法的阶级性。,法的形式特征,所谓特征是固有的、稳定的,只是人们认识的能力和角度不同,得到的结论也不同。 法的形式特征是法律本质的外化,是别于他事物和现象的标志。,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非思想 规范性概括性、规则性、固定的逻辑性,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1、制定、认可和解释 2、法律的国家性 3、法律的普遍性,法是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权利义务 利导性奖赏与惩罚;利益与负担;正数与负数,依强制力和程序实施,强制力保障(落实或待落实) 程序性(时空顺序),资料:两种法律观下的法律本体,形而上学法律观 法律是一种超验或抽象的正义准则,高于人定法的法律。逻辑起点是神的意志、抽象的人性、契约、绝对精神或永恒的原则。特征:1、超验性;2、更高级的法;3、普遍的法,无国界和地域地;4、永恒的;5、正确的。6、人的理性可以发现但不能够创造或变更的。 实证主义法律观 政治学法律观(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表现为国家制定或认可。奥斯丁、韩非子等。) 社会学法律观(真正法律不是纸面上的而是实际上被人们遵守的规则,是现实生活的活的秩序。) 解释学法律观(法律存在法律文本与其解释者的相互关系中。规则不是自明的,而是解释的,法律是一个解释性的概念。D410、2002、11。8-12,讨论,法律、道德和宗教都禁止杀人,禁止的途径和要求一样吗?谈一谈你的看法。 从中你发现法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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