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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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备考提示修改亮点1.删除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政垄断,搭售行为、低于成本销售、串通招投标。和?反垄断法?衔接一致。2.加重对XX行为处罚的力度。3.完善了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机制。混淆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XX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商业贿赂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下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虚假宣传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XX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XX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正当有奖销售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诋毁商誉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以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对涉嫌不正当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XX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法律责任原那么: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混淆行为:“停、罚、没情节严重,吊销执照1.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XX行为,没收XX商品。2XX经营额五万元,可以并处XX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XX经营额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商业贿赂:“没10罚款300+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没收XX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虚假宣传:20罚款100,情节严重:100罚款200+可吊销执照;?广告法?处罚优先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XX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XX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10罚款50;情节严重:50罚款300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XX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正当有奖销售:5罚款50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XX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诋毁商誉:10罚款50;情节严重:50罚款300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XX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10罚款50;情节严重:50罚款300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XX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XX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XX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相关原那么明确信用监管原那么: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明确民事责任优先原那么: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妨害、拒绝和阻碍调查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事人救济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考导学或考研重点记忆的知识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原法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新法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2.混淆行为范围的界定原法条: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XX,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新法条: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XX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3.商业贿赂中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新法条: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下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4.区分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新法条:第七条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5.禁止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针对刷单的现象新法条: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6.被禁止的有奖销售旧法条: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新法条: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7.侵犯商业秘密新法条: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XX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XX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8. 对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新法条: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以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中华人民XX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那么,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XX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下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XX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XX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以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XX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XX义务。第十六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 、信箱或者电子地址,并为举报人XX。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XX行为,没收XX商品。XX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XX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XX经营额或者XX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XX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XX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XX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XX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XX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XX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XX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XX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XX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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