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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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分类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综合协调办事机构2.3 县(区)级工作机构2.4 专家组2.5 现场指挥部3 预警预防机制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的报告3.2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4 响应4.1 先期处置4.2 分级响应4.3 基本响应4.4 指挥与协调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社会救助5.4 总结备案5.5 事故调查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救援装备保障6.3 应急队伍保障6.4 资金保障6.5 物资保障6.6 医疗卫生保障6.7 交通运输保障6.8 治安维护6.9 安置保障6.10 公共设施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6.12 宣传、培训和演习6.13 监督检查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预案实施时间附件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响应、事故等级分级标准附件二: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结构图附件三: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体系框架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北海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1.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是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安全生产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响应、事故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一。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和处置原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响应级别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一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事故发生地县(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重大(级)以上事故灾难,自治区或者国家启动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时,事故处置工作按照其预案规定执行。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安委会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充分发挥企业自救的作用。(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本企事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必要时由市安委会直接指挥。(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事故灾难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公安干警在处置突发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6)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7)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1.6 应急预案体系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2)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部门应急预案。由各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编制,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3)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4)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5)针对城市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如城市人口高密度区建筑物的定向爆破、水库大坝合龙、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施工维护等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预案。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处置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方面的应急总预案,与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中民航、铁路、道路、农机、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事故,火灾,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建设工程等各类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的各类专项预案配套实施。各行业、领域各类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事项按各类专项预案的规定处置。本预案和相关单项预案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的要求,制定部门预案和应急救援的具体行动方案。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的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卫生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局、国资委、城市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局、农机管理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监察局、地震局、气象局、综治办、法制办、人防办、新闻办、广电局、总工会、红十字会、北海海事局、北海供电局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相关专业应急队伍负责人为成员。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2)协调处置跨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协调、组织本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外部援助。(3)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的级别。(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事件的评估、判断,决定是否提高或降低应急警报、应急响应级别。(5)建立现场指挥部、任命现场总指挥。(6)组织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7)按权限规定统一对外发布本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8)协调指挥本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设施保障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9)按权限决定本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2.2 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办,设在市安委办),作为其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承担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应急管理职责,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2)执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有关决定和指示。(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的综合协调工作。(4)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区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7)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2)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其应急工作。(3)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5)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其应急工作。(8)北海海事局履行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北海辖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日常工作。(9)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渔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10)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11)市综治办(护路办)与铁路公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13)市工信委、市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4)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安全生产事故衍生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2.3 县区级工作机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同级应急委下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2.4 专家组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专家组,作为应急决策咨询机构。各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机构应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2.5 现场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一般事故级别的,现场指挥部的设立,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其应急预案决定;较大级别事故现场指挥长一般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重大以上级别的,现场指挥部的设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职责(1)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2)根据事故发展状态,确定应急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对应急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3)确定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联动中心请求协调调配。(4)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及救援情况。(5)提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止或终止的建议。(6)市应急总指挥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十个专项应急工作组,具体数量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确定。(1)警戒保卫工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公安局负责人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应急行动,确定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组织警戒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及治安保卫工作等。(2)抢险救援行动工作组。由各类专项预案明确的牵头处置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除各类专项预案有明确规定外的抢险救援行动,一般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安全监管局、事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同配合,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现场人员搜救,事故处置措施的组织实施。(3)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事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事故所在地卫生局、医院、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市卫生局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4)救援物资保障工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商务局、工信委、国资委、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供销社、粮食局、住建局、民政局协同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和人群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等。(5)环境污染处理工作组。由市环保局负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各辖区政府等单位和部门协同配合。市环保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状况检测、检验及发展状况的监控,及时报告现场环境状况变化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实施环境污染处理措施。(6)工程抢险工作组。由市住建局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海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管道燃气及其他燃气公司协同配合。市住建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工程抢险机械设备、应急供水、供电,临时给排水、通风装置安装及运转保障,事故现场道路清障等。(7)通讯保障工作组。由中国移动北海分公司负责,中国电信北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北海分公司协同配合。中国移动北海分公司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通讯保障及现场应急通讯设施、装备调度工作。(8)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由事故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协同配合。事故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9)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民政局、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等协同配合。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及后事处理工作,确保稳定。(10)后勤保障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抢险现场指挥部及抢险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3 预警预防机制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的报告 预测(1)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监控与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控网络体系,包括监控常规数据库的建立、对事故风险进行分析与分级等。(2)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控的具体项目、所需设施、设备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其制定的专项预案中具体明确。(3)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委办、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4)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办,安全生产应急办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告。 接警与报告(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2)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釆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3)对于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及有关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书面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4)报告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预警(1) 市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规定程序处置,初步判定为预警级别为级以上的,应当同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2)市安委办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对达到较大以上预警级别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市安委会提出事故预警建议: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3)事故预警决定经各级应急总指挥部作出并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4)当市应急委作出预警决定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作出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5)当事故的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有关单位必须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确定提高预警级别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6)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级别的应急总指挥部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7)各级安全生产应急办应及时将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办报告。3.2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二级平台,实现与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政府应急平台、市各专业应急指挥部及各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对接,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2)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市安委办建立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保证各级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3)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4)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地情、类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并提供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输出备选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4 响应4.1 先期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负责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市应急委下达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指令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一般级别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应级别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供依据。4.2 分级响应应急响应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标准,实施分级应急响应。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行动、自治区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级以上预警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1)矿山发生事故灾难,按照北海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2)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灾难,按照北海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3)烟花爆竹发生事故灾难,按照北海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4)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北海市民爆物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5)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应急物资调配,按照北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北海市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北海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北海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北海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6)发生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灾难时,按照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北海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北海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7)发生铁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沿海铁路公安处北海火车站派出所会同市护路办按照铁路事故有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北海市有关部门配合实施。(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按照北海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9)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按照北海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10)发生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遭到破坏,按照北海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市安委办的响应级以上预警时,市委办的响应:(1)及时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3)加强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持时,根据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分指挥部的指示,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办提出请求。(7)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1)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具体工作。(2)迅速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工作。(3)迅速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范围、交通管制区域、安全措施。(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5)迅速对事态进行监测与评估。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现场抢救方案。现场指挥部作出的应急救援决策方案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6)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社会力量支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4.3 基本响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现场监测、警戒保卫、交通管制、抢险救援、现场监控、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1)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办。(2)警戒保卫。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可报请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请市应急总指挥部协调驻市军警部队予以协助配合。(3)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公安交警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较大以上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运输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海海事局、北海航标处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和航道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4)抢险救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应根据事故类别及时处置,通知各应急队伍实施救援。必要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可以提请市应急委请求驻市军警部队支援抢险救援工作。(5)现场监控。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6)医疗卫生救助。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因安全生产事故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负责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主要工作包括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组织实施治安管理等。(9)工程抢险。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程抢险组,具体组织专业队伍和相关设备、设施等进行抢险。(10)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11)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指挥部负责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当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级以下应急响应,当事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12)扩大应急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市应急委请求扩大应急,并按程序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办报告。4.4 指挥与协调进入级以上响应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各类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市安委办负责。事发单位,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各应急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市安全生产应急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必要时,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办提出增援建议,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总指挥部批准,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办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市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市增援。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区行政区、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指挥。4.5 信息发布较大级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事项,由市安委会会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一般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6 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完成现场应急救援报告,书面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应急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1)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2)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消杀、消毒及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指导环卫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3)牵头处置部门应当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审批后,送本级财政部门核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等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适当的补贴。(5)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付和抚恤。(6)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5.2 保险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商业保险。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动做好待遇支付工作。商业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5.3 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为救援资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5.4 总结备案应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较大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应急办会同现场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救援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办和市应急办。一般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救援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5.5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6 保障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落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市政府应急平台、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专用通信与信息系统。系统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及应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和现场信息。实现与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政府应平台、市相关部门、救援力量及有关单位、县区应急指挥机构互联互通。 市安委办会同市政府应急平台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在应急状态下,现场指挥部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信息双向传递。必要时,通过建立卫星或者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市广播电视局,电信、移动、联通北海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6.2 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建设,确保满足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所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办与市应急联动中心,供全市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6.3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市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家组。按行业建立专家小组,具体名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另行颁布。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 依托现有救援队伍,整合社会救援力量组建市级专业救援中心(培训基地),负责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进行救援演练。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除承担专业抢险救援工作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行业救援工作。公安、消防、卫生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负责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装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2月底前向市安委办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6.4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所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本级安排部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部门预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财政专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6.5 物资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制度,保障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物资供应。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市工信委、市商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和紧急调配体系,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和调配制度。 市安委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2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等。 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市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有关省、市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从其他省、市调入所需物资。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援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建立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卫生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6.7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公安局、北海海事局分别牵头负责道路、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作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市安委办、交通运输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应当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市城市管理、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 各类运输企业必须全力支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6.8 治安维护在应急状态下,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支援。市公安局应当拟订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6.9 安置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6.10 公共设施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完善各类安全保障措施,并充分考虑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需要。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市安全生产应急办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专家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依托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研究开发安全生产应急专业处置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6.12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宣传教育各级安委办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种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应急素质。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培训市安委办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有关部门和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所辖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演习市安委办负责市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举行一次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主要应急部门参加,以提高整体作战和协调能力。演习结束后,演练牵头组织单位要对演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总结,针对演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6.13 监督检查市安委办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必须报市安委办和市应急办备案。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市安委办应当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经市政府审定后颁发实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行动方案。本预案和配套实施的专项预案、行动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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