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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主讲:罗杭春 TL:13808479255 二一一年,前言,民 法:权利 效率 行政法:权力 法治 经济法:秩序 安全,一、经济法的经济理论基础,1、亚当斯密 国富论强调主体权利 市场经济 民法 2、凯 恩 斯就业、银行利息和通货膨胀 国家宏观干预经济 经济法,二、经济法的社会理论基础公平,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效率优先 公平兼顾 公平的两种理解:程序的公平 实质的公平,三、经济法的课程体系,1、经济法理论(经济法主体理论) 2、市场监管法(竞争法、消法、金融监管法) 3、宏观调控法(计划法、产业法、财政法、 能源法、金融法),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1、摩莱里 1755年,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这是“经济法”最早的语源。 2、德萨米 1843年,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次使用了“ 经济法”的概念。包含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思想,3、德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1)1906年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 中首先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2)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恢复时期,德国政府颁 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法令, (3)德国法学家赫德曼于1916年的经济学字典 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 在法律上的反映。,4、中国经济法概念学说,(1)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已前的经济法旧学说 纵横经济法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 纵向经济法说;学科经济法说。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新诸说 新经济行政法说; 经济协调关系说; 平衡、协调结合说; 宏观经济调控经济关系说; 国家需要干预说;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说; 行政隶属经济关系说。,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持否定态度的有 (1)综合经济法论 (2)学科经济法 (3)经济行政论,持肯定态度的有: (1)国家协调经济法论 (2)国家干预经济法论 (3)国家调节经济法论 (4)经济管理经济法论 (5)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1)所有经济关系 大经济法 综合经济法 经济行政法 (2)特定经济关系,3、经济法调整的手段,(1) 协 调 (2) 干 预 (3) 管 理,三、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是法的范畴 2、经济法是国内法 3、调整手段是协调,区别于民商法、 行政法,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的萌芽 谢尔曼法 二、战时经济法 德国 三、危机对策经济法 美国 四、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反垄断法 意大利 1990,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四、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联 系 1、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其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等 3、都是国内法,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4、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 发展 (二)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3、作用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1、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看,不需要成立 独立的商法部门 2、制定商法典完善商事法律,也不等 同于要成立商法部门,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一)联 系 1、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以服从为对象的社会关系 2、其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等 3、都是国内法,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4、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 发展 (二)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3、作用不同 4、调整方法不同,四、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一)联 系 1、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其渊源都包括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等 3、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4、都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二)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2、渊源不同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4、创制主体不同 5、作用不同,第四节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一、公、私法划分的标准 1、利益论(目的论) 2、主体论 3、服从论(权力论) 本书观点对象论 二、经济法的法域属性公法,第四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理念的概念 经济法理念,是指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点 二、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1、经济法的宗旨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以实现经济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2、实现途径 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是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 协调:含义一:配合适宜 含义二:使配合适宜 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查统计,四、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1、市场主体法 2、市场监管法 3、宏观调控法 4、社会保障法,第七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二、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特征 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四、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五、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第七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两种倾向: 一、强化了国家的作用,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简 单定性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二、依据民法或行政法的思维模式,推出任何具有独 立人格的法律主体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泛化了经 济法主体的概念。,二、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特征,(一)、本质属性 、经济利益性 、纵横统一性 、责任优先性 (二)、外在特征 、范围广泛性 、地位层级性 、角色变动性,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有“决策实施”、“管理受管理”等模式 从市场运行角度,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静态主体划分 、国家(政府)主体 、社会中介组织 、市场主体,(二)、动态角度划分 、生产主体 、交换主体 、分配主体 、消费主体,四、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一)、经济管理主体 (二)、市场主体 、投资者 、经营者 、劳动者 、消费者 (三)、社会中介组织,五、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 (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导、调节、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 1、国家名义(政府) 2、享有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 权和经济法规制定权 3、间接调控为主,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政府 1、狭义政府和广义政府 狭义政府指国家行政系统 广义政府是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也包括国家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完整的国家体系。 作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政府是广义政府,2、政府体系的结构 政府是一个多部门、多层次、纵横交错的复杂组织体系。 (1)政府系统的横向分列结构 政府(三大系统):行政系统 立法系统 司法系统 (2)政府系统的纵向分层结构 中央省、自治区、市(地市县市乡镇) 3、政府体系的内部协调 政府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协调性决定政府经济 管理效率。 (1)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调 (2)政府各层级之间的协调 (3)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 具体内容包括: 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加强能源管理机构 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 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建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组建环境保护部 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不再保留建设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 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三、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 1、地位法定 2、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 3、权责一致性 四、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一)基本分类 1、中央管理主体和地方管理主体 2、宏观调控主体、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 主体、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主体,(二)专业分类,1、宏观调控主体:综合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国民 经济全局进行管理。中央的包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央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2、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负责行业管理。管理对象主要是企业。包括: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及各个专业国家局。 3、资源管理主体:保护各种资源。包括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环境保护部等。 4、社会保障管理主体:负责社会保障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五、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1、宏观调控权 包括:宏观决策权和经济调 节权。前者主要包括预算计划的审批,后者包括汇率、税率的制定。 2、市场管理权 包括:命令和禁止权、批准确认和撤销权、人事上的任免权。 3、经济监督权 包括:计划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银行监督、经济行政监督和会计监督。 4、经济法律规范制定权,六、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经济职权的完善,1、用法律手段完善宏观决策和经济协调,以 加强宏观调控;2、建立健全经济监督的法律体系,以完善宏 观调控;3、提高经济立法水平,完善经济法律体系;4、经济职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必须做 好各类职权的衔接与协调。,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1、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 组织 2、企业是由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有机结合而 组成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立法模式,1、所有制立法模式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2、投资方式 承担责任的立法模式 个人独资企业 无限责任 合 伙 企 业 无限连带责任 公 司 有限责任 股份合作企业 有限责任,三、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2、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 的经济管理关系 3、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四、企业的设立,(一)、企业设立的分类 1、自由设立(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 3、核准设立(许可主义 审批主义) 4、准则设立(登记主义) 5、严格准则设立 当前我国企业设立采取的基本方式是以核准设立 主义为主,附之特许设立和严格准则设立方式。,(二)、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2、企业有自己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5、有生产经营场所 6、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企业设立登记,1、登记的意义 (1)保护交易安全 (2)市场准入控制 2、登记的范围 (1)企业法人登记 (2)企业营业登记 3、登记的机关 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美电器大事记,1987年1月1日 黄光裕创立国美电器 2006年11月1日 国美电器并购永乐,永乐电器董事长陈晓成为国美CEO ;2008年11月17日 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带走调查; 2008年11月 陈晓任国美董事会代理主席 ;2009年1月18日起 黄光裕正式辞职;陈晓出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同时兼任总裁 ;2010年5月18日 黄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光裕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2010年6月28日 陈晓出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 ;2010年8月5日 国美起诉黄光裕。,国美控制权之争,8月04日:黄光裕提名嫡系任执董要求 8月05日:国美宣布起诉黄光裕要求索赔 8月05日:国美反对撤陈晓 否决黄光裕嫡系任执董 8月18日:黄光裕发表致全体国美员工公开信求支持 8月20日:国美再发表公开信回应指责,称2004年就已外资化 8月23日:国美电器上半年财报利润同比大增6成多 8月24-31日:黄光裕斥近7亿增持1.98%股份 9月05日:黄光裕狱中发表公开信认罪并感谢国家 9月15日:贝恩债转股成为国美第二大股东 9月16日:摩根大通与大摩减持国美电器1.4亿股 9月17日:贝恩称支持国美董事会和管理层 9月23日:6成股东已投票,黄光裕率先投票罢免陈晓 9月26日:黄光裕方面再发致股东公开函拉票,双 方 底 牌 对 比,底牌一:黄光裕仍是最大股东,所占股权达32.47%黄光裕家族一周内累计增持国美2%股票,加上之前所持有的33.98%股 票,在贝恩债转股后仍有32.47%。 底牌二:黄光裕手中仍有372家未上市门店 黄光裕家族代表称,如果大股东能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多数支持,未上市372家门店将按计划注入国美电器。 底牌三:黄光裕仍持有国美电器商标 因为“国美电器”商标由黄光裕个人持有,被媒体认为这也是黄的底牌之一,但国美电器方面表示根据协议可以永久使用该商标。 底牌一 陈晓方面持股共计16%除了陈晓持有国美1.47%股份,贝恩资本债转股持有9.98%股份,有媒体报道陈晓方还有一个持股比例近5%的隐形军团。 底牌二 贝恩债实行转股 占国美股份9.98% 9月15日贝恩资本终于发布债转股公告,15.9亿元人民币债务投资通过转股,占国美股份9.98%。 底牌三 国美管理层表态将和董事会共进退 国美五大高管李俊涛、孙一丁、牟贵先、何阳青四位副总裁,以及首席财务官方巍集体公开表态与董事局共进退。,9月28日国美电器股东大会概况,时间:9月28日下午2:30地点:香港铜锣湾富豪香港酒店表决结果:大股东黄光裕方面5项决议案中除第4项议案,即取消一般授权得以通过之外,罢免陈晓等其他4项议案均未获通过 撤销之前通过的配发、发行及买卖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 赞成54.62%,通过 通过重选竺稼为非执行董事 赞成94.26% 反对5.74% 通过 即时撤销陈晓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之职务 赞成48.11%,反对51.89%,被否决 重选Ian Andrew Reynolds为非执行董事 45.35%反对,获得通过 即时撤销孙一丁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赞成48.12%,反对51.88%,被否决 重选王励弘为非执行董事 赞成54.66%,反对45.34%,通过 即时委任邹晓春作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 赞成 48.13%,反对 51.87%,被否决,国美控制权最新结果,2010年11月10日 国美双方达成谅解 2010年12月17日 邹晓春黄燕虹进入国美董事会 2011年3月3日 香港高院解除对杜鹃的临时强制令 2011年3月9日 陈晓辞职 张大中接任董事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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