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园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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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牌小】小学校园安全事例案例分析小学校园安全事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 12003 年 9 月日,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初一年二班的班主任齐某上让本班学生于某到校外为自己买早点,于在过公路时,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司机下落不明。【审判结果】认为教师役使学生买早餐的行为是教师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同时教师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责之便,置学生安全于不顾,私自差遣学生为其个人买早点,虽纯属于个人私事,也所属职务行为,因而判决学校和教师 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编者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 患估计不足。案例 2近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 11 岁小学生黄某获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赔偿款 13263 元。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 年 10 月 15 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66316 元。 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 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 66316 元由学校负责赔偿,即 13263 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编者评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 32003 年 12 月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 45 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7600 元。后因赔偿 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 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编者评述】根据教师法第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 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是一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 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案例 42008 年 11 月,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刘某没完成作业。其数学老师张某罚这位学生站到教 室外的走廊上,学生不服气,嘴中嘟嘟囔囔。其数学老师气急败坏,一耳光狠狠打过去。学 生回家后称耳鸣、头疼、恶心,经医院诊断为耳膜破裂。学校对这名老师记大过处分,同时 向学生郑重道歉,赔偿医药费及精神赔偿费 39000 元。案例分析:这起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是老师,是老师的急功近利、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爱心。小学 生校园事故案例.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中国教育的传统观念所致。一直以来,家长对不听话的孩子大都是采用暴力方式来 进行教育的,认为“不打不成材”、“严师出高徒”、“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易变坏”。在 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下,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就理所当然了。其次,是教师自身的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方面的问题。有些教师觉得自己收入低,在社 会上没有地位,白学那么多知识,因而产生了万事不如意的感慨,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就 向学生发泄。最后,是应试教育所带来的一种负面作用。有些学校领导认为,只要能把学生的学习成 绩搞上去,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行,甚至暗中支持和鼓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应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本着尊重学生、爱护 学生的原则,去善待每一个犯错的学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学生重新扬起希望的风 帆。【结束语】“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中之重”。在今年的网络资料中,那么多的令人触目惊心的校 园安全事故,联系最近媒体报道的接连不断地发生的校园伤害事件,整天和活泼可爱的孩子 们在一起,我深深的感觉到安全教育已成为中小学教育的一个重大问题。使我感觉到作为一名教师身上的责任重大。我认为在学校安全教育 工作中,首先要对学校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有充分了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开展 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利用班会、团队活动、课外活动、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 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 防食物中毒、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防校园暴力等安全 知识和技能教育。使学生对安全事故有充分的认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 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只要我们教师都像关心自己的孩子一样来关心我们的学生,联系社会治 安机关和家长的齐抓共管,留心每一处安全隐患,真正做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的下 一代就能健康快乐地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就能正常进行,我们的每一个家庭就会多一份幸福 和温馨,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安定。篇二: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1.案情徐某、宋某、王某均系某中学初一九班的学生。2001 年 4 月 9 日下午,教师在 开会,徐某挑逗坐在前面的王某,拿书打了王某头部几下后跑回自己的座位,王某即转身将 书向徐某扔去,恰巧打在宋某的右眼上,宋某当即被学校送至医院治疗。该事故致宋某继发 性青光眼 od,已达 7 级伤残。宋某以王某、徐某互相扔书嬉闹,将其右眼致伤为由,诉请法院要求某中学、徐某以及 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审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扔书将宋某致伤,对其伤害后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徐 某挑逗王某扔书,对造成此次伤害负有引起责任。某中学管理不严,导致伤害发生在课堂上, 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管理失职责任。王某、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给宋某造成的伤 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王某之监护人负责赔偿 50%,由徐某之监护人负责赔偿 30%,由某中学负责赔偿 20%。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挑逗王某致王某扔书打徐某时失手将宋某致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某中学作为进行教育的机构,其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不是未成年 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到伤害是否应承担 赔偿责任是以学校是否具有过错为标准,也就是学校是否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根据王某、徐某的过错情况,王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遂判令王某法定代理人负 赔偿责任的 70%,徐某的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 30%。评析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归责原则、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标准。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目前,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理论 界与实务界,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 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是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监护职 责;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 生负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管理职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有关规定。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与末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 理,保护的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和法制教育、依法对未成 年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这种管理是一种社会职责, 与民事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职责是有明显区别的。民事监护制度中的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监护, 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只要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存在,其监护职责就不会消灭。2.【案情介绍】美籍华人袁旭先生的儿子袁小刚,在北京华堂国际学校上小学。2009 年 4 月 7 日,袁小 刚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魏森打闹,不小心被推倒在楼梯上,导致右脚受伤。学校老师及 时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家长。经检查,袁小刚右脚闭合性骨折,花费治疗费 1 万元、营养费 5000 元,共计 1.5 万元。之后,魏森的父亲到医院探望袁小刚,发现袁旭是老同学,他认为 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在学校教室内,推倒在楼梯上致伤,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袁旭也 认同这一观点。2009 年 5 月,袁旭来到北京华堂国际学校,要求学校赔偿袁小刚骨折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等。袁旭认为,儿子袁小刚受伤的地点是在学校内,并且时间是学生在校 时间,学校对在本校上学的小学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学校老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基本人 身安全,在袁小刚与魏森打闹时,学校老师如果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就不会导致袁小刚右 脚骨折的事情,因此学校应当对袁小刚的受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治疗骨折的相关费用。 但是,北京华堂国际学校认为,学校每学期都有安全教育课并制定纪律,要求学生不要在教 室内外打闹,袁小刚和魏森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人身伤害,学校对此没有过错,而且学校教育设施也定期检查,楼梯并无安全隐患,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2009 年 6 月,袁小刚作为原告,袁旭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北京华堂国际学校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袁小刚治疗费、营养费,共计 1.5 万元。(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 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之间打闹致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职 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则应承担补 充赔偿责任。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学校尽到义务所能防止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相一致,也就 是说,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度的过错责任。小学生袁小刚与魏森打闹致伤事件发生 在课间休息时间,按照惯例老师已返回办公室备课、休息,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学生打闹,学 校并不存在过错。魏森将袁小刚推倒在楼梯上致其受伤,不是因为学校对楼梯未进行定期检 修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而且,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制定了相关纪律。学校在此 次学生打闹致伤事件中尽到了职责范围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此,学校无过错,无需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案情】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 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 腿骨折,花去医疗费 5000 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法院。【分歧】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 担部分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 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有无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 无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 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 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 12 周岁至 16 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 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 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 , 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4.学生在校打架受伤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艾丽娜发布时间:2013-10-21 15:42:19 【案情】原告刘新林与李兴浩均为被告九江某学校中专一班班学生,原告与李兴浩因饭卡借用未 还现金产生纠纷。2012 年 10 月 21 日晚自习时,原告将此事向班主任老师报告,班主任老师 对两人之间的矛盾分别在自习课时和下课后进行了两次教育、沟通。当天晚自习下课后 9 点 多钟,当时宿舍尚未熄灯就寝,原告叫了几名同学一起,要求李兴浩到其宿舍调解该纠纷, 李兴浩也叫了 4 名同学一起前往。两人一见面,李兴浩先向原告道歉,后看到原告旁边还叫 了同学即上前殴打原告大约一分钟。事后学校行政值老师在例行查寝时及时发现,与李兴浩 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原告住院治疗 14 天,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2012 年 12 月 27 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为六级伤残。原告受伤后,李兴浩家属与原告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原告及其家属对李兴浩表示谅 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李兴浩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随即,原告又 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赔偿其 100000 元。【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篇三:校园安全事故案例校园安全事故案例2009 年 12 月 7 日晚 9 时 10 分,湖南省湘乡市育才中学下晚自习时教学楼楼梯间发生严 重拥挤踩踏事故,8 名学生死亡,26 名学生受伤,其中 3 人重伤。2009 年 11 月 7 日凌晨,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 27 名学生返校 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翻坠下高坡,造成奉节县吐祥中学、龙泉中学共 5 名学生死亡, 3 名重伤。2010 年 12 月 27 日早上 7 点半左右,湖南衡南县松江镇东塘村学生上学,当车行驶到一 条小溪附近时发生车祸,车子一头冲进溪流之中。车上 9 名遇难学生均为小学生,其余 10 名小学生被当地干群救起后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另有 1 人失踪。2012 年 12 月 14 日下午,山东省高密市姜庄镇一辆接送幼儿园儿童放学的面包车发生事 故,致 5 名儿童受伤,至少已有两名儿童死亡。2012 年 12 月 24 日,江西省贵溪市一载有 15 名幼儿的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造成 11 名 幼儿遇难。2013 年 1 月 7 日,河南光山县 4 名学生在上学途中走小路至天灯村程底下河沟玩耍、溜 冰,从破裂的冰层溺水身亡。2013 年 1 月 7 日,河南省光山县南向店乡天灯小学老师,在当天下午 14 点 10 分上课后, 发现有几名学生没有到校上课,立即与学生家长联系,并组织教师沿路寻找。15 点 30 分许, 在距离学校 2 公里处一河沟内,学生家长曹某发现有小孩浮在水面。4 名溺水者分别为一年 级、二年级、三年级的在读学生。2013 年 1 月 11 日下午 5;30 分,湖北省某乡发生一起 4 小孩落水死亡 3 人的惨事。事故 发生时,现场无防护网,无警示标语,无警示牌,特别是通往池底的两跑石梯上面没有门上 锁,也没有封堵,致使不到 11 岁的小孩下到冰面滑冰玩耍而落水溺亡。2013 年 3 月 9 日 18 时许,5 名小学生在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北王堡村农田一蓄水池涉水 时,发生意外溺水身亡。经全力打捞搜寻,截至当日 20 时 20 分,5 名小学生尸体被全部打捞出 水。经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这几名学生周六节假日结伴到蓄水池边玩耍,意外溺水。2013 年 4 月 28 日下午,湘乡市育塅乡发生一起四名小学生意外溺亡事故。据通报,28 日下午,湘乡市育塅乡大桥学校三名五年级女生和一名四年级女生参加完期中考试放学回家 后,一起外出游玩。在下午三点半左右,四名女生私自到湘乡市石狮江流域育塅乡松岳村地 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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