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人应当熟知的49个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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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人应当熟知的49个法律要点民法典人人应当熟知的49个法律要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触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106条) 2.8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动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动。(第109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动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动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动。(第2102条) 4.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历,可以从事为实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1百零1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搜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然他人个人信息。(第1百1101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百2107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当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遭到侵害的,由侵权人承当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当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百8103条) 因自愿实行紧急救助行动造成受助人侵害的,救助人不承当民事责任。(第1百8104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3年 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百8108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侵害赔偿要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08周岁之日起计算。(第1百9101条) 2、物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9.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1起从而构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3种添附情势,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3百2102条) 10.3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3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3百3109条至第3百4102条、第3百9109条) 11.完善建筑物辨别所有权制度 适当下降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坎,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百7108条、第2百8101条) 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有益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710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不是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3百5109条) 1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1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遗言,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2编第104章) 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1 删除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1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4百零2条、第4百2107条) 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1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存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3百8108条第1款) 3、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16.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期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百姓网购需求增长,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率,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渐退出互联网时期。(第5百1102条) 17.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最近几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8百1105条第1款、第8百1109条、第8百210条) 18.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针对“制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4百9101条、第4百9105条至第4百9108条) 19.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根据。(第3编第2104章) 20.“借1万、还10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 针对最近几年来各界反应强烈的高利贷问题,明确规定制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第6百810条第1款) 21.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7百3104条第2款) 另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保理合同的规定(第3编第106章);为进1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清偿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清偿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消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3编第5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存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的规定(第6百2102条、第6百2103条、第6百4101条至第6百4103条);为适应现实需要,吸收了担保法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的规定,完善背约责任制度(第3编第103章、第5百8106条至第5百8108条) 4、人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22.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逼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规定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取书面情势或遗言情势。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取书面情势。(第1千零6条) 23.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最近几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和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避免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1千零110条) 24.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大保护 明确对具有1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1千零1107条) 25.制止以AI捏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和声音权益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捏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乃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制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捏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1千零1109条、第1千零2103条) 26.“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当民事责任 对行动人实行新闻报导、舆论监督等行动触及的民事责任承当,和行动人是不是尽到公道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出规定(第1千零2105条、第1千零2106条) 27.侵犯隐私权行动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期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制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动。(第1千零3102条、第1千零3103条) 28.体现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辨认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诞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辨认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迹信息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守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公道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1千零3104条至第1千零3109条) 5、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29.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剂相调和 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成“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1名子女”。(第1千零9108条第1项) 30.收养制度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为进1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背法犯法记录”。(第1千零9108条第4项) 31.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1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1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1千零7107条) 32.离婚又多了1条法定理由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3.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不再将“得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制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1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外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撤消婚姻,并且有权要求侵害赔偿。(第1千零5103条、第1千零5104条) 34.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平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1千零6104条) 35.离婚案件中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成“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36.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第1千零7103条) 6、继承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37.扩大遗产范围 删除此前对遗产的罗列,以“合法的财产”1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情势日趋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1千1百2102条) 38.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行了相应的背法行动,却愿意对继承人的错误行动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1千1百2105条) 39.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女)、甥(女)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女)、甥(女)取得第2顺位法定继承人资历,突破了继承人范围对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1千1百2108条) 40.增加打印、录相遗言新情势 增设打印遗言与录相遗言两种法定遗言情势。(第1千1百3106、第1千1百3107条) 41.废除公证遗言效率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言人的真实意愿,修改了遗言效率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言效率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1千1百3105、第1千1百4101条) 42.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保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1千1百4105条) 7、侵权责任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43.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1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动遭到侵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当侵权责任。(第1千1百7106条第1款) 44.规定“自助行动”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取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弥补的侵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公道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1千1百7107条) 45.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1千1百8105条) 46.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点产品的责任 依照相干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1千2百零6条第2款) 47.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进1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干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1千2百1109条、第1千2百2106条) 4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生态环境侵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侵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1千2百3102条、第1千2百3104条、第1千2百3105条) 49.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制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动人难以肯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此类行动的产生;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第1千2百5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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