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1-4-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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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自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建设部和国家电监会办公厅相继颁发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及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6)8号等文件,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近年来全国范围的质量监督检查和优质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电力工程项目存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系统性不强,各质量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执行内容不够完整,部分执行“强条”情况无执行记录,难以事后监督检查,质量验评主控项目执行深度不够和偏重于事后控制等问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对“强条”的执行与检查极为不便,往往有所忽视,执行过程中偏差、遗漏及违反“强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全国电力工程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在如何严格执行“强条”方面进行摸索,但无统一而有效的办法。为此,我们组织编制了一套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收集整理了国家现行有效的涉及火力发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有关质量方面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全面、完整。本套表格由以下八部分组成第1部分:设计分册;第2部分:土建分册;第3部分:锅炉分册;第4部分:汽机分册;第5部分:电气分册;第6部分:管道分册;第7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装置分册;第8部分:焊接分册。各分册均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为纲,对“强条”执行要素进行分解细化,系统编制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分别用于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执行、检查、验收监督管理,明确了各方责任。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依据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范围,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与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协调一致,强调了强制性条文的事前控制,同步实施。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将条文分解、细化为执行要素,增强了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便于掌握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了有关执行记录表式,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据实同步记录,保证强制性条文的事中控制。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明确了各方责任,利于相互监督制约,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两部分。勘察设计部分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施工图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及验收部分在分部工程验收时由监理单位填写,对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进一步加强了强制性条文的事后控制。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在单位工程及总体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填写,保证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完善了建设单位的验收监督管理职能。本套表格按照“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强化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和规范化管理,保证了质量验收主控项目的执行深度和强制性条文的全过程严格执行。本套表格与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管理协调一致,结构严谨、层次清晰、系统性强、同步性强、可操作性强,形成了参建各单位相互监督、制约的较为成熟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体系。本套表格按照执行计划,强制性条文检索便捷;并在分项、分部工程执行检查表中,完整摘录强制性条文原文,增强了参建各方对强条原文的理解,使用方便。本套表格实现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项目质量管理的制度化和标准化,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执行过程的遗漏,强化了质量控制,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促进了工程项目质量水平的均衡发展,保证了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确保工程及早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填表说明一、 设计分册共有两种表格,即: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二、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包括土建、锅炉、汽机、电气及热控、管道、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进行增减。三、 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共有115种表格,由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填写图纸卷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如委托设计监理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核。在施工图会审前,提交建设单位。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套表格的引用而成为本表格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表格。GB50003-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1-200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32-2003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局部修订)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91992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版)GB50086-200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35-2006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76-19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2-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45-200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3-200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规范GB50332-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J112-198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JGJ6-1999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2-2006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19-1992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6-200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51-2002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81-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5-2003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02-200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13-200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4-2003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5-2006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20-19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33-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4-200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5-2007 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7-2001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002年版)JGJ138-200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DL/T 4412004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 DL/T 8342003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 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 L/T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056-2007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03-1999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DL/T5149-2001 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1532002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 5174-2003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DL/T5182200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 DL/T5187.1-224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1 部分:运煤系统 DL/T5187.2-2004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2部分:煤尘防治 DL/T5218-2005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DL/T435-2004 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1-A 编号:工程名称序号图纸卷册责任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设计单位设计监理建设单位一土建部分1总的部分1-C-1-1-11-C-1-1-32地基与基础部分1-C-1-2-11-C-1-2-153建筑部分1-C-1-3-11-C-1-3-74结构部分1-C-1-4-11-C-1-4-195采暖、通风部分1-C-1-5-11-C-1-5-56给水、排水部分1-C-1-6-11-C-1-6-77消防1-C-1-7-11-C-1-7-78建筑工程电气部分1-C-1-8-11-C-1-8-7二锅炉部分1-C-2-11-C-2-11三汽机部分1-C-3-11-C-2-11四电气及热控部分1-C-4-11-C-4-17五管道部分1-C-5-11-C-5-4六水处理及制氢装置部分1-C-6-1注:1、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并负责填写相应表格;2、为该项强制性条文相关责任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建筑设计总的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1-C-1-1-1 编号:工程名称卷册分类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14.0.5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极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如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一风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图纸卷册号:24.0.8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工;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上,不宜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发电厂厂址应避让理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的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图纸卷册号:表1-C-1-1-1续1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34.0.9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控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图纸卷册号:45.2.18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距离。图纸卷册号: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5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窗、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图纸卷册号:表1-C-1-1-1续2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63.2.9 埋地式生活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图纸卷册号:7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图纸卷册号: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8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图纸卷册号:项目总监:年 月 日项目经理:年 月 日主设人:年 月 日附表表4.0.5发电厂的等极和防洪标准(DL50002000)发电厂等极规划容量MW防洪标准(重现期)2400100、2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4002400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400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注:本表指标强制。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确良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建筑工程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1-C-1-1-2 编号:工程名称卷册分类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14.0.7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1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2 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目规划容最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3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4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5 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昨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烈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7度时取0.10g ;8度时取0.20g ;9度时取0.40g 。图纸卷册号: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2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图纸卷册号:表1-C-1-1-2续1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3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图纸卷册号:4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图纸卷册号:51.0.4 抗震 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图纸卷册号:6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图纸卷册号:7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图纸卷册号:表1-C-1-1-2续2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8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图纸卷册号:9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图纸卷册号:10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界限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图纸卷册号:11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图纸卷册号:项目总监:年 月 日项目经理:年 月 日主设人:年 月 日附表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GB502232008)等效剪切波速(m/s)场 地 类 别Vse5000500Vse25055250Vse140335050Vse1403315158080 建筑工程总的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表1-C-1-1-3 编号工程名称卷册分类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变电站部分)111.1.1 建(筑)物危险性能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图纸卷册号:211.1.3 变电站内的建(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贮罐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图纸卷册号:311.1.4 变电内各建(构)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4的规定。图纸卷册号:411.1.7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筑)物的其它建(筑)物之间应设防火墙。图纸卷册号:511.2.2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图纸卷册号:611.4.4 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图纸卷册号:711.5.1 变电站的规划与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图纸卷册号:8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图纸卷册号:911.5.8 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压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图纸卷册号:表1-C-1-1-3续1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1011.5.9 变电站的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图纸卷册号:1111.5.1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图纸卷册号:1211.5.14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图纸卷册号:1311.5.17 变电站应按表11.5.17的要求设置灭火器。图纸卷册号:1411.5.20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5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图纸卷册号:1511.5.21 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5.21的规定。图纸卷册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6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危险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小于20。图纸卷册号:表1-C-1-1-3续2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7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图纸卷册号:18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图纸卷册号:19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图纸卷册号:20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层面板的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图纸卷册号: 213.3.2 仓库的防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图纸卷册号:22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图纸卷册号:23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防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纸卷册号:24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图纸卷册号:25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纸卷册号:表1-C-1-1-3续3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6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的变电站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图纸卷册号:27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图纸卷册号:28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纸卷册号:293.3.16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图纸卷册号:303.3.18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图纸卷册号:31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图纸卷册号: 32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图纸卷册号:33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图纸卷册号:表1-C-1-1-3续4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煤和焦碳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图纸卷册号:35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3.5.1条的规定。图纸卷册号:36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图纸卷册号:37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图纸卷册号:38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图纸卷册号:39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信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地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图纸卷册号:40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41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图纸卷册号:42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图纸卷册号:43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图纸卷册号:表1-C-1-1-3续5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4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图纸卷册号:45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图纸卷册号:467.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图纸卷册号:47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防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防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防栓,并应符合本规范底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图纸卷册号:48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烧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图纸卷册号:表1-C-1-1-3续6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98.4.1 室内消防用水数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活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图纸卷册号:50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图纸卷册号:5110.3.1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1 穿越防火分区处;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设置防火阀。图纸卷册号:52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3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图纸卷册号:表1-C-1-1-3续7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3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图纸卷册号:54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图纸卷册号:55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Ix;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Ix;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Ix;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图纸卷册号:56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的有关规定。图纸卷册号:表1-C-1-1-3续8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7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6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11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图纸卷册号:58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图纸卷册号:59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图纸卷册号:火力发电厂设计术规程DL500020006016.1.4主厂房的建筑防火分区,应以各车间不设横向横墙为原则。汽机房、除氧间(包括合并的除氧仓间)与锅炉房、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图纸卷册号:6116.1.8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条件。对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抗裂度或裂缝宽度。当有动力荷载时,应作动力验算。煤粉仓应作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应按能承受9.8Kpa爆炸内力设计。图纸卷册号:6216.8.3供氢站电解间的门和窗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图纸卷册号: 表1-C-1-1-3续9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燃煤电厂)63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图纸卷册号:643.0.9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小于1h。图纸卷册号:653.0.11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小于1h。图纸卷册号:664.0.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当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图纸卷册号:674.0.10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图纸卷册号: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燃机电厂)6810.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图纸卷册号:6910.2.1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图纸卷册号:7010.2.2燃气轮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图纸卷册号:项目总监:年 月 日项目经理:年 月 日主设人:年 月 日附表表11.1.1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GB502292006)建(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控通信楼戊二级继电器室戊二级电缆夹层丙二级配电装置楼(室)单台设备油墨60kg以上丙二级单台设备油墨60kg以下丁二级无含油电气设备戊二级屋外配电装置单台设备油墨60kg以上丙二级单台设备油墨60kg以下丁二级无含油电气设备戊二级油浸变电室丙一级气体或干式变电室丁二级电容器室(有可燃介质)丙二级干式电容器室丁二级油浸电抗器室丙二级干式铁芯电抗器室丁二级总事故贮油池丙一级生活、消防水泵房戊二级雨淋阀室、泡沫设备室戊二级污水、雨水泵房戊二级注:1、主控通信楼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丙类 2、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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