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人力资源师劳动关系管理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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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廖正江课程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二、集体协商 三、劳动法律法规 四、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1.概念:劳务派遣,也称劳动力派遣、劳动派遣、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赁,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单位”)根据其他用人单位的用工需要,派遣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支付用工费用的行为。2.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 第一,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涉及派遣单位、劳动者、接受单位三方当事人 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是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派遣合同关系 第二,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三,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存在派遣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3.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 (1)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2)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并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4)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a、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b、第九十二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对劳动者的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d、经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e、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5)劳动者的权利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待遇;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民主权利。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集体协商本节内容(一)集体合同概述(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三)集体合同的效力(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五)(一)集体合同概述 1.集体合同的概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2.特征(1)订立主体:企业)订立主体: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工会、职工代表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集体合同由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2)内容:)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1.确定集体合同协商主体 2.协 商(1)协商程序的启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2)协商前的准备人员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准备工作准备工作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3)协商程序)协商程序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4)草案表决*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5)正式签约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3.行政审查 (1)报送)报送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2)异议)异议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doc(3)生效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三)集体合同的效力 1.生效生效 2.效力范围效力范围 3.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五)工资集体协商 1.概念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2.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3.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1)协商代表的确定(与集体合同协商程序同)协商代表的确定(与集体合同协商程序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第十条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2)协商的实施步骤 启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协商前的准备协商前的准备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草案表决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正式签约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3)工资协议的行政审查 报送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10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审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三、劳动法律法规(一)工资指导线制度(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一)工资指导线制度 1.概念 劳动部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进行的一种制度。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与国家的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2.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3.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部劳动部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第三条: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原则。(二)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实行的原则。(三)实行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第四条: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企业的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低于幅度的原则。4.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内容(1)经济形势分析)经济形势分析 劳动部劳动部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一)经济形势分析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简析;本地区上一年度经济增长、企业工资增长分析;本年度经济增长预测以及与周边地区的比较分析。(2)指导线 劳动部劳动部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工资指导线水平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 劳动部劳动部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内,围绕,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规定的。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按照国家宏观调控阶段性从紧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5.工资指导线对企业的要求劳动部劳动部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各企业应在政府颁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以内,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都要依据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写,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1.概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第一条: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主要内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2.制定程序(1)数据采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方法(简称工资价位调查方法)以及我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劳社部函1999178号)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职业(工种)要按国家的职业分类大典和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使收集的数据资料准确、真实、具有可比性。(2)价位制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必须按照工资价位调查方法规定的办法确定,以保证工资指导价位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可比性。(3)价位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工资指导价位应在以前发布,。发布采用文件、资料等形式。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项公布,有条件的城市,要输入计算机,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供企业、劳动者和其他需要者查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四、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处理(三)劳动争议的调解(四)劳动争议仲裁(一)劳动争议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纠纷)是指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发生的争执。法 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二)因、履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法规对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的特征 主体特定 内容特定 表现形式特殊(如集体争议的社会影响)3.劳动争议的分类按主体划分(三种争议)个别争议集体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并有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并有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集体合同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法第八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争议:单轨制/分轨制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三)劳动争议的调解1.概念:劳动争议的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协议,消除纷争。2.调解的特点(1)非强制性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申请调解自愿 2.达成协议自愿 3.履行协议自愿 4.变更处理途径自愿(2)群众性 劳动法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二)企业代表;(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3.调解组织(1)调解组织的类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法第八十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组成。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3)调解委员会代表的产生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4)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产生 劳动法第八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担任。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担任。5.调解程序(1)申请和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申请,也可以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2)调查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帮助其达成协议。(3)制作调解书)制作调解书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未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4)调解期限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6.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问题:调解协议书是否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四)劳动争议仲裁1.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对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的活动。2.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1)仲裁主体特定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2)仲裁受案范围的特定性(3)程序的强制性(诉讼的必经程序)3.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设立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2)办事机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劳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4.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1)一次裁决原则(不能申请再次裁决)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合议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3)调解原则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4)回避原则)回避原则第三十五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5)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5.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1)申请仲裁与撤销仲裁申请、变更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仲裁答辩权 第二十五条: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3)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4)申请回避权)申请回避权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5)质证和辩论权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6)自行和解权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7)起诉权 第五条: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当事人的义务(1)正当行使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遵守仲裁纪律和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3)举证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仲裁是否交费?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6.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时效 a、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计算。b、中断。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或者向有关部门权利,或者当事人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c、中止。因或者有其他,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d、特殊时效。因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或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发生的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准备(1)组成仲裁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2)通知开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仲裁审理(1)当事人到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2)质证和辩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3)证据审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先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1)多数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裁决时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裁决书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生效(1)一般案件)一般案件:一裁两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特殊案件)特殊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1)概念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并有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并有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2)特征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人数多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特别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方便办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及时结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上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8.团体劳动争议的处理(1)(集体合同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法第八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协商协调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处理。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第四十九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已废止)第三十二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程序: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第五十三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进行:(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期限: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第五十二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协商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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