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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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细那么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制定本条例。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 xx 年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细 那么全文内容,仅。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立 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 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 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 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 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催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 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 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 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 良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 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方法由国 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一节 申请人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第六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 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 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 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 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推选 1 至 5 名 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 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 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 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 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 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 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第二节 被申请人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 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被申请人。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 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 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的计算,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 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 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 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 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 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以下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 60 日起计 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 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 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 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承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 议申请。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 书中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根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 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 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 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 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 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 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 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 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 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第二十六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 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 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 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 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 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 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 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 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三十条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 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 10 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 10 日内 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 议审理期限。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 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 行催促其受理;经催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 可以直承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2 名以 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 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 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 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 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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