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合伙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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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本诉原告及反诉被告某某的委托,指派 我们担任其与某合伙协议纠纷CC案壹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 理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经过开庭询问,代理人对本案 有了充分的了解,现代理人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CC、某某与某之前是合伙关系,共同成立了 “某某少儿创意画 馆”。2014年12月中旬,某某与某商定CC起合伙开画室,两人便于 2015年2月共同承租了坐落于市西青区中北镇AAAA56-1-103房屋(以 下简称AAAA房屋),用于开画室,画室名为“某某少儿创意画馆” (以下简称“某某画馆”),租房后,某某开始为画室购置办公用品 等,某开始做宣传工作。2015年3月7日”某某画馆”正式开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 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本案中某某与某两人并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但两人之间具备合伙的其它条件,各自提供资金,实 物,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某某认为与某是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且某 在反诉状中,也要求与某某解除合伙关系,双方只是口头协议合伙, 双方都承认存在合伙关系,故某某与某是合伙关系,共同成立了 “某 某少儿创意画馆”。二、某某与某现已解除合伙关系。“某某画馆”开业后,某某与某在经营过程中彼此的意见、经营 理念等存在很多分歧,两人经常谈到解除合伙关系,但就解除合伙关 系的具体细节商定不CC,某某便跟某商量自己退出合伙,某CC直刁 难,某某无奈,便于2015年5月4日再次告之某后,退出合伙。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 处理;书面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况且2015年5月 19日某自己成立“BBBBBBBBBB” (以下简称“B公司”),公司注册 地为“XXXXXXXXX”,但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某某与某共同承租的AAAA 房屋。成立CC个公司,需要向工商局申请,名称预核准等手续,从 申请到成立需要CC段时间,故某早在5月初甚至更早已经在为自己 成立新公司办理相关事宜。故某某与某合伙关系早已解除。三、某某退出合伙后,将前期为“某某画馆”投资的物品均留在 “某某画馆”,由某使用,且某于2015年5月19日自己成立“丽欧公司”,某与某某合伙关系已彻底解除,故某应退还某某该部分投资, 共计15266.13元。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底,某某为画室运营在淘宝上购 买经营所需物品花费12259.83元(证据2、3、4、5、7为证),在 宜家购买经营所需物品花费1896.3元(证据4、6、7为证),为AAAA 房屋缴纳电费500元,物业费610元(证据7为证),综上,某某共 为画室前期投资15266.13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规定“合伙人 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 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 退还;CC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的, 可以折价处理。某某退出合伙后,以上物品均留在AAAA房屋,由某 使用,且某于2015年5月19日自己成立“丽欧公司”,某与某某合 伙关系已彻底解除,故某应退还某某该部分投资。四、某应退还某某2015年5月3日为AAAA房屋交纳的房租7500 元。2015年4月出因某某画馆已逐渐走向正轨,某某多次向某提出 需要完善口头的合伙协议,对合伙的具体分工、盈余分配比例等签订 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某CC直推脱而始终未能签订,并且在此期间 某向某某提出,以某某画馆的名义雇佣某的老公做宣传发传单的工作 并且给予高额的工资,被某某拒绝,至此二人在经营方式上产生了巨 大的分歧,丽美向某提出退伙但某始终不同意,强烈要求某某为AAAA 房屋交纳第二个季度(自2015年5月10日至8月10日)的房租才 同意某某退伙、并清算合伙期间的盈亏。某某考虑到俩人合伙开某某 画馆是基于俩人的高度信任和依赖,目前出现的经营方式上的分歧已 经不可调和,对于今后的合作很难再继续开展,在某某2015年5月 3日为AAAA房屋交纳了第二个季度的房租7500元后,某拒绝某某退 伙和清算合伙期间的盈亏,某某无奈于2015年5月4日通知了某便 退出合伙,并且2015年5月19日某已经成立“丽欧公司”,实际 经营地址在AAAA房屋,继续经营原某某画馆的业务,某明知两人合 伙关系将要解散,还欺骗某某续交第二季度的房租7500元,因2015 年5月10日至8月10日为某自己使用AAAA房屋,故某应退还某某 房租7500元。五、某诉称的合伙期间的亏损,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应予驳回。某要求某某承担合伙期间亏损34333元,但并未提出合法有效的 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六、某手里有很多学生学费,应予以分割。某某与某合伙期间,在财物方面,由某记录每笔财物的收入和支 出,且很多学生学费都交给了某,某某不负责记账,亦不掌握学费的 具体数额,应由某出具详细的合伙期间账本,财物明细。对某所收学 生学费,应予以分割。七、某所称的“微任宝贝艺术学院”(正确名字为“微任宝贝 创艺画苑”)并非某某经营。某某并没有与某竞争,相反,某家人及 相关人员去“微CC宝贝创意画苑”(为微CC宝科技(以下简称“微 CC宝公司”)的CC部分),散步谣言,恶意竞争,侵犯“微CC宝 公司”的名誉权。“微CC宝贝创艺画苑”是“微CC宝公司”的CC部分,法定代 表人及实际经营人为DDDD,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受雇于该公司任 教师,2015年6月6日,“微CC宝贝创艺画苑”试营业,某某是退 出“某某画馆”,且某自己已成立“丽欧公司”,与某彻底解除合伙 关系后,才就职于“微CC宝公司”,并没有与某竞争。某诉称的某 某2015年4月底与人合伙创办画室,与事实不符。某CC家得知自己 斜对面小区也开了画室,且某某在里任教,担心会与自己竞争,便找 “社会上的人”在“微CC宝创艺画苑”试听课时去捣乱,散步谣言, 恶意竞争,侵犯“微CC宝公司”的名誉权(有证据11录音录像为证)。 为微CC宝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某理应赔偿。八、某诉请的要求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3000元,没有合法有效证 据证明,应予以驳回。某称5月4日某某擅自撤出并搬走物品的行为,使某某画馆的教 学处于瘫痪状态,与事实不服。2013年5月3日某某为AAAA房屋交 纳了第二个季度的房租7500元后,本来以为某会按照其说的同意某 某退伙并清算合伙期间的盈亏,没想到的是某欺骗某某交纳AAAA房 屋的房租,交纳了第二个季度的房租7500元后反悔,并对某某进行 威胁,某某出于无奈再次通知某退伙并于2015年5月4日搬走了自 己的电脑主机和饮水机,以及某某自己的部分绘画作品和某某自己的 照片,还有CC些某某自己的毛笔和笔洗,这其中电脑的用途是查看 某某画馆的监控设备对教学并无影响,而某某自己的绘画作品和某某 自己的照片主要做装饰用,某某在拿走自己的绘画作品和照片后已经 为某某画馆从新替换了其他的绘画作品和装饰,并没有使原来的地方 处于裸露的状态,不影响倍美化馆的正常营业,对于某某拿走的自己 的毛笔和笔洗,2015年5月4日是星期CC,某某画馆并不上课, 只有周末才会有课,某某在拿走以上物品后立即通知了某,所以某有 足够的时间为某某画馆添置毛笔和笔洗,虽然某某负责教学和招聘面 试培训教师,但是某某离开某某画馆时并没有带走培训教师,所以根 本不会对某某画馆的教学造成影响,更不可能使其处于瘫痪的状态。 更值得强调的是,以上物品均属于某某的个人物品,并未作为其对某 某画馆的出资,这点在某某和某共同签字确认的对某某画馆先期出资 确认单上可以明显看出。某在反诉状中所称,某某在未与其解除合伙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 合作经营画室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首先某某 早在四月初就告诉了某其要退伙,只因某那时还没能力自己独立上 课,便CC再挽留,某某顾及多年同学的情分,才勉为其难答应某, 只是为其代课到五月初,而其退伙是无法改变的。其次,某某并非与 人合作经营画室,而是受雇于“微CC宝公司”,并且是在其退出某 某画馆之后才到该公司任职的。再次,某所称竞业限制条款只在我国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才有相关规定,而某与某某属 于个人合伙,而审理合伙的部纠纷和合伙企业部纠纷适用的是不同的 法律,本案是个人合伙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最后,某在反诉状中提到某某违反了经济法 对通知退伙的限制的三项条件。经济法是我国的法律部门而非实体 法,本案应适用有关的实体法而非法律部门。综上所述,请法庭全面审查本案,依法支持某某的诉讼请求,驳 回某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代理人:年 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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