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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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 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3.3 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4 卫生要求4.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表1(见P2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4.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见P34)4.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2表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序号中文名CAS No. 英文名最高容许浓度(孢子数/m3)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 白僵蚕孢子 Beauveria bassiana 6107 4.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4.4.1 电磁辐射暴露限值(Limits for exposure to electromagnetic fields)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4.2 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Health standard for evaluatingmeteorogical condition in the hot work environment)4.4.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温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卫生评价标准及其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地面各类高温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4.4.2.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高温作业:高温作业系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 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4.4.2.3 卫生要求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分为30和30两类地区,每类按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提出本卫生评价标准,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不超过下表规定的限值。表4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上限值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分区*体力劳动强度指数30地区 30地区15 31 3220 30 3125 29 3025 28 29注:*所示温度为干球温度4.4.2.4 测试方法4.4.2.4.1 本标准中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按GB38968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执行。4.4.2.4.2 本标准中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调节设计规范执行。34.4.2.4.3 测试要求按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执行。4.4.2.4.4 高温作业综合温度的测定采用通风温湿度计、黑球温度计的测定值,按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计算方法,用公式计算出(或按有关表、图查出)综合温度()。亦可用经鉴定或计量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综合温度测试仪器直接测出综合温度()。4.4.2.4.5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计算方法根据通风温湿度计、黑球温度计的测定值,按公式计算出综合温度(),公式为:综合温度()=湿球温度()0.7+黑球(或干球)温度()0.3 (1)或根据黑球()、湿球温度()查有关图表得出综合温度()。当无热辐射源存在时,黑球温度可用干球温度代替。4.4.3 高温作业分级(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hot environment)4.4.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本标准适用于对高温作业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分级管理。4.4.3.2 定义4.4.3.2.1 生产性热源指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和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或工件等。4.4.3.2.2 工作地点指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操作或为了观察生产情况需要经常或定期停留的地点。若因生产劳动需要,作业人员在车间内不同地点进行操作,则整个车间可称为工作地点。4.4.3.2.3 WBGT 指数WBGT 指数亦称为湿球黑球温度(),是表示人体接触生产环境热强度的一个经验指数,它采用了自然湿球温度(tnw)、黑球温度(tg)和干球温度(ta)三个参数,并由下列公式计算而获得:室内作业:WBGT=0.7tnw+0.3tg(2)室外作业:WBGT=0.7tnw+0.2tg+0.1ta (3)4.4.3.2.4 高温作业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作业地点平均WBGT 指数等于或大于25的作业。4.4.3.2.5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指作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8h)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min)。4.4.3.2.6 定向辐射热指生产性热源同工作地点的某一方同辐射的热量。4.4.3.3 高温作业分级按照工作地点WBGT 指数(即湿球黑球温度()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将高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热强度越大,见下表。4表5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接触高温作业时间WBGT 指数()(min) 2526 2728 2930 3132 3334 3536 3738 3940 4142 43120 121240 241360 361 4.4.3.4 定向辐射热的修正系数在工作地点定向辐射热强度平均值等于或大于2kw/m2 的高温作业,应在上表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但最高不应超过级。4.4.3.5 WBGT 指数测量与计算方法4.4.3.5.1 测量时间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最热季节测量值为分级依据。季节性或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季节内最热月测量值为分级依据。从事室外作业的工种,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的测量值为分级依据。在生产正常和工作地点热源稳定时,同一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应测量3 次,即工作后:9:0010:00;13:0014:00 和16:0017:00,连测3 天,取平均值,如遇特殊生产工艺,工作地点热源不稳定时,可依据生产进程或具体情况,随时测量,同一测点连测3 次,取平均值。4.4.3.5.2 测量地点及位置选择作业人员经常操作,停留或临时休息处,一般测量高度立位作业为1.5m 高,座位作业为1.1m 高。如作业人员实际受热不均匀,应测踝部、腹和头部。立位时测量点离地高度分别为0.1;1.1 和1.7m 处;座位时测量点离地高度分别0.1;0.6 和1.1m。4.4.3.5.3 WBGT 指数的平均值计算公式:(4)4.4.3.5.4 测量仪器与方法4.4.3.5.4.1 测量仪器采用WBGT 测量仪,或采用干球温度计、自然湿球温度计、黑球温度计,在同一地点分别测量计算。4.4.3.5.4.2 自然湿球温度计的感温部分应为圆柱体,外径为(61)mm,长度为(305)mm 测量范围为540;精度为0.5。4.4.3.5.4.3 黑球温度计的黑球直径为150mm,为无光泽黑球,平均辐射系数为0.95,5铜球壁越薄越好,测量范围为20120,精度为1。4.4.3.5.4.4 干球温度计测量范围为1060;精度为0.5,测量时应注意防止辐射热的影响。4.4.3.5.4.5 干球、湿球和黑球温度测量时应采用三角支架将3 个温度计悬挂起来,以便便环境空气不受限制流经球体感温部。4.4.3.5.4.6 在测量湿球温度时,要在湿球温度计的感温部分裹上一层湿纱布条,纱布条要覆盖湿球温度计的整个感温球体。测量时由其自然蒸发(不能人为强迫通风)每半小时读记测量数值。应注意保持纱布条清洁、湿润,再次使用前要清洗干净。4.4.3.5.4.7 黑球温度计达到稳定状态时,需要的时间较长,所以黑球温度一般每隔25 分钟读记测量数值。4.4.3.5.5 时间加权WBGT 指数计算公式在生产环境热强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场所,或者因生产需要作业人员在车间内不同工作地点操作,且接触热强度大小不一致时,应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公式计算WBGT 指数:nn nt t tWBGT t WBGT )t WBGT tWBGT+ + + + +=LL1 2( 1 ) 1 ( 2 2 ( )(5)式中: WBGT1 第1 个工作地点实测WBGT;WBGT2 第2 个工作地点实测WBGT;WBGTn 第n 个工作地点实测WBGT;t1t2tn 作业人员在第1,2n 个工作地点实际停留的时间。4.4.3.6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测量与计算4.4.3.6.1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是指因生产需要作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8h),实际在热环境中操作、停留、短休的累计时间。4.4.3.6.2 测算方法是同一工种或生产岗位随机选择受测作业人员23 名,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跟班记录一个工作日作业人员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连续记录3 天,取平均值。4.4.3.6.3 如遇作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需在不同岗位工作时,要分别测算在各岗位的实际接触高温作业时间,同时测量其岗位工作地点WBGT 指数,以便按4.4.3.5.5 计算时间加权平均WBGT 指数。4.4.3.7 定向辐射热的测量与计算方法4.4.3.7.1 定向辐射热的测算时间、地点及位置请参照4.4.3.5.1、4.4.3.5.2 和4.4.3.5.5 等规定的方法原则。4.4.3.7.2 测量仪器采用定向辐射热计对准被测方向测量。4.4.4 激光辐射(Laser radiation)4.4.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及其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研制和使用激光器的单位和企业。64.4.4.2 定义4.4.4.2.1 激光 指波长为200nm1mm 之间的相干光辐射。4.4.4.2.2 激光器 通过受激发射过程产生和放大光辐射的装置。4.4.4.2.3 照射量 受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单位为J/cm24.4.4.2.4 辐照度 受照面积上光功率的面密度,单位为W/cm24.4.4.2.5 照射时间 激光照射人体的持续时间,用t 表示。4.4.4.2.6 光谱校正因子(CA 和CB)激光生物学作用是波长的函数,为评判等价效应而引进的数学因子。CA 和CB 分别为红外和可见光波段的校正因子。4.4.4.3 卫生要求限值见表6 和表7。表6 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波 长,nm 照 射 时 间,s 最大容许照射量紫 外 200308 10-93104 310-3Jcm-2309314 10-93104 6.310-2Jcm-2315400 10-910 0.56t1/4Jcm-2315400 10103 1.0Jcm-2315400 1033104 110-3Wcm-2可 见 400700 10-91.210-5 510-7Jcm-2400700 1.210-510 2.5t3/410-3Jcm-2400700 10104 1.4CB10-2Jcm-2400700 1043 104 1.4CB10-6Wcm-2红 外 7001050 10-91.210-5 5CA10-7Jcm-27001050 1.210-5103 2.5t3/410-3Jcm-210501400 10-9310-5 510-6Jcm-210501400 310-5103 12.5t3/410-3Jcm-27001400 1043104 4.44CA10-4Wcm-2远 红 外 1400106 10-910-7 0.1Jcm-21400106 10-710 0.56t1/4Jcm-21400106 10 0.1Wcm-2表7 激光照射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光 谱 范 围 波长,nm 照射时间,s 最大容许照射量紫 外 200400 10-93104 同表6可见与红外 4001400 10-9310-7 2CA10-2 Jcm-2710-710 1.1Cat1/4 Jcm-2103104 0.2CA Wcm-2远红外 1400106 10-93104 同表6注:波长 为:400700nm,CA=1;7001050nm,CA=100.002(-700);10501400nm,CA=5;400550nm,CB=1;55070Onm,CB=100.015(-550)4.4.4.4 激光辐射的测试方法4.4.4.4.1 测试对象本方法适用于接触激光器系统工作人员的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4.4.4.4.2 测试方法及要求4.4.4.4.2.1 激光器需调至最高输出水平,在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情况下进行测量。4.4.4.4.2.2 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应在激光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以光束截面中最强的辐射水平为准。4.4.4.4.2.3 测量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最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测量眼最大容许照射量时,波长为200400nm 与1400106nm 用1mm 孔径,波长为4001400nm 用7mm 孔径。测量皮肤最大容许照射量时都用1mm 孔径。4.4.4.4.3 测量仪器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水平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4.4.4.4.3.1 用1mm 极限孔径测量辐射水平时,测量仪器接收头的灵敏度必须均匀。4.4.4.4.3.2 测量仪器均应经国家计量部门标定,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0%。4.4.4.4.3.3 测量时中小功率的激光器用锤形腔热电式的功率计。小能量的激光器用光电型的能量计。大功率的激光器采用流水量热式功率计。4.4.5 局部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4.4.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的标准限值及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的所有作业4.4.5.2 定义4.4.5.2.1 局部振动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的手臂系统的机械振动或冲击。4.4.5.2.2 日接振时间工作日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的累积接振时间为日接振时间,单位为h/d。84.4.5.2.3 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ahw)按不同频率振动的人体生理效应规律计权后的振动加速度,单位为m/s2,可用式(6)计算:(6)式中:ahi 第i 频段的振动加速度;ki 第i 频段的计权系数;n 总频段数4.4.5.2.4 四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屿ahw(4)在日接振时间不足或超过四小时时,要将其换算为相当于接振四小时的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值,可用式(7)计算:(7)式中T日接振时间,h/d。4.4.5.3 卫生要求使用振动工具或工件的作业,工具手柄或工件的4h 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不得超过5m/s2。4.4.5.4.测试方法及要求4.4.5.4.1 局部振动测试点应选在工具手柄或工件手握处近。4.4.5.4.2 传感器应牢固地固定在测试点。4.4.5.4.3 振动测量应按正交坐标系统的三个轴向进行,取最大轴向的四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加速度为被测工具或工件的振动。4.4.5.4.4 测试振动要先获得1/1 或1/3 倍频程频谱,然后按式(6)计算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如果振动测试仪器有计权网络部分,可以直接读数。4.4.5.4.5 对于峰值因数很高的冲击振动,测试时要在传感器和被测工具之间加装机械式低通滤波器,以防过载影响测量结果。4.4.5.4.6 震动测试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由国家计量部门校准。4.4.5.5 计算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的计权系数表8 1/1 与1/3 倍频程的计权系数Ki中心频率,Hz 1/3 倍频程ki 1/1 倍频程ki8.0 1.0 1.010.0 1.012.5 1.016 1.0 1.020 0.8925 0.6331.5 0.5 0.540 0.450 0.363 0.25 0.2580 0.2100 0.16125 0.125 0.125160 0.1200 0.08250 0.063 0.063315 0.05400 0.04500 0.03 0.03630 0.025800 0.021000 0.016 0.0164.4.5.6 日接振时间计算法4.4.5.6.1 对操作时间过短的作业,应以秒表准确测定每次操作所消耗的时间,测10次,取平均值作为该次操作需要的时间,再乘以日需要完成的该操作次数,即得日接振时间。如铆钉作业,应用秒表测定每打一只铆钉所消耗的时间,测10 次,取平均值即每打一只铆钉所需要的时间,再乘该铆工的日消耗铆钉数,即得出铆工的日接振时间。4.4.5.6.2 对操作时间较长的作业,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日,全日跟溉,用秒表累积记录全天的操作时间,即日接振时间。4.4.5.6.3 以上两种方法均应选接振工人三至五人,连续记录三天,计算平均值,最终换算出日接振时间(h/d)。4.4.5.7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当振动工具的振动暂时达不到标准限值时,可按振动大小缩短日接振时间,具体要求参见表9。表9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m/s2 日接振时间限制h5.00 4.06.00 2.87.00 2.08.00 1.69.00 1.210.00 1.010.00 1520 2025 254.4.7.3.1 级体力劳动8 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850 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 分钟,相当于轻劳动。4.4.7.3.2 级体力劳动8 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328 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2 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4.4.7.3.3 级体力劳动8 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 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 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4.4.7.3.4 级体力劳动8 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 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 分钟,相当于极重强度劳动。4.4.7.4 能量代谢率、劳动时间率和体力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4.4.7.4.1 平均能量代谢率M 计算方法根据工时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按表12 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单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计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劳动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时间,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kJ/minm2)。12.(8)单项劳动能量代谢率测定表(12)。表12 能量代谢率测定表工种: 动作项目:姓名: 年龄: 岁 工龄: 年身高: cm 体重: kg 体表面积:采气时间: min s采气量气量计的初读数气量计的终读数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初读数) L通气时气温 气压 Pa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查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标准状态气体体积(采气量乘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 L每分钟气体体积标准状态气体体积/采气时间= L/min换算单位体表面积气体体积每分钟气体体积/体表面积= L/minm2能量代谢率: kJ/minm2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每分钟肺通气量3.07.3L 时采用式(9)计算。lgM=0.0945x-0.53794 (9)式中:M 能量代谢率,kJ/minm2;x单位体表面积气体体积,L/minm2每分钟肺通气量8.030.9L 时采用式(10)计算。lg(13.26-M)=1.1648-0.0125x (10)式中:M 能量代谢率,kJ/minm2;x 单位体表面积气体体积,L/minm2每分钟肺通气量7.38.0L 时采用式(9)和(10)的平均值。4.4.7.4.2 劳动时间率T 计算方法13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3 名,按表13 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 天(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应另选正常生产日,重新测定记录),取平均值,求出劳动时间率(T)。100%(min) (min)100%(min)(%) = (min) = 工作日总工时各单项劳动占用的时间工作日总工时工作日内纯劳动时间T表13 工时记录表动作名称开始时间(时、分)耗费工时,min主要内容(如物体重量、动作频率、行走距离、劳动体位)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4.4.7.4.3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计算方法体力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见式(12)I=TMSW10 .(12)式中:I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T 劳动时间率,%;M 8h 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kJ/minm2S 性别系数:男性=1,女性=1.3;W 体力劳动方式系数:搬=1,扛=0.40,推/拉=0.05;10 计算常数。4.4.8 体力作业时心率和能量消耗的生理限值(Physiological limit on heart rateand energy expenditure)4.4.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体力作业时心率和能量消耗的生理限值和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体力作业,是劳动管理的评价和监督依据。4.4.8.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4.4.8.2.1 体力作业 Physical work以体力活动为主的作业形式。4.4.8.2.2 心率 Heart rate14人体心脏每分钟跳动的次数,以次份单位表示。4.4.8.2.3 能量消耗 Energy expenditure人体为维持生理功能和各种活动所消耗的能量称为能量消耗,单位以千卡/人。若以单位时间内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的能量消耗值表示,则称做能量代谢率,单位是千卡/分米2。4.4.8.3 卫生要求4.4.8.3.1 工作日内从事任何单项体力作业时,最大心率值不应超过150 次/分;各单项作业时最大心率值平均不应超过120 次/分。4.4.8.3.2 工作日(8 小时)总能量消耗不应超过1500 千卡/人(或1.870 千卡/米2)。4.4.8.4 心率测定方法4.4.8.4.1 测定对象测定对象为从事体力作业的工人4.4.4.4.2 测定仪器应用心率遥测计4.4.8.4.3 测定条件作业前先将测定心率的传感器固定在检测部位(按仪器使用要求而定),待受检者从事该项作业10 分钟以上时进行测定。一次持续时间不足5 分钟的作业,在作业停止前1 分钟测定心率值。4.4.8.5 能量消耗测定方法4.4.8.5.1 劳动和休息时间计算方法: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 名,按表14 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 天,取3天的平均值,统计每项操作和休息的占用时间。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表14 劳动和休息时间测定记录表动作名称开始时间(时、分)占用时间(分)主要内容(如物体重量、动作频率、行走距离、劳动体位)4.4.8.5.2 能量消耗测定方法能量代谢测定采用气体代谢方法(物理法、化学法和仪器法等),本标准推荐估算法。4.4.8.5.2.1 人体呼出气体的采集和计量154.4.8.5.2.1.1 采气袋一般采用特制的采气袋(通称多氏)来收集劳动者的呼出气体。首先应将袋内的气体全部排出、采气用口罩应严密不漏气,再将采气袋三通活塞的方向调整到正常位置。让受试者背上采气袋、带上采气口罩、检查有无漏气,如无漏气,即可令工人从事该项活动,持续5分钟后,打开采气活塞开始采气,同时用秒表记录采气时间。采气时间依劳动强度而定,一般以来气袋内充气量达到总容积的2/3 为宜。当采气中止时,迅速关闭三通活塞,同时停止秒表,记录采气时间。然后将采气袋上的侧管连接到湿式流量计的进气口,在记录流量计数字盘上的数字(初读数)后,再开动连接在流量计出口的抽气机,流速应与流量计上标明的额定流速相一致,当流过气袋中气体总量的一半时,记录流量计上温度计的温度和气压数值,流量完毕,记录流量计上数字盘的读数(终读数),流量终读数减去流量计的初读数,即为采气量的数值,具体步骤见表15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表15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工种 动作项目 年 月 日姓名: 年龄: 岁 身高: 厘米工龄: 体重: 公斤 体表面积: 米22.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气量计的终读数 升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3.采气时气温 ; 气压 毫米汞柱4.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5.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 升标准状态呼气量6.换算每分钟呼气量:- 升/分采气时间每分钟呼气量7.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升/分米2体表面积8.计算能量代谢率(千卡/分米2 )logye=0.0945x-0.53794 (1)log(13.26-ye)=1.1628-0.0125x (2)注:ye 为能量代谢率(千卡份米2);x 为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每分钟肺通气量3.07.3 升时采用公式(1);每分钟肺通气量8.030.9 升时采用公式(2);每分钟肺通气量7.38.0 升时采用公式(1)和(2)的平均值。采气操作过程的注意事项:采集劳动过程中工人的呼出气时,全部过程均要在工人不停止劳动的状态下进行,测定者应当熟练地掌握采气的操作方法,为保证采样准确,避免发生错误,应先予必要的训练,熟练后方得正式采气。采气时,操作采气三通活塞和掌握秒表计时,最好由两个人进行,以保证开始采气与16开始记录时间和终止采气与终止记录时间的完全一致。采气终止,解下背上的气袋后,应咨询受试者主观上是否有漏气或憋气的感觉,如有明显的漏气或憋气主诉,该次采气应作废。如有的动作因工艺要求持续时间很短,如小于5 分钟,此时应同受检者协商,要求按正常操作适当延长持续操作时间,以满足采气所要求的必需时间。计量气体所用的湿式流量计,一定要根据流量计的水平仪,调整好水平位置,里面盛水量应对齐水标志。在没有抽气机的条件下,也可用人力挤压,此时要注意做到把气袋内的气体完全排空。记录流量计读数时,应反复核对23 次。4.4.8.5.2.1.2 FTQLJ1 型肺通气量计一般应用FTQLJ1 型肺通气量计计量人体呼出气体的体积。主要操作程序是:(1)接好仪器连接部分的接口。(2)带紧口罩,系好腰带。(3)打开电源开关,接通电源。(4)打开定时器开关。(5)按动测量键。(6)按下列公式换算肺通气量值:肺通气量 Q=(NA)+B(升) -(13)式中:N 仪器显示器显示数值A 仪器常数B 仪器常数使用仪器注意事项:口罩在使用前,需将边缘橡皮气囊充满气体,以便在使用时保持接触严密。检查口罩内活瓣是否灵活,避免堵、漏气。佩戴口罩和采集呼出气体方法、时间等事项,应严格按照用采气袋采集呼出气体的有关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去做。若仪器液晶显示数值不稳时,应检查是否电池电压不足,如电压不足可用充电器充电46 小时后再使用。仪器使用一段时间后,若内部有水凝集,则需用干燥热空气吹干(可用普通理发用吹风机)后再使用。4.4.8.5.2.2 能量消耗值及平均能量代谢率的计算(1)单项活动能量代谢率由多氏袋采集流量或由肺通气量计计算得到每分钟肺通气量,由肺通气量和能量代谢率换算表查出一定肺通气量时的相应的能量代谢率。测定单项活动的能量代谢率系一个人次,按照同样方法,对每单项操作要测定810 个样品,取其均值。如表16 所示。17表16 某单项动作能量代谢率统计表受试者 能量代谢率(千卡/分米2) 备 注1 x.xxxx2 x.xxxx3 x.xxxx 平均 x.xxxx(2)8 小时工作日总能量消耗的统计(表17)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根据公式计算(或查表)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总的能量消耗值(即能量代谢率千卡/分米2,乘以体表面积)即为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值。表17 工作日能量消耗统计表能量代谢率 占用时间 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动作项目 例数 (千卡/分米2) (分) (千卡/米2)(1) (2) (3)Xx Xx x.xxxx Xxx xxx.xXxx X x.xxxx Xx xx.xXxx Xx x.xxxx Xx xx.xXx X x.xxxx Xx xx.x立位休息 Xx x.xxxx Xx xx.x坐位休息 xx x.xxxx Xxx xxx.x合计 xxx xxxx.x4.4.9 紫外辐射(Ultraviolet radiation)4.4.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紫外辐射的容许限值及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接触人工紫外辐射源的各类作业。4.4.9.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4.4.9.2.1 紫外辐射(Ultraviolet radiation)紫外辐射又称紫外线(ultraviolet light)波长为100400nm 的电磁辐射。它又分为长波紫外线(UVA)、中波紫外线(UVB)、短波紫外线(UVC)。4.4.9.2.2 长波紫外线(UVA)18波长为400315nm,又称黑斑区4.4.9.2.3 中波紫外线(UVB)波长为315280nm,又称红斑区4.4.9.2.4 短波紫外线(UVC)波长为280100nm,又称杀菌区4.4.9.2.5 辐射度(Irradiance)照射到表面一点处的面元上的辐射通量除以该面元的面积,单位是W/cm2,Mw/cm2,W/cm2。4.4.9.2.6 紫外线混合光源:包括各段波长紫外线的光源,如电焊弧光。4.4.9.3 卫生要求4.4.9.3.1 时间加权平均接触限值中波紫外线(UVB):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26W/cm2(或3.7mJ/cm2)短波紫外线(UVC):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13W/cm2(或1.8mJ/cm2)电焊弧光: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24W/cm2(或3.5mJ/cm2)4.4.9.3.2 最高接触限值中波紫外线(UVB):每日接触不得超过1W/cm2(或14.4mJ/cm2)短波紫外线(UVC):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5W/cm2(或7.2mJ/cm2)电焊弧光: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9W/cm2(或12.9mJ/cm2)4.4.9.4 监测方法4.4.9.4.1 测试对象本方法用于紫外线人工光源辐照度测定。4.4.9.4.2 测定仪器紫外照度计。4.4.9.4.3 测定位置4.4.9.4.3.1 应测量操作人员面、眼、肢体及其它暴露部位辐照度4.4.9.4.3.2 当使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应测量罩内和罩外辐照度。具体部位是测定测试者面罩内眼、面部及面罩外辐照度。如测试者站在工人左侧测定,则测定测试者右眼、面部辐照度以代表工人左侧眼、面部数值。如测试者站在工人右侧测定,则与左侧操作方法相反。4.4.9.4.4 紫外照度计的使用方法4.4.9.4.4.1 电源安装及检查:将仪器后上方电源盖向上推开,将电源扣接在9V 积层电池上,电池装入盒中,开启电源开关即可工作。若显示屏出现LOBAT字样需要换电池。4.4.9.4.4.2 连接探测器及选择波长:将探测器插头按颜色 对应插入仪器下方三个插孔(红色插头必须插入红色孔),选择对应波长的按键。例如使用C 波段探头时,应按下C19键。4.4.9.4.4.3 量程选择:为保护仪器不受损害,应从最大量程开始测定,读数应在表头范围内。4.4.9.4.4.4 用毕后关闭电源开关,取下探测器用遮光物屏蔽。取下电池,立即将探测器及仪器放入干燥器中。4.4.9.4.4.5 为保证测定准确,一年应校正一次。4.4.9.4.4.6 仪器探测器应轻拿、轻放、切勿碰撞。4.4.9.4.5 混合光源如电焊弧光的计算有效辐照度方法4.4.9.4.5.1 本计算方法适用于含不同波段(UVA、UVB 及UVC)光源。4.4.9.4.5.2 本计算公式引自美国ACGIH(19951996)TLVs for Chemical Substancesand Physical Agents and BEIs4.4.9.4.5.3 电焊弧光的主频率分别为254nm、290nm 以及365nm,其相应的加权因子S分别为0.5、0.64 以及0.00011,具体计算方法如下:Eeff=0.00011EA+0.64EB+0.5EC (14)式中:Eeff:为有效辐照度EA:为所测UVA 辐照度EB:为所测UVB 辐照度EC:为所测UVC 辐照度4.5 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参见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4.6 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有害因素有关放射性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5.监测检验方法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按国家颁布的标准方法和有关采样规范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执行。20附录A正确使用说明A.1 有毒物质和物理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是用来防止劳动者的过量接触,监测生产装置的泄漏及工作环境污染状况,是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以保障劳动者免受有害因素的危害。A.2 在评价工作场所的污染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测定方法和有关采样规范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使其全面反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并正确运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做出恰当的评价。A.3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应用: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 小时工作日内各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 小时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主要适用于评价个人接触状况;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区域采样),主要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的评价。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可按下式计算,工作时间不足8 小时者,仍以8 小时计:E=(CaTa+CbTb+CnTn)/8(A.1)式中,E 为8 小时工作日接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8 为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小时)Ca,CbCn 为Ta,TbTn 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Ta,TbTn 为Ca,CbCn 浓度下的相应接触持续时间例1乙酸乙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200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mg/m3 浓度,接触2 小时;160mg/m3,接触2 小时;120mg/m3,接触4 小时。代入上述公式,E=(2300+2160+4120)mg/m38=175mg/m3。此结果200mg/m3,未超过该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例2 同样是乙酸乙酯,如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mg/m3 浓度,接触2 小时;200mg/m3,接触2 小时;180mg/m3,接触2 小时;不接触,2 小时。代入上述公式,E=(2300+2200+2180+20)mg/m38=170mg/m3,结果200mg/m3,未超过该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A.4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应用A.4.1 该职业接触限值旨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要求在监测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同时,对浓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地点,进行监测评价(一般采集接触15 分钟的空气样品;接触时间短于15 分钟时,以15 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A.4.2 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与8 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相配套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必须符合制定的接触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触限值。当评价该限值时,即使当日的8 小时时21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要求时,仍不应超过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A.4.3 对现有毒理学和工业卫生学资料不足以制定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值时,按下表推算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值(表A1)。表A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大小与超限倍数关系PCTWA 值(mg/m3) 超限倍数100 1.5举例例如,某物质的PCTWA 为5mg/m3,从上表查出超限倍数为2.5,则PCSTEL为12.5mg/m3。A.4.4 粉尘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该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接触上限值。A.5 最高容许浓度的应用:读职业接触限值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性较大的有毒物质而制定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应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有代表性的空气样品。该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必须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而不容许超过此限值。A.6 对于标以(皮)字的有毒物质,应积极防止皮肤污染。某些化学物质(如有机磷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等)在工作场所中经皮肤吸收是重要的侵入途径,应采用个人防护措施,防止皮肤的污染。A.7 对粉尘制定了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两种接触限值,应尽量测定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进行评价,尚不具备测定呼吸性粉尘条件时,可测定总粉尘浓度进行评价。A.8 当工作场所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时,若缺乏联合作用资料,应测定各自物质的浓度,并分别按各个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评价。A.9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统或具有相同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等),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用时,则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评价:12211 + + + =nnLCLCLCLL (A.2)式中C1,C2,Cn 代表各个物质所测得的浓度;L1,L2Ln 代表各个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以此算出的比值1 时,表示超过接触限值,不符合卫生要求。A.10 本标准应由受过职业卫生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员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22A.11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不能理解为安全与危险浓度的精确界限,也不能用作毒性的相对指数。说明本标准除第2 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本标准与TJ3679 相比变化如下:分为两个标准修订了原111 项有毒物质和9 项粉尘的标准值纳入后颁布的119 项国家标准增订119 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 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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