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第四讲代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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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1,第四讲 代理,代理制度的作用 该制度可以扩张当事人自由意思所得以处断的社会事项的范围,就法人及其他组织而言,则可以克服其活动地域和自身性质的限制;另一方面,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制度又可补充其意思能力的欠缺。,2020/7/31,2,第一节 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2020/7/31,3,(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因素,也不得适用代理。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代理 )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2020/7/31,4,下列行为中,可适用代理的有( ) A. 代理合同的订立B. 代理税款缴纳C. 代理订立遗嘱D. 代理专利申请,2020/7/31,5,A代签合同当然是允许的。BD是事务,不具有人身性质,可以被代理C。遗嘱行为具有人身性质,它是不能够代理的。答案ABD。,2020/7/31,6,代理的种类,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2020/7/31,7,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 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020/7/31,8,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 (2)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间接代理制度。,2020/7/31,9,4、代理证书 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2020/7/31,10,2020/7/31,11,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委托代理 ) 一、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一) 亲自行使代理权 (二) 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一) 自己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 (二)双方代理: 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2020/7/31,12,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2020/7/31,13,第三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2020/7/31,14,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 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基于如下两种情形,无权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2.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该条内容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2020/7/31,15,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为:1、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即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2、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020/7/31,16,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 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2020/7/31,17,实务中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1、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如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交予或出借给他人,使其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从本质上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授权委托书,但在实践中却约定俗成的起到了代理权的证明作用。,2020/7/31,18,2、委托授权不明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实施的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在进行委托授权时应当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具体的规定代理事项、代理期限等事项。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因代理行为产生的纠纷都与授权不明有关系。例如,某药品公司委托业务员王某购买药材甲,但王某考虑到购买药材乙可以得到一笔回扣而与对方签定购销合同,此时,王某的行为就可以表见代理论。,2020/7/31,19,(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交易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第一,应于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第二,被撤销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再为追认。第三,第三人关于撤销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被代理人作出。 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2020/7/31,20,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一) 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1.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为: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2020/7/31,21,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所急需的电脑通过其他途径很容易取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A.该委托代理的终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B.甲如取消委托,应以书面形式告之C.取消委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D.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的损失,甲应承担民事责任,2020/7/31,22,A.错,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信赖关系而存在,作为委托人来讲,他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作为代理人来讲,他可以随时辞去委托,所以委托代理的解除和终止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B错,因为委托代理没有特殊形式要求,取消委托以通知的方式,即可以是口头的又可以是书面的。C错,因为取消委托是撤销权的问题,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D对,同样代理人辞去委托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答案D.,2020/7/31,23,2.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为: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2020/7/31,24,(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2020/7/31,25,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2020/7/31,26,案例分析,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原籍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甲将1000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给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000元被人所抢,抢劫案未侦破。甲回城后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乙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 A.请求甲赔偿损失1000元 B.请求丙赔偿损失1000元 C.请求甲、丙各赔偿损失500元 D.请求甲、丙对1000元损失负连带责任,2020/7/31,27,参考答案ABCD 甲转委托的行为事先经过乙同意,根据合同法,甲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而甲选任丙及对丙的指使无过错,丙对损失的发生也无过错,抢劫属意外事件。,2020/7/31,28,2.王立生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1995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王立生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王立生追回牛肉款。王立生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立生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2020/7/31,29,本案所涉及的是代理行为无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构成无效代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有主观上损害被代理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客观上都实施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也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被代理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2020/7/31,30,3.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2020/7/31,31,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本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本人,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2020/7/31,32,本案中,李某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李某是某百货公司的业务员,并具有某百货公司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张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权。且张某并无恶意,也不知道李某并无代理权。虽然某百货公司进货都需要领导批准,但是某百货公司不能以这个内部制度来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某百货公司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2020/7/31,33,4. 1999年6月,吉林省某市一画店请画家马某为其作画。双方约定,由马某在本年内为画店作国画四幅,其中包括:两幅山水画,两幅仕女画。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每幅国画,画店先行付给马某人民币2000元。第二天,画店将预付款8000元及纸张、笔墨送交马某。但是由于马某忙于自己画展的准备,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同年12月初,马某又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前,马某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学生李某、孙某,要其二人代为作画四幅,于年内送至画店。李、孙二人按照马某吩咐赶作国画四幅,于12月末送至该画店。该画店经过鉴定,发现这四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马某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认定不是马某所作 。2000年1月,马某出访归来,画店经理到马某处,与其商量,要求重画,马某执意不肯。于是该画店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2020/7/31,34,代理适用的范围虽然很广,但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能由代理人代为进行。法律对代理行为的适用是有限制的。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其中,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不能适用代理的民事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得代理。例如,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因为这些行为与个人的身份、感情、艺术风格、思维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该行为无效。,2020/7/31,35,5.王某在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因该公司需要看望工伤的职工,公司经理派王某出去购买礼品,王某便去熟人李某那里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礼品,以自己的名义给李某出具了欠款条,未告知李某用途,也未让李某开具发票。后李某向王某追要欠款,王某告知李某所购的货物是用于本单位公务,现单位资金紧张,请求缓一下再还欠款,又过了一段时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无力偿还这笔债务。李某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这笔债务,王某辩称所购货物已用于本单位,向李某提出要求李某向其所在单位追要,李某不同意并坚决要求王某偿还。后经法院调查,确认王某所购的货物确实用于了看望本单位工伤的职工。于是,法院以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为由,确认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即作出了“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妥当?,2020/7/31,36,6.赵某系某酒店的服务员,因酒店经营需要,该酒店经理派赵某出去购买空调,赵某即到其熟悉的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三台空调,未付款,由赵某以自己的名义给该电器公司出具了欠款条,该电器公司派安装人员将这三台空调安装在了赵某所在的酒店,同时向该酒店开具了发票,该酒店已将发票作记帐凭证入帐,因电器公司长期未得到付款,将赵某告到法院,坚决要求赵某向电器公司付空调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向电器公司出具的欠条,但其行为本身是属“职务行为”该欠款不应由赵某承担。于是,作出了“驳回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2020/7/31,37,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2020/7/31,38,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2020/7/31,39,间接代理的主要作用,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2020/7/31,40,业务员张某受甲商场委托,以不高于每台价格2000元的标准购进1500台彩电。张某的妻子在乙家电厂工作。张某遂与乙家电厂家协商签订了一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000 台彩电,每台价格1900元,共计380 万元。由于张某的妻子在此次买卖合同中所起的作用,乙家电厂给予张某每台彩电100 元的回扣。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多采购了500 台彩电,属于超越代理权,为无权代理,本部分合同无效 B张某以1900元的价格购进彩电,给被代理人甲商场增加了利益,其代理行为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C设若乙家电厂是张某的妻子开设的私营企业,则张某的行为构成自己代理 D本案中,张某应该把20 万元的回扣返还给甲商场,2020/7/31,41,李某在上海市工作,父母住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每年 春节李某都要回家看望父母。李某在上海的一个邻居张某开了一家饭馆,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他来找李某问东北黑木耳的行情,并委托李某买100斤带回来。并说如果黑木耳如果在上海好销,就建立起长期联系,以后就可以贩卖黑木耳,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李某听后满口答应,并说这次回牡丹江市一定把这事给你办好。春节过后,李某从牡丹江市托运回100斤黑木耳,当他欲交给张某准备要钱时,得知张某在大年初一因酒后驾车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在医院里,他因欠别人的债,饭馆已被债主接管。,2020/7/31,42,李某把100斤黑木耳送到张某家交给他妻子林某,并向他妻子要钱。张某的妻子说她不知道此事,而且张某已死,饭馆已由别人经营,他要这些黑木耳也没有什么用,故拒绝接受并拒绝支付黑木耳的 钱。李某认为张某的妻子应该接受这100斤黑木耳,因为这是继承的一部分内容。张某的妻子则说,张某已死,这同她没有任何关系,继承只继承财产,没听说过还要继承这些的 。李某没办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妻子接受这些黑木耳,并支付黑木耳的价款。,2020/7/31,43,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委托李某在回牡丹江市时为他购买100斤黑木耳,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代理关系,张某应对李某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在李某还未完成代理之事时,张某就已经死亡,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张某的委托代理并不因为其死亡而终止,法律并未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就终止,因而委托代理关系依然存在,李某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林某承担。故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由张某的妻子林某接收李某所带回的100斤黑木耳,并向李某支付这100斤黑木耳的款项。,2020/7/31,44,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已无关,予以拒绝。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 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 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 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2020/7/31,45,甲某原来是某百货公司的采购员,因经常利用职务的便利吃回扣而被百货公司开除,现在自己经营一家商店。一日他与朋友吃饭时得知某大学正在筹建一语音教室,需彩电20台,便用以前在百货公司是盖有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该大学签订了一份彩电购销合同,每台彩电3000元,共计价款6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某便把合同交给百货公司,并对公司经理说,因其开的商店没有彩电经营权,他因原是百货公司的人,想帮助百货公司作点生意,生意作成后每台彩电邀给他好处费100元。百货公司经理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甲某拿回的某大学的6万元支票入进百货公司的帐户。,2020/7/31,46,因当时彩电为紧俏商品,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后才分别二次向某大学交付了彩电11台,余下9台一直没有交货,某大学多次催百货公司供货,百货公司因确实无货可供,就以此事是甲某所为,他不是我公司职工,这事与我们无关,你们应向甲某要货为由,拒绝向某大学交货。某大学见索货无望,便要求百货公司退回余下货款2.7万元,百货公司则说钱并未交给他们公司,而是交给了甲某,要退款就找甲某去要。某大学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货公司退回剩余货款,并赔偿谋大学的损失。百货公司辩称,甲某并非我公司的工作员工,他代表我公司与某大学签订的合同我公司并不知道,我们并未授权给甲某让他代我们签订合同,甲某因使用在我单位期间私藏的空白合同书在外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给我们公司也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还要追究甲某的经济责任,因此某大学应该向甲某要求赔偿损失,这事与我们公司无关。,2020/7/31,47,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已不是百货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在没有接受某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用他在某百货公司工作期间私藏的盖有某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某大学达成购销20台彩电的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与百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甲某在与某大学签订合同以后,将合同书交给百货公司经理时,该公司经理并未提出异议,并答应生意作成后每台电视机返给甲某好处费100元,而且还将某大学购买彩电的支票入到自己帐户上。,2020/7/31,48,在此之后,百货公司又向某大学交付了11台彩电,这一系列行为可以视为对甲某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从而使甲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了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百货公司就要对甲某代百货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百货公司在答辩中称甲某并非其公司工作人员,他代表百货公司与某大学签订合同他们并不知道,甲某因使用其私藏的本公司空白合同书所签订的合同使无效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某百货公司应将剩余款项返给某大学,并对某大学因未购得彩电而影响其语音教室的安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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