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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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办法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0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教育和文化生活第四章就业促进第五章社会服务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残疾人保障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鼓励帮扶的原则。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将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并组织制定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第五条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制度和措施,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第六条市卫生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残疾评定机构。残疾评定机构根据国家残疾评定标准开展残疾评定工作。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残疾评定工作,评定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残疾人证。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卫生、教育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开展残疾人信息统计工作,与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残疾人保障工作。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安排一定时段或者栏目用于残疾人保障工作的公益宣传;电视台应当每天至少安排一次加配手语或者字幕的新闻播报。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及时收集信息,加强监测和干预,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政策和残疾预防项目。第十条卫生部门在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控和婚前、孕前、孕期健康检查以及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等工作时,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第十一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残疾监测工作,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根据残疾发生的特点和变化趋势,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专业知识培训,针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采取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履行告知义务。第十四条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医疗纳入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鼓励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支持二级综合医院转型建立以康复医疗为主的综合医院或者康复医院,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应当逐步提供基本康复医疗服务。第十七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转介制度,根据对残疾人需求评估提供个性化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辖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和辅助器具需求综合评估档案,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第十八条本市户籍残疾人在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辅助器具服务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基本康复、基本辅助器具费用给予补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扶持措施,吸引和培育高素质专业人才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提供基础培训和进修资助,提高其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经费列入残疾人康复事业经费预算。第三章教育和文化生活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特殊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分别纳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其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民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特殊教育实施方案,明确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经费保障;根据需要为公立普通学校配备具有残疾人特殊教育资质或者教育知识和技能的教师,提供适合残疾学生需要的教材、教具和设施。第二十一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接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且符合在本市就读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本市户籍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接收。第二十二条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本市户籍残疾学生,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免收其书杂费,学生服费由政府予以补助;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其书杂费、学生服费由政府予以补助。本市户籍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就读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保教费补助。第二十三条本市户籍残疾人的子女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支付学杂费、保教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学杂费、保教费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特殊教育机构布局,针对重度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集教育、康复和养护为一体的教养机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或者班级,保障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权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开展特殊教育,并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实行学校教育、康复训练和职业训练相结合,建立适合残疾学生的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和评价标准。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辅导残疾学生开展生理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训练。特殊教育机构应当配置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生活和康复特点的场所和设施。鼓励特殊教育机构为不能到机构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第二十六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定期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体育运动会,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化、体育优秀人才。残疾职工参加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二十七条市、区文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需要确定在部分公共图书馆开设视障阅览室或者盲人阅读专区,配备盲人专用电脑、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在公共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鼓励其他公共图书馆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服务。第二十八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园、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和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进入,必要时,允许陪护人免费进入。第四章就业促进第二十九条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数量和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结余情况确定。第三十条鼓励用人单位高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委托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经费给市社会保险机构用于保障金征收工作。按照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次年六月份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本市户籍残疾职工名册,按照规定报送所在地的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视为未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第三十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下列事项:(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康复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及就业创业培训与服务设施建设经费补助;(二)残疾人康复、救助和辅助器具服务补助;(三)残疾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扶残助学补助;(四)残疾人社会保险补助;(五)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及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六)缴纳广东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经费;(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情况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年度向社会公布。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岗位条件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定期组织残疾人就业招聘专场,促进残疾人就业。区、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有就业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市、区人民政府新规划设置的报刊零售点和经营期限届满的已有报刊零售点,应当优先用于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或者奖励。第五章社会服务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会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促进残疾人社会服务均等化。市、区人民政府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与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公益性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扶持。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和残疾人社会服务发展的需要。第三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下列活动:(一)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二)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三)资助残疾人公益项目;(四)参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等服务和辅助器具研发制造。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或者日间照料服务。对生活自理存在困难、未被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以实施居家安养服务。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和评审规程。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其他必要协助。第三十九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士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由政府举办和资助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进行年度评估和日常监督。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六章社会保障第四十一条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将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本市户籍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和专项津贴制度,对有特殊困难的本市户籍残疾人,给予特殊困难补助。本市户籍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和专项津贴标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家庭以及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四十三条残疾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安排。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市内轨道交通。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指派法律专业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第四十六条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对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当事人。第四十七条有关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对有关单位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督促其依法及时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残疾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结论不符合国家残疾评定标准的,由市卫生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评定资格;出具虚假评定结论的,取消其评定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残疾人采取弄虚作假、串通、伪造等手段,获得与其残疾类别或者等级不符的待遇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并通知相关残疾人待遇提供单位责令退回骗取的款物或者补缴有关费用。第五十条非残疾人骗取残疾人证并享受残疾人待遇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撤销其残疾人证,并通知相关残疾人待遇提供单位及公安机关,由残疾人待遇提供单位责令退回骗取的款物或者补缴有关费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由残疾人待遇提供单位、公安机关将有关违法事实及处罚情况依法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开展残疾人保障公益宣传等工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接收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减免残疾学生相关费用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已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住房建设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减免残疾人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关优惠措施的,由文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相关单位改正,并对其处一千元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向社会公示;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未依法履行残疾人保障工作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光明、大鹏等管理区。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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