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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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北京工商部门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了我市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禁止自带酒水。”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3.“包间最低消费xx元。” 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 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12月11日下午,中国烹饪协会紧急召开餐饮企业座谈会,了解工商部门发布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对行业的影响,听取大家的意见。大家除了陈述餐饮企业的经营压力、种种不公,还针对北京市工商局的此次“界定”提出各自的看法。普遍认为: 一、违法定性依据不足。 二、间接误导舆论观点。 三、行政干预违背改革方向。 与会企业呼吁行业协会能够反映大家的心声,上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责令北京市工商局立即整改错误、公开道歉、消除影响。,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 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是合同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工商总局制定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包括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合同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监督处理规定。 北京市工商局对相关行业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和监督处理,是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的具体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改革;政府的职责和作用包括“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弥补市场失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工商部门的任务和使命;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监管工作,是工商部门服务民生、维护公平的具体体现。对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规范,依法查处。,一、消法的修改背景,序,一是法律有关规定不明确 二是消费者维权能力有限 三是维权渠道不畅、成本高 四是消费者协会工作受影响 五是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二、新消法的修改历程,序,08年立项 09年开始调研 2012年底基本完成 2013年2月初正式、较统一初稿形成 2013年4月一审 2013年8月二审 2013年10月25日三审(颁布时间提前) 签发,三、对新消法的评价,序,社会反响好、负面声音少 立法机构的高度评价 工商总局在新消法修改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部分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五部分 争议的解决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 第七部分 相关问题说明,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1、保持相对平衡的维护 2、与时俱进的维护 新的经营行为、丰富的商品和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 ; 有关法律法规纷纷颁布、修改,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二、在原有指导思想上的三个突破,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1、倡导社会和谐 “第五条”新增一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二、在原有指导思想上的三个突破,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2、加强诚信社会建设 对于经营者: 原来“四条”提了“诚实信用” 这次更具体“十六条第三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还增加了行政处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最后)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对于消费者:也有不诚信的,二、在原有指导思想上的三个突破,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3、更加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如:“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一条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再就是“五十八条”(新增)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思想都是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第七条 2、知情权第八条 3、自主选择权第九条 4、公平交易权第十条 5、求偿权第十一条 6、结社权第十二条 7、获得知识权第十三条 8、受尊重权第十四条,增加个人信息 9、监督权第十五条,一、个人信息保护,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做了详细说明,一、个人信息保护,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年月) 2、条文解释 “约定”、经营者与用户个人信息、“商业信息” 3、个人信息的定义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一、个人信息保护,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2013年9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分类 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一、个人信息保护,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3、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但已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 4、处罚: 民事责任: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刑政责任:五十六条(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二、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主要针对网购等新型购物方式 新法“第25条” (一)制定背景 1、网购等迅猛发展 2、信息的高度不对称 3、电商反对,许多电商已有“无理由”退货的服务,二、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二)条款内容解释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在商品无任何问题情况下,京东承诺:自您实际收到货物日期起7日内,只要未使用且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返回运费由您承担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货。京东所售均为全新品,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以下情况视为影响二次销售: 1) 手机、相机、笔记本产品原厂包装打开或安装电池开机启动; 2) 服装鞋帽类商品包装破损、吊牌损毁或已穿洗; 3) 密封产品原包装打开; 4) 产品通电、过水、插入卡槽等已使用; 5) 钻石、黄金、手表、珠宝首饰及个人配饰类产品不接受退货; 6) 食品、保健品、个人护理用品、贴身用品、化妆品、虚拟商品、软件类商品不接受退货; 7) 购买时明确说明不支持退货的商品; 8) 其他可能影响二次销售的。,二、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三)意义 1、诚信原则 平衡双方利益,引导诚信社会建设 2、教育、引导原则 理性消费、明白消费、放心消费,三、公平交易权,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六条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 (后面还会详细讲) 争议很大,各种理解,四、知情权,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一)第20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虚假与引人误解,四、知情权,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二)第28条(非常重要的增加)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突破: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四、知情权,第二部分 消费者的权利,(二)第28条(非常重要的增加) 1、条文解释 2、本新增条文的意义 3、责任 行政责任:56条(六),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一、保障安全责任,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1、“十八条第二款”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提出理念,制度上支撑,一、保障安全责任,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2、对应罚则“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责任的大小 来源于侵权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承担哪些侵权责任,侵权法里“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15条以后有明确的说明。,二、“召回”责任,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召回不同于“三包” 1、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释: 召回 经营者的义务:报告、告知、处置 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二、“召回”责任,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2、第十九条: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所称的大件商品目录以及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010年浙江首批向消保委投诉的251位丰田车主均已获得损失补偿。补偿内容主要是因召回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补偿方式包括丰田提供的3选1售后服务项目,也包括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代工时券等,个别4S店还给予现金补偿,金额200300元。这是中国第一例召回经济赔偿事件。,二、“召回”责任,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3、对应十九条的是三十三条,三十三条是经营者被动的召回 三十三条对应的处罚:行政处罚“五十六条(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4、十九条处罚: 民事责任,“明知”的还销售,就构成了欺诈, “五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三、举证责任(举证倒置),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二十三条第一款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十三条新增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三、举证责任(举证倒置),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说明 1、修改意见明确 2、看起来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举证责任重 4、如何平衡双方利益 5、“耐用商品” 6、本条款不是民事责任的问题,主要解决举证负担的分配,解决举证责任的问题。,四、“三包”责任,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新法“第二十四条”(原法二十三条和四十五条合并)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四、“三包”责任,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说明: 1、“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是非严重质量问题。 2、“三包”范围扩大(重要) 原来“23+1”种:95年 18个: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001年移动电话、固定电话;2002年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家用视盘机、音频放大器、扬声器);2012年汽车;外加2010年农业机械产品,四、“三包”责任,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不仅局限于退货、更换、修理,还有“等” 顺序调整,原来包修、包换、包退现在是退货、更换、修理。 3、对于以外的商品 七日内“一般质量问题”退货(首选) 七日外“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合同法 94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根本违约) 另,原法第45条“两次修理”,四、“三包”责任,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4、“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财产转移已收到货为准 举例:判断实际收货日期规则:1) 京东快递配送或者自提的订单:以客户实际签收日期为准;2) 非京东配送的订单,按照第三方物流平台显示的实际到货日期为准。如果第三方合作伙伴不能有效返回签收日期,则京东客服根据距离等因素和客户人工确认实际到货日期。 5、第三款“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对应原45条“大件商品” 无问题的有条件退,有问题的免费退,五、使用“格式条款”应尽的义务,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五、使用“格式条款”应尽的义务,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1、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本条修改来源于合同法第39、40、53条等 3、争议 “最低消费”等问题 “预付卡消费”问题 4、“借助技术手段”主要针对手机、电脑等有技术含量的设备 5、立法机关的考虑,第四部分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 的保护,一、总原则,第四部分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二、抽查检验,第四部分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二、抽查检验,第四部分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抽查检验,是指从生产企业的最终产品中抽取样品,或者从市场上抽取样品,以及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抽取样品,然后由国家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抽取样品所进行的检验。其检验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安全、卫生等。 “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发现并认定” 停止生产或服务放在后,停止销售在先。 “无害化处理”操作起来难,三、落实对消费者投诉的保护,第四部分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说明: 申诉与投诉的区别 “予以处理”,有处理动作 最重要的是“告知” “七个工作内”,四、消费者组织的保护(重点),第四部分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新法第36、37、38条 (一)明确身份 协会组织 承担公益性职责的社会组织公益性组织 (二)扩大职则 新法第三十七条 新增以下职责: 1、(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对应第30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四、消费者组织的保护(重点),第四部分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对应第32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3、(七)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对应第47条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 :众多、省以上,四、消费者组织的保护(重点),第四部分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13年11月29日针对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的严重违法排污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置非法存放的危险废物,排除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受到污染的土壤及地下水等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暂定人民币6075万元。 首先要停止排污行为,消除污染威胁,对受到污染的土地、地下水等生态系统进行修复,还要支付公共环境的损害赔偿暂定6000多万的资金,放到第三方帐户,专用于因这个污染问题导致当地的生态环境的受损的修复。,四、消费者组织的保护(重点),第四部分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三)强调规范 1、新增:第37条第三款“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2、修改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第五部分 争议的解决,一、平台责任,第五部分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一、平台责任,第五部分 争议的解决,1、理念来源于原法38条(新法43条) 2、条文解释 3、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提供真实信息,规范管理,先行赔偿,向销售、服务提供者追偿责任。 4、连带责任 5、举例,一、平台责任,第五部分 争议的解决,2013年10月28日,大众点评网旗下的点评团网站打出了9.9元的麦当劳超值团购套餐,号称119城市的704店通用,仅花费9.9元就能够买到原价19.5元的超值套餐。这一团购受到了极大的欢迎,瞬间售出了二十多万份。 但成功购买到的网友却表示在麦当劳餐厅就餐时出示这一团购券被告知并不能使用,而麦当劳官网在此时也挂上了通知,提醒消费者:“目前麦当劳(中国)没有和任何网站及商家开展团购业务合作,如顾客因购买非正常促销折扣套餐产生任何经济损失,麦当劳将不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大众点评网在经过初步调查之后认为自己是遭到了不法分子的欺诈。而本次共售出的226329份团购券,大众点评网将给予退款和额外补偿,共计19.5元/份。算下来之后大众点评共需赔偿用户440余万元,退款将于10月30日中午12点之前完成。,二、对虚假广告责任加大,第五部分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对虚假广告责任加大,第五部分 争议的解决,重要的一条,广告法也正在修订 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范围扩大 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分开,符合实际情况 有效联系方式,强调“有效” 赔偿责任,与44条类似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连带责任 个人:明星、名人、普通人 其他说明,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一、48条 加了一款:“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自于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二、49条(有改动) 对原41、42条的合并、补充 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1、对应原43条,只补充了“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2、来源于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并赔偿损失”,对赔偿损失的强调。,三、50条,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的定义 2、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新消法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说明: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但实际上很难认定。 4、对“严重精神损害”的正确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相当关键的作用。 如何认定“严重精神损害”很难,四、51条(新增),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未改 原法第44条 针对消费者财产损失,五、52条,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未改 1、预收款方式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先向消费者收取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在此之后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2、预付款的利息 损失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对方应当返还而未返还预付款的次日起算至判决、实际返还生效之日。 七、54条(未改),六、53条,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八、55条(改动),提高欺诈赔偿标准 增加赔偿陪数。 一倍三倍,算本金2倍4陪 增加了最低赔偿金额: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款: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明知”、“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实际上很难达到,但震慑力强 惩罚性赔偿,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九、56条(改动),行政责任 增了处罚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加大惩处力度: 5倍10倍,1万50万, 增“篡改生产日期” 删除“名优标志”(新商标法) (七)、(九) 第二款,体现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 法律适用性的问题:“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最后会详细说明),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十、57条(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来源于原41、42条后面,现在单独拿出来,追究刑事责任范围扩大了,加大惩处力度。,第七部分 有关问题说明,第七部分 有关问题说明,一、消费者的概念,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个人、自然人 突破:金融业 “为生活需要” 领域问题:住房、医疗、教育等 未明确排除任何领域,第七部分 有关问题说明,二、“知假买假”行为,“职业打假人” 惩罚性赔偿带来的 以“生活消费需要”来判断,很难 最高法可能会出司法解释,第七部分 有关问题说明,三、农业生产资料,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未变化,第七部分 有关问题说明,四、强调服务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如第二十条最后一款,还有几处修改,说明对服务领域重视 结合“总局加强重点领域维权工作”,应该在原有工作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好工作 服务领域有哪些?十八条二款宾馆、商场、餐馆,第七部分 有关问题说明,五、时间说明,七天、七日,七个工作日 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第七部分 有关问题说明,六、其他法律,“十六”条原文是强调产法,现在改成“其他有关法律” 七、消法与其他法律适用性问题 民事领域 行政查处 特殊情况中的特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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