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协议案例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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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协议案例 篇一:技术协议北京案例(2)技术协议北京案例(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朝民初字第11931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银河网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企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5区B座180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娜,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家闻,女,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8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威汽车设备有限企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通灵观1号。法定代表人赵重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利,北京市天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江山,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该企业系统管理部经理,住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杏花西里11号楼2门502号。北京银河网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企业(简称银河网创企业)诉北京京威汽车设备有限企业(简称京威企业)及京威企业反诉银河网创企业技术开发协议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河网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马海波、委托代理人郭娜,京威企业的委托代理人杨俊利、杨江山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银河网创企业诉称:2021年12月26日,我企业和京威企业签署银河网创网站服务协议,约定我企业为京威企业提供网站整体风格设计、首页设计、内页设计等八项服务,京威企业应分两次支付服务费合计17 000元,协议推行期限为双方协议义务推行完成为止。协议签署后,我企业于2021年11月8日将网站汉字版正式上传,京威企业签署了网站内页及程序功效认可书。2021年12月20日左右,我企业又将英文版、俄文版正式上传,京威企业不予签署认可书,但却实际在使用该网站的英文版、俄文版。依据双方协议约定,我企业完成测试版并通知京威企业后30天内,京威企业不提出任何修改意见的,则视为京威企业默认签署了网站认可书,京威企业应该在一周内支付尾款。但京威企业至今只依约支付了第一笔款项11 900元,剩下尾款5100元并未支付。京威企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给我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故我企业要求京威企业支付协议尾款5100元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单位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21年11月15日至本案法庭辩论终止之前)。京威企业答辩并反诉称:双方协议约定,银河网创企业在收到我企业的首付款后应在3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网站的开发,但银河网创企业至今没有完成英文版、俄文版的开发,其所谓的英文版、俄文版网站存在错误,达不到我企业的要求,并未得到我企业确定;且汉字版的交付时间也超出了协议约定的时间。另外,银河网创企业在给我企业开发的网站中置入了木马病毒,篡改我企业网页;还利用我企业网站给她人设置空间,上载她人网页。银河网创企业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给我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造成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故我企业不一样意银河网创企业支付尾款的诉讼请求,且银河网创企业要求从2021年11月15日起支付利息也没有依据。基于银河网创企业上述违约行为,我企业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银河网创企业返还我企业支付的11 900元,并赔偿因拖延交付汉字网站给我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及因置入病毒给我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2021元。银河网创企业对京威企业的反诉答辩称:在协议推行过程中,京威企业不停提出新的要求,造成了网站完成时间延迟,且在确定汉字版时,京威企业并未提出拖延推行问题;我企业已经完成网站的英文版、俄文版,且京威企业实际在使用;我企业从未置入病毒及利用京威企业的网站上载她人网页。综上,我企业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京威企业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6日,银河网创企业(乙方)和京威企业(甲方)签署银河网创网站服务协议,约定银河网创企业为京威企业制作网站,详细内容包含网站整体风格设计、首页设计、内页设计、英文版和俄文版等。协议总价款为17 000元,其中英文版和俄文版价格为各2021元。付款方法为甲方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首付协议总金额的70% ,即11 900元;剩下30%尾款,即5100元,待网站正式上传之日起一个星期内,用户审核经过后付清。协议的使用期限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双方推行完成约定义务之日。另外,在协议附件中,双方还约定若在乙方完成测试版并通知甲方后30天内,甲方不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则为默认签署了网站认可书,乙方即有权上载网站。有关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乙方如违反协议相关要求,甲方有权停止向其支付相关款项;如违反协议相关要求,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用户已经缴付的一切费用将不获返还;任何一方违反其在协议中所做出的申明及确保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标,她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对于协议中乙方义务的推行期限,协议附件约定乙方应该自协议签署、资料移交后33个工作日完成。 协议签署当日,京威企业依约向银河网创企业支付了首付款11 900元。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双方协议将乙方义务的推行期限变更为2021年9月20日之前完成。2021年11月7日,京威企业确定了银河网创企业制作完成的汉字版网站。同日,银河网创企业电话通知京威企业英文版、俄文版网站也已经做完。但京威企业同时向银河网创企业提出英文版、俄文版网站存在部分问题,需要修改。以后,双方数次沟通英文版、俄文版的修改问题。但最终京威企业并未确定该英文版、俄文版网站。上述事实,有银河网创网站服务协议及附件、网站内页及程序功效认可书、进度时间表和双方当事人陈说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银河网创企业和京威企业签署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正当有效的协议。双方均应根据协议推行自己的义务,不然应该负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签约后协商将银河网创企业完成网站建设的时间确定为2021年9月20日之前,但银河网创企业交付网站汉字版的时间为2021年11月7日,已经超出了约定的时间,属于拖延交付,组成违约。银河网创企业并未举证证实其拖延交付汉字网站是因为京威企业不停提出要求所致,对其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银河网创企业主张英文版、俄文版费用的依据是京威企业不签署认可书又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默认签署了认可书。但依据查明的事实,在银河网创企业通知京威企业英文版、俄文版完成当日,京威企业即提出了修改意见,且经数次沟通而最终未签署认可书。所以,不能认定京威企业默认签署了认可书。在此情况下,银河网创企业无权要求京威企业支付英文版、俄文版的费用合计4000元及对应利息。对京威企业提出的银河网创企业在其网站中置入了木马病毒,且利用其网站上载其它企业网页的意见,因京威企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事实,京威企业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京威企业已经确定了网站的汉字版,且该部分内容的价款占协议总价款的76%,应该认为银河网创企业已经推行了协议的绝大部分义务。故尽管银河网创企业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不能以此认为协议目标无法达成,所以本院对于京威企业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已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京威企业并未举证证实银河网创企业拖延交付汉字版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于京威企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国协议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要求,判决以下:一、北京京威汽车设备有限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银河网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企业开发费一千一百元;二、北京京威汽车设备有限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银河网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企业上述开发费的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单位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三、驳回北京银河网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企业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京威汽车设备有限企业反诉请求。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推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要求,加倍支付拖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银河网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企业负担10元(已交纳),由北京京威汽车设备有限企业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由北京京威汽车设备有限企业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朝民初字第13510号原告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企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1号楼A单元408号。法定代表人刘小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坤,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该企业职员,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铁西六道街269甲200。 被告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企业,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邓智华。原告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企业(简称万顺华企业)诉被告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企业(简称松龄堂企业)技术服务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顺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刘小菲到庭参与了诉讼。松龄堂企业经本院正当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万顺华企业诉称:2021年7月6日,我企业和松龄堂企业签署了药品GMP管理技术服务协议,约定我企业为松龄堂企业建立药品GMP管理体系进行咨询,松龄堂企业应支付费用38 000元。协议签署后,我企业主动推行协议,为松龄堂企业建立了文件系统,编写了各类文件;进行了人员培训及现场指导,并制作了申请文件;设计、审查了生产车间工艺布局图及试验室布局图等。但松龄堂企业仅支付了14 400元,尚欠余款26 600元。松龄堂企业已于2021年2月26日在我企业的帮助下完成了药品GMP认证工作,至今仍拖欠余款不付。故我企业要求松龄堂企业支付剩下咨询费26 600元,并依约支付逾期违约金11 400元及费用赔偿金11 400元。松龄堂企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6日,北京天龙博威信息咨询有限企业(简称天龙博威企业,作为协议乙方)和松龄堂企业(作为协议甲方)签署技术服务(培训)协议,约定乙方帮助甲方建立药品GMP管理技术服务(培训)事宜,甲方为此需支付38 000元。协议约定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1、甲方认证的车间是中药饮片车间,合计1个剂型,根据GMP中药饮片行业要求的品种;2、乙方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对甲方建立健全药品GMP管理体系进行咨询;3、对甲方GMP现实状况进行考察,制订实施计划及方案;4、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确实认,进行管理层人员培训和考评;5、硬件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6、GMP相关软件的编制、完善和有效实施;7、验证文件样本的提供,指导实施验证工作;8、模拟现场检验;9、申报材料的组织、准备和把关;10、迎检工作的开展。协议约定的甲方义务关键为: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2、指派2-3名专业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企业人员,根据乙方要求主动配合和药品GMP项目相关的工作;3、为乙方提供质量管理方面的第三层次文件及其它必须的文件资料;4、根据咨询计划的要求和乙方的提议完成建立质量体系的各项工作;5、按时支付给乙方咨询服务费。乙方的义务关键是:1、根据咨询计划安排相关人员培训;2、进行相关文件的编写;3、委派咨询师到甲方现场进行咨询服务;4、安排教导企业质量体系的运行及内部审核;5、指派2-3人全程负责该项工作,并指导应对认证;6、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7、甲方推行协议义务前提下,如甲方未能一次性经过认证,乙方在两周内到甲方继续重新咨询直至经过认证为止。咨询服务费合计38 000元的支付方法为分三期支付:甲方在协议签署,由乙方派员对甲方进行论证后,交付论证汇报可行,由甲方支付30%,计11 400元;17项服务内容全部完成,甲方支付乙方60%计,22 800元;GMP认证现场检验完成,确定能够取得GMP证书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费用余额3800元。另外,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有以下条款:甲方应该按协议要求在乙方完成对应工作后立即(不超出7天)支付乙方费用,如违约应另行支付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因甲方原因此无法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推延超出30天,甲方应追加费用总额的30%给乙方,作为费用赔偿。该协议使用期为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协议签署后,松龄堂企业已经根据协议约定向天龙博威企业支付了第一笔费用11 400元。2021年6月21日,天龙博威企业和万顺华企业签署协议,约定因松龄堂企业硬件建设暂停致使上述技术服务协议暂停推行,由万顺华企业接替天龙博威企业继续推行天龙博威企业和松龄堂企业签署的上述协议。2021年8月24日,万顺华企业和松龄堂企业签署技术服务(培训)协议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述明:天龙博威企业和松龄堂企业于2021年7月6日签署的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因松龄堂企业工作布署发生改变致使协议推行暂停,现应松龄堂企业的要求由万顺华企业继续推行原来的协议和本补充协议义务并享受对应权利。该补充协议关键约定以下:2021年继续推行原技术服务(培训)协议至2021年年底前经过中药饮片GMP认证现场检验;整个费用38 000元,前期进入付30%(已付);万顺华企业应在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即派员到甲方现场开展工作;双方应全力配合使补充协议及原协议顺利推行。 2021年9月5日,万顺华企业向松龄堂企业交付了以下资料:一般饮片生产工艺布局图;毒性饮片生产工艺布局图;中药材仓储布局图;饮片仓储布局图;试验室布局图;试验室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松龄堂企业中药饮片GMP实施计划;组织机构图。2021年10月30日,万顺华企业向松龄堂企业交付了以下资料的电子版文件:机构和人员、厂房和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和收回、投诉和不良反应汇报、自检、GMP文件目录。2021年11月10日,万顺华企业向松龄堂企业提供了GMP文件定稿、指导验证文件、批统计填写、人员培训。另外,万顺华企业还向松龄堂企业交付了以下资料的电子版文件:设备验证、设备情况验证、工艺验证、申报资料、培训、GMP认证电子填报系统、备用。2021年2月25日26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松龄堂企业进行了GMP认证现场检验。同年3月31日松龄堂企业取得GMP认证,取得了编号为湘J0241的药品GMP证书。在万顺华企业和松龄堂企业的往来传真中,万顺华企业以松龄堂企业未依约付款为由,没有再派人去现场教导。 上述事实,有协议、资料交接单、公告、往来传真和双方当事人陈说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天龙博威企业和松龄堂企业签署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情形,是正当有效的协议。上述协议签署后,天龙博威企业和万顺华企业和万顺华企业和松龄堂企业分别签署的协议表明万顺华企业受让了天龙博威企业对松龄堂企业的协议权利义务。所以,万顺华企业和松龄堂企业应该依据技术服务(培训)协议和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推行各自的协议义务,不然应该负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万顺华企业在补充协议签署后至2021年11月10日,陆续向松龄堂提交了一系列文件资料,并提供了人员培训等,已经推行了协议约定的万顺华应该提供的服务内容的第17项。松龄堂企业支付第二笔咨询服务费的条件已经成就,但松龄堂企业至今并未支付,显然已经违反了协议约定。同时,松龄堂企业已于2021年2月25日26日经过GMP认证现场检验,且取得了认证,并于2021年3月31日取得了证书,故其第三笔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条件也已经成就,但松龄堂企业至今也未向万顺华企业支付第三笔费用,也组成违约。所以,万顺华企业要求松龄堂企业支付剩下费用26 600元及逾期违约金11 400元于法有据,本院给予支持。对于万顺华企业要求支付的费用赔偿金11 400元,本院认为尽管双方约定“因甲方原因此无法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推延超出30天,甲方应追加费用总额的30%给乙方,作为费用赔偿”,且确实因松龄堂企业的原因造成松龄堂企业和天龙博威企业之间的协议暂停推行。不过,万顺华企业和松龄堂企业之间的补充协议已经对天龙博威企业和松龄堂企业之间的协议推行期限做出了变更,故不能以此认定因松龄堂企业原因造成了其和万顺华企业之间协议的逾期推行。所以,对于万顺华企业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国协议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要求,缺席判决以下:一、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企业支付咨询服务费两万六千六百元;二、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企业支付违约金一万一千四百元;三、驳回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企业其它诉讼请求。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推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根据中华人民(:.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要求,加倍支付拖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企业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企业负担235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海民初字第6940号原告北京创世互动科技有限企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172室。法定代表人刘建英,实施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彬,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夏新移动通讯有限企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霞光路102号1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智飞,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厦门夏新移动通讯有限企业法务部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双浦西里146号204室。原告北京创世互动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创世互动企业)诉被告厦门夏新移动通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夏新移动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世互动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刘彬,被告夏新移动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吴智飞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原告创世互动企业诉称,2021年7月31日,我企业和夏新移动企业签署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我企业许可夏新移动企业在其终端产品内使用我企业享受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费标准为每台终端产品8元,夏新移动企业向我企业承诺在协议签字之日起1年内向我企业支付不少于5万台产量或不少于40万元的许可使用费,夏新移动企业如逾期支付许可使用费则应每逾期1日根据逾期付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夏新移动企业应在协议期内的每三个月结束后15日内向我企业汇报该季度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终端产品数量等。后我企业如约许可夏新移动企业在其终端产品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但夏新移动企业仅向我企业支付了第一期许可使用费8万元,且仅向我企业提交了2021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汇报。夏新移动企业在协议使用期届满后本应向我企业支付剩下许可使用费32万元,但其至今仍拖延支付该款项,且其在协议使用期届满后仍在继续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但其并未向我企业提交汇报亦未向我企业支付许可使用费。夏新移动企业之行为已组成违约,故我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夏新移动企业停止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向我企业支付许可使用费32万元,自2021年8月30日起每逾期1日根据逾期付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1月4日的违约金数额为20.32万元,向我企业提交其在协议使用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终端产品数量,并根据每台终端产品8元的标准向我企业支付许可使用费,并向我企业赔偿公证费1000元。被告夏新移动企业辩称,我企业和创世互动企业签署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创世互动企业应在接收我企业所汇报的每三个月终端产品数量信息后开具发票,我企业则自接收发票之日起30日内向创世互动企业支付许可使用费,但创世互动企业并未如约在接收我企业所汇报的每三个月终端产品数量信息后开具发票,故我企业向创世互动企业支付剩下许可使用费32万元的条件还未成就,我企业据此有权拒绝向创世互动企业支付32万元许可使用费。我企业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无须向创世互动企业支付违约金。我企业在协议使用期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终端产品数量并未达成5万台的最大额度,且我企业已自行开发完成类似计算机软件,我企业在协议使用期届满后并无继续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必须,实际上亦未继续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即使我企业存在违约行为,我企业亦认为协议所约定的每逾期1日根据逾期付款金额的0.5%支付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创世互动企业的损失,故我企业请求法院对该违约金给予酌减。我企业业已停止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但不一样意创世互动企业的其它诉讼请求。经审理确定以下事实:2021年7月31日,创世互动企业和夏新移动企业签署名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涉案关键内容包含:创世互动企业许可夏新移动企业在其终端产品内使用创世互动企业享受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及相关文档并销售其终端产品,创世互动企业向夏新移动企业提供维护和支持服务;授权软件相关信息为中国移动心机定制需求GoTone 2.1规范Windows Mobile设备定制处理方案,包含新版商务蓝风格UI和SyncML号簿管家远程同时用户端;授权使用范围为协议期内的全部AMOI夏新的Windows Mobile设备,不区分Smart Phone和Pocket PC Phone;创世互动企业授予夏新移动企业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系不可转让的、非专有的、非独占的、须交付使用费的许可,许可内容包含以目标代码格式将该软件植入夏新移动企业产品或用于制造夏新移动企业的产品,将该软件作为夏新移动企业产品的一部分分许可给夏新移动企业用户,并授权夏新移动企业及其用户仅为生产、销售内置该软件的终端产品为目标且仅以目标代码格式有限制地使用该软件;创世互动企业对全部软件和文档及其全部拷贝享受全部权和知识产权;协议自生效日起生效,使用期为1年,今后除非由终止方根据协议约定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协议将自动每次延期1年;在协议到期或因不可抗力情况终止后,全部在此协议项下的创世互动企业授予夏新移动企业的许可使用权应立刻终止,夏新移动企业应立刻停止全部包含该软件的设备、产品和软件的生产和销售;许可使用费标准为每台终端产品8元,夏新移动企业向创世互动企业承诺在协议签字之日起1年内向创世互动企业支付不少于5万台产量或不少于40万元的许可使用费,如夏新移动企业在该承诺期内未能购置到5万台产量的承诺量,则夏新移动企业同意在承诺期结束后30日内向创世互动企业支付实际购置量和承诺量之间的差额部分的许可使用费,夏新移动企业在支付剩下差额部分的许可使用费以后,仍可继续累计使用直至达成承诺量;夏新移动企业于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创世互动企业预付1万台手机的许可使用费8万元,该许可使用费可在后续产量中给予抵扣;夏新移动企业在每三个月结束后15日内向创世互动企业汇报该季度装载该软件的手机生产数量及要求的其它信息,创世互动企业接收后应开具发票,夏新移动企业应自接收发票之日起30日内向创世互动企业支付对应的许可使用费;如夏新移动企业逾期支付许可使用费,则每逾期1日根据逾期付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夏新移动企业方面的收件人为童芷娟,其电子信箱为tongzj等。后创世互动企业许可夏新移动企业在其终端产品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夏新移动企业在1年的协议期内并未向创世互动企业提出有关该计算机软件的任何异议,且夏新移动企业在庭审过程中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关该计算机软件的任何异议。夏新移动企业于2021年10月25日向创世互动企业支付第一期许可使用费8万元,今后未向创世互动企业支付任何许可使用费。篇二:技术服务协议(中国科技部范本)协议编号:技术服务协议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 签署时间:签署地点:使用期限:中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受托方(乙方):填 写 说 明一、本协议为中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各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协议当事人参考使用。二、本协议书适合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处理特定技术问题所签订的协议。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协议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让人。四、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协议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服务协议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络人:联络方法通讯地址:电 话 真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络人:联络方法通讯地址:电 话 真电子信箱: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就 目进的专题技术服务,并支付对应的技术服务酬劳。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足地表示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达成以下协议, 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以下:1. 技术服务的目标12. 技术服务的内容 。3. 技术服务的方法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1.技术服务地点;2.技术服务期限;3.技术服务进度4.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5. 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第三条为确保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该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 提供技术资料:(1;(2;(3)(4)2. 提供工作条件:(1)2(3);(4)。3. 其它:4. 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法: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酬劳及支付方法为: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2 技术服务费由甲方(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详细支付方法和时间以下:(1;(2;(3。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地址: 帐号: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推行本协议应遵守的保密义务以下:甲方:1. 保密内容(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 涉密人员范围:3. 保密期限:3篇三:技术协议范本实例协议编号:技术开发(委托)协议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署时间:签署地点: 使用期限:中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 写 说 明一、 本协议为中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各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协议当事人参考使用。二、 本协议书适合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签订的技术开 发协议。三、 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协议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 托人。四、 本协议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 当事人使用本协议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开发(委托)协议委托方(甲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络人: 联络方法通讯地址:电 话: 传 真: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络人:联络方法通讯地址: 电 话:传 真: 电子信箱: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 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 酬劳, 乙方接收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 真实、充足地表示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协议法 的要求,达成以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本协议研究开发项目标要求以下:1技术目标:。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1. ;2. ;3. ;4. 。 第三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1. ;2. ;3. ;4.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以下:1技术资料清单:。2提供时间和方法:。3其它协作事项: 。本协议推行完成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法处理:。第五条 甲方应按以下方法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酬劳:1研究开发经费和酬劳总额为 。其中:(1);(2);(3);(4)。2. 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 (一次、分期或分成)支付乙方。详细支付方法和时间以下:(1)(2)(3)(4)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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