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鹏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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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 避表决制度;(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关系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八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关联交易的价格 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 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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