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现房合同范本(适用于新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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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BF20100120 合同编号: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出卖人:_ 买受人:_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修订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现房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现房是指由建设单位建设,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进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7、买受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前,需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范本见附件九。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 国籍: 中国 : 北京市城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备案编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 国籍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经济适用住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落)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土地用途为住宅。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地名核准名称为: ,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现已通过规划验收并完成了竣工验收。 第二条 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_ ,填发单位为:_ 。 第三条 基本情况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经济适用住房地址为:_ 。该经济适用住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第 【层】 单元 号。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为: ,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经济适用住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 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 米,最高为: 米。该经济适用住房朝向为: 。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出卖人委托实测该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经济适用住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 抵押情况 该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情况为: 。 1、该经济适用住房未设定抵押。 2、该经济适用住房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_ ,抵押登记日期为: 。 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计价并按第1种方式结算房价款。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币) 元,总价款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2、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_ ,其余价款可以向【 _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第七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_ 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 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 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 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 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 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 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经济适用住房。 (二)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 项所列条件。 1、提供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完成的该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2、该经济适用住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满足第十一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4、出卖人提供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2006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适用)。 5、 。 第九条 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 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_ 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款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 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经济适用住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 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 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 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 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经济适用住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 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 _ 。 第十条 交接手续(一)该经济适用住房达到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八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八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 或 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八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九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经济适用住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_ _ ; _ 。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_ _ 。 2、买受人同意委托_ 代交下列第 、 、 、 、 种税费,并在接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受托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供暖费; (4) _ _ ; (5) _ _ 。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 、 、 种税费,并在接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供暖费; (4) _ _ ; (5) _ _ 。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 年 月 日达到 ; (2)【过渡性供电】: 年 月 日达到 ; (3)供暖 : 年 月 日达到 ; (4)燃气 : 年 月 日达到 ; (5)电话通信线 :_ 年_ 月_ 日交付,敷设到户 ; (6)有线电视线 :_ 年_ 月_ 日交付,敷设到户 ; (7) _ ; (8)_ _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 _ _ (2)_ _ _ 。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_ 年_ 月_ 日达到_ _; (2)小区非市政道路:_ 年_ 月_ 日达到_ _; (3)公共停车场 :_ 年_ 月_ 日达到_ _;(4)幼儿园: 年 _月_ _日 达到_ ;(5)学校 : 年 _月_ _日 达到_ ; (6)会所: 年 _月_ _日 达到_ ; (7)购物中心: 年 月 日 达到 ; (8)体育设施: 年 月 日 达到 ; (9)_ _ _; (10)_ 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 (2)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该标准不得低于京建科教200862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 (一)出卖人承诺该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经济适用住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 、该经济适用住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 _ _ 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 60 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 _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已超过 _ _ 日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 _ 。 2 、交付该经济适用住房时,该经济适用住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_ _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 _ _ 日内将已修复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九条处理。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 _ _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 3 、出卖人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_ _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 _ 。 (3) _ _ 。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_ 。 第十三条 居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住宅保修责任(一)出卖人自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二)在该经济适用住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隔声情况出卖人承诺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对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八。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_ 。第十六条 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1、买受人使用该经济适用住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经济适用住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买受人在使用该经济适用住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经济适用住房。3、_ _ 。 第十七条 权属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保证该经济适用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 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自行委托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 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三)买受人未能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 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 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_ _的违约金。2、如因买受人的责任, 。3、 _ _。 第十八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2、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3、 ; 4、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至为:东至_ ;西至_ ;南至_ ;北至_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 元/平方米月;【办公楼】:_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_元/平方米月;【会所】:_元/平方米月;【 】:_元/平方米月。(三)买受人入住前,应当与银行、出卖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按照上述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_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四)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出卖人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出卖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六) 出卖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他约定见附件七。本条所指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止。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接收该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_ 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的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买受人向其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按照原价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进行转让,按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按有关文件执行,政府可优先回购。第二十二条 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任买受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需进一步核查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态等情况的,出卖人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可暂缓为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因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的,自收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买受人申请资格之日起,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已付款的_%(最高不超过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当买受人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资格时,已受理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出卖人停止为买受人办理房屋登记等手续。买受人与出卖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后,出卖人按照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买受人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的买受人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贷款购房家庭,出卖人与买受人先办理银行贷款解除手续后再解除购房合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贷款银行已放款给出卖人的,由出卖人归还银行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买受人负担。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 _份,买受人_ _份, _份, 份。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1、 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2、 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3、 不分摊的共用部位。附件三 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附件四 计价方式与价款的其他约定附件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1、采暖系统:(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 】_;(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 】_;(3)采暖设备品牌:_。2、保温材料:(1)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安酯】【 】_;(2)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 】_。3、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_。4、内墙:【涂料】【壁纸】【 】_。5、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_。6、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 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_。7、门窗:(1)外窗结构尺寸为:_;(2)开启方式为:_;(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 】_。8、厨房:(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_;(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_;(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_;(4)厨具:_。9、卫生间:(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_;(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_;(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_。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_。11、电梯:(1)电梯品牌名称:_;(2)电梯速度:_米/秒;(3)电梯载重量:_千克;(4)_。12、其他 _; _。附件七 前期物业管理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附件八 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1、建筑隔声情况(1)室内允许噪声级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3)分户层间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4)建筑外窗计权隔声量RW dB(A),符合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级标准;(5)阳台门计权隔声量RW dB(A),符合隔声门级标准。2、所在地声环境状况(1)项目立项或预售时所在地声环境现状监测值为:昼间 dB(A),夜间 dB(A),监测时间为年月日;(2)项目立项时所在地所处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为类区,执行标准为昼间dB(A),夜间dB(A);(3)项目立项时所在地周边(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或飞行航道,分别是;(4)目前尚未建设但规划项目所在地周边(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或飞行航道,分别是 ;(5)项目建成后所处区域整体环境噪声预测值为昼间dB(A)dB(A),夜间dB(A)dB(A)。其中受周边噪声或振动影响最严重的区域为侧(具体方位),预测昼间将会达到dB(A), (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dB(A),夜间将会达到dB(A), (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dB(A)。附件九 承诺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成员承诺:与 公司签订的 项目_ 【幢】【座】第 _ 层 _ 单元 _ 号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生效后,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又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同意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回购。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申请人签字:_ 时间:_年_月_日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 时间:_年_月_日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 时间:_年_月_日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 时间:_年_月_日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 时间:_年_月_日监护人签字:_ 时间:_年_月_日 附件十: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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