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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部门职责登记表部门名称: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县安委会提出的抓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股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研究安全生产相关政策;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和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 综合股负责分析预测本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则; 综合股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督办社会举报及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案件; 综合股负责各乡镇或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 综合股负责制定县辖各乡镇(街道办、农场)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具体考核办法,并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拟定相应奖惩方案; 综合股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工作,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督、检查事故材料档案管理工作; 综合股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应急救援的机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综合股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综合股组织指挥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股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和信息。 综合股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股3负责并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和监督工作;负责相关项目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贯彻落实县安委会提出的抓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综合股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股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综合股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复审工作;综合股综合监督管理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综合股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和监督工作;组织相关项目的安全评估、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综合股指导监督相关领域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综合股组织协调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股承担县安委会的具体工作。综合股办理相关领域的投诉举报、来信来访、政务调研、宣传信息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综合股4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负责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建筑、水利、卫生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建材、地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烟草、电力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监督管理股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评估、评价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管理股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股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监督管理股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建筑、水利、商贸、邮政、电信、林业、旅游、文化、教育、卫生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股 5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准入管理责任,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责任;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监督管理股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监督管理股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的安全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股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股指导监督相关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股组织相关项目的安全评估,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监督管理股参与调查处理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督促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监督管理股指导协调或参与事故应急 救援工作。监督管理股6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监督管理股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监督管理股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相关项目的安全评估、评价的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监督管理股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股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股7负责对全县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找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对不能及时整改或拒绝整改和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参与督促检查相关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受理、督办社会举报及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案件;负责各乡镇或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负责对县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执法监察,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察执法;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进行监察执法;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察执法;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对企业作业场所安全职业卫生的监察执法;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察执法;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情况的督查;依法对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意见;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开展重点时段、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接受上级安全生产检查机构的工作指导,完成县政府及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填报人: 填报时间:2015年3月15日 联系电话:463520937附件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单位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全县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县质监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县卫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县邮政局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2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零售经营许可,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 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正)县安监局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抽查,发现某零售网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包装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网点停止经营,并通知当地质监部门,两家单位查明违法事实后,分别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经营户负责人吸取了教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在取得安监部门出具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开始了合法经营。县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违法采购烟花爆竹行为。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县安监局1、 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县政府批复的执法计划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2、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安全情况。3、 督促企业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领(换)证工作。4、 依法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在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县安监局、国土局、质监局等部门对某砖瓦厂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开采范围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现场有一名电焊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焊接作业,同时场内有一台门式起重机,一名工人未配安全帽操作。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起重机停止作业,各部门执法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书,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企业负责人吸取了教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县国土局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采矿、探矿行为。2、负责准确鉴定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范围,调解矿业权属纠纷;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和矿权纠纷事件依法查处。3、负责监管非煤矿山企业依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从事矿业行为,负责关停因资源纠纷、越层越界、私挖乱采、擅自转让、破坏性开采和以采代探而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4、对政府明令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探)矿许可证,切断道路、拆除设备、恢复地貌。5、负责对存在有地表沉陷、塌裂等地质灾害威胁的矿区和企业以及采空区进行危险有害预先分析、监控,并采取必要治理措施,消除此类安全隐患和风险危害。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县公安局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登记、使用管理和对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的审核、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整顿通知后,及时收回并暂停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及时收缴其爆炸物品,并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县政府明令取缔和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程序终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新建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供给民用爆炸物品。3、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爆炸物品来源和非法转借、借用有关证件套购、违规使用行为。4、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公安机关在向使用单位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对爆炸物品使用去向进行监督;在核准使用单位一定时期内爆炸物品使用量时,要充分征求安监部门意见,要根据每天实际需要量,定时定量供应,不得超限额发放。5、负责对安监、国土、工商、环保等其它部门移交的涉嫌非法违法案件进行查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县环保局1、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2、监督采矿企业制定尾矿、污水处理方案,监督排污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3、监督停止生产使用的尾矿库闭库措施落实。4、配合有关乡镇、部门,对矿区选矿企业进行整合,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合理处置弃置尾矿和废石,防止和杜绝破坏、占用土地资源。县质监局1、负责县域非煤矿山企业在用特种设备的普查、登记、检测、检验、监督工作。2、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状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监督非煤矿山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处置存在的问题隐患。3、对在用、新进、安装、大修、改造后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进行标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检验通过的特种设备从事矿山作业。4、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5、对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局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得登记注册。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3、严把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年审关,确认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具备继续经营资格、是否在范围经营;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撤销的不得予以年审。4、对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只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资金审验等前期审查,待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后核发营业执照。5、定期对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范围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县人保局1、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2、监督企业依法建立各项劳动用工制度。3、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前培训等工作。4、监督检查企业依法支付从业人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4职业病防治县安监局1、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2、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 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5、 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 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1、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2、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第52号令)某泥石厂发生一起工人患职业病事件,两名工人出现咳嗽、气短症状,入院治疗,经诊断为矽肺病。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安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及时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品。对此安监部门对该企业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卫生部门对两名职业病人的诊断与鉴定材料进行了审核。同时对该企业提出了职业病防治对策。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督促该企业对两名职业病人予以经济补偿。县卫计局1、 负责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职业病防治规划。2、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县人保局1、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 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县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附件3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安全生产“咨询日”咨询服活动宣贯安全生产法、职业危害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咨询,受理群众举报等。综合股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取证(复审)培训考试提供咨询和指导综合股3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资格考试组织专家对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考试 综合股4应急预案培训组织有关专家对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知识培训综合股5专家查隐患活动定期组织专家对高危行业、重点行业进行解剖式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提供安全标准化等方面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股附件:4 县安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目录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 对行政执法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切实做好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转变,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二是全面监管,依法依规对责任内的安全生产领域进行全面监管,一管到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三是协同监管,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四是公开公正,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五是信息共享,利用安全生产网格化平台,将监管信息实时录入、实时共享、实时监管、实时反馈。 二、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三)监管事项。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保留行政许可事项3项。根据职责,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对象的监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换证;没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卫生安全许可证行政许可 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措施 (四)强化对许可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行为主体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许可、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作业安全等方面情况;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主体进行依法查处。 (五)完善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以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建立行政审批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三是坚持巡回执法制度,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发挥好部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是打造监管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的运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沟通联系,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得到实际运用,建立起正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六)跨部门协同监管措施。监管对象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机关查处的,则由该机关依法行使相应的监管、执法工作,安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形成行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和“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提高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 (七)加强信息沟通。要依法履职,办理好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各种信息互通。 (八)实行有奖举报。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要为举报人保密。 (九)实行年度考核。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局目标责任制工作目标,局各股室(大队)要明确责任,抓细、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效、有序、稳步推进。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换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卫生安全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换证 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中监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要求零售经营者应该符合的条件:(一)零售经营布点情况;(二)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情况;(三)烟花爆竹专店、专柜销售情况;(四)零售场所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五)零售场所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后监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采购情况;烟花爆竹存放情况;烟花爆竹销售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 四、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烟花爆竹经营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中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该符合的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情况;(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情况;(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情况;(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后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要求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 四、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卫生安全行政许可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存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要求企业应该符合的条件:(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上岗安全培训情况;(三)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人员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控档案情况;(四)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情况;(五)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有效通风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情况;(六)企业是否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指导、督促正确使用;(七)企业按规定购置应急救援设施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八)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配备情况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九)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 事后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许可要求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等。 四、监督检查处理对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存在经营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卫生安全许可证。 对行政执法的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县、乡安监系统及执法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4.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5.行政裁量制度建设情况;6.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及结果情况;8.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情况;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10.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1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情况;12.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跟踪督办、重大案件备案审查、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方式进行,同时,坚持多种监督方式并举,自觉接受司法、人大、政协、监察等部门监督,积极稳妥引入外部监督,重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各级安监部门还可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发放执法监督卡、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四、监督检查措施1.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2.加强对安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开设安监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班,举办安监部门负责人、各类专题知识业务培训班等,研究完善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重点做好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持证考试、业务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五、监督检查程序依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申诉举报、人大、司法等部门的建议,部署开展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销售等重点行业企业。二、 监督检查内容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销售等重点行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主要检查以下事项:(一)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零售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三)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四)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五)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六) 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情况;(七) 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情况;(八)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九)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十)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情况(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执法计划组织实施。(二)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市、县的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及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五)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督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况作出处理; (六)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监管股审查;不需移交的相关材料汇总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生产安全的,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监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执法人员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有关行政裁量按照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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