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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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 修编)(2012-2020 年)文 本目 录第一章 规划总则 . 0第二章 户外广告总体结构与布局 . 1第三章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 5第四章 户外广告规划控制导则 . 6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 11第六章 户外广告近期建设规划 . 13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20第八章 附则 . 20第一章 规划总则第一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4第 19 号)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 198794 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第 18 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2005)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告管理规定 (2013.6)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CJJ149-2010 潮州市总体规划 ( 修编)(20082020)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2013.2)第二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 20122020年,其中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 20122015年。第三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潮州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规划范围包括湘桥区、枫溪区以及磷溪镇、古巷镇、江东镇、凤塘镇等镇的部分区域,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 90 平方公里,规划人口 90万人。第四条 规划目标通过规划的编制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实施提供可操性的技术依据,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布局,从而消除和整治现状户外广告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协调和美化城市景观环境,进一步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性,宣传潮州,活跃地方经济,提高城市的知名度。第五条 规划原则1兼顾整体与强化局部原则2严格控制与弹性引导相结合原则3经济性、艺术性与安全性相结合原则第二章 户外广告总体结构与布局第六条 布局结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户外广告规划布局结构为“一轴、四 带、二 心、 三节点”一轴 :一轴指潮州大道潮州东大道,联接现有商业中心及新区商业中心,是中心城区的主要发展轴线。四带:即四商业带,一带指潮枫路西河路;一带指枫春路新桥路;一带指新洋路枫春南路;一带指溪口大道路段。二商业中心 :一中心是市区商业中心以现有商业中心(即市政府周边地块)为基础适当扩大完善,与枫溪广场周边商业中心相连,形成更为强大的城市中心商业区。一中心是新区商业中心区在东片区,从宝塔路地区到溪南一路之间,沿潮州东大道新建的市级商业中心。三 节点: 即三个商业节点,一节点指潮州火车站广场;一节点指溪口路与潮州东大道交叉处;一节点指意东三路与意中路交叉处。第七条 导向分区依据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与用地性质,分析各类用地对环境的不同要求,明确用地性质与户外广告的关系,规划对户外广告分为四类区域即:集中展示区、一般展示区、一般控制区、严格控制区。第八条 集中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范围主要包括城市的商业中心区、商业带、车站地区、特色商业街、市场区等,该区域应积极鼓励布置各类户外广告,创造繁华的商业气氛; 商业中心区市区商业中心区以现有商业中心(即市政府周边地块)为基础适当扩大完善,与枫溪广场周边商业中心相连,形成更为强大的城市中心商业区。新区商业中心区在东片区,从宝塔路地区到溪南一路之间,沿潮州东大道新建的市级商业中心; 商业带为“二纵二横”格局新洋路- 枫春南路沿线商业带,重点是新洋路与潮枫路交叉口区域;溪口大道路段商业带,重点是溪口大道路与东大道交叉口区域;新桥路- 枫春路商业带;西河路- 潮枫路商业带,重点是潮枫路中段卜蜂莲花区域; 车站地区潮州火车站区域;潮州市汽车客运总站,位于枫溪广场附近;规划安澄路潮揭高速立交处的南站和东山路意东三路交叉口附近的东站用地;规划中火车站附近的长途客运西站; 特色商业街新桥东路商业街;瓷兴路商业街;溪口大道路段商业街;意东一路商业街;规划溪南路商业街;规划仙山路商业街。 市场区枫春路南段:枫春市场、枫春肉菜市场;绿榕路肉菜市场;新风路枫溪陶瓷商城等地;意东三路与意中路交汇处规划市场用地;溪口路与潮州东大道交汇处规划市场用地;规划桥东新区宝塔路东南区域规划商业集聚区。第九条 集中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总要求主要包括城市的商业中心、商业带、车站地区、商业街、市场区等,该区域应积极鼓励布置各类户外广告,创造繁华的商业气氛;1、广告形式要求优先采用具有高科技含量、高信息量的新媒体广告形式,如数控霓虹灯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设施形式;2、广告制作应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材料,鼓励使用具有独特设计的实体或异形的户外广告,禁止使用低工艺、粗制作的户外广告形式;3、考虑到集中展示区占地少、商业价值高等特点,该区域户外广告的内容应以商业广告为主,适量设置不低于 15%的公益广告。4、允许在国家法定的节日、庆典等活动期间,短期设置漂浮类广告、软体广告等,以营造热烈气氛。第十条 商业中心区广告设置规划临近道路广告的设置要求:该区域道路的广告设置,宜以体量适宜、密度相对较大的灯箱广告为主,新桥东路商业街、新区商业街等特色商业街广告间距宜控制在 2025 米,其余路段广告间距宜控制在 2030 米。屋顶广告的设置要求:在征得建筑物业主同意且不影响楼体造型的原则下,部分楼体允许设置屋顶广告,要求采用设计新颖的新媒体广告形式。建筑物为坡屋顶或顶部有造形的原则上不得设置屋顶广告,特殊情况,如需设置,应以不遮挡屋顶造型为原则,且只可设置以文字为主体的户外广告。其中: 屋顶广告需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意见,方可设置广告,并且每年都需安全复检。广告优先考虑设置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广告形式,控制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牌。墙面广告的设置要求:本区域内多层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允许设置墙面广告,要求以字体广告为主,图片为辅,广告底色与其所依附的建筑物色彩要协调,尽量采用与建筑物同一色系的色彩。除节日外,墙面广告禁止遮挡窗户,此外禁止六层以上建筑物墙面长期设置任何墙面广告。门面招牌广告的设置要求:设置门面招牌原则同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加设置招牌,一楼多户时,二楼以上单位可于所在位置窗下设置店招,但同一建筑上,户外广告保持一致。建筑底层或高层建筑裙房宜设置橱窗广告,广告色彩以暖色系为主,广告灯光既要突出广告本体,又要符合夜景总体设计。对于垂直建筑设置的广告,规划要求以设置条状广告牌或霓虹灯广告为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增加广告的信息量和观赏性。第十一条 商业带广告设置规划主要包括:新洋路 - 枫春南路沿线商业带,重点是新洋路与潮枫路交叉口区域; 潮州大道沿线商业带,重点是潮州大道与枫春路交叉口区域;新桥路 - 枫春路商业带; 西河路- 潮枫路商业带等沿区域,重点是潮枫路中段卜蜂莲花区域;溪口大道路段商业带,重点是溪口大道路与东大道交叉口区域;本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可在建筑墙面或不影响道路交通、独立用地上,在不影响楼体造型的原则下,允许在大型商业设施以及道路交叉口大型建筑上设置屋顶广告。其中,在所在路段设置的广告间距宜控制在 2030 米。广告形式可采用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技术含量高、信息量大的广告设施形式,设计力求创新。第十二条 车站地区广告设置规划主要包括潮州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总站等节点。车站地区广告形式宜以大型立柱式为主,广告间距宜控制在 80 米以上。允许设置与环境协调的大型广告设施,控制设置墙面广告,除建筑设计中包含的墙面广告,不得长期设置其它的墙面广告。车站广场宜设置大型电子屏广告,鼓励使用雕塑小品、建筑小品类广告,灯箱广告,以及宣传地方产业发展、知名品牌、投资环境的公益广告,鼓励设置新媒体广告。第十三条 市场区广告设置规划主要包括:枫春路南段枫春市场、枫春肉菜市场; 绿榕路肉菜市场; 新风路枫溪陶瓷商城等地;规划桥东新区宝塔路东南区域规划商业集聚区。本区域户外广告以依附建筑设置的广告为主,可设置与建筑体量相适宜的橱窗、店招、立招以及屋顶广告等;所在路段可设置部分体量较大的的灯箱广告、立柱式广告、板式广告等,广告间距宜控制在 30米以上。依附建筑设置的广告,尺寸位置应协调统一,不能影响建筑外观。允许设置屋顶广告,但要求采用设计新颖的新媒体广告形式,控制采用封闭式布面喷绘广告,且建议设置以文字为主体的户外广告。墙面广告以垂直于建筑物广告的立招为主,应布置在每层窗户窗台下部,在同一区域内,广告设施形式及尺寸要保持相对一致。第十四条 一般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主要包括城市的居住区级商业服务中心、城市干道沿线区域、工业、仓储区域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第十五条 一般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总要求该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以灯箱独立型、依附设置型为主,可在商业设施相对集中、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区域设置部分动态型户外广告;应适当控制传统方式的板式广告与门式构架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广告形式要求鼓励设置使用新工艺、新材料制作的户外广告,不宜使用低工艺、粗制作的户外广告。一般展示区的店招以沿街建筑招牌为主,原则上要求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于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一楼多户时,二楼以上单位可于所在位置窗下设置店招或在不影响其它单位的墙面设置立招,但同一建筑上,要求户外广告保持一致。在临街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物上的相同外立面、相同楼层设置的店牌,其形式、大小、高度、厚度、外挑距离、朝向和设置位置必须统一,要求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第十六条 居住区级商业服务中心广告设置规划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内的居住区级商业服务中心,该区域商业功能相对齐全,能基本满足居住区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的需要。户外广告位置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或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绿化的人行道或独立地段上设置。广告类型以尺度相对小巧的小型立杆式或底座式广告为主,间距宜控制在 30 米以上,可结合人行道、绿化分隔带设置,并且原则要求同一条道路设置同一种规格的广告形式。该区域广告的设置数量不宜过多、体量不宜过大、色彩不宜过艳、灯箱不宜过亮、内容不宜低俗。此外,还需设置不低于总量 25%以上的公益广告。第十七条 城市主要道路沿线区域广告设置规划对外交通道路沿线广告的设置要求:汕汾引道、意东三路( S231)、潮汕公路、新风路虽定位为对外交通的公路,但规划范围内的相应路段,实际承担的是城市快速路功能。因此,省道、县道、公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按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标准控制。规划要求道路两侧户外广告以大、中型立杆式广告为主,其中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小、间距按道路标准加以控制(底边距地大于 12米,道路对侧之间纵向的空间距离以 300米为宜,而同侧之间纵向则按 800 米控制),中型立柱式广告底边距地 3 米,纵向间距宜控制在 80米以上。道路的慢车道可适量设置部分灯箱广告,间距宜控制在 30 米以上。沿道路建筑广告设置不宜过多,体量可适度加大,允许在交叉口地段非居住类建筑屋顶设置部分造型新颖的板式广告。城区交通性主干路广告的设置要求:新洋路、东山路、春荣路、潮枫路、绿榕北路等主干路沿线户外广告以中型灯箱广告为主(主要设置在建筑后退用地范围内,中型广告底边距地 3 米),纵向间距宜控制在 50 米以上;人行道、道路绿化分隔带设置小型灯箱广告,依附立杆、灯杆等设置的附着式广告设施,间距宜控制在 30米以上;在商业设施相对集中、主要道路交叉口等地段,适度设置以公益广告为主体的大型广告,在施工工地或须遮挡用地的沿街可设置相对新颖的大型板块式广告,在与城市干路交叉口处,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区域设大型立柱式广告等;要求城区交通性主干路沿线公益广告比例不得低于 20%。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而且要求其广告内容、形式需与周边用地功能相协调。沿路附设于商业建筑的招牌、广告不能遮挡建筑形体,尺寸不宜过大,数量宜适中,商业建筑屋顶不提倡设置传统大型板式广告,特殊情况,如需设置,应以不遮挡屋顶造型为原则,且只可适当设置造型相对简单,以文字为主体的霓虹灯等设计新颖的新媒体广告形式。生活性城市主次干路广告的设置要求:潮州大道、潮州东大道、枫春路等生活性城市主次干路沿线广告设置宜采用尺度相对小巧的小型立杆式或底座式广告,广告间距宜控制在 30 米以上,广告形式及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不能设置对居民生活、交通安全等造成干扰的广告。商业设施相对集中、主要道路交叉口等局部重点地区可以适度设置户外广告的夜景照明,其它区域除底层商铺必要的广告照明外,不得设置任何针对楼体或有可能影响到居住的夜景灯光,控制使用大面积泛光照明。除重要道路节点路口处可考虑设置以文字为主体内容的屋顶广告外,其它区域控制设置屋顶广告,顶部有造形的建筑物禁止设置封闭式屋顶广告。禁止在非商业建筑物上设置任何墙面广告;控制商业建筑墙面广告设置的数量,三层以下商业建筑不得设置墙面广告,只可于一层门楣上部设置其所属单位的牌匾或招牌;四层至六层建筑设置墙面广告,要与建筑开间对应,不可遮挡立面窗口。带状连续窗墙面只可设置横匾广告,同一建筑物上形式应保持一致;六层以上建筑其六层以上部分禁止设置任何墙面广告。广告内容应以潮州传统文化为风格导向,公益广告以宣传潮州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形象、社会公德等内容为主,且保证公益性广告比例在总量的 20以上;商业广告以潮州本地知名企业的品牌为主。第十八条 一般控制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公园、广场用地、居住用地以及文教等公共设施用地和古城区用地。城市公园、广场用地:该区域属于公共活动场所,相对热闹,为维护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自然、优美、和谐,可设少量公益性广告,控制商业性户外广告;居住用地以及文教等公共设施用地:该区域要相对安静,不能在声、光等方面造成干扰,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设少量公益性、商业性户外广告;古城区用地:范围为东起韩江西岸,西至葫芦山及环城西路,北起环城北路,北园路,南至环城南路,面积 2.33 平方公里,该区域为维护古城传统风貌及人文景观风貌,严禁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宜设置宣传展示潮州名城优秀的文化品质的公益性广告,太平路牌坊街做为古城特色街区,广告设置应重点设计、重点审批。该区域沿主要道路可适量设置灯箱独立型、依附市政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原则上不设置动态型与门式构架型户外广告。此外,在需要进行遮挡的工地或临时建筑前,可临时设置板式独立型户外广告。在此区域内非商业公共建筑及居住区除必要门面招牌外,严格控制设置任何依附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纯商业建筑及商住混合建筑可适度设置依附建筑物上的墙面广告。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主要包括城市的行政办公、文保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历史街区、城市滨江绿地及滨江控制区、特殊等用地,本区域原则上禁止设置任何商业广告,允许根据用地性质设置少量公益广告,设置应突出宣传潮州的城市魅力与城市特色,而且需对其选址及尺度严格审批。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此区域严禁设置任何商业性户外广告;如有需要,只可在主楼建筑顶部设置表明单位名称的字体广告,禁止设置任何高立柱广告。单位招牌可在门口集中设置(如有多个招牌,可在门口并排设置)。城市滨江绿地、水系、风景区等绿化休闲设施。此区域原则上禁止设置任何商业户外广告,如需设置公益类广告时,须经管理户外广告的相应执行机构特殊批准,并需附加广告与背景场所的关系。此外,鼓励设置合理的、有特色的夜景照明。第三章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二十条 大型板块式广告的设置规划依附建筑屋顶设置的大型板式广告此类广告主要设置在市区商业中心。即以现有商业中心(即市政府周边地块)为基础适当扩大完善,与枫溪广场周边商业中心相连,形成更为强大的城市中心商业区;在东片区,从宝塔路地区到溪南一路之间,沿潮州东大道新建的新的市级商业中心。在不影响楼体造型的原则下,允许在建筑屋顶设置设计新颖的大型板块式广告,建议采用具有高科技含量、高信息量的透空立体字(加泛光照明)等新媒体广告形式,且应加强使用具有特殊气氛和商业效果的夜景照明。市场区主体建筑屋顶,和沿线的大型商业设施以及主要道路交叉口大型建筑屋顶上,也可适度设置大型板块式广告。其余地段,不宜依附建筑屋顶设置大型板式广告。 独立设置的大型板块式广告此类广告主要设置在城市出入口、主要道路交叉口。在重点地段需要进行遮挡的工地或临时建筑前,可临时设置板式独立型户外广告。其余地段,不宜设置独立的大型板式广告。第二十一条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置规划大型立柱式广告主要设置在市场区、城市出入口周边、高速公路以及与对外交通连接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其中:市场区:建议体量相对公路沿线、城市出入口周边设置的大型立柱式广告稍小,广告建议沿主要道路设置,纵向间距不得小于 30 米,内容宜以国内、国际知名市场相关商业品牌为主,广告形式新颖,夜间须进行亮化。城市出入口:建议各出入口方向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广告宜以宣传(潮州名片: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瓷都等)的公益内容为主。城市干路等主要道路包括潮汕路、新风路、汕汾高速引道、意东三路、潮州大道、潮州东大道等 6 条干路,沿线区域设置 ( 两侧之间纵向的间距以 300 米/处、同侧之间纵向的间距以 800 米/处)大型立柱式广告。广告内容宜以国内、国际大品牌为主以及部分潮州地方品牌内容。第二十二条 门式构架型广告设置规划主要指的是龙门架广告,规划建议除步行商业街可适量设置部分档次较高、设计新颖的门式构架型广告外,其余地段此类广告应以控制为主。步行商业街设置的门式构架型广告,间距不宜小于 80 米。第四章 户外广告规划控制导则第二十三条 不同区位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凡在潮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均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规划要求;并且原则上应根据所属区块性质按下列要求设置:商业中心区:应展示现代商业文明,以通透式霓虹灯、 LED灯等形式广告及立体广告为主,宜采用近人尺度;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着重宣传地方名优企业及特色产品,可采用喷绘、霓虹灯、LED灯等广告形式,应突出夜间亮化景观效果,广告尺度可适当放大;重点街路两侧: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可采用喷绘广告及霓虹灯、 LED灯等通透形式广告,在街道中部及建筑裙房以静态、暖色调为主,在路口处及高层顶部以动态、冷色调为主;城市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应按规划严格控制。省道、县道、公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按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标准控制。第二十四条 道路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宽度小于 6 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宽度大于 6 米的人行道的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基底面积不宜大于 l 平方米。同一路段上设置的广告、灯箱、标牌等尺寸、高低、方向应一致。沿道路设置时,宜平行布置,并尽量少占用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宽度小于 6 米的人行道上只限于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第二十五条 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新建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须将其设置方案连同规划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报审时须提供立面改造设计。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广告设施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三层窗台线以下 , 不得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严禁破坏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广告牌高度与建筑物体量相协调,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建筑物顶部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置安全。屋顶广告应采用通透式霓虹灯或其它通透形式。第二十七条 禁止设置的规定国家机关、重要标志性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城市纪念性建筑;规划确定的保护建筑及其控制范围内;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隔离栏;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市政设施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设施 100米范围内,及在其背景空间采用闪烁方式或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交通安全设施周边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图形、尺寸类似的广告;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半径 10米范围内;其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跨越道路设置的;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的;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透空功能的;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在建筑外墙遮挡窗口位置设置的;在建筑外墙层与层之间窗肚墙 ( 层与层之间纵向窗间墙 ) 上设置的;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设置并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正常生活的;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 5 米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设置的;消防通道上空 5 米以下、宽 4米以内范围内;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及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影响绿化植物生长的;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外事、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山体和保护湖泊;城市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江、河堤防险地段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凡空置广告位超过 60 天,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第二十九条 道路上独立设置广告的规定性要求 立杆式广告 ( 含双立杆式 ) 设施:立柱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 0.4 米,且立杆里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大于 1.0 米;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2.5 米;牌面外缘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 0.2 米;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 2.0 米,厚度不得大于 0.3 米;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36 米,广告设施间距大于 30 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 36 米,广告设施间距大于 20 米;立杆基础设施及锚固螺丝不得外露、高于人行道路面。 落地灯箱式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 2.5 米,占地面积应 1.0 平方米;牌面( 单面) 面积不得大于 2.5 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 0.3 米。设置广告牌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6 米;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36 米,广告设施间距大于 30 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 36 米,广告设施间距大于 20 米;底座基础及锚固螺丝不得外露、高于人行道路面。第三十条 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的规定性要求依附于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 :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2,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 2m,厚度不得大于 03 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3 m。依附于灯杆、电杆的广告:牌面 ( 单面) 面积不得大于 2m第三十一条 依附于建筑物广告的设置要求外挑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 6:1 或8:1;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 12m,严禁超出屋顶高度;厚度应 0.3m;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 3m;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应 1.2m,版面宽度应 1m,外挑部分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附着式贴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 0.5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严禁遮挡窗口和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且在建筑外墙边缘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 0.8m 设置;高层屋顶宜做透空或半透空户外广告设施;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广告设施;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当建筑的高度在 3 层(710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 3m;当建筑的高度在 48 层(1025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 6 m;当建筑的高度在 920层(2560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 8m;20 层(60m)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严禁设置屋顶广告。第三十二条 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 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 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并与相邻店招店牌一致;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店招店牌;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店招店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且高度不大于 1.2m;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不得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 1.3m,下沿距地面应 3.0m,长与宽的比例应按 6:1 或 8:1 设置;户外店招店牌的厚度应 0.3m;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大致保持一致。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店招店牌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高度在 8 层(25m)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 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外墙;高度在 920 层(2560m)以下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 4m;牌面不得凸出建筑外墙面。第三十三条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设置的,其牌面尺寸 186 米,底边距地 12 米, 立柱外缘距规划道路边线 10 米。沿主要道路设置对侧之间纵向的间距离以 300 米为宜,而同侧之间纵向则按 800米控制,沿次要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牌投影不得进入规划道路红线,边缘距桥梁 10米,距道路 3 米,离道路或建(构)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单幅牌面高度 6 米、宽度 18米,广告设施总高度 18米。第三十四条 大型板块式广告设施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 10 米,其牌面的最大尺寸为高 5 米宽 12 米,最小纵向间距尺寸为 300米;其正投影不得超越人行道侧石及进入车行道。第三十五条 其它广告设施的设置利用船只、码头、趸船等水上各类交通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高度 3.0 米,应尽量做成通透形式,以减少对江面景观的影响,且不得用于发布商业广告。第三十六条 广告色彩色彩控制原则上不同的分区有各自的基本色,以强化分区特色及景观个性。规划商业区以淡暖色系为基本色,强化商业氛围;市河沿线、城市新区、汽车站等,宜采用与周围建筑色彩一致的基本色,以淡冷色调为主。大幅面广告宜采用与周围环境相一致的色系,小幅面广告采用与周围环境互补色系。第三十七条 广告灯光广告灯光既要使宣传内容醒目吸引人,又要符合城市夜景灯光规划的统一要求,不能破环城市夜景总体效果。要求采用节能产品,节约能源。以商业为主的区域宜采用有动感的灯光,如闪烁霓虹灯,变换色彩及明暗的灯箱广告,总体以暖色调为主;公共游憩空间宜采用低照度冷色调灯光;居住区周围不能采用闪烁灯光广告;道路交叉口周围区域不得采用闪烁及高亮度红、黄、绿色灯光,避免干扰交通信号可视性。广告灯光应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 一般照明情况下, 照度均匀度应 0.7 。灯箱广告照明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 1.3 1.5 且不得大于 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 8000h、显色指数大于 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光源损坏应及时修缮。第三十八条 广告形式商业密集区以灯箱广告、实物造型广告、霓虹灯广告等形式为主;鼓励使用科技含量高、信息量大的广告形式,如电子屏、滚动式灯箱广告。城市道路以序列布置广告牌、灯箱广告为主;城市出入口以布置大型立柱式广告为主;公园绿地以布置小型灯箱广告为主。第三十九条 广告材料要求广告用材结构牢固,符合安全要求;方便施工,经济合理;鼓励采用可再生材料,符合环保;材质外观符合审美要求,符合设计创意要求。第四十条 广告造型及风格广告造型及风格整体上突出潮州地方特色,古城区、传统街区及周围广告外观设计应多吸收地方传统建筑语言符号,形式上与周围建筑协调;商业区宜较多采用流行风格的广告形式;城市新区、开发区宜采用形式抽象简洁,造型新颖的广告。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第四十一条 安全责任主体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对于大型立柱式广告设置报批程序,须按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设计施工规定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 0.65kn/m 2 执行,考虑高度系数;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规定执行;广告设施用电应为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2008)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测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遵国家的相关规范标准,保证其安全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必须由已取得所有户外广告设施各分项检测项目计量认证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检测项目职业资格证及登高架设作业证;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必须每年向有关专业检测单位申报检测;检测的时效:自户外广告设施正式起用(或循环检测周期的检测合格日)起计算;经检测鉴定符合结构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应包括:根据原结构图纸及现场测试的实际结构尺寸,进行结构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验算复核;钢结构现场检测:整体垂直度,几何尺寸(迎风面积) ,钢材强度,钢材截面厚度,防腐层厚度,焊缝质量,螺钉(铆钉) ,连接螺栓(植筋),钢材锈蚀程度;基础现场检测:基础配筋布置情况,地锚螺栓,基础混凝土强度,墙面、屋顶结构强度;电气现场检测:配电箱,灯具,导线连接安全性,防雷接地。第四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突击性维护检修规定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 ( 锚栓) ;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重点是面板的螺钉 ( 包括铆钉) ,材料的风化锈蚀程度;薄膜结构的广告画面,应对其牢固度风化老化程度进行检修和加固,钢绳的绑扎应牢固可靠;在大风雷雨季节和梅雨季节,应检查避雷设施和电器安全保险设置,保证安全正常使用。第四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性强制要求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 CECS 148:2003)。广告牌距 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 3.0 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3.0 米。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 0.5 米。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 I 级。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 30mA,在潮湿环境恶劣场所为 10mA。位置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从配电盘引出的电线应穿钢管保护,钢管的一端与配电盘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与就近的防雷装置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 5.5 米。市区内街道的消防通道距地面 4.5 米高度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所有的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消防规范要求。在高层建筑楼顶设置广告必须全面达标,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需由技术部门做安全鉴定报告,确保设置安全。高层(高度介于 60m至90m之间)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第六章 户外广告近期建设规划第四十六条 户外广告近期建设重点规划结合近期道路、公共设施、绿化水系等建设重点,明确了近期建设的重点路段、主要节点,并对其提出相应的规划布局和定位。在分析城市重点地段、节点在城市中的地位作用、近期特点等基础上,规划制定了对应的户外广告设置与整治方案,并具体明确了广告设施的位置、数量、以及尺寸和设计风格意向。整治方案明确了清理整治对象为:户外广告未经有关职能部门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虽经许可设置但许可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虽经许可设置但出现外观有碍市容市貌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管理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第四十七条 户外广告近期建设的主要路段规划确定以下 8 条路段户外广告进行近期整治建设,具体包括:潮州大道(城市生活性干道) :全路段东山路、汕汾高速引道(城市交通性干道) :全路段枫春路(城市生活性干道) :全路段意东三路(城市交通性干道) :全路段潮汕路(对外交通干道) :枫溪广场如意路新风路(对外交通干道) :枫溪广场火车站潮枫路(城市生活性干道) :全路段振工西路(城市交通性干道) :外环北路外环西路对于中心城区城新、旧区范围内的主次道路,以上道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示范性,其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基本涵盖了中心城区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与特点要求,其他道路可参照相应同类型执行,具体设置方式参见下节主要路段户外广告近期建设规划 。第四十八条 户外广告近期建设的重要节点规划确定了近期重点建设的四个节点,分别是:枫春路与潮州大道交叉口枫溪广场周边潮州市火车站区新洋路与潮枫路交叉口第四十九条中心城区现有主要城市道路户外广告建设规划在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2008-2020的指导下,规划首先对中心城区内现有主要城市道路户外广告的设置提出相应的控制性条件和建议性内容。具体内容详见下表:中心城区现有主要城市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汇总表广告设置主要类型道路 道 路 沿线规划主名称 规划等级 要用地性质路面广告类型 依附建筑设置的广告类型备 注以大 型屋顶 板式广 行政办公 禁止设置任何商业广告,只允许设置表明单位名称的字体广告告、户外电子显示屏商业建筑 屋顶、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潮州大 道 南北向生活性A1/B1/M1/R2广告为主,工业厂房 屋顶、店面可设置;以横招字体广告为主南堤路外环北路 可依附电杆设置广告主干路居住建筑 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以大、中型立柱式、 城乡居民 只允许设置表明单位名称的字体广告独立大型板块式广告 点用地汕汾高速 引道南北向交通性主干路E2/H4/H1/A3可依附电杆设置广告农林用地 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特殊用地 禁止设置各类商业性广告 , 可以少量设置公益及小品广告凤东路汕汾高速立交教育科研 可适量设置设计精巧的小型广告,以 公益广告为主可结合人行道、绿化 对外交通 屋顶、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大型立柱和屋顶广告带设置部分独立或依 建筑 东西向交通性 B1/R2/M1/S3附型灯箱广告,注意 居住建筑 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潮汕路城西大道以东避让高压走廊主干路商业建筑 屋顶、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工业建筑 墙面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适量设置大型立柱式商业建筑 屋顶、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新风路东西向交通性 B1/R2/A1/S3广告,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独立或依附办公建筑建筑商业部分设置横 向店招,办公部分设置立 招,交叉口可设置设计新颖的屋 顶字体广告连接新区与旧区广告设置主要类型道路 道 路 沿线规划主名称 规划等级 要用地性质路面广告类型 依附建筑设置的广告类型备 注主干路 式的灯箱广告;可设对外交通 屋顶、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大型立柱和屋顶广告置大型广告 建筑居住建筑 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 城乡居民 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独立或依附式的灯箱广 点用地 南北向交通性 E2/H4/R2告;可设置大型广告 禁止设置各类商业性广告 , 可以少量设置公益及小品广告意东三 路连接新区与旧区特殊用地主干路居住建筑 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 商业建筑 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 此外,独立或依附式的灯箱广 交叉口地段,可适度设置屋顶广告 枫春路 东西主干路 R2/B1体育馆枫溪广场告交叉口地段,适度设 居住建筑 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置大型广告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居住建筑 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独立或依附式的灯箱广告;可在与潮枫路、绿榕路等交叉口地段,适商业建筑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 此外,交叉口地段,可适度设置屋顶广告银槐北路枫春路行政办公 禁止设置各类商业性广告 , 可以少量设置公益及小品广告度设置大型广告南北向交通性新洋路 R2/B1/A1居住建筑 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 干主干路行政办公 禁止设置各类商业性广告 , 可以少量设置公益及小品广告枫春南 路南北向交通性干路B1/R2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独立或依附式的灯箱广告,适度设置大型广告商业建筑 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 此外,叉口地段,可适度设置屋顶字体广告 体育馆南堤路居住建筑 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各商住建筑 只允许在非居住建筑墙面部分设置广告,以横 招广告为主西河路东西向交通性干路 B1/R2类独立或依附式的广告居住建筑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永护路西园路 居住建筑 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独特殊用地 禁止设置各类商业性广告 , 可以少量设置公益及小品广告 春荣路 南北向次干路 H4/M1/R2立或依附式的灯箱广告, 新洋路西荣路工业建筑 墙面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适度设置大型广告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独居住建筑 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北景路 东西向次干路 B1/R2立或依附式的灯箱广告商业建筑 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 应统一。 此外, 叉口地段,可适度设置屋顶字体广告西荣路金山大桥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各类独立或依附式的广告;商业建筑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 此外,与潮州大道主要道路交叉口地段,可适度设置屋顶字体广告绿榕北 路 东西向次干路 R2/B1西荣路潮州大道商业中心区部分可设置 居住建筑 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部分新颖门式构架广告广告设置主要类型道路 道 路 沿线规划主名称 规划等级 要用地性质路面广告类型 依附建筑设置的广告类型备 注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独 商业建筑 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 此外,绿榕南 路南北向交通性干路B1/R2立或依附式的灯箱广告,适度设置大型广告与潮汕路交叉口地段,可适度设置屋顶字体广告 潮汕路南堤路居住建筑 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各 办公建筑 禁止设置任何商业广告,只允许设置表明单位名称的字体广告类独立或依附式的广告;医疗建筑 只允许设置表明单位名称的字体广告城新路 东西向次干路 B1/A5/R2开阔用地可少量设置电子 枫春南路环城西路 商业建筑 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 此外,屏广告与依附式的灯箱 与枫春南路、潮州大道等交叉口地段,可适度设置屋顶字体广告广告东西向交通性干路R2/B1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独立或依附式的灯箱广告市场建筑 屋顶、墙面、店面均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居住建筑 住宅不允许设置各类永久性广告, 学校建筑可根据需要设置屋顶字体广告城新西 路枫春南路银槐南路振工西 路 东西向次干路 M2人行道、绿化带可设置独立或依附式的灯箱广告工业建筑 墙面可设置;横招、立招均可,但同区域建筑风格应统一。绿榕西路泰安路第五十条 8 条路段及 4 个主要节点近期户外广告建设规划在中心城区现有主要城市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汇总表的指导下,为了使规划具有更强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规划重点选取了潮州大道、东山路、汕汾高速引道、枫春路、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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