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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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建设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适用于 2015级及以后硕士研究生, 2016年 3 月 21 日试行稿)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 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 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 201319 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教 2013219 号),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 试行) 武科大研 201526 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决定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体系,特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调整暂行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选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学业奖学金每年 9月中下旬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调整的初步评审工作。第四条 根据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从 2015年开始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具体要求:1、动态调整的原则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以入学时的综合成绩确定奖学金等次;从二年级开始,硕士研究生根据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及综合表现,进行动态调整,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施行单独排名, 分开评审学业奖学金。同一年级的学业奖学金总金额三年保持不变,满足奖励等级和覆盖比例要求。2、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积极参与年级、班级以及党团支部活动。3、 对符合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的研究生设置不同等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详见下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额度类别等级额度(元 / 生? 年)博士研究生学术型一等18000一等8000硕士研究生学术型、专业学位二等4000(第一学年)三等2000一等12000硕士研究生学术型、专业学位二等8000(第二、三学年)三等4000(一等和二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年级总人数的40%)4、以下情况的硕士研究生不得评定学业奖学金(1) 违反校纪校规者;(2) 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3) 在学期间退学、延长学年以及因其它原因学籍变动者;(4) 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5) 导师认为研究生未能履行责任而需要停止学业奖学金发放的;(6) 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者。5、硕士研究生研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调整办法参照学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定:学业奖学金总分 = 专业课程成绩加权分 *70%+ 学术科研竞赛计分 *30% ,依据学业奖学金总分,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人选。(1) 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并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2) 专业课程成绩共占学业奖学金总分的 70% ,课程成绩为学位要求课程成绩加权后的总和。专业课程成绩加权分 = 该门课成绩 *该门课学分 / 总学分(研究生培养系统中专业课程成绩平均分)(3) 学术科研竞赛计分占总分的 30% 。包括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科研项目参与及成果情况、课外科技竞赛获奖、专利申请与授权等;学生提交的各类成果应为 9 月 10 日入学以后取得的。(4) 学业奖学金总分计分依据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标准执行,总分相同情况下依据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标准附则,针对社会工作项目计分标准打分,分数高者,学业奖学金总分排序在前。6、 硕士研究生研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调整办法参照学生思想品德、科研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定:学业奖学金总分 = 科研获奖得分 + 专利、论文及著作得分 + 科技竞赛获奖得分,依据学业奖学金总分,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人选。(1 )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并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2 )学生提交的各类成果应为入学后9 月 10 日后取得的,且研二学年评选时提交并统计过的成果,研三评选时成果不再重复使用。(3)学业奖学金总分计分依据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标准执行,总分相同情况下依据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标准附则,针对社会工作项目计分标准打分,分数高者,学业奖学金总分排序在前。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步骤:1. 对照评选细则,研究生本人在每年 9 月20 日以前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业奖学金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2. 导师签署意见;3.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采取适当方式实行差额评选;4.学院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5.研究生院审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2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6.签订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协议;7.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六条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1.因病或其他合法事由办理休学手续的,在发放之日前暂停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按照休学前评定的奖学金标准恢复发放。2.依据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申请退学或被退学者应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学业奖学金。3.硕博连读学生中退博转硕者,需退还按照博士期间累计获得的全部学业奖学金。退博转硕成为硕士研究生,仍在硕士资助年限内可参与硕士奖学金评定;4.学生因病提出退学申请,并经由武汉科技大学医院出具不适合继续学习病情证明的,或学生被选派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其他法定的不可抗拒事由提出退学的,该生可不退还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第八条 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与申请条件不符者,学校将撤销其学业奖学金资格 ,追回已发奖学金 ,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九条 研究生对奖助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 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奖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院奖助金评定委员会要在调查的基础上, 及时答复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者,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 2015 年以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本办法由城市建设学院负责解释。二 0 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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