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法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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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法债权转让 篇一: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乙方:丙方:为妥善处理甲、乙、丙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 债权转让1.1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债权,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乙方受让债权。1.2 经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丙方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甲方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含本金(人民币万元)和利息(利息率_%)。1.3 丙方向甲方偿债的方法和期限以下:还款期限自_年_月_(:.xiaocaoFanwEn.cOM 小草:)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上述期限为丙方向甲方付款的期限。第二 陈说、确保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确保:(1)其依法设置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2、乙方承诺并确保:(1)其依法设置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债权系正当、有效的债权。3、丙方承诺并确保:(1)其依法设置并有效存续,自愿并有能力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清偿上述债务。为向甲方履约的担保清偿债务,质押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第三 违约责任经各方同意,假如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说、确保、承诺或任何其它义务,致使其它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方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第四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需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正当授权代表签署。第五 本协议组成各方相关本协议专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替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第六 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含有相同效力。本协议各方已促进其正当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甲方(新债权人):乙方(原债权人):丙方(债务人):签署地点:签署时间:年 月日篇二:协议法第80条有关债权转让之我见协议法第80条有关债权转让之我见中顾网 实使用方法学247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21-2-2 15:44:14 ? 中国协议法第80条要求:“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款即是中国目前法律对债权转让制度的详细法律要求。但对于此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一样的认识和适用一 债权转让债权是对于特定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即 (债权人)对于她方(债务人),有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而她方负有为之之义务。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此时债权人即为出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 其法律特征以下:第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受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和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推行债务。二 中国现行法律有关债权转让的要求中国1986年颁布的中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91条要求:“协议一方将协议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该取得协议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协议法第80条要求:“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诚然民法通则对于协议权利转让问题的要求在当初来说是进步的,但到了现在,已不宜。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契约自由,尊重大家的自由意志。现行协议法的要求既尊重了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自由,表现了保护和尊重债权人的权利、激励交易的标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从维护债务人利益出发对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权利作出合适的限制,“通知”债务人可避免因债务人对协议债权转让不知情而遭受的损害,是科学和合理的。三 对于中国法律要求的债权转让的认识(一) 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务人不发生效力。”1 有关何时生效及生效的要件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协议成立后,协议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依据中国协议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此要求,有些人了解为中国协议法对债权转让采取?通知抵达生效?标准,也就是对已成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看法认为,依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要求的是“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转让协议不生效。这两种了解,即对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协议生效,二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协议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表现的是双方自愿的标准。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加签订,其非此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当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协议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和契约或对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推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的了解,王利明教授的看法亦可为经典代表:“对让和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和关系而言,是否通知并不是债权让和的组成要件,通知不应该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债权让和协议的成立,即一旦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和协议,则该协议在当事之人间发生效力,债权发生移转,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该负担对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债权转让协议中的“通知”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债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订时起即成立并生效。2 有关生效的效力有关债权转让的效力,我们能够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对内效力即是发生于债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而发生于让和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则称为对外效力。(1)对内效力详细即是该协议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和该协议对受让人产生的效力。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替代转让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2)对外效力即是该协议对债务人(债权人和受让人作为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效力。(二)对债权转让“通知”的认识务人不发生效力。”1 债权转让通知的价值协议法设置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是立即处理经济纠纷、激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快速流转。协议法第80条要求“通知”的目标在于首先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其次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定债务人应该推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确保推行义务的明确有序。2 通知的国外立法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激励交易,各国法律均许可债权人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制度中对“通知”的要求,有三种立法例。一是自由主义。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须通知债务人。德国、美国采取此种形式。以德国民法典为经典,它要求债权转让仅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即生效,债权立刻转移于受让人, 即债权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须,债务人经过其它路径知悉转让的,则债务人必需向受让人推行。二是债务人同意主义。债权的转让必需经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此种立法因为对债权转让制度设置了严格的限制,使得债权转让制度存在的价值难以表现,基础没有国家所采取。三是通知主义。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有约束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域的契约法全部采取必需通知主义这一方法。如法国、日本。在此种模式下,债权基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转让,但此种转让未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时,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通知主义模式既尊重了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自由,又照料了债务人的利益,较为合理。中国协议法第80条要求“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中国立法采取此方法。3 通知的主体债权转让非经对债务人的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或说受让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是各国立法之通例。不过否债权人和受让人均可进行通知,各国立法则有所不一样。依据中国台湾地域所谓“民法”第297条要求,债权人、受让人似乎均可通知。例第297条第2款要求:“受让人将让和人所立之让和字据提醒于债务人者,和通知有同一之效力。”中国协议法第八十条要求:“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其中通知“主体”应该怎样了解,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分歧。一个意见认为,只能由债权人进行通知;另一个意见认为,债权人和受让人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均可进行“通知”。先行协议法确实没有要求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笔者认为这不是因为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因为行使将债权转让的客观事实通知债务人的 ? 中国协议法第80条要求:“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款即是中国目前法律对债权转让制度的详细法律要求。但对于此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一样的认识和适用权利,使债权转让的结果经过通知行为这一条件事实的成立,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要求必需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须,也就是说受让人能够对债务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而且能够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认为“债权人必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只有在债权人推行通知义务后,才和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看法是没有法律依据。原因在于:首先,从债权转让制度本身设置的法律价值看,债权转让的主要价值在于促进债权的自由流通,繁荣市场经济。在债权价值功效日益主要的当代经济社会,各国法制莫不以加强对受让人安全地位的保护作为立法的主要价值取向。而此时,若仅将债权人作为“通知”发出的唯一主体,将造成受让人的债权实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协议的目标能否实现也是不确定的,这将对受让人的安全地位造成严重威胁。其负面效果是,即使债权转让协议的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债权能否转让完全取决于债权人。那么试问,此时受让人对转让债权的实现又能有多大程度的期待呢?那么又会有哪个受让人愿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实现债权呢?债权转让制度的价值又何在呢?这显然是逆时尚而动,是不可取的。其次,从权利平衡角度出发,若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仅仅是债权人,则会造成债权人拥有单方决定受让人债权能否得到实现,何时实现的权利。比如,若债权人是“通知”发出的唯一主体,因为债务人本身不受该债权转让协议的约束,而只受债权人“通知”的约束,即受让人能否实现债权转让协议的权利,则完全取决于债权人“通知”行为的能否实施,若债权人不进行通知,此时受让人的权利怎样实现和保护呢?若债权人没有推行通知义务时,那么为了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也能够进行通知。不然,受让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将直接收限,受让人只能经过司法路径寻求权利救助,使受让人陷入很多的诉讼之中,这对受让人来说是不经济的,风险也是很大的,也会造成受让人不愿意接收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制度的存在和价值将受到质疑。所以,笔者认为应该认可受让人在债权人未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通知。再次,若债权人为“通知”发出的唯一主体,在债权人因为非主观上原因不推行通知义务,而是客观上不能推行该义务(如失踪、死亡等情况)情况下,怎样确保受让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呢?根据协议法的要求来了解,“通知”的推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权利进行通知,不过,债权人是否推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笔者认为,从保护受让人的角度出发,假如债权人没有推行通知的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本身的利益,受让人能够依其和债权人双方的协议直接对债务人给予“通知”, 以确保协议的债权得以实现。不然,在受让人和债权人达成合意并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假如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受让人将陷入更多的官司中,而过多的诉讼对受让人来说风险太大。对于此种情形,也有些人提出此时债权人处于特殊的情况中,债务人根本无法判定债权转让协议的详细效力,可能造成债务人不应有的损失。比如若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受让人推行了债务,但同时债务人对出让人的债务因为该协议的无效而依然存在,那么债务人依然需要向债权人推行原债务,那么此时债务人可能推行两次债务,对债务人是不是不利呢?笔者认为,该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债务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受让人推行债务,该债务即消亡;即使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但作为债务人在确有足够理由相信债权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如经公证的协议,经债权人同意披露的协议),推行了该债权,那么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债务人之债务即消亡。此种情形即可经过债权表见让和(类同于表见代理)制度对债务人的利益给予保护。债权表见让和,是指只要债务人接到了债权转让通知,即使债权人并未实际转让或转让无效,债务人认为债权转让协议已生效而依通知向受让人推行债务,这种行为即视为有效,其债务消亡。此时,债务人向谁推行,推行多少债务,均以其所接到的“通知”为准,法律保护债务人对通知的合理信赖,不要求债务人一定知晓债权转让协议,了解协议内容。债务人只要善意地依转让通知推行即受法律保护,即使协议无效债务人亦有可能向受让人推行,此时真正债权人只能向受让人请求不妥得利返还。债权表见让和会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一)因为债务人有理由相信是正当有效的受让人,因此,其向受让人的推行行为正当有效;(二)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出来,履约完成后,便不再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三)对于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假如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那么债权让和行为便是民事法律行为;假如债权人并未将债权让和受让人,事后也未追认,那么她们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中的不妥得利,应该将取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损害人,故第三人应将利益返还给债权人;假如债权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属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的,那么依据协议法第58条的要求了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须返还的,应折价赔偿。有过失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受到的损失,双方全部有过失的,应该各自负担对应的责任。”总而言之,对于债权转让,假如债权人和受让人均可进行通知,不仅能保护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自由,也使得受让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能够被广泛的采取,加紧债权的流转,有利于激励交易,加紧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符合市场规律的。4 通知的效力篇三: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债权转让协议范本甲方(转让人):乙方(受让人):甲、乙双方为妥善处理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以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一、甲、乙双方一致确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小写)。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丙的债权合计_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根据本协议直接向丙主张债权。三、陈说、确保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确保:(1)其依法设置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债权系正当、有效的债权。2、乙方承诺并确保:(1)其依法设置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取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同意。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推行义务。六、各方同意,假如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说、确保、承诺或任何其它义务,致使其它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方面赔偿。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签署地点:本文系华律网(中国最大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整理上传,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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