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有限责任企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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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有限责任企业章程范本 _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制订。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为准。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经过,在企业注册后生效,对本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经理均含有约束力。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四条企业名称:_有限企业。第五条企业住所: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第七条企业注册资本:_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第八条企业股东共_个,分别是:1、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2、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第六章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一)(股东名称)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其他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二)(股东名称)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其他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受下列权利:风险提醒:企业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假如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或股份出资百分比特殊,比如各占50%将造成表决权无法行使。假如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能够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不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给予一些特定股东尤其表决权,或在无法表决时根据特定百分比经过表决或特定股东直接决定。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百分比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一般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经过”来处理。当然,在企业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没有明确要求时,应根据企业法的要求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一)依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实施董事(实施董事)、监事权;(三)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四)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五)要求企业为其签发出资证实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实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企业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七)企业新增资本时,原股东能够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_种方法分配认缴出资:1、根据实缴的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2、根据认缴的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3、根据股东约定;(八)按前款第_种方法分取红利;注:保留三十九条,该款无须反复;(九)按企业章程的相关要求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十)企业终止,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成后,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享剩下资产;(十一)提案权。第十一条股东推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二)应该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要求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的手续;(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不按要求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四)企业,不得抽逃出资;(五)保守企业秘密;(六)支持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提议,促进企业业务发展。风险提醒:因为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所以是能够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假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假如企业股东出资人为了预防发生这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经过继承成为企业股东,那么能够对股份的继承做出尤其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它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第八章企业的股权转让和抵押第十二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第_种方法实施:(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百分之(半数以上)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的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二)根据股东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_种方法处理:(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正当继承人继承;(二)根据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需遵守本企业章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第十五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该经其它股东百分之_同意。第九章企业的机构设置第十六条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的(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会)的工作汇报;(四)审议同意监事;(会)的工作汇报;(五)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企业章程;(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其它职权。第十八条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企业法有要求的外,根据本章程的要求实施。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的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以下第_种方法行使表决权: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实缴/认缴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2、根据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_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时会议每_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该召开暂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根据企业法相关要求行使职权。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第二十一条(选择性条款)企业设董事会,组员_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风险提醒:企业法要求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推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企业运行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该在章程中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以下要求:“假如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要求,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推行职责时,持有企业10%(百分比能够依据企业详细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受不经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与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第二十二条(实施)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二)实施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六)制订企业的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十)制订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十一)其它职权。第二十三条(实施)董事任期_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出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_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施一人一票;(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_以上经过。第二十五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人。董事长由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_年(每届任期不得超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副董事长由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_年(每届任期不得超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二十六条(选择性条款)企业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董事会/实施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董事会/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五)制订企业的详细规章;(六)其它职权。第二十七条(选择性条款)企业设监事会,组员_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员代表_人(注:所占百分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员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员大会/职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风险提醒:企业法只要求了有限企业的董事实施职务违法、侵犯企业和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负担赔偿责任,但详细救助路径没有要求。为了完善救助路径,可在章程中做以下要求:“董事、监事、经理在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要求,和因无故不推行职务、私自离职,侵犯企业和股东正当权益,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企业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企业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的提议;(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会)不推行企业法要求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它职权: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二)检验股东会议落实情况;(三)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胶东会汇报;(五)提名企业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第十一章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企业在每十二个月_月_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汇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第三十四条企业应该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三十五条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_日内,报送企业全体股东。第三十六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至百分之_列入企业法定的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第三十七条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一年度企业亏损的,在根据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第三十八条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员的集体福利。第三十九条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根据股东的出资百分比分配。第四十条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的其它事项第四十一条企业解散事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解散:(一)企业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要求给予解散;(六)其它解散事由。第四十二条企业清算措施。企业因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情形而解散的,应该按企业法要求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企业财产按企业法要求清偿后剩下财产,企业根据股东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第四十三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四十四条(选择性条款)企业的营业期限为_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_年_月_日签订,自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设置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要求的事项,按企业法的相关要求实施。全体股东署名、盖章: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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