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巾帼文明岗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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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巾协10号温州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有关印发温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措施的通 知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构成员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巾帼文明岗”、“巾帼文明示范岗”的规范管理,现根据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措施(浙巾协2号),结合我市创立工作实际,对下发的温州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9月6日主题词:印发 巾帼文明岗 管理措施 告知抄送: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省妇联,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温州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9月6日印发 (共印300份)温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规范“巾帼文明岗”管理,增进我市“巾帼文明岗”创立活动进一步持久、健康有序发展,充足发挥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种重要载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以提高城乡妇女素质和塑造女性形象为目的,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公司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活动。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立活动的指引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环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总战略,推动妇女发展,增进社会和谐,引导广大妇女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为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多做奉献。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充足体现职业文明、发明突出工作业绩的先进集体。第五条 巾帼建功楷模是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业务技能纯熟,有奉献精神,在巾帼建功活动中体现突出的先进女性。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立活动要紧密结合行业、单位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发展创新的原则,保证创立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创立活动要与创立巾帼示范社区、巾帼示范村相结合,形成城乡共建、共同发展的创立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第八条 温州市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专业市场、社区、农村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与“巾帼文明岗”的创立活动。第二章 创立基本规定第九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5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要有女性。除专业市场等特殊领域外,一般规定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第十条 领导注重,组织健全。创立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筹划中,为创立活动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有创立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第十一条 岗位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技能纯熟,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发扬“四自”精神,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有获得岗位能手、服务明星和巾帼建功楷模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第十二条 工作场合标记明显。有便民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工作环境保持整洁、美观,办公用品摆放有序。第十三条 岗位文化建设突出。有明显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并常常组织岗位成员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创立活动成效明显。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队精神,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第十五条 工作创新,业绩突出。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毕,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评价好。第十六条 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立目的和筹划,有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的考核内容和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品牌建设意识较强。能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和建立电子台账,提高创立水准,反映创立成效。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学习交流制度完善。各创立集体要做到教育培训有筹划、学习交流形式多样。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状况纳入创立工作考核内容。第十九条 社会责任意识强。“巾帼文明岗”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要建立“岗区” 联创机制或“岗村”、“岗企”、“岗校”、“岗户”、“岗岗”结对联系制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投身和谐社区创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巾帼文明岗”成员中的女性均为巾帼志愿者,并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活动。第三章 申报认定 表扬鼓励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原则上,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 应先获得县(市、区)级或行业“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遇特殊状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申报程序:创立单位必须在第一季度向本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提出申报,并填写申报表格,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创立集体进行业务指引和检查。第二十一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申报、考核、命名、授牌一次。由市、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及有关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创立集体,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命名授牌。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分级命名授牌。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命名授牌,省“巾帼文明岗”由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命名授牌,市“巾帼文明岗”由市人民政府命名授牌,依次类推。第二十三条 由市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的“巾帼文明岗”,被推荐的集体若在市或县(市、区)的,须到市或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备案。第二十四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保证申报认定、命名表扬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立。第二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要认真全面。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立领导小组工作报告;二要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账管理、服务质量、现场状况、网络建设和工作成效;三要考核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度及创立实绩评价;四要理解社会公众对创立成效的评价;五要对申报集体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巾帼文明岗”创立集体,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在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第二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创立要有鼓励机制。创立单位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应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第二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和巾帼建功楷模要列入本单位干部培养的重点对象。要积极发明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基地。 第四章 监督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正在争创或已获得“巾帼文明岗”或“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应将争创标牌或巾帼文明岗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第三十条 “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发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投诉渠道畅通。第三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立工作应持续有效开展,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测查、定期检查、同级互查工作,加大对“巾帼文明岗”平常监督和动态管理的力度。第三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巾帼文明岗”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及市有关部门协助管理。行业或系统认定命名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本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协助并备案。第三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获取“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须每年向本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提交一份年终总结报告材料。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对符合条件的集体下发继续保存其荣誉称号的文献。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要协助做好督查管理工作。对督查中发现创立工作不达标的,出示黄牌警告,下发限期整治告知,到期仍不达标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第三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浮现下列状况之一者,经查证核算,通过有关程序,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1、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2、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4、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状况属实,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6、因单位撤并,已不具有创立条件的,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改名为“巾帼文明岗”。第三十七条 市“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统一制作,规格为:长55cm、宽40 cm、凸型。各县(市、区)“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得超过市级规格。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行业和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本措施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措施。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的修改、变更和解释,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第四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4月7日下发的温州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有关印发温州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措施的告知(温巾协6号)文献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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