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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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十二章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本章共分3节 第一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大纲要求:知识点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7条要求,P470,了解)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独立性。(二)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不是净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 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2.计算上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2)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的资产,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3)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分别计算较高者为准。(4)在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者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知识点二、重组程序 P472(一)初步磋商:上市公司初步磋商时,必要且充分保密措施。(二)聘请证券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三)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与相关资产的定价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或“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2.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采取2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四)董事会决议有关文件的披露与上报: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五)股东大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六)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3种):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其他情形。(七)重组的实施:1.证监会核准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2.(见P478)(八)重组实施后的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自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例题多选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的,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A.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B.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C.上市公司出售部分经营性资产D.上市公司购买其他资产正确答案AB 知识点三、信息管理 P479(一)信息的披露(见479)(敏感信息)(二)保密的规定(见479)(三)停牌的申请与处理(见480)知识点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发股是1年报告)(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2)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出具了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出具这些类型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消除或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发行股份价格的限制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见P482)(三)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四)审核与实施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知识点五、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重组完成后1年发。重组前不符合条件或重组致使实控人变化,至少1会计年度才能发股和债知识点六(新增内容,特别重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关注要点(一)交易价格公允性1.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的交易项目(1)普遍关注点:是否提供评估报告和技术说明;评估报告与盈利预测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间是否重大矛盾;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至审核期间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重大偏差应重新评估;在拟注入之前3年是否有过评估,两次评估之间是否差异,若有应说明和关联交易。(2)评估参数与方法:评估方法是否得当;应采取两种以上参数,参数是否妥当,是否存在重大矛盾;收益现值法、成本法、市价法: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评估机构:以土地使用权为评估对象的,执行国土部制定的规程,是否具备全国内执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后,是否更换机构;如更换,是否说明具体原因及评估机构的陈述意见。涉及珠宝的,聘请专门的机构,该机构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已取得证券、期货业务是否用符合上述要求的机构出具的报告。(3)特别资产类型:企业股权价值。对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敏感性的分析是否充分;流动资产: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的冲回是否足够依据;开发性房地产:土地性质是否与土地实际用途相符;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确定评估参数结合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实际情况。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性房地产。参数的选取相类似的其它交易案例的评估参考数据;用收益现值法的,折现率考虑持有物业出租与开发房屋出售的区别。知识产权:评估假设是否充分;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包装、外观等)价值是否与实际价值匹配;是否已经全面剔出广告开支;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采矿权:是否已经取得国土部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是否对比同类、同地区资源的量价和评估案例。2.价格不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项目。交易价格以双方的股票市价、独立财务顾问估值、净资产面值等为依据。(1)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定价的意见。(3)充分考虑市盈率、市净率;(4)揭示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在知悉该风险的情况下严格法定表决程序。(二)盈利能力与预测:从此开始往后本知识点涉及的基本都是两年。1.审计报告:(1)标的资产是否提供两年审计报告(3)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保留事项是否已经消除;强调事项段意见关注强调事项可能的影响。2.利润表事项:(1)两年收入稳定性;(2)税金及所得税是否与收入或利润匹配。(3)净利润是否依赖非经常性损益;如存在是否对扣除该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作出说明,是否具有持续性和可实现性。(4)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异常。(5)是否严重依赖于重组方或其他关联方;若依赖关联方,是否存在合理性作出论述。3.资产负债表关注:(1)巨额;(2)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少提、资产减值少计等;如存在,对历史业绩造成的影响。4.盈利预测报告关注:(2)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就是与主营和兼营没太大关系,但影响到公司盈利的收支。(4)(5)预测属于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差异大的,给予合理解释。(6)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预测:体现财务会计中的勾稽关系。(7)假设不符,解释是否合理。5.其他关注:(P488)(1)勾稽关系是否对应。(3)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4)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一致;(5)是否在同一管理层下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注入后上市公司能否对其进行有效管理。(6)标的资产在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进行剥离改制;若存在,是否对业务剥离、资产与负债剥离、收入与成本剥离的合理性作出解释。(7)补偿是否合理:股份补偿协议是否包含了资产减值测试(就是看企业资产跌价到什么程度不会伤到企业元气,而影响其正常经营)(三)资产权属及完整性(略P489-492)(四)同业竞争1.竞争性业务的披露范围:(l)是否已详细披露收购交易中的收购人(包括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2)是否已结合上述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详细披露其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关系,并就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可触及的市场区域内生产或销售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或可替代的服务,或者争夺同类的商业机会、客户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进行说明和确认。(3)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2.报告书披露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1)经披露或核查确认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关注收购人或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进一步对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承诺交易完成后收购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并放弃将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重点关注对不存在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关系的解释说明是否充分、确切,普通投资者能否据此判断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的划分定位、判断相关承诺是否限制上市公司的正常商业机会。(2)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3.报告书披露存在同业竞争的:(1)经披露或核查确认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的,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2)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该等承诺和措施,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3)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核查,并对承诺安排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五)关联交易1.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2.重大资产重组对关联交易状况的影响:(1)原则关注要点: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前后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重组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经营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重组方案是否严格限制因重组而新增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重组完成后无法避免或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是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相关各方是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或签订了完备的协议,以提高关联交易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2)具体关注要点:是否充分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人员。是否以列表等有效方式,充分披露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录,并注明各企业在本次重组后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性质或其他特殊联系;是否充分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在重组前后的变化及其原因和影响。是否以分类列表等有效方式,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提供担保、接受担保、许可或接受许可使用无形资产等交易类型,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前后的关联交易及变化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关联方、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性质(例如母子公司、同一方控制等)、交易事项内容、交易金额、主要定价方式、占上市公司同类同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利润等核心量化指标)的比重等,同时,是否说明各类交易是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充分披露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备考)关联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关联采购额占采购总额、关联交易利润占利润总额等比例,相关比例较高的(例如接近或超过 30%),是否充分说明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的影响;如重组前后相关数据指标存在较大变动或波动,是否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和具体原因,并提出必要的应对解决措施。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是否详细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对照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进行充分分析说明,对于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或者不具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的,是否充分说明其原因,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导致显失公允的情形。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交易标的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占比及其可收回性的分析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完成后出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资源被违规占用,是否涉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规范整改,对此类问题能否在确定最终重组方案前予以彻底规范和解决。特殊情况下涉及重组方将其产业链的中间业务注入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持续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是否已考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其他情形,相关影响和解决措施是否已充分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充分核查关联交易的具体构成及其(积极和消极)变化和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必要性和定价公允性,是否已审慎核实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措施,是否明确发表专业意见。3.收购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比照重大资产重组的上述审核要点予以关注。(六)持续经营能力1.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独立。财务方面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以及独立作出财务决策。2.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比率是否过大(如超过70%),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很高。3.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明显偏高。4.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5.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如存在,是否已就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6.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是否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七)内幕交易1.相关申报文件的齐备性。涉及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关注内容:(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并提供保密制度说明,以及与所聘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交易进程备忘录。(2)是否出具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即从董事会首次决议前6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目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情况说明(如有)。(3)是否出具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记录。对于在并购重组停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涨跌幅超过同期大盘涨跌幅20%)的,还要求申请人对其自身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进行充分举证。2.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1)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但发生在信息披露后,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2)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发生在信息披露前,但数量不大的,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此外,关注相关人员是否上缴收益,是否接受所在单位或中介培训,上述买卖行为及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披露。(3)如果相关人员有高度疑似内幕交易的股票买卖行为(例如,敏感信息披露前集中买人或大量买人)或相关部门出具意见认为相关交易不能排除内幕交易嫌疑的,则转交有关部门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八)债权债务处置I.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已对上市公司重组中债权、债务的处理的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已及时通知债权人、是否已有效地提前偿还债务、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担保、银行等特殊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是否取得相应层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或授权。2.申请材料是否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拟转移的债务总金额及债权人的总数目,在此基础上,是否披露已经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对应的债务金额占债务总金额的比例。3.如确实存在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或债权人对本次重组债权处理方式不发表意见的,是否明确披露其对应的债权、债务数量。4.如果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则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例如,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之前)已经偿还完毕,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此事项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明确发表专业意见。5.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对方、原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对没有取得债权人明确意见的,占比较小的债务处理提出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方案,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是否就以上方案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如存在,相关方是否提供了担保等保障措施,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6.部分债权人因前期无法联系或发表意见不及时,但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又明确发表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是否已经按以上原则进行处理,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及时充分披露了债权、债务处置的最新进展和影响。(九)股权转让和权益变动I.注入(置出)存续上市公非司的标的公司股权:(1)标的公司在重组前增减资或发生股权转让的,是否详细说明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增减资或转让股权的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是否到位;是否详细披露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标的公司存在出资不实或变更出资方式的,关注相关股东是否已补足未到位资金或资产,消除了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对出资不实或未及时到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2)结合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和股权转让协议,说明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关注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的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是否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3)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是否存在做高估价的情形;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是否存在做低估价的情形。(4)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关注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益变动:上市公司重组或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益安排(包括股份转让、实质权益托管或让渡等)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是否违反特定主体的股份锁定规则或承诺;是否可能导致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或因控制权恶性争夺致使公司陷人僵局;是否可能产生规避信息披露和要约义务等法定义务的效果;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权益变动的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3.其他关注事项:(1)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募资行为。(2)股权或股份代持情况是否充分披露,相关报告期内的代持情况是否发生过变化,相关变动是否可能引发法律争议。(3)相关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东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情形。(4)标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由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主要权益的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已有效整改。(5)标的公司股权在相关报告期内涉及债转股的,相关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效,相关债转股的程序是否完备、合法、有效。(6)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在充分核查相关交易事实的基础上发表明确专业意见。(十)过渡期间损益安排1.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关注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期间盈利是否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期间盈利按约定非由上市公司享有,则关注是否影响标的资产估值作价的合理性,关注交易双方是否作出了其他对等性安排(例如,双方约定资产出售方不享受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的收益,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资产出售方不能享有上市公司该项收益)。2.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作价自始确定不变的,关注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如发生亏损,资产出售方是否向上市公司以现金等合理方式补足亏损部分。(十一)矿业权的信息披露与评估1.矿业权信息披露的关注点。标的资产涉及矿业权的,关注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标的资产的有关情况,包括:(1)矿业权证(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情况,取得时间、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面积?开采深度?生产规模等,如矿业权是出让取得,披露矿业权出让的合同号、批准文件和文号、矿业权价款已缴及欠缴情况;如矿业权是转让取得,披露矿业权交易价格及依据;如是矿业权人出资勘察形成的矿业权,披露目前勘察及其投人情况。(2)生产许可证书取得的情况,最近3年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如果实际生产能力与矿业权证书登记的生产能力有差异,提供证明实际生产能力经过合法审批的文件。(3)生产是否符合环保法规、政策要求,最近3年是否曾经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批及落实情况等。(4)其他相关许可资质证书齐备情况,如黄金开采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尾矿经营许可证等。(5)资源储量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备案证明的时间和文号。(6)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情况,包括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机构、评估委托人、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及评估价值等。评估选取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及评估计算服务年限、产品方案、评估采用的销售价格及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总成本费用、折现率等。(7)矿业权评估增减值的原因及合理分析。(8)对应处置矿业权价款而未进行处置的,披露价款未来支付相关框架协议或意向,在对价中是否充分考虑该因素。(9)在重组报告书中提示投资者关注评估报告全文,例如,注明 x x内容摘自xx公司采(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采(探)矿权评估报告书的详细情况,请阅读该采(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2.矿业权资产评估的关注点。标的资产涉及矿业权的,对资产评估关注以下事项:(1)矿业权的有效期。(2)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时价款缴纳的情况。价款实际缴纳情况与矿业权出让协议约定是否相符。如果是上市公司购买拥有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是否已将应分期支付的款项足额记为负债。(3)最近3年进行过储量评审的,提供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对于本次交易和最近一次历史储量核实报告存在差异的,披露差异的合理性。(4)对于煤矿开采企业,关注安全生产问题。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是否超过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对于国家进行产品总量宏观调控的矿种,评估中生产规模的确定不超过按管理部门下达的生产指标。(5)评估参数的合理性。(6)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的评估,评估范围是否与有偿出让的范围一致;可开采年限是否合理。(7)采用现金流量法等方法评估时是否充分考虑审批时间的影响。(十二)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独立性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关注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人员与评估机构、人员是否能够保持独立性,包括:1.公司聘请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与对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是否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2.是否有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十三)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困难的重组方案可行性1.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困难的重组方案可行性。收购人拟以重组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为理由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时,关注重组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包括以下内容:重组方案的授权和批准;重组方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重组方案的授权和批准:(1)收购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完整的重组方案,是否已通过相关决议。(2)重组方案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3)上市公司是否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并且在收购协议中注明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4)重组方案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取得批准。(5)是否存在影响方案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3.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2)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独立的产供销体系,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整。(3)重组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在消除公司债务等风险的同时,还兼顾各方利益(如职工的妥善安置)。(4)上市公司存在的大股东欠款等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已予以解决。知识点七(部分新内容,重要)、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一)监管主体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相关当事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1.信息管理义务与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义务与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未经核准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责令改正,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义务与法律责任。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的,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上述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4.保密义务与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盈利预测等与实际情况出现重大差距的法律责任。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6.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监管。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交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要交易对象、变更主要标的资产等)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规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2)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拟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性资金占用问题进行特别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第二节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大纲要求:掌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适用事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任期、任职资格和解聘情形;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了解对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知识点一、适用事项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2.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知识点二、并购重组委员会的组成1.并购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并购重组委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并购重组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2.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3.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的条件:(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2)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3)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4)没有违法、违纪记录;(5)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4.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2)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3)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4)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5)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并购重组委委员。知识点三、并购重组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了解)(1)并购重组委员会的职责(2)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审核的回避制度)知识点四、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并购重组委员会通过召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委员为5名,每次会议设召集人1名。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不得弃权。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知识点五、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监督包括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监督、并购重组申请人等的监督,以及有关专业机构的监督。证监会负责监督。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实行问责制度。【例题.单选题】关于并购重组委员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为25名,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人员20名B.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C.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为7名,同意票达5票为通过D.并购重组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正确答案C第三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大纲要求: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和业务规则;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知识点一、业务许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需依照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经核准。(一)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1.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7条(1)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3)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8条(1)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2)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1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7)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2)(3)(4)项及第(7)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4.不得担任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1)最近24 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二)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资格条件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2.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3.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4.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5.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6.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7.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申请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文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基本文件:(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3)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4)符合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6)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7)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文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本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两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两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3)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3.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文件。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本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3)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四)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资格申请个人申请注册成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通过所任职的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I.证券从业资格证书。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4.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5.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7.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五)有关独立财务顾问业务限制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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